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业纳税筹划研究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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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企业纳税筹划研究Word文件下载.doc

煤炭企业的业务复杂。

纳税筹划的空间较大。

但是,目前国内外针对煤炭企业纳税筹划展开的研究几乎没有。

因此将纳税筹划与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从企业全局出发,降低企业总体的纳税成本,增加企业的税后利润,提高煤炭企业的竞争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煤炭企业的行业特征和纳税特征    

(一)煤炭企业的行业特征  我国是世界上生产和消费煤炭的大国,煤炭产量占世界的37%。

分别占一次煤炭生产和消费总量的76%和69%。

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仍将是以煤为主的煤炭工业结构。

随着煤炭工业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煤炭用途的扩展,煤炭的战略地位愈显重要。

  1、煤炭资源的有限性。

  煤炭是不可再生的资源。

为了有效地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国家根据煤炭资源的分布情况,建设了若干煤炭生产企业,每一个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煤炭资源,从几千万吨到几十亿吨不等。

单从每一个企业拥有的煤炭资源的数量来看,尚是一个不小的数字。

但是随着开发、利用的不断进行。

煤炭资源的储量会越来越小,直到枯竭。

因此。

一个大型煤炭生产企业的寿命也就是100年左右的时间,这一点与非开发资源企业有着一定的区别。

  2、投资建设规模庞大。

  大型煤炭生产企业的建设投资一般都在几十亿元以上。

需要建设十几年。

一旦建设起来便可以解决相当一部分人员的就业问题。

从目前国有煤炭生产企业拥有的职工来看,每个企业都有几万到几十万职工,加上附属企业职工和煤炭企业职工家属。

一个煤炭工业企业的所在地一般都有十几万到几十万以上的人口,相当于一个中型城镇的规模。

  3、产品单一。

  煤炭生产企业长期以来向社会提供的产品就是煤炭。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煤炭的销售、运输都由国家统一调拨,这种单一产品的生产方式对企业没有什么影响。

然而,进入市场经济后。

尤其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煤炭生产企业的产品必须考虑满足社会市场的各种需求。

由于受传统计划经济影响很深。

现在国有生产企业也只是为生产忙碌,产品单一的状况没有改变,距离社会对煤炭产品质量的需求标准还有不小的差距。

    

(二)煤炭企业的纳税特征  煤炭是我国重要的基础能源和原料,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

税收政策是政府对煤炭行业进行干预的一种重要手段,一个稳定的、有吸引力的煤炭税制是煤炭业得以健康稳定发展的关键。

但现行税制还不完善,尚未体现公平税负,对煤炭企业来说主要体现在增值税负担过重。

煤炭是典型的资源开采型行业,税前抵扣项目少,导致实际税负过高。

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一倍多。

煤炭资源税征收标准的制定缺乏科学依据,造成各地区、各企业间税负不公平。

企业所得税扣除范围争议多,对国有煤炭企业改制、资源枯竭、可持续发展等方面没有优惠政策。

  1、煤炭企业增值税税赋情况。

  在煤炭税费体制改革以来,21个应税税种中变化最大的是产品税改为增值税。

尽管国家对煤炭产品实行了13%的低档税率,但对于作为初级产品的煤炭来说,税率仍然很高,高于全国工业平均水平。

根据《中国统计年鉴》数据分析,煤炭工业是目前税负最重的行业之一。

以增值税和营业税为例,1993年,煤炭全行业在22个行业中,税负列为第16位。

当年的22个行业的平均税负率为6.10个百分点。

煤炭采选业为3.63个百分点;

2003年,煤炭采选业的排序列为第2位,仅次于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高出平均税负95.97%。

在全国税率降低1.88个百分点的情况下,煤炭行业反而提高了4.64个百分点,相当于高出全国平均税率6.52个百分点。

2007年1月至11月,规模以上煤炭企业增值税实际税率为8.1%。

比1993年增长了4.8个百分点。

较全国工业领域企业增值税平均水平高出一倍。

  煤炭是典型的资源开采型行业,除过高的税率因素之外,税前抵扣项目少是煤炭行业增值税税赋偏高的另一个主要原因。

煤矿井下用于生产的专用设备和工具、电动机、风镐、煤电钻、变压器、水泵等,购进时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1998年,国家将煤炭运费的抵扣比例由原来的10%下调到7%,由于我国主要煤炭生产基地集中在西部,这对煤炭企业进项抵扣的影响很大。

