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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课程结束论文

---个人所得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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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修专业:

原专业:

摘要

本文主要通过实证研究的方法,阐述自己对个人所得税的分析认识,概括性的总结和分析了本学期对《经济法》课程的理解。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统筹各种社会资源,使社会协调发展,逐步缩小贫富差距,最终实现社会公平。

但是对个人所得税仍存在很多弊端,进行改革和完善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尚有一系列重大问题需要认真研究。

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是对经济法中的若干基本范畴进行分析、概况,并解释纳税人的定义;

第二部分主要是对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和功能进行阐述

第三部分主要是分析个人所得税的弊端,现实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部分主要是用自己对个人所得税的理解和建议

 

关键词:

经济法作用弊端建议

 

目录

1关于经济法若干方面的分析··········································3

1.1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3

1.2关于经济关系的主体··············································3

1.3纳税人的概念····················································4

2.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4

2.1个人所得税的概念················································4

2.2个人所得税的功能················································4

3.个人所得税的弊端··················································6

3.1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6

3.2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原因··································7

4.对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建议············································9

经济法结课论文——基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分析

1.关于经济法若干方面的分析

1.1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我国的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在调控社会经济运行、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过程中,在政府机关与市场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国家干预或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法律表现,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与经济法的概念相联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宏观经济的调整对象。

宏观经济调控关系也称宏观调控关系,是国家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规划、调控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具体表现为国家计划调控关系、财政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等。

2、市场规制关系。

市场规制是指国家通过制定行为规范引、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也同时规范、约束政府监管机关的市场监管行为,从而保护消费主体利益,保障市场秩序。

具体表现为完善市场规则有效地反对垄断、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

1.2关于经济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经济法规制下的国民经济管理和市场经济活动的参加者,具体可包括:

(1)国民经济管理者。

国家管理经济直接出面的是各级政府及政府经济管理部门,还有负责审批计划,预算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

(2)投资者。

政府、法人及其他组织,公民个人均可依法投资于企业、公司,成为股东。

《公司法》上称之为“投资主体”。

(3)经营者。

主要组织形式为企业、公司、还有个人。

企业、公司是国民经济的微观基础,必须朝着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努力。

《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外贸易法》、《价格法》等将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统称之为“经营者”。

投资者与经营者可以合一,也可以分开。

(4)用户、消费者。

这是与经营者相对称的主体。

《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认了这两个名称。

(5)劳动者。

这也是与经营者相对称的主体——经济组织内部主体。

(6)其他主体。

如: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中介机构,行业性自律组织等。

其中,有的可归入经营者之列,有的属于官方或半官方管理机构。

1.3纳税人的概念

对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界定,我国税法采用了“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

1.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属于居民纳税人。

2.非居民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属于我国的非居民纳税人。

2.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

2.1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即自然人)的劳动和非劳动所得税征收的一种税。

个人所得税以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作为征税对象,个人所得分为广义个人所得和狭义个人所得。

所谓广义个人所得,是指个人在一定期间内,通过各种来源或方式所获得的一切利益,不论其是偶然所得,还是经常所得,也不论是货币、有机证劵所得,还是实物所得。

所谓狭义个人所得,仅限于经常、反复发生的所得。

2.2个人所得税的功能

税收职能由税收的本质所决定,是税收作为一个经济范畴所具有的内在功能。

税收的基本功能具体为资源配置与宏观调控功能,组织财政收入功能、收入分配功能、个人所得税作为一个重要的税收范畴,其基本功能同样为组织财政收入功能、收入分配功能、经济调节功能(或资源配置与宏观调控功能)[1].

