机械工程实践教学中心规章制度汇编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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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实验室的基本任务

第六条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承担并完成实验教学的任务,编

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工作和实验指导任务工作.

第七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实验能力,实验方法和科学态度

与作风.不断改进实验教学方法,更新实验教学内容,增开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做好实验教学的改革工作.

第八条积极创造条件开放实验室,为教师进行科学研究服务,为培养学生

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服务.

第九条努力搞好实验室建设,不断改善实验装备条件,开发仪器设备技术

功能,尽量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测试方法,逐步实现测试手段现代化,把实

验室建成具有特色的教学和科研基地.

第十条搞好实验室的建设规划,编制实验用仪器设备及低值易耗材料的购

置计划.

第十一条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性的技术服

务工作(包括:

实验,测试,化验,分析,计量,计算,检修,加工等).社会性

的技术服务原则上为有偿服务,要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收益中的一部分要用于

实验室设备的更新和维修.

第十二条要积极开展校内外协作和实验技术与情报资料的交流活动.特别

要搞好校内实验室之间的协作交流.

第三章实验室的建设

第十三条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和长远

的建设规划,对人力,财力,物力进行综合平衡,分别轻重缓急,有重点,有步

骤地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实验室的设置,改造和扩建应根据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均由有关

学院或单位提出报告,实验室管理处,教务处,研究生部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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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方案,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纳入学校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执行.

第十五条实验室的建设,要贯彻共享的思想,避免不必要的重复设置.凡

能按学科设置的应按学科设置;

凡实验内容,实验设备相同或相近的应尽可能集

中;

要建设好以校级实验中心为基本组织形式的公共平台,实现资源共项.

第十六条实验室建设要坚持基础和专业并重的思想,基础实验室要按照教

育部基础课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标准和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建设;

专业

实验室要按照教育部专业实验室评估标准建设,既要考虑到本科教学,也要考虑

到专业的科研方向和培养研究生的需要;

加强新办专业,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专

业实验室的建设,使之形成特色,承担起教学和科研的双重任务.

第十七条实验室的建设要坚持购置仪器设备与自已设计,制造,改革实验

装置相结合,购置设备要经过技术论证,既先进又实用,要创造使用,安装,管

理条件,以保证设备正确使用和不断开发功能.

第十八条实验项目的设置,实验教学改革方案的确定应符合人才培养目

标,有利于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养成,重视新知识和技术的传授,增加综

合性设计性实验,减少演示性验证性实验.

第四章实验队伍的建设

第十九条实验技术人员是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力量.要高度重视实验技术队

伍建设,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业务水平和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的实验技

术队伍.

第二十条要选派热爱实验室工作,有一定管理能力和较强业务能力,懂教

学的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担任实验室的领导,负责实验室工作.

第二十一条实验技术人员的补充属学校师资工作的一个部分,要坚持学校

规定的引进标准,原则上以硕士(含)以上学历为主;

必要的实验技术工人要从

技术水平较高,经验较丰富,技术较全面且有大中专学历的人中聘用;

实验室内

高级,中级,初级技术人员和工人的结构要合理.

第二十二条要加强实验室人员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工作,通过听课,学

习,参观,培训,参与实验教学改革,设计制造实验装置,开发仪器设备的功能,

参加科研等多种途径提高业务水平,各学院应制定切实可行的计划和措施,不断

提高实验室人员的技术水平.

第二十三条任课教师必须参与本课程的实验教学工作;

理工科学院的青年

教师都应先在实验室工作一段时间,以取得实验技能,打好教学和科研的基础.

教师在实验室工作的成绩作为教师晋升,聘任的考核标准之一.

第二十四条对实验技术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积极地,及时地进行技术职务

的评审和聘任工作.对设计新实验,设计制造新实验装置,开发仪器设备技术功

能做出成绩并达到一定水平的给予资助或奖励.

第五章实验室的体制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学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校级领导班子有

一名副校长主管全校实验室工作;

实验室管理处作为实验室工作的职能部门,行

使对全校实验室工作的管理职能;

学院领导班子有一名副院长主管本学院的实验

室工作.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内部实行主任负责制.学校的各级各类实验室主任的任

命(聘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管理处的基本职责是:

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协

调,管理实验室的建设,经费,实验教学,实验队伍,设备采购立项论证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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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实验室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新建实验室,要根据教学和科研的实际需要和可能,由有关学

院提出申请,经实验室管理处审查提出意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实验室的

撤消和合并也要经过同样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必须认真搞好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和

效益,利用率,完好率管理,充分发挥现有设备的功能,为教学科研服务.