另外,从小规模和个体业主处购进的煤矿生产用材料因不能取得合法的进项发票,也不能抵扣。

  2、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问题的分析。

  我国目前不允许扣除购入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对于煤炭企业来说,允许抵扣的外购材料、电力等费用只占总成本费用的1/3左右,而其他行业原材料和电力等可以抵扣进项税的项目在成本支出中占2/3左右。

行业差别导致煤炭行业税赋严重偏高。

由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

严重抑制了企业添置新设备或更新改造设备,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这种现状扭曲了投资决策,抑制了企业资本技术构成的前提,制约了投资规模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同时。

也造成了越来越严重的企业短期化行为。

生产性投资的减少制约了产业的集成化发展,落后的机器设备与劳动力密集型相结合的经营方式降低了煤炭企业的竞争能力,尤其是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3、其他税费存在的问题。

  资源类税费项目多。

税、费重复征收。

负担沉重。

新增涉及煤炭资源类的税费项目总额占煤炭销售收入的比重累计达到27.5%至29.5%。

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铁路建设基金仍难以取消。

据统计测算,1995年至2006年。

煤炭企业累计支付铁路建设基金1700多亿元。

目前,煤炭铁路运输量占全国货物运输总量的45%以上,煤炭行业承担了全国铁路建设基金的一半左右。

    三、煤炭企业纳税筹划策略    1994年新税制改革以来,煤炭企业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所得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

煤炭企业可以在充分了解国家针对该行业的所有税收基本政策和优惠政策的基础上。

针对行业特点,围绕经营活动的不同方式,选择节税空间大的税种作为切入点进行筹划。

节税空间有两点不能忽略:

一是经济活动与税收相互影响的因素,也就是某个特定税种在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

对决策有重大影响的税种通常就是筹划的重点,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纳税筹划之前首先要分析哪些税种有纳税筹划价值。

二是税种自身的因素,这主要看税种的税负弹性,税负弹性大,纳税筹划的潜力也越大。

一般说来,税源大的税种,其税负伸缩的弹性也大。

另外。

税负弹性还取决于税种的要素构成,主要包括税基、扣除、税率和税收优惠。

税基越宽,税率越高,税负就越重;

或者说税收扣除越大,税收优惠越多,税负就越轻。

煤炭企业纳税筹划方法的选择,应该立足行业特点,按经营活动发展所涉及的税种,进行整体规划、逐一设计。

    

(一)煤炭企业设立阶段的纳税筹划  1、选择组织形式的筹划  煤炭企业的经营一般都是跨地区经营,其在对外投资时,面临着建立子公司或设立分公司的选择。

子公司与分公司是现代大公司企业经营组织的重要形式。

一家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安排它的某些附属单位作为子公司,而另一些附属单位又作为分公司?

这就要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分析。

因为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

一切合法的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措施均是企业考虑的重点,而选择有利于纳税优惠的组织形式,正是达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

  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公司是总公司下属的直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

虽然分公司有公司字样,但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司。

因为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例1]一煤炭企业在2007年新成立a、b两家分公司。

2007年公司本部实现利润5000万元,其分公司a实现利润600万元,分公司b损失400万元,该企业所得税率为25%。

  该公司在2007年度应纳税额=(5000+600-400)×

25%=1300(万元)  如果上述a、b两家公司换成子公司,总体税收就发生了变化。

假设a、b两家子公司的所得税率仍为25%。

  公司本部应纳企业所得税=5000×

25%=1250(万元)  a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600×

25%=150(万元)  b公司由于2007年度发生亏损,则该年度不应交纳企业所得税。

  这一煤炭企业设立子公司2007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1250+150=1400(万元),高出总分公司整体税收:

1400-1300=100(万元)。

如果总公司与子公司所得税适用率不同,则上述情况又会发生变化。

  [例2]北京一大型煤炭总公司在内蒙古和甘肃各设一家子公司,其中,北京地区企业所得税率为25%,内蒙古和甘肃为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均为15%。

2007年度公司本部实现利润5000万元;

内蒙古和甘肃两家子公司分别实现利润600万元和400万元。

总公司规定,子公司税后利润的60%汇回总公司,40%自己留用。

则2007年度:

  公司本部应纳企业所得税=5000×

25%=1250(万元)  内蒙古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600×

15%=90(万元)  甘肃子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400×

15%=60(万元)  总公司总体税收=1250+90+60=1400(万元)  若将上述两家子公司改成分公司:

