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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11、工作时间

工作时间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工作场所为履行劳动义务而消耗的时间,即劳动者每天工作的时数或每周工作的天数。

12、缩短工作日

缩短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少于标准工作日时数的工作日,即每天工作时数少于8小时或者每周工作时数少于40小时。

我国实行缩短工作日的情况主要有:

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体力劳动的劳动者;

夜班工作;

哺乳期工作的女职工。

13、延长工作时间

即加班加点,是指劳动者的工作时数超过法律法规的标准工作时间。

加班,是指劳动者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生产或工作。

加点,是指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日以外继续从事劳动或工作。

14、女职工特殊保护

根据女性的生理特点,对女性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和劳动市场中实施特殊保护

内容包括:

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禁止女职工从事不利于身体健康的工作;

四期保护;

用人单位应设置保护设施和保健设施。

15、员工参与

员工参与是一种员工影响企业内部决策的程序和制度,员工参与主要是员工以受雇者身份参与企业的决策制定,涉及员工的待遇和工作条件。

16、质量圈

质量圈一般是由共同生产某一特定部件或提供某一特定服务的员工自愿组成的工作小组。

通常8-10个人,定期会面,探讨问题成因,提出解决建议,实施纠正措施,共同承担解决问题的责任。

通过参加质量圈计划,员工能够在提供建议与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获得心理满足,有注意增进劳资双方的沟通。

是员工参与管理,提高企业生产率的一个重要手段。

17、职工代表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即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实行企业民主的最基本形式,是员工形式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由民主选举的员工代表组成。

18、斯坎隆计划

斯坎隆计划时由美国一个钢铁工厂的工会领袖斯坎隆提出的劳资合作计划。

要点包括工资总额与销售总额的比例、与降低成本相联系的奖金、生产委员会和审查委员会等四个方面。

斯坎隆计划的目的是使组织的目标和员工的目标同步化,有效的员工参与是该计划最突出的特征。

斯坎隆计划的宗旨是降低企业的劳动成本而不影响员工的积极性。

19、拉克计划

拉克计划由经济学家艾伦·

拉克提出,通过雇员提供合理化建议来削减生产成本,并与雇员共同分享由此产生的财务收益。

多数拉克计划只有一个审查委员会,没有在工作场所基层内部建立生产委员会,雇员参与程度较斯坎隆计划较低。

拉克还提出制造业劳动力成本在产品附加值中所占的比例不受经济周期影响,长期保持在一个稳定的水平,以此作为衡量生产率的标准,从而鼓励收入较高的高资历雇员积极参与绩效改进。

20、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而给予劳动者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主要取决于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水平。

三、简答题(15选3)

1.试述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的特征。

劳动关系就其构成形态而言,可以分为个别劳动关系和集体劳动关系。

个别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个人与雇主之间形成的社会经济关系。

个别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的基本形态,是劳动者个人与雇主之间通过书面劳动合同来确定和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

集体劳动关系是在个别劳动关系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上形成的。

集体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通过行使团结权,组成工会来实现自我保护,进而平衡和协调劳动关系。

它是劳动者的团体如工会,为维持或提高劳动条件与管理方之间的的互动关系。

集体劳动关系的一方是工会,另一方为雇主或雇主组织,是团体对团体的社会经济关系。

双方主要通过集体谈判和集体协议的形式来体现其构成和运行。

2.举例说明员工关系冲突变化的影响因素。

A.文化因素:

包括工人找到工作时的价值观和信仰,以及在工作期间对工作的态度和道德观的变化。

冲突是否出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工人对现实中自身所处地位的感受以及工人对自身可以接受的行为的理解。

B.非文化因素:

a.客观的工作环境,比如大型机器工业企业中的工人更容易感受到来自管理方的异化压力,或者工作的性质和条件都会影响冲突;

b.管理政策和实践,如果管理政策和实践是进步的,劳动者工作的满意度就会提高,信任和认同感也会上升;

c.宏观经济环境和政府政策,如失业率和失业保险制度,会影响工人“被迫”合作的程度,以及工人对工作的态度和预期。

C.人力资源策略的局限性,不能消除冲突的根源;

工会和集体谈判制度,既是问题的一部分,又是解决问题的方法的一部分,劳资双方的利益、目标、期望始终不一致。

3.试述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条件。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劳动者违纪)和40条第一项(因病或工伤)、第二项(不胜任工作)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4.试述培训协议的签订条件和主要内容。

培训条款是用人单位出资对劳动者培训后所签订的协议,属合同双方自主约定的条款。

主要防止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后提前结束服务期,给用人单位带来培训费用等直接经济损失和重新选拔、录用和培训新人所带来的各种间接成本。

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了签订培训协议的条件,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时,可以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主要内容: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

培训后的服务期;

劳动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时赔偿培训费的计算方法等

5.试述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限制的联系和区别。

采取保密措施和设定竞业限制义务,都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利益,两者联系密切,但由于两者的性质不同,区别还是比较显著的。

(一)商业秘密是一种财产权利,竞业限制是一种限制权利。

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无形的财产权,也即是知识产权。

竞业限制的是指是对劳动者择业权的限制。

(二)商业秘密的保护是无期限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高两年。

《劳动法》第22条规定: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同一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是劳动者忠实义务的体现。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三)保护商业秘密可以是无条件的,竞业限制需要支付相应的对价。

保守秘密是《劳动法》、《合同法》规定劳动者的义务,属于法定义务,这种法定的不作为义务目的是防止侵犯权利人的所有权,不需要支付保密费。

由于竞业限制员工所掌握的赖以谋生的知识、经验和技能不能发挥,因此企业必须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金。

(四)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产生条件和举证责任不同。

商业秘密基于法律直接规定而产生,或者基于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而产生,不管当事人是否有明示的约定,员工在职期间和离职以后,均承担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

而员工的离职竞业限制义务,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产生,没有约定则没有义务。

违反保密的行为往往是以隐蔽方式进行的,企业不容易举证,诉讼的难度较大。

而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因为就职于竞争企业或自营竞争性业务,则是外在易见的事实,举证较易。

6.企业如何实行违纪解除?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主观上均有严重过失,因而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用人单位在这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提前30天通知,且不受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限制,无须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应特别注意:

确实掌握相关证据;

严格履行法律程序。

7.“末位淘汰”合法吗?

