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泗县中学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细则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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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泗县中学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细则文档格式.doc

第四条学校法人代表为学校治安管理责任人。

学校治安管理责任人授权副职分管学校治安管理工作。

学校主分管领导都要把治安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学校治安管理责任人的职责是:

(一)领导、部署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二)与相关人员签订《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组织施行责任书及本细则所规定的内容,落实考核、奖惩措施;

(三)经常检查综治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解决综治工作中的问题;

(四)加强队伍建设,做到组织、人员、责任、培训、经费“五落实”;

加强“三防”(人防、技防、设施防)力量建设。

第五条学校建立健全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明确一个部门作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兼管)负责部门,确定一名中层干部兼任保卫干部,并根据学校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护校队员(义务消防队员)。

保卫组织在学校负责人和县区教育局主管部门的领导及公安机关的业务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六条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综治工作计划,把治安目标管理任务分解到各个部门,下达工作目标,层层签订《责任书》,建立健全检查、督促、考核、奖惩制度;

(二)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全力维护学校政治稳定和治安安定;

(三)经常组织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保卫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疏导;

(四)严格加强要害、重点部位管理,杜绝案件、事故的发生;

(五)重视做好情报信息工作,发现不安全和不安定因素要及时报告县区教育主管部门;

(六)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必须30分钟内上报县区教育主管部门;

(七)加强人防、技防、设施防建设,确保各个环节正常发挥作用;

(八)经常组织安全保卫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九)加强学校同属地公安机关的联系,开展警校共建活动,加强校园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管理;

(十)协助公安机关和县区教育主管部门相关科室调查本单位发生的案件,处理一般的治安事件;

(十一)执行本单位及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公安、司法等部门交办的其它治安保卫任务。

第七条保卫人员应当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做到政治觉悟高、责任心强、有业务能力;

保卫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不徇私情,服从领导,顾全大局,依法办事;

保卫人员要积极开展值勤、巡逻、护校、检查等活动,及时处理偶发事件,发现治安问题和隐患要及时向上级汇报,协助、督促有关部门整改,发生案件或事故时,应当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第八条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实际情况,建立以下制度:

(一)建立健全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二)门卫、值班、巡逻、守护制度;

(三)学生学习、生活、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四)重点部位、重要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安全保卫宣传教育制度;

(六)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七)学生集体活动、外出活动的报批和安全保卫制度;

(八)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接送师生车辆和公务用车);

(九)其它必要的治安保卫制度。

第九条学校财务室、重要物资仓库、微机室、电教室、档案室等重点部位应加强防火、防盗、防破坏管理,按规定配足、配齐消防设施,安装牢固的设施防和可靠的技术防装置。

第十条学生学习、生活、活动的场所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和治安管理,谨防火灾、倒塌、跌落、挤压等伤亡事故以及抢劫、盗窃、诱骗、流氓行凶等侵害学生的治安事件的发生。

第十一条职能科室要加强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对学校治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保卫工作人员进行政治和业务培训,督促学校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并对学校治安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治安隐患,立即下达《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执行本细则,有下列事迹之一的个人或集体,学校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一)检举、揭发、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单位治安秩序成绩显著的;

(二)重视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严格执行治安目标管理责任制,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发现重大治安隐患,积极采取措施,避免重大损失,或对抢救公有财产、师生生命安全有功的;

(四)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在治安保卫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

第十三条违反本细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由学校或教育局给予其行政处分:

(一)忽视治安保卫工作,内部管理混乱,多次发生案件、事故,或发生重特大案件、事故的;

(二)存在治安隐患,收到《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后,不按期进行整改,发生重大案件事故的;

(三)不执行治安保卫工作任务,给学校财产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

(四)违反治安保卫工作制度,扰乱治安秩序,经教育不改的;

(五)包庇违法行为或发生重大案件、事故隐匿不报的;

(六)有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四条学校治安责任人每年初与相关责任人签订《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

会同公安、消防等部门对学校治安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对考核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合格的给予通报批评,对严重失职导致发生重大案件、事故的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并扣发其全年总奖金的15%。

第十五条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与推荐、评选文明单位等综合性荣誉称号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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