  总公司整体税收=(5000+600+400)×

25%=1500(万元)  这样设立子公司比设立分公司减轻投资者税收1500-1400=100(万元)。

  从以上分析得出,不同的情况下公司适宜设立的组织形式不同。

当企业扩大生产经营需要到国外或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时,在开办的初期,针对当地情况不熟、生产经营处于起步阶段、发生亏损的可能性较大的情况下,可考虑设立分公司,从而使外地发生的亏损在总公司冲减。

以减轻总公司的负担。

而当生产经营走向正轨,所有的项目分公司都盈利后,再将各项目分公司注册为项目子公司,这样便可以在盈利时保证能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

除了在开办初期要对下属企业的组织形式精心选择外,在企业的经营、运作过程中,随着整个集团或下属企业的业务发展、盈亏情况的变化,总公司仍有必要通过资产的转移、兼并等方式,对下属分支机构进行调整,以获得更多的税收利益。

  2、选择注册地点的筹划。

  我国对于在西部地区设立企业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自2006年起,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规定的鼓励类产业中的第三项即是煤炭业。

  此外,根据财税[2001]202号文件的规定,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

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两免三减半”;

即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有时。

国家为支持地方发展也会有一些政策倾斜,因此煤炭企业在新注册或对外投资时要密切关注国家的税收动态。

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煤炭企业经营阶段的纳税筹划  在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同阶段,企业可以对较大的几个主要税种进行筹划,本节将对煤炭企业如何节约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进行研究。

  1、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筹划。

  

(1)混合销售的筹划。

  煤炭企业在煤炭销售过程中要涉及混合销售行为。

所谓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

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

这种可选择性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

如,煤炭企业在销售煤炭过程中提供运输服务,可以选择将从购货方收取的运费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一并计算销项税,也可以选择将运输处设立为运输子公司而缴纳营业税。

  [例3]某煤炭销售公司年销售煤炭60万吨,销售单价300元/吨,购进单价200元/吨,全部采用公路运输,运费为50元/吨。

因运费支出金额较大,该公司又出资成立了一家独立核算的运输公司,两家公司所得税税率一样。

2006年运输公司全年运费收入为3100万元,其中运输销售公司煤炭收入占到了3000万元,其他运输收入仅为100万元,全年油耗和修理费用高达1200万元,占到了整个运输收入的近40%。

  若成立独立运输公司:

由于a=1200>30.77%,b=3100×

30.77%=953.87,故企业应该设立运输处。

具体比较计算如下:

  合并前:

煤炭销售公司每年应缴纳增值税:

60×

300×

13%-60×

200×

50×

7%=570(万元)  运输公司应缴纳营业税:

3100×

3%=93(万元)  两公司合计应缴增值税和营业税663万元。

  合并后:

公司运销煤炭为混合销售行为,只缴纳增值税而不缴纳营业税,其他运输收入为兼营业务收入。

仍然缴纳营业税,但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应该转出。

油耗和修理支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公司进项税额为:

1200÷

(1+17%)×

17%=174.4(万元)  兼营收入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为:

174.4×

100÷

3100=5.6(万元)  其销售煤炭应纳增值税为:

600000×

13%-600000×

13%-(1744000-56000)=611.2(万元)  兼营业务收入应缴纳营业税:

100×

3%=3(万元)  合计应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为:

614.2万元。

  两公司合并后年节省流转税663-614.2=48.8(万元),节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48.8×

(7%+3%)=4.88(万元),合计可节税53.68万元。

  另外,煤炭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除考虑税负大小外,还应该综合考虑设立子公司的注册费、人员费等开支和节税相比后的结果是否降低了企业的成本。

因此,在对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应综合考虑:

是否以企业整体税负降低为目标;

是否以成本效益为原则,考虑企业合并与分设后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2)利用税收优惠进行产业链条延伸的筹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规定:

对企业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

后又做出补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规定》(财税[2004]25号)规定:

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生产电力,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用量(重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必须达到60%以上(含60%),才能享受财税[2001]198号文件和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若煤炭企业在产业链延伸过程中投资新建一个以煤矿在建井、采煤和煤炭洗选过程中排出的废弃物煤矸石和煤泥为主要燃料的电厂。

不仅可以消化矿区大量堆积的废弃物、改善生态环境,还可以享受国家对于增值税减半征收和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带来利润的同时,还可以为企业降低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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