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技术转让与设备材料入口合同参考文本.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4658199 上传时间:2023-05-07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8.5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技术转让与设备材料入口合同参考文本.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关于技术转让与设备材料入口合同参考文本.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关于技术转让与设备材料入口合同参考文本.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关于技术转让与设备材料入口合同参考文本.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关于技术转让与设备材料入口合同参考文本.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关于技术转让与设备材料入口合同参考文本.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9页
关于技术转让与设备材料入口合同参考文本.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9页
关于技术转让与设备材料入口合同参考文本.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9页
关于技术转让与设备材料入口合同参考文本.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9页
亲,该文档总共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关于技术转让与设备材料入口合同参考文本.docx

《关于技术转让与设备材料入口合同参考文本.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技术转让与设备材料入口合同参考文本.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关于技术转让与设备材料入口合同参考文本.docx

关于技术转让与设备材料入口合同参考文本

技术转让和设备、材料入口合同(参考文本)

  中国╳╳产品进出口公司和上海╳╳产品生产厂(以下简称中方)与英国╳╳广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人)和德国╳╳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PL)签定本合同,其条款如下:

  第一条技术转让

  

(1)中方为在上海生产投资人的甲型和乙型产品而引进必需的技术。

这些产品以下简称为产品。

  

(2)投资人应中方要求按本合同提供其拥有的制造产品所需的技术和资料。

  (3)产品的名称规格详见附件一。

  (4)投资人应向中方提供制造产品所需的贸易秘密、制造技术和专有技术方面的资料。

  投资人向中方提供的资料详见附件二。

  第二条设备计划

  

(1)中方必需依照投资人的建议预备产品生产设施。

  

(2)为了帮忙在上海预备生产设施,投资人应提供援助,包括供给下列资料:

  ①生产线计划。

  ②生产劳动力安排计划。

  ③设备布局计划。

  ④基础设施计划,如水电供给、空调、运输、通信等。

  ⑤设备安装操作计划。

  ⑥生产管理计划。

  ⑦推销计划。

  上述资料应于本同生效后60天内由投资人提供中方。

  

(2)生产线必需依照附于本合同的生产细目表,即附件三。

  (3)中方应自行预备生产计划,但必要时可要求投资人给予合作。

  第三条许可费的支付

  

(1)投资人向中方转让技术的许可费如下:

  ①中方向投资人购买产品生产权应交入门费美元。

  ②每件出售的产品应向投资人交付售价3%的提成费。

  

(2)一切付款应依照本合同及本条款的有关约定事项办理。

  (3)一切付款应通过中国银行办理。

  (4)支付方式采用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用美元支付。

  (5)中方应在本合同效后一个月内,开立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向投资人支付入门费。

  (6)投资人应在收到上述信用证后30天内提供合同规定的一切技术资料。

  (7)中方每次向投资人订购合同规定的材料时,应在信用证的金额中加上3%的提成费;也可在支付货款时,为提成费另开一份信用证。

  (8)中方负责在中国发生的一切费用;投资人负责在国外发生的一切费用。

  第四条销售

  

(1)投资人应帮忙中方举行展销会、研讨会、广告宣传等,以推销中方生产的产品。

但费用应由中方负担。

  

(2)在开展广告宣传等活动中,中方如有需要能够利用投资人的广告标识。

但投资人既不参与中方的盈亏,也不对此承担责任。

  第五条质量控制

  

(1)在上海制造产品的质量必需依照投资人的质量控制标准进行鉴定。

  

(2)上海制造产品的质量查验,在开始阶段应由两边工程师联合进行,其细节详见附件四。

  (3)上海制造产品的质量查验必要时应进行两次。

若是第二次查验未能达到规格指标而且原因又是在投资人方面,则投资人应自费解决存在的问题。

  (4)若是品质查验合格,两边工程师应签署品质查验证明书一式两份,每方各执一份。

  第六条设备交货

  

(1)中方应向投资人购买生产产品所需的设备。

  

(2)生产产品所需设备的品名、规格详见附件五。

  (3)中方投资人购买设备的价钱细节由两边商定,并另签设备购买合同。

  (4)投资人运交的投资应该是新型的、未用过的。

  (5)投资人向中方运交设备的价款应以下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按CIF中国口岸条件用美元支付。