1.经济调节功能。

宏观上,个人所得税具有稳定经济的作用:

其一,自动稳定功能或“内在稳定器”功能,指个人所得税可以不经过税率的调整,即可与经济运行自行配合,并借这种作用对经济发生调节作用;其二,相机选择调节,在经济萧条或高涨时,采取与经济风向相逆的税收政策,对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扣除、优惠等进行调整,实行减税或增税的政策,从而使经济走出萧条或平抑经济的过度繁荣,保持经济的稳定。

微观上,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的劳动与闲暇、储蓄与投资、消费等的选择都会产生影响。

2.组织财政收入功能。

个人所得税是政府税收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因为个人所得税以个人所获取的各项所得为课税对象,只要有所得就可以课税,税基广阔。

  

3.收入分配功能。

市场经济是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但由于在分配上是按照要素的质量和多少进行分配,往往会造成收入分配的巨大差距,从而影响社会协调和稳定,进而损害效率。

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公平的重要工具。

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主要是通过累进税率进行的,在累进税率下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个人所得税适用的边际税率不断提高,从而低收入者适用较低的税率征税,而对高收入者则按较高的税率征税。

这有利于改变个人收入分配结构,缩小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宏观调控下税收中重要的政策,但是也会产生一些消极的影响消极的作用,主要有以下方面:

(1)从经济学的角度上看,征收个人所得税会对劳动力市场的供给和需求都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对于劳动者来说,税收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其个人的收入。

举例说明:

如某纳税人原本月收入为4300元,该人不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除去1600元,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部分为2700元,税率为15%,速算扣除数为125元,因此,其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80元,其最终所得的收入为4020元。

由于税收而引起的收入的减少,所以劳动者选择的效用水平将会下降。

(2)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也是导致偷税现象的直接原因。

由以上我们知道个人所得税是公民参与国家税务系统最直接的税种,所以,在国家进行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时,不免会产生偷税漏税的现象发生。

那么为什么有些人会进行偷税行为呢?

我觉得还是税制不公平,导致民众收入不公平,对社会不满情绪日益上升,所以才会使偷税漏税现象泛滥。

3.个人所得税的弊端

3.1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因其特有的属性,在国民经济的调控过程当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还存在着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在公平原则上存在缺陷。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我国税收的重要方面,在整个税收体系中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

税收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取得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途径之一,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国税收的一种,在征收的对象上具有广泛性的特点,同时在法律的角度上直接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但是目前,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上,存在不公平的问题。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税收来源不同时,个人征缴的所得税就有所区别,例如甲方每月收入来源单一固定为3400元,而乙方收入来源多样,工资1200元,另外的劳务费1000元,以及其他收入1000元,这样的话,前者必须缴税,而后者却不用缴税。

(2)在确定缴税主体的问题上,也存在不公平现象。

比如甲月收入3000元,乙收入也是3000元,二人工作性质一致,但是甲家庭成员为6人,具备劳动能力两人,而乙家庭人员为3人,具备劳动能力人员2人。

在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上,甲乙两人所交的税款一致。

这对甲来说是不公平的,毕竟甲要承担的生活压力明显比乙重,而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缴上,却与乙承担一样的义务,从我国倡导的“以人为本”的角度看,具有不公平性。

2、税收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减小。

我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并不能起到太大控制贫富差距的作用。

按理说,掌握社会较多财富的人,应为个人所得税的主力纳税人。

而我国的现状是:

处于中底层阶层人所缴纳的所得税占全部个人所得税收入的50%左右;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缴纳主要群体的上阶层的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只占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5%左右。

虽然有累进制所得税,但是对真正高收入的人,征税征不到他们。

目前的所得税累进制,主要适用于工资,而高收入人们的主要收入来源并非工资,而是其他所得,特别是资本所得,按照现行的征收办法,很难保证这部分收入会纳税,所以从根本上并不能解决贫富差距的问题。

3、税收制度不完善,偷税现象比较严重。

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各种法制的建设还不够健全,法律不够完善,存在许多漏洞,这直接导致了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

由于个人所得税在制度上的漏洞,导致缴税人或代扣代缴人采用化零为整、虚报冒领的手段逃避个人所得税的缴纳。

我国在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上也不够完善。

制度的不完善是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后,人们的收入水平逐渐提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造成了个人收入的多元化、隐蔽化,税务机关难以监控。