不合法。

对于企业和员工共同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这是在双方意愿的基础上行为,一旦订立就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约束力。

在合同期限未满前,任何一方单方的解除合同,都必须有法定的理由,否则就视为违法。

而在末位淘汰制中,企业与员工解除合同的理由仅仅是员工的工作表现,法律依据是不足的,因此企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可见,对于企业来讲,适用末位淘汰制是有违法的可能性的。

当然,在机关单位中,干部职务的任命、降低和撤消都是由单位单方可以做出的法律行为,这里并不涉及法律问题。

总之,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末位淘汰制可能造成违法。

8.我国《劳动法》对延长工作时间有哪些主要规定?

《劳动法》第41条规定: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九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劳动法》第42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41条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未成年工,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我国劳动法律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主要内容包括:

(1)最低就业年龄的规定,禁止用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部门需招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办理。

禁止任何单位使用童工,或为未满16周岁少年、儿童介绍职业。

(2)禁止未成年工从事有害健康的工作。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3)定期体检。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实行登记制度。

用人单位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公用要求外,还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10.简述员工参与的含义和目的。

(1)可以激发员工潜能,提高工作效率

(2)可将民主的生活方式延伸到产业领域及工作场所

(3)可以保障劳动者权益,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

(4)可以提高员工忠诚度、满意度和个人成就感

11.试述员工援助计划的内容

又称员工心理援助项目、全员心理管理技术。

它是由企业为员工设置的一套系统的、长期的福利与支持项目。

通过专业人员对组织的诊断、建议和对员工及其直系亲属提供专业指导、培训和咨询,旨在帮助解决员工及其家庭成员的各种心理和行为问题,提高员工在企业中的工作绩效。

12.试述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区别。

劳动合同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劳动合同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双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失,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即行消灭的制度。

劳动合同终止,并非双方的积极行为所致,一般是由合同本身的因素、法律规定或不可抗力所致。

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只能解除劳动合同,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合同应依法终止。

13.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对于一些特定的劳动者,为保护其权益,又对劳动合同终止做了限制性规定。

包括疑似职业病诊断期间的;

因工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力的;

劳动者在医疗期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应适当延续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14.集体合同的订立原则包括哪些?

《集体合同规定》第5条规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合法原则是进行谈判、签订协议的基本准则,其内容包括双方主体资格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和形式合法。

(2)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平等原则要求劳资双方以平等的地位进行谈判和对话。

(3)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合作原则要求劳资双方在谈判过程中互相配合、互相合作。

(4)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兼顾双方合法权益原则要求协议条款所确定的权力和义务应对等。

做到互利互惠。

(5)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不得采取怠工、罢工、关闭工厂等争议行为,双方有和平义务。

15、简述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a.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无须提供任何理由,用人单位也不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程序:

劳动者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b.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前3天同通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程序:

劳动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违法,劳动者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程序:

劳动者只需要通知用人单位即可,无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用人单位还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非常情况下,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提前通知。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论述题(10选2)

1、试述劳动关系学派的主要观点。

*新保守派

*管理主义学派

*正统多元论学派

*自由改革主义学派

自由改革主义学派更具有批判精神,积极主张变革,十分关注如何减少或消除工人受到的不平等和不公正待遇。

该学派认为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均衡的关系,管理方凭借其特殊权力处于主导地位。

现存的劳动法和就业法不能为工人提供足够的权利保护,必须加大政府对经济的干预力度。

自由改革主义学派的最大特点是提出“结构不公平”理论,该理论将经济部门划分成“核心”和“周边”两种部门。

核心部门指规模大、资本密集且在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厂商,会为雇员提供更优厚的劳动条件,而周边部门则相反。

因此工会的存在和集体谈判的开展是非常必要的。

*激进派

激进派主要由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组成。

该学派认为在经济中代表工人的“劳动”的利益,与代表企业所有者和管理者的“资本”的利益是完全对立的。

只要资本主义经济体系不发生变化,工会的作用就非常有限,要发挥工会的作用,必须提高工人对自身劳动权和报酬索取权的认识,了解劳动关系对立的本质,进而开展广泛的与资本“斗争”的运动,挑战资本的主导权。

在实践模式上,激进派面临的主要问题是:

用何种社会制度来代替资本主义制度,以及如何完善新制度。

2.如何确认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怎样处理?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违反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合同订立原则,因而这些情况下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因为违反公平原则而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都属无效的。

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必须由法律规定的专门机关进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进行。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3.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

签订劳动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劳动合同权利义务体现为具体的合同条款。

劳动合同的条款分为必备条款和约定条款。

约定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具有与必备条款同样的约束力。

必备条款,是指根据劳动合同法律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注意事项,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应该首先围绕劳动法律中规定的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进行协商,然后再协商、约定其他条款。

4.试述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1)劳动者有重大过失,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2)劳动者无过失,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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