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私有住宅楼房管理与维修办法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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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私有住宅楼房管理与维修办法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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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私有住宅楼房管理与维修办法Word格式.doc

  第四条住宅楼房售出后,一律由售房单位组织楼房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售出楼房的日常管理。

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和协调楼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使用、维修,负责私有住房自来水设施跑水、下水管道和垃圾道堵塞,燃气设施故障、供暖设备漏水、电源线路和照明设备故障等项目的急修。

  

(二)管理公共维修基金,定期向产权人公布使用情况。

  (三)及时向售房单位反映产权人的意见。

  (四)调解产权人之间因房屋使用与维修发生的纠纷。

  第五条私有住房的各项维修费用(供暖、燃气设施除外),由产权人负担。

其中,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所需费用,从公共维修基金的利息中支付,不足部分,可由产权人按各自占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第六条公共维修基金由产权人在购房时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元交纳。

以准成本价购房的,可由产权人和售房单位各交纳50%(单位交纳部分可从售房款中支付).产权人出售私有住房或其私有住房拆除更新时,应退还其交纳的公共维修基金本金,其中售房单位交纳部分应退还原单位。

  第七条私有住房电梯、高压水泵的管理及其运行、维护和更新费用,由售房单位负责和负担。

  供暖、燃气设施的维修、更新和费用负担,按本市公有住宅楼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私有住房的正常修缮,由产权人负责,也可委托管房单位或其他房屋修缮单位承担。

  承担修缮施工任务的单位,应保证维修及时和施工质量。

修缮费用按《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预算定额》执行,或由双方协商议定。

  第九条产权人应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和毗连部位,保证走廊、楼梯、通道畅通。

对楼房的承重结构和暖气、燃气、上下水、供电等设施设备的使用,应遵守有关规定。

需要拆改的,须经管房单位或有关设施设备的管理部门批准。

擅自拆改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或发生故障的,按有关规定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或赔偿。

  产权人有权按照自已的意愿使用住房,但不得影响建筑安全和他人的正常使用,不得妨害市容观瞻。

产权人改变住房使用性质的,应征询管房单位的意见,报所在地房地产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条市和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应加强对私有住房的管理,定期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房屋安全检查,监督售房单位对售出楼房的管理与维修工作。

对管理不善的单位,房屋土地管理局应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

对因未履行职责造成产权人损失的,责任单位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前已有的私有住宅楼房的管理与维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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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pirenews.page--]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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