公民纳税意识相对比较淡薄,富人逃税、明星偷税好像是习以为常、无所谓的事情。

据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会同中央电视台《中国财经报道》对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七百余位居民进行调查,结果显示,仅有12%的受访居民宣称自己完全缴纳了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有将近24%的受访居民承认只缴纳了部分或完全未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完全缴纳者的两倍。

个人所得税可以说在我国是征收管理难度最大、偷逃税面最宽的税种。

3.2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原因

1.免征额标缺乏科学性。

设立个人免征额的目的之一是为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包括劳动者本人的基本生活资料及教育培训费用,家庭成员所需生活资料的费用等。

我国目前的个人的所得税制度实行收入减去固定标准的免征额作为应税所得额的方法,这种方法没有考虑到不同的纳税人的赡养费用、子女抚养费用、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因素。

在现实生活中,上述情况不同,各纳税人的生活必要支出就不同,实行固定免征额的方法不科学[2].

2.税率设计不尽合理。

目前我国对工资薪金实行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45%,与世界各国相比,这一税率偏高。

过高的税率一方面会增强纳税人偷漏税的动机;另一方面由于45%的税率在现实中极少运用,这一税率只起象征性的作用,有其名而无其实,却使税制空背了高税率之名。

3.征管水平与手段落后。

税务征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工作的要求,是削弱征管力量,影响征管效率的重要因素;以人工为主的落后征管手段,不能使税务部门及时取得纳税人的收入资料,并对其纳税资料进行处理与稽核;税务代理制度还不完善,不能很好发挥其中介组织的作用;加之与个人所得税征收相联系的诸如财产申报制度、个人信用管理制度没有建立,使得征管效率和监督作用很难提高。

4.征收范围不够全面。

个人所得税在课税范围的设计上,分为概括法和列举法。

列举法又分为正列举方式和反列举方式。

正列举方式就是对税法中明确规定的项目予以课税,没有出现在税目中的项目不用纳税。

反列举方式则是明确规定出不在纳税范围的项目,除此之外所有项目都要纳税。

一般来说,正列举方式的范围相对于税源来说是有限的,反列举方式的范围往往是接近税源的。

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正列举方式加概括法,并运用概括法规定了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收的其他所得。

主要采用正列举方式确定税基范围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征税范围的扩大,虽然用概括法规定了其他认定的应税项目,避免税基流失,但是因其规定的模糊性,易在征纳过程中引起征纳双方的纠纷和纳税人逃避税行为的发生。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特别是随着技术市场、人才市场、房地产市场的发育和成长,我国居民的收入已由工资收入为主向收入形式多元化的趋势发展。

目前在我国居民所得中,不仅工薪、劳务报酬所得等劳务性收入成为个人的重要所得,利息、股息和红利等资本性收入也逐渐成为居民个人所得的重要来源。

此外,劳保福利收入、职务补助、免费午餐及其他实物补助形式也逐渐成为我国居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些新变化在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下都无法自动地成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使得所得税的税基过于狭窄。

与此同时,许多公司利用这一税制缺陷,减少现金奖金和工资的发放,取而代之的是大量地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提供健身俱乐部会员卡、用餐券、假期旅游等福利,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金额,侵蚀税基[3].

5.征收管理力度不足。

一方面征收方式难以控制高收入者。

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我国和大多数国家一样也采用了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法,但侧重点不同,我国更侧重源泉扣缴。

由于税法没有对所有纳税人要求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检查信息是单方面的,无法有效进行监督,使得源泉扣缴的执行力度在不同单位间有很大的差别。

源泉扣缴执行力度的不同使得个人所得税只管住了工薪阶层,没有管住高收入阶层。

自行申报目前尚未全面铺开,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有5种情形下的个人收入应自行申报。

