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集团运营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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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集团运营管理制度
XXX集团运营管理制度
运营部管理制度
(讨论稿)
一、部门职责
运营管理部作为汉科环境科技集团的职能部门,负责对下属各项目公司运营业务的直接管理,树立项目公司的效益意识,监督项目公司年度各项计划的执行,确保各项指标的实现,以及在未来的工作中,开发委托运营业务。
运营管理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1.新建项目公司基建工程完工并具备调试条件后,由运营管理部组织进行工艺系统调试工作,并移交项目公司管理。
2.各项目公司的规章制度、工艺规程、运行管理制度等由集团运营管理部在调试过程中组织项目公司相关部门进行编制。
3.运营期内,各项目公司根据生产实际提出的技术改造、管网扩建计划,由集团运营管理部负责组织集团相关的技术、采购、财务、工程等部门进行审核,经集团总裁办批准后进行实施。
4.集团运营管理部负责会同集团相关部门,完成项目公司年度预算的初步审核工作,并将初审结果上报集团管理层,完成最终审批
5.集团运营管理部负责审核各项目公司的大、中修计划,并监督其执行。
6.集团运营管理部负责组织制定和审核各项目公司的生产运行经济技术指标和考核指标,由集团各相关部门会审批准,并根据各项目公司阶段上报的完成情况统计、评审、考核。
7.项目公司的季度和年度考核由运营管理部组织实施。
8.各项目公司生产运行中出现的确实无法自主解决的技术及运营问题,应主动向集团相关部门上报。
在确实得不到解决办法时,再向集团运营管理部书面报告,由运营管理部协调集团公司资源,组织技术力量予以解决。
9.运营管理部不介入项目公司的日常事务,但有知晓的权力。
项目公司必须根据事件大小,实时或在周报、月报材料中汇总上报处理结果,不得瞒报,缓报。
二、管理制度
2.1工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由汉科环境科技集团运营管理部管理的所有运营项目,包括各类净水、市政污水、工业废水及其配套系统。
第二条工艺是产品生产方法的指南,是计划、调度、质量管理、质量检验、原材料供应、工艺装备和设备等工作的技术依据,是优质生产和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手段。
工艺工作由生产管理部负责,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工艺人员要坚持科学态度,不断提高工艺水平,为生产服务。
工艺工作要认真贯彻工艺规程典型化,标准化、通用化的原则。
本制度对各项目工艺制度的管理作出相关规定。
第二章工艺管理制度
第三条 工艺工作必须完善工艺手段,保证产品质量和降低成本,工艺过程合理、可靠、先进为原则。
第四条 工艺文件必须保证正确、完整、统一、清晰。
第五条 生产人员必须保证严格执行工艺,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修改操作规程。
为了确保各项目安全生产,保证设备及操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提高产品质量,实现规范化管理,本制度对项目工艺规程的编制作出相关规定。
第三章工艺规程编制原则
第六条 工艺规程按照工艺处理流程顺序进行编制,应包含整个运行系统的各部分工艺要求。
第七条 工艺规程主要是用来指导生产运行的,是工艺运行的主要依据,其主要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各构筑物的基本情况;第二,各构筑物运行控制参数;第三,设施设备运行方式;第四,工艺调整方法;第五,处理设施维护维修方式。
工艺控制规程应在工艺参数确定后编制应体现要点,简单易懂,避免繁杂。
第八条 各部分的工艺规程应详细清楚,尽可能量化,以增强其可操作性。
第九条 工艺规程在明确各单体设施工艺要求的基础上,应以子系统为单位编制。
第十条 某一子系统与上、下游其他子系统联系紧密,在编制该子系统工艺规程时,对上、下游子系统应加以简单说明,使各子系统有机结合,避免分割独立。
第四章 工艺规程编制内容
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各子系统的工艺技术指标。
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各单体设施的工艺运行参数。
第十三条明确各子系统的控制条件、参数和控制方式。
第十四条明确系统的运行操作步骤。
第十五条明确各部分的异常情况处理对策及安全注意事项。
第五章职责分工
第十六条运营管理部职责
(一)负责对各项目公司的工艺规程提出统一要求。
(二)负责对各项目公司编制的工艺规程进行审核/审批。
(三)运营管理部有责任对各项目工艺规程中不符合实际运行情况部分提出修改建议。
(四)运营管理部有权对各项目公司执行工艺规程的情况进行检查。
(五)运营管理部有责任督促各项目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不执行工艺规程的情况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项目公司职责
(一)负责根据设计和系统情况,按统一要求编制工艺规程。
(二)负责执行工艺规程。
(三)负责对工艺规程中不符合项目实际运行情况的部分进行修改,并在开始实施前将修改内容和依据及时上报运营管理公司,经运营管理公司审批后方可实施。
(四)负责检查公司内部生产过程中各部门对工艺规程的执行情况。
(五)负责对不符合工艺规程要求的生产行为进行整改。
2.2生产汇报制度:
第一条 生产汇报制度是生产管理系统一项严肃的工作制度,必须不断完善和加强。
第二条各项目公司向运营管理部生产管理部进行日汇报。
(一)汇报时间:
在每日10时前汇报水质情况。
(二)汇报方式:
指派专人通过网络向运营管理部指定邮箱发送汇报。
(具备条件时可通过运营系统网络管理平台直接填报数据)
(三)汇报内容:
前日进出水水质情况及系统二级参数。
第三条各项目公司向运营管理部进行周汇报。
(一)汇报时间:
在每周一下午16:
00前上报周报。
(二)汇报方式:
指派专人上网向管理部指定邮箱发送汇报。
(三)汇报内容:
上一周的主要工作完成情况及本周工作计划。
第四条各项目公司向运营管理部进行月汇报。
(一)汇报时间:
在次月十日前汇报上月生产运营整体管理状况。