  (6)投资人应按本合同的交货计划表运交设备。

  (7)投资人应按合同的规定,向中方提供与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

  (8)设备正式交货日期为提单的日期。

投资人应将提单号码、装船日期、装箱单、抵达日期等及时通知中方。

同时,投资人还应将上述资料单据副本寄给中方。

  (9)合同规定的设备和技术资料如有遗失,中方得要求投资人补交。

  (10)投资人运交设备应利用牢固的包装,能以经受远程运输。

  (11)投资人的装箱单应写明:

  ①合同号码;

  ②收货人姓名;

  ③目的港;

  ④装船唛头;

  ⑤重量;

  ⑥箱号;

  ⑦收货人标记。

  (12)投资人应将装货内容清单的副本放入包装内。

  第七条接收设备

  

(1)中方应预备设施和场地以接收和保管投资人运来的设备。

  

(2)投资人应在中方提出对运到的设备进行安装和试车的要求后三周内派出工程师。

中方应为此事向投资人提供翻译之类的必要帮忙。

  (3)投资人的工程师应为安装试车任务停留两周。

  (4)运交设备的验下班作,应由两边工程师和中国查验官员一路进行,详细规定见附件六。

  (5)若是第一次查验不合格,应进行第二次查验。

若是第二次查验仍不合格,则投资人应在两个月内自费调换有关设备。

可是中方应该熟悉和同意这一点,即换货所需的时刻长短要看所换的设备而定。

  (6)若是查验合格,两边应签署查验证明书一式两份,每方各执一份。

  (7)投资人派往中方安装调试的工程师的居留费用均由投资人负担。

  第八条设备操作和保养的培训

  

(1)投资人在调派工程师到中方安装调试设备时,应举行关于设备操作和保养的培训。

中方应为此事对投资人提供诸如翻译之类的帮忙。

  

(2)培训的时刻,包括前款所讲的安装调试在内不得超过两周。

  (3)培训主要用英语进行,也用汉语作为辅助语言。

中方如有需要应自费预备汉英翻译员。

  (4)在中方进行设备操作保养培训的工程师的居留费用均由投资人负担。

  第九条对运交设备的保证

  

(1)依照国际适应标准,运交设备的保证期为8个月,从中方完成查验工作起算。

  

(2)若是在保证期内发觉运交的设备有缺点,投资人必需按中方的要求,及时适当解决。

  (3)在上述情形下,该缺点经鉴定是由于中方操作经验不足、搬运不妥或某一物品的消耗所致,则投资人应要求中方支付实际运输费用。

  (4)投资人应向方提供与运设备有关的最大限度的服务。

  (5)保证期以后的设备保养需要向中方收取费用。

但投资人应尽力提供最大的合作和收取最低的费用。

  第十条物资的采购

  

(1)中方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向投资人采购生产产品所需的材料。

  

(2)投资人应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中方运交所需的材料。

  (3)投资人应力求以尽可能低的价钱供给这些材料。

  (4)中方采购材料的实际详细品名,另以购买合同规定。

  (5)投资人应该供给最新的材料,并保证质量。

  (6)中方应提前8个月向投资人送交月度生产计划和月度材料采购数量,以便材料的交货能以取得保证。

  (7)投资人应尽力依照交货计划运交中方采购的材料;可是,中方应当理解和同意如此的事实,即由于市场供求不平衡等不能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原因会使投资人无法按计划交货。

  (8)中方对投资人运交材料的付款,必需采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以美元支付。

  第十一条材料的出口方式

  

(1)材料正式交货日期为提单的日期。

投资人应将提单号码、装船日期、装箱单、抵达日期等及时通知中方。

同时,报资人还应将上述资料单据副本寄给中方。

  

(2)投资人运交中方的材料如有任何遗失或缺点,应由投资人自费办好。

  (3)投资人运交材料应利用牢固的包装,能以经受远程运输。

  (4)投资人的装箱单应写明:

  ①合同号;

  ②收货人姓名;

  ③目的港;

  ④装船唛头;

  ⑤重量;

  ⑥箱号;

  ⑦收货人标记。

  (5)投资人应将装货内容清单的副本放入包装内。

  第十二条接收材料

  