由于没有实行全面的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税收流失难以避免。

另一方面处罚法规不完善,处罚力度不强,不能对纳税人起到震慑作用。

目前我国的《税收征管法》对偷、漏税等违法行为的界定模糊(例如对纳税人取得收入后挂在往来账户不结转的行为,很难明确界定是纳税人有意行为还是无意行为),使税务执法机关难以把握,往往避重就轻。

这样,对违法者本人起不到接受教训,自觉守法的约束作用;对广大公民更起不到警示和威慑作用,违法现象得不到抑制。

因此,遵纪守法、自觉纳税的良好社会风尚难以形成。

6.税制模式存在弊端。

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调节社会各阶层收入分配水平的重要手段,公平是个人所得税征收的基本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征税额与纳税人收入水平相适应以保证各纳税人之间税负水平均衡。

分类所得税制是将纳税人各种所得按照收入性质划分为若干类,对不同类别的所得设计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分别计算征收。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将个人收入划分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11类。

这种税收制度的优点是可以实现分别征收,有利于控制税源;缺点是各类收入所使用的税率不同、免征税额不同,导致不同类别收入的税负不同,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容易产生综合收入高、应税所得来源多的人税负轻,综合收入低、应税来源少的人税负重的现象[4].

4.对完善个人所得税的建议

(一)着眼于人民切身利益,上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

在我国现行的个税征收模式下,2000元的个税起征点已经不再适合,对于一些发达城市的工薪阶层而言,的确过低,直接影响到他们的基本生活,尤其是在通胀压力较大的背景下,工薪阶层对税负的不公平感比较强烈。

提高个税起征点,会使整个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受益,这是最直接也是最简便的办法,值得普通百姓期待。

温家宝总理与网友在线交流中表示:

实现收入公平是政府努力的目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会使整个中低收入的工薪阶层收益,无论是工人还是干部,我认为是最直接最立竿见影的方法,这是我们今年给老百姓办的第一件实事。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上调,从一定的角度上看会对我国财政税收带来不小的影响,其实不然。

根据财政部1月20日发布的数据显示:

2010年全国财政收入超过8.3万亿元,虽然个人所得税在居民收入增加和加强征管的双重影响下,比2009年增加了888亿元,为4837亿元,也仅仅占全国税收的5.7%。

所以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上调对国家财政收入的影响并不大,这也是中央此时准备上调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有利时机。

每年我们都会听到关于我国GDP指数的增长,可以明白政府的财政收入也增长过快,就意味着民众的收入就会相对减少,老百姓也就享受不到国家经济增长的成果。

因此我们该在“国富”与“民富”之间当然找一个“共富”的切入点,只要两者之间均衡发展,中国的社会才能更好和谐的发展。

(二)国家要转变观念,还富于民,让利于民

国家要做的并非是尽可能地增加税收收入,而是应该尽量还富于民,让利于民,富民才能强国。

虽然国家通过征税,较大幅度的改善了人民最基本的生活基础设施,在许多方面都给与了较为充分的保障,但是,作为普通大众,其所能感受到的最直接的还是在于个人收入的增加或者减少。

通过提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以提高普通公众收入,将对于拉动消费促进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而且也将真正体现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与决心。

(三)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加强收入来源监管

一方面,要努力健全完善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真正把应该收的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收上来,以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对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重大作用。

另一方面,要加强完善收入来源监管,防止收入分解少报漏报,对于少报漏报个人所得税的高收入者加大惩罚措施,因为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

对偷税等税收行为给予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

由于税务机关只注重税款的补漏而轻于处罚,致使许多人认为偷逃税即便被查处了也有利可图。

所以一定要加大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通过抓典型杀一儆百等手段,切实减少这种现象的发生。

(四)普及全民的法制观念,提高公民对税收的认识水平

通过适当的途径进行宣传,使人们对税收拥有一种全新的正确的认识,可以采用的方法和手段比较多,只要合理的安排和使用,就能够达到目的。

同时通过全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形成全社会自觉纳税的氛围。

在发挥个人所得税作用的同时,更为重要的从收入源头上切实杜绝非法收入,同时使普通公众更多地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有效提升普通公众收入水平。