(二)汇报方式:
指派专人上网向管理部指定邮箱发送汇报。
(三)汇报内容:
全月的生产产量和质量、原材料消耗、水电消耗情况、主要设备运行状况、当前生产状况以及需要运营管理部协调的事项。
第五条特殊情况汇报
(一)当发生重大事故(人身、设备、操作、火灾、爆炸等)时,项目公司要及时、准确地向运营公司生产管理部汇报。
(二)重大方案变更或产销发生矛盾时,尽可能做到事前汇报。
(三)特殊情况汇报可采用电话汇报。
汇报要做好记录,如时间、汇报人、接受人、汇报的关键内容。
(四)运营管理部在接到重大情况汇报后应立即汇报公司领导,并提出处理意见。
重大情况同时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
对上级领导的相关指示要及时传达到相关单位,督促落实。
2.3水质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运营管理部所管理的各项目公司的水质管理,保证净(污)水项目在处理出水达到设计标准或相应的国家标准的前提下节能降耗;提高供水质量,确保供水项目的供水质量满足国家相应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依据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贯彻执行国家现行有效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落实运营管理部水质内控标准,使水质质量管理科学、规范、有效而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提及的所有标准、规范、方法等应均执行国家或地方现行有效的标准,国家或相关部、委等明确废除旧标准采用新标准的,执行替代标准。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汉科环境科技集团运营管理部管理的城市污水处理项目和城市供水项目的水质质量管理。
第二章水质管理体制
第五条设立三级水质质量管理体制
(一)运营管理部对所管理的项目公司进行水质质量监督与管理,对项目公司化验室实施技术与业务方面指导,对污水处理或净化过程实施监督管理。
(二)项目公司设立化验室,负责相关项目公司的水质常规检验,对生产和运行班组进行指导,督促各岗位确保供水厂污染物的处理效率和供水项目优质供水。
(三)项目公司生产班组设岗位自检,负责检验可在巡视过程中进行感官观察或简单的检测的项目。
第三章水质质量管理的要求
第六条项目公司需建立水质质量检测实验室,培训或直接聘请具有资格证书的水质质量检测和监测人员对进厂或出厂水进行日常检测,并根据工艺运行状况的需要对各处理工段的水质污染指标进行检测。
第七条项目公司尚未设检测机构或检测设施不完善的,应定期按相关要求或标准的规定采集出厂水样送至具有检测资质的当地国家站或者地方站进行检测。
第八条水样的采集应符合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12997-91),《水质采样技术指导》(GB12998-91)以及《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的要求。
第九条水样存储应满足国家标准《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GB12999-91)的要求。
第十条污水处理项目的进水和出水水质以及出厂污泥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检测分析方法进行检测。
第十一条污水处理项目日常水质检测检测指标和检测周期执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94)的规定的相关要求,可在保证各项水质指标达标排放的情况下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十二条城市供水项目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的水质检测项目、和频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之《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对受各省建设厅或相关的市、州建设局、供水监测站等环境监部门监管的城市供水厂,水质检测项目和频度原则上应符合地方环保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项目公司必须建立水质质量报告制度、水质事故报警制度、各种污水、污泥的应急处理预案等。
第十五条对于影响水质和水质检测质量的所有因素均进行相应的管理和控制。
第四章职能划分
第十六条运营管理部职责
(一)根据各项目公司的实际情况,协助各项目公司建立水质质量检测实验室,对各项目公司的实验室台面布置、仪器、仪表、药品、器皿等的配置等进行审核和审批。
(二)审核或协助各项目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影响水质质量的污染物检测项目、检测方法和检测频度并督促项目公司相关部门执行。
(三)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对项目公司水质质量检测部门的污染物检测方法、检测过程、检测结果、及用于检测的设备、仪器的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或检查的方法实现对所管理的项目公司水质质量的监督和管理。
(四)跟踪并收集整理最新的城市污水处理厂、水和废水、生活饮用水、生活杂用水、循环冷却水等的国家标准和水质监测分析方法,并及时传达给各项目公司,督促其采用最新的方法和执行现行标准。
(五)根据国家或地区各相关标准更新或变化,协助项目公司对日常水质质量检测项目、方法和频度进行调整以适应标准的要求。
(六)对项目公司生产管理部上报月度、年度水质质量数据进行分析,对处理前后的水质或污泥指标突变的,督促项目公司查明原因并提出工艺改进意见。
(七)对项目公司因水质质量或污泥指数变化所提出的整改意见或工艺调整方案进行审核并督促项目公司落实,以保证污水处理项目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出水“达标”排放;供水项目产水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的相关要求。
(八)负责或协助各项目公司对化验员及与水质质量检测和监控有关的人员进行培训、监督和考核。