(1)中方应预备设施和场地以接收和保管投资人运来的材料。

  

(2)投资人应在材料通过品质查验以后发运。

  (3)中方必需对运交的材料验收,如有缺点或遗失,应及时通知投资人。

若是投资人承认通知合理,应自费换货。

可是,中方应当熟悉和同意这一点,即换货需要一段合理的时刻。

  (4)在上述情形下,该缺点经鉴定是由于中方的错误操作所致,投资人应要求中方支付一切实际费用。

  (5)若是运交材料的损坏遗失是由于寄存或搬运不妥所致,投资人应在收到中方通知后及时换货;可是,有关费用应由中方负担。

  第十三条培训中方的工程师

  

(1)投资人应接待十名中方工程师,并提供三个月的技术培训。

  

(2)投资人对中方工程师为此在德国居留期间供给膳宿,但中德之间的来回旅费除外。

  (3)派出受训的中方工程师应知道实用的英语,具有电子工程学的基础知识。

  (4)教学主要用英语进行,但以汉语为辅助语言。

投资人应按中方要求预备一名汉英译员,费用由中方负担。

  (5)投资人应当即编写教育计划并提前通知中方。

有关技术教育计划项目详见附件七。

  (6)APL应同调派一名工程师去照料上述培训事宜。

  第十四条调派投资人的工程师

  

(1)投资人应两次调派多名工程师去中方,第一次派两名去两个月,以实施这项转让计划。

第二次派四名去三个月,以达到产品生产指标。

  

(2)投资人派往中方的工程师主要用英语进行工作,但也以汉语为辅助语言。

中方必要时应自费预备一名汉英翻译员。

  (3)中方应负担投资人的工程师为此而在中国国内居留和旅行的各类费用,但中德之间的旅费除外。

  (4)在投资人调派工程师的任务完成以后,中方如有必要仍可要求投资人继续给予技术支持。

但投资人应要求中方为如此增加的合作支付费用。

合作的条款由两边未来讨论约定。

  (5)中方要求投资人技术服务的细节,见附件八。

  第十五条未来的技术合作

  

(1)投资人应为未来的进展与中方进行合作,包括高分辨能力显示等在内。

  

(2)上述技术合作的条款,包括它的费用,应由中方、投资人、APL三方面商定并另签合同。

  第十六条APL的作用

  

(1)APL负责中方和投资人之间的信息传递、交往媒介等,并对中方提供必要的援助。

  

(2)APL应为此适当向中方收取报酬。

  第十七条APL的责任

  APL应作为中方与投资人之间的桥梁。

  APL应协助中方用展销会、研讨会、技术培训等办法在中国销售产品。

  (3)APL应在产品品质合格时考虑把这些产品销往欧洲和非洲(南非除外)。

  (4)APL应在中方调派工程师到欧洲进行产品开发时,向他们提供免费利用的设施和工具。

但中方应负担他们在欧洲的一切费用。

  第十八条仲裁

  

(1)中方和投资人应以合作的态度解决合同争端。

如解决不成,则以仲裁方式是终解决。

  

(2)仲裁应在瑞典斯德哥尔摩进行。

  (3)中方和投资人都应受最终裁决的约束。

  (4)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

  (5)本合同如有某些问题仍在仲裁当中应该分开予以执行。

  第十九条税款

  在合同有效期间,中国税款由中方负责;欧洲的税款由投资人和APL负责.

  第二十条合同的生效

  

(1)不可预见的问题不该影响本合同的执行。

  

(2)中方、投资人、APL三方应向各自的政府申请允许有关商品的入口和出口。

最后一方取得批准之日即为本合同生效之日。

三方应尽最大尽力争取在80天内取得批准。

  第二十一条合同的撤销

  

(1)若是在合同生效后六个月没有见到效果,三方保留撤销本合同的权利。

  

(2)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有效两年,期满后能够延长两年。

  第二十二条利用的文字

  本合同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样效劳。

  第二十三条合同附件

  

(1)若是修改合同,有关三方应同意签定正式修改文件成为本合同的一部份。

  

(2)所有附件均属有效,并应成为本合同的一部份。

  签定于年月日。

  中方:

(签字)

  投资人:

(签字)

文章来源:

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你好哦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法律资料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