第三十条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按照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统一调配的

原则,互通有无,共享共用,避免仪器设备重复购置,闲置和独家使用.

第三十一条基础实验室与专业实验室之间,不同专业学科实验室之间,应

根据教学与科研的实际需要,相互协作,以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效能,提高利用

率.

第三十二条实验室的管理要做到制度化,规范化.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学校

基本制度的制定,学院根据学校的基本制度并结合本院情况制定学院的管理制

度.实验室根据学校,学院的规章制度制定自己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实验室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实验室主任要对实验室各级,各

类人员制定岗位职责,做到人人有专责,事事有人管,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

量.

第三十四条实验室工作建立定期检查评比,评估制度,总结交流实验教学,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经验,开展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

扬和鼓励;

对违章失职和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应进行批评教育和经济赔

偿,直至行政处分.

第六章管理部门和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主管校长的主要职责

1,负责领导全校实验室的实验教学,建设,管理工作.

2,审核批准全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审批实验室新设,调整,

撤消的报告.

3,负责审批年度设备费分配方案及购置计划,审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引进

报告.

4,负责审批仪器设备的报废及处理意见.

5,负责审批实验教学计划,重大实验改革方案.

6,负责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审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配备方案和培训计划.

7,负责实验室检查评比工作,审批表彰先进和处分的报告.

第三十六条实验室管理处的职责

1,负责全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

2,负责实验室工作专项经费预算的编制.

3,负责实验教学的条件建设工作,制定设备购置计划.

4,负责实验教学计划的落实及过程管理.

5,负责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引进的论证和使用过程中的效益考核.

6,负责仪器设备的验收,调拨及报损报废申请的核查,鉴定,审批.

7,负责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章制度的制定及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

8,负责全校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评估,提出表彰先进和事故处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学院主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的职责

1,负责制定本院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审查本院实验室新建,

扩建,调整,撤消等申请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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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负责审查本院各实验室提出的仪器设备及低值易耗品的购置计划,维修

计划及自制设备计划等.

3,负责检查本院实验室承担的实验教学计划的落实情况和质量状况,及时

向院长汇报情况.

4,负责本院实验室工作人员的配备,培训,聘任及考核.

5,负责本院实验室仪器设备及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6,负责本院实验室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购置的论证,安装,调试,技术

验收,技术档案的建立以及技术功能的开发工作.

7,负责本院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的建立,监督检查规章制度的

执行.

8,负责本院实验室的安全工作.

9,负责本院实验室工作的评比检查,评估及先进表彰,事故处理.

第三十八条实验室主任的职责

1,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的工作,组织完成本实验室的各项任务.

2,参与编制本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编制仪器设备及低值易

耗品购置,自制设备,维修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本实验室的实验教学和实验准备工作,完成实验教学计划,保证实

验项目和实验内容,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建立健全实验教学文件和文档资料.

4,组织实验内容,方法的改革,搞好实验方案的设计,积极引进新技术,

新方法,进行实验装置的改进,设计,加工制造,努力更新实验,提高实验装置

的水平.

5,负责本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的论证,安装,调试,技术验收,技术档案

的建立,专人管理使用的安排,以及技术功能开发工作.

6,负责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工作,做到统筹安排,合

理使用,加强维护,提高完好率和使用率.

7,根据学校,学院实验室管理的规章制度,组织制定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

低值易耗品的保管,使用,维修,操作规程等实施细则;

制定实验室各类人员的

岗位职责;

制定学生实验守则等,并监督实施.

8,负责对本实验室的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教育和业务指导工作,制定具体的

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业务考核并提出聘任的意见.

9,负责教师下实验室的工作安排及考核,支持,协助他们努力做好实验教

学和实验室建设工作.

10,定期讨论研究实验室工作,总结交流实验室工作的经验,提出表扬先进,

处理事故的意见.

11,搞好与其他实验室之间的关系,教学与科研的关系,提倡互通有无,协

作共用.

I2,负责接受外单位协作任务,按有关规定对本实验室经济收入的集体使用

和个人提成部分有使用权和分配权.