(九)在国家标准检测方法规定的范围内,督促项目公司化验员使用新型仪器和准确、易操作的检测方法以提高检测效率并在保证水质质量(达到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节约日常水质质量检测和监测费用从而降低运营成本。
(十)对项目公司实验室上报的年度和月度化学药品、玻璃器皿等日常消耗品、备品备件等进行审核和审批。
(十一)督促项目公司对与水质检测有关的仪器、仪表等的校检、校验和化验员的取证工作,对项目公司上报的仪器校验计划、维修计划、化验员培训计划、水质外委检测计划等进行审核和审批。
(十二)协助项目公司完善各项水质质量分析报表,负责报表的审核。
(十三)审核并协助完善各项目公司编制的与水质质量有关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规定等。
2.4安全检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运营管理部对各项目公司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检查及其相关活动,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文件规定了运营管理部及其所管理的各项目公司进行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和有关要求,适用运营管理部对各项目公司的综合性安全生产检查和各项目公司内部安全生产自查工作。
第二章安全生产检查的范围和准则
第三条安全生产检查的范围:
项目公司区域内的所有的构、建筑物和生产、办公等设备设施、人员及其行为。
第四条安全检查应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和项目公司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章安全生产检查的形式和检查内容
第五条安全生产检查主要包括安全管理检查和现场安全检查两部分,安全管理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公司各管理层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项目公司各级领导、部门研究安全工作情况的记录、工作会议记要(记录)等;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修订完善情况,各项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安全基础工作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运行操作人员等的安全法规教育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资格教育是否达到要求;检查员工的安全意识、安全知识教育,以及特殊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是否达标;
(四)项目公司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情况;
(五)项目公司各级管理部门、运行操作班组、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安全台帐等;
(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七)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订和修订和落实情况;
(八)安全投入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
(九)安全生产例会和安全检查、培训及其记录情况;
(十)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十一)其他。
第六条现场安全检查主要内容:
(一)按照工艺、设备、储运、电气、仪表、消防、检维修、工业卫生等专业的标准、规范、制度等,检查生产、施工现场是否落实,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二)项目公司各级机构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检查员工是否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纪律和操作规程。
(三)检查生产、检修、施工等直接作业环节各项安全生产保证措施是否落实。
第七条安全检查主要有综合性检查、曰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部位应加强检查,认真执行“一法三卡”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综合性安全检查是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各专业共同参与的全面检查。
第九条项目公司每月应进行一次以上的综合性安全检查,抽查班组的安全工作状况,指出安全隐患,下达整改通知。
重大问题应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发生事故应即时组织现场抢救,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
第十条日常检查包括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基层单位领导和工艺、设备、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的经常性检查。
第十一条日常检查由项目公司生产管理部负责,各岗位应严格履行曰常检查制度,特别应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危险点源进行重点检查和巡查,发现问题和隐患,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解决,并做好记录。
第十二条专项安全检查包括季节性检查、节曰前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
(一)季节性检查是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检查。