第七章实验室安全规则和学生守则

第三十九条实验室的安全规则

1,实验室要根据自己的特点,建立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防盗,防水,防

污染的制度与措施,要落实到人,明确职责.

2,实验室要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做好安全防护,环境

保护,做到安全实验,安全教学,切实保障师生的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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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验室对易燃,易爆,有毒等有害物品要妥善存放,专入保管,规定专

人领用和使用制度,使用时要有安全防范措施.

4,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使用仪器设备要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非本室人员使用仪器设备须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

校外人员

进入实验室须先办理手续.

5,实验室对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技术资料,要按规定

存入档案室,复印件要有专人妥善保管,不得随意复制或外借.

6,实验室承担的保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等各种技

术文件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保管和使用,不得擅自对外提供.

7,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师生的安全,保密和遵守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

的教育.对初次进行实验的学生要宣讲.

8,学校和学院要定期进行安全,保密,执行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的检查,

查出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

第四十条学生实验守则

1,实验前必须认真预习实验指导书及实验内容,明确实验目的,步骤,原

理.

2,对学生自己设计实验方案的设计性实验,经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同意后,

方可进行实验.

3,做实验时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

服从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

4,爱护仪器设备,节约使用材料;

使用前详细检查,使用后整理就位,发

现丢失或损坏应立即报告.未经允许不得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及其他物

品,不准将任何物品带出室外.

5,实验时必须注意安全,防止人身和设备事故发生.若发生事故应立即报告,

并保持现场,不得自行处理,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实验.

6,在实验室内应保持安静,不得高声喧哗和打闹,不准抽烟,不准吐痰和

乱抛纸屑杂物,要保持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整齐清洁.

7,实验完毕后,应切断电源,整理好仪器设备,工具及工作台面,清扫垃

圾,经检查后方可离开.

8,认真做好实验记录,完成实验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实验报告应予重做.

9,对违反实验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擅自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

私自拆卸仪器或带出室外造成事故或损失者,必须写出书面检查,视情节轻重和

认识程度按章予以处理.

10,进入实验室前,须搞好个人卫生,不得将赃物带入室内.有净化要求的

实验室,进室前必须换拖鞋,穿工作服,不得将拖鞋,工作服穿出室外.

第四十一条该条例由实验室管理处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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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理工大学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是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物质条件.为

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实行"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

在主管副校长的领

导下,实验室管理处,国资处分别负责全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学院主

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负责本院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实验中心(室)主

任负责本实验中心(室)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实验中心(室)须指定专人管理本

中心(室)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在仪器设备的立项,论证,

采购,安装,验收,使用,维护直至报废的全过程中,要加强计划管理,技术管

理和经济管理,做好日常管理,使仪器设备在整个寿命周期中充分发挥效益,保

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

第四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实行共享,减

少不必要的重复,避免浪费,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功能开发工作,并

提倡自己动手研制新型仪器设备,不断提高学校研制仪器设备的能力.

第五条学院,实验中心(室)要选用政治思想好并具有较强业务知识和责

任心的技术人员担任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要从政治上和业务上关心他们的成

长,重视研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和意见,使他们热爱本职工作,努力掌握业务

知识,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实行计算机管理,实验室管理处,国资处,各学院

实验室要使用并用好学校购置的"

实验室综合管理系统"

提高管理水平.

二,列人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的标准和范围

第七条凡单价在200元以上(含200元),耐用期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

仪器设备,列为固定资产.

第八条单价在200元以上,耐用期一年以上但并非独立使用,而为别的设

备配套使用的仪器设备,属附属设备或附件,其价值列入该套(台)设备的总价

值.

第九条调拨,捐赠的仪器设备,符合上述规定的亦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条自制设备属固定资产的,应按需要的材料,配件成本和加工费计价,

经实验室管理处,国资处组织专家验收合格,按固定资产管理.

三,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要根据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等

方面的需要和财力的可能,分别轻重缓急制定年度购置计划.

第十二条实验室管理处统一负责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管理工作,实验室于每

年九月底以前提出下年度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计划和自制设备计划,经学院讨论后

报实验室管理处,实验室管理处按规定程序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审定立项.立项

的仪器设备购置专项经费,实验室管理处为项目执行责任单位.