春季安全大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跑漏为重点;夏季安全大检查以防暑降温、防食物中毒、防台风、防洪防汛为重点;秋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冻保温为重点;冬季安全大检查以防火、防爆、防冻防凝、防滑为重点。
(二)节日前检查主要是节前对安全、保卫、消防、生产准备、备用设备、应急预案等进行的检查,特别是应对节日干部、检维修队伍值班安排和原辅料、备品备件、应急预案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三) 专业性检查主要是对压力容器、电气设备、机械设备、安全装备、监测仪器、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等系统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及在装置开、停工前、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转等时期进行的专项安全检查。
第四章检查报告填报和检查结果和处理
第十三条运营管理部督促和监督所有项目公司的各项安全检查工作,项目公司应认真对待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
各项目公司应坚持综合检查、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安全检查经常化、标准化、制度化。
第十四条 对法定的检测检查和督查,各项目公司应积极配合,认真落实法规要求,按照规范标准定期开展法定检测工作并在检查后第五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运营管理部汇报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运营管理部每半年对所管理的项目公司进行一次安全生产综合检查。
(一)由运营管理部相关领导、运营安全员和专业工程师组成检查小组,参加检查的人员应有相应的知识和经验,熟悉有关标准和规范;
(二)安全检查应依据充分、内容具体。
(三)提出明确的目的和计划,必要时编制安全检查表,按照安全检查表科学、规范地开展。
(四)项目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配合的安全检查组检查。
(五)检查小组应认真填写安全检查记录,做好安全检查总结,并将检查结果、建议和意见、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和问题等以通报的形式反馈各项目公司。
(六)督促项目公司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安全问题按四定(定时间、定责任人、定措施、定资金来源)原则,及时制定预防和整改方案,重大整改方案上报集团公司。
(七)运营管理部对项目公司上报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整改方案进行审核和审批,监督、跟踪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项目公司根据月度安全生产自查情况,每季末将本月安全生产分析报告以书面形式上报运营管理部,报告主要包括:
基本情况、做法和经验、存在的主要安全隐患及预防和整改措施等。
第十七条项目公司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均由运营管理部上报集团审批后,在项目公司年度预算中列支。
重大隐患整改项目应按专项报告审批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所有的安全检查工作均要坚持“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隐患和问题的整改情况,应进行复查,跟踪督促落实,形成闭环管理。
2.5运营管理部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规定:
为了全面、真实的掌握各项目公司安全生产情况,加强运营及各项目公司安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真正实现预防为主、动态管理的原则,切实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同时也为规范各项目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保证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严肃事故责任追究和处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事故性质的界定
(一)责任事故:
是指主观努力事先可以防止其发生,而未防止的事故。
(二)破坏事故:
是指人为的带有某种目的而制造的事故。
(三)非责任事故:
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事先无法防止的事故。
第二条事故等级的划分
(一)重大事故
(1)重大伤亡事故:
是指一次事故死亡一个以上(当时死亡或事后死亡)或一次事故重伤三人以上;或一次事故重伤一人,轻伤二人以上,或一次事故轻伤五人以上的事故。
轻重伤的区分按劳动卫生部有关规定执行。
(2)重大生产经营事故:
是指一次事故过程中没有人员伤亡,造成的直接损失价值超过两万元,或间接损失价值过大,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事故。
直接损失价值包括损失的实物价值和相关处理费用。
间接损失是指由此事故引起的连带生产经营经济损失。
(二)普通事故
(1)轻伤事故:
是指事故对象受伤后歇工治疗超过一个工作日后能恢复工作的事故。
(2)微小事故:
是指事故对象受伤后歇工不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
(3)一般生产经营事故:
是指一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一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或间接损失价值不大,未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4)未遂的重大事故:
是指可能引起重大伤亡或重大生产经营事故而事先制止,但其情节严重的未遂事故。
第三条事故责任分类
(一)直接责任者:
指其形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二)主要责任者:
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三)领导责任者:
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第四条事故的上报
(一)发生事故(设备、水质、人身或其它事故)的项目公司相关部门必须严肃认真的填写事故报告,并按以时间上报运营管理部,如发现瞒报、假报、故意迟报或不报,按有关规定加重处罚。
轻微事故:
一天内上报
一般事故:
十二小时内上报
较大事故:
立即上报
(二)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部门)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
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第五条安全事故的调查
(一)安全责任事故调查依据“逐级上报,分级调查处理的”原则进行。
(二)重大事故的调查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条例的规定办理,事故单位应配合上级部门和政府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三)重大事故发生后,知情人应立即逐级上报,如是重大伤亡事故还应即时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部门及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事故单位应和有关部门一起积极采取抢救措施,防止事故或损失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
(四)普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知情人就立即上报至本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员,同时立即采取抢救措施,防止事故和损失扩大;事后由本项目公司负责人或安全员负责向运营管理部以书面形式汇报事故情况。
(五)对于轻微安全事故,由事发部门组织调查,调查结果报运营管理部,必要时,运营管理部相关部门和人员可参与调查。
(六)对于一般安全事故,由运营管理部牵头,组织安全、技术和事发部门等组成事故调查小组共同到现场进行调查。
(七)对于重大安全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运营管理部、技术和相关人员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第六条事故原因分析及处理
(一)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遵循的原则是:
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落实不放过)原则,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公开公正原则。
(二)任何安全事故发生后,经过事故调查,事故调查负责部门应在五日内召开事故分析会,找出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总结教训教育职工,防止类似事故再度发生。
(三)原因分析应从人的不安全形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着手,全面分析设备、操作规程、环境条件、人员心理、伤害途径等。
(四)事故发生单位应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找出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以使责任者受到教训,改进工作。
(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对普通事故的处理以批评教育为主。
(六)如果事故责任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已发现明显事故征兆又不采取措施,坚持冒险作业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应根据其情节的轻重和损失的大小,给予不同的经济纪律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七)事发单位应根据事故后果(事故轻重、损失大小)和责任者应付的责任及认识态度(抢救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态度、对调查事故的态度和表现)提出处理意见,报运营管理部审批。
(八)事故调查小组应针对事故原因,分析各种可能的改进意见,决定一种经济可行、实用有效的改进措施,同时找出事故发生的规律,制定合理的防范措施落实责任部门和整改时限,由运营管理部审批并督促整改到位。
(九)整改措施作为事故分析报告的一部分,形成书面材料,一份由项目公司存档备查,一份上报运营管理部存档,同时发至各项目公司学习,各项目公司组织学习后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记录并发运营管理部备案。
2.6运营管理部设备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设备档案是设备一生主要技术、经济活动的真实记录,又是开展设备综合管理的重要依据,而且设备档案具有丢失不可复得的特征。
为加强设备档案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设备档案管理是指设备档案的收集整理、登记建帐、复制保管、供阅等环节的管理。
第二章设备档案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第三条凡主要生产设备均要按单台建立档案,档案袋应附有目录,并随材料汇入时增添。
档案目录主要包括归档时间、材料内容、页数、经手人等项;
第四条新设备购进转入固定资产时,即应建立档案,随机原始资料应随即转入档案;
第五条设备报废拆除后,其档案中有价值的部分可转入资料室,其他撤消;
第六条各项目公司要在设备管理负责人领导下,建立设备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