第十三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在购置前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实验室提出的申

请计划中必须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校内相同仪器设备台套数,

安装和使用条件等.实验室管理处在将计划送国资处采购前必须组织专家(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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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均可)论证并形成明确意见.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进入采购环节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过学校批准立项.

2)设备经费,安装配套经费已全部落实.

3)设备负责人明确.

4)设备所需的用房面积(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已经落实,并能按时峻工投

入使用.

5)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必须做出可行性论证结论,填写学校统一规定的

文件,表格,并经领导批准.

6)自制设备,订购非标准设备,必须具备经过讨论且领导批准的正规的设计

图纸和完整的技术文件资料

四,仪器设备的购置和验收

第十五条国资处统一负责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采购要严格执行实验室管

理处送达的计划.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计划,必须征得实验室管理处的同意,

不得随意更改购置计划.

第十六条国资处在仪器设备购置工作上的职责是:

组织招标,签定合同,

监督供货,协调解决安装调试(试用)过程中出现的涉及校内外单位的问题,协

调解决售后服务方面出现的问题.

第十七条实验室管理处在仪器设备购置工作上的职责是:

制定学校总体计

划,审查学院申请计划,组织专家论证并形成结论,向国资处送达正式购置计划,

参加评标,组织校级验收,考评仪器设备使用绩效.

第十八条实验室在仪器设备购置工作上的职责是:

编制申请计划,提供技

术标准,接受论证质询答辩,参加评标,负责接货,开箱清点检验,安装调试,

试用,技术验收,向实验室管理处提出校级验收申请,办理建帐付款报销手续,

总结报告仪器设备使用绩效情况.

第十九条仪器设备到校后实行院级,校级两级验收制度.院级验收包括开

箱查验和试用验收,由实验室(中心)主任组织.校级验收由实验室管理处组织,

有关部门和学院参加.

第二十条院级验收查验的基本内容是:

1)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是否相符,外表是否完好;

2)零配件,说明书,出厂合格证及其资料是否与装箱单相符;

3)技术指标,质量性能是否合格;

技术性要求较高的仪器设备要组织专门力量验收;

进口仪器设备,要在索赔

期前十天内完成院级验收工作,在二十天内完成校级验收工作.

如发现与技术协议,合同不符合情况,实验室应及时向国资处报告.

第二十一条院级验收结束三天内,实验室(中心)主任写出验收报告,经

学院主管实验室工作的副院长签字后报实验室管理处,提请进行校级验收.院级

验收未进行或虽进行但不合格的仪器设备,不得进行校级验收.

第二十二条经校级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实验室(中心)主任或设备负责

人分别填写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家具验收单,持发票,先到实验室管理处审

核签字,其次到国资处办理资产建帐手续,再由主管校长审批签字,最后到财务

处办理报销付款手续.财务处办理报销付款时要根据合同扣除质保金.

第二十三条自制,捐赠,无偿调拨的仪器设备,也要办理验收手续,如无

价格,由国资处会同使用单位共同协商核价建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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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中心)要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

员和使用人员的责任.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核对,保持帐,物,卡一致.实验室

管理处对全校实验室仪器设备有权进行监督,对多余和长期闲置的仪器设备有权

调配.

第二十五条严禁随意拆卸和改装仪器设备.属开发仪器设备功能拆改的,

实验室提出具体拆改方案,经学院研究后报国资处审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

还须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二十六条为了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基础上,

各实验室可开展对外技术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因教学科研需要将仪器设备带出校外者,必须经学院主管实验

室工作的院长同意,交回时要严格检查,如有损坏或丢失要追究责任.大型精密

贵重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外带,确需外带的,须报国资处批准.不得将仪器设备借

给校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二十八条校内各实验室之间仪器设备的调拔,由实验室管理处通知国资

处,国资处办理调拔手续.

六,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与赔偿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报废,应具有下列情况;

1)使用年久,主要部件或结构已经损坏,且无法修复的;

2)技术落后,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的;

3)出于意外灾害和突然事故,受到严重破坏不能修复的;

4)维护修理费过高,超过或接近新购置者,或无修复价值的.

第三十条仪器设备由于使用人违犯操作规程造成损坏或保管不当造成严

重损失,弄清原因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后方可按报损处理.

第三十一条报废报损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提出申请,实验室管理处,国

资处共同组织评估鉴定,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国资处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凡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者,应在查明原因的

基础上,视情节轻重和当事人认识态度,酌情结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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