唯有如此,才能真正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个人所得税才能更好地发挥应有的作用。

(五)规范免征额标。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调至1600元,大大减轻了低收入人员的税收负担。

但是笔者认为,费用扣除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不在于数额高低,而在于有没有考虑纳税人具体情况并区别对待。

借鉴国外通行做法,根据我国实际情况,中国个人所得税免征税额可分为4个部分:

1)个人基本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扣除。

2)抚养子女、赡养老人费用扣除。

3)特殊扣除,针对残疾人、慢性病患者。

4)子女教育费用扣除。

目前,教育费用占家庭开支的比重较大并且没有任何形式的社会保障,因此应额外扣除[2]。

(六)简化税率级次。

应实行“少档次、低税率”的累进税率模式。

本着“照顾低收入者,培育中产阶层,调节高收入者”的原则,在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基础上,提高最低税率至10%,将高税率部分的45%向下调降至35%,则可构建一组由10%~35%的累进税率。

累进税的级次定在5级比较适中[4]。

(七)加强税收征管。

首先,努力改进税收征管手段,积极推进税务部门对个人各项所得信息收集系统以及银行对个人收支结算系统建设,实现收入监控和数据处理的完全电子化,进一步提高对收入的监控能力和征管水平。

通过银行和税务机关联网工程的建立,逐步缩小现金交易的范围,使所有的收支状况尽可能地置于税银联网的监控下,现金交易减少了,政府便可以通过账户对纳税人的税源实行有效控制;其次,采用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方式,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所得时必须同时向税务机关申报,对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扣缴和申报缴纳税款以及不按规定报送有关信息资料的,要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和相应的惩处办法[3]。

(八)扩大征收范围。

目前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11个应税项目没有涵盖个人所得的全部内容[1].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会出现越来越多的应税项目。

一些不断出现的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应该列入应税项目。

因此,我国应当改变目前采取的正列举法,采取概括性更强的反列举法。

凡是能够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能力的所得都在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之内,对某些特殊的个人所得可以采取列举法予以减免税收,以体现税收上给予的优惠政策。

(九)家庭为基纳税。

家庭课税是指以家庭为单位,将夫妻的所得综合起来联合申报纳税;个人所得课税是以个人为单位,就个人所得申报纳税。

家庭课税在理论上较个人课税具有明显的优势:

家庭课税能更好地体现公平这一税收基本原则,因为一般情况下,凡是税制建设比较完善、治税思想体现公平观念比较充分的政府,多在税前规定了不同数额不同名目的扣除额,如子女赡养费及教育费扣除、父母及祖父母赡养费扣除、贫困亲属资助的扣除等。

而选择家庭课税最大的优点就在于能充分考虑一个家庭的实际支出情况,能使税后结果尽量公平。

比如:

抚养一个子女与抚养两个子女的扣除区别;抚养一个健康子女与抚养一个残疾子女的扣除区别等[5].

(十)建立分类综合模式。

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大体上可分为3种:

1)分类所得税制,如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

它是对同一纳税人不同类别的所得按不同的税率分别课征。

2)综合所得税制,它是将纳税人在一定期间内的各种所得综合起来,扣除法定减免数额后,就其余额按累进税率征收,它的特点是将来源于各种渠道的所有形式的所得不分类别、统一课税。

这种税制的优点是税负公平、扣除合理,能够全面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能考虑到纳税人个人经济情况和家庭负担等因素并给予减免。

但它的课征手续复杂,征收费用较高,对个人申报和税务稽查水平要求高,且以发达的信息网络和全面可靠的原始资料为条件。

3)分类综合税制,它是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的不同形式和程度的结合。

根据目前我国对税源控管难度大、征管手段相对落后、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的实际情况,应按循序渐进,由分类税制→分类综合税制→综合税制的过程,将现行的分类税制过渡到综合分类税制模式,即对个人不同来源的收入先按不同税率征税,年终再汇算清缴。

具体界定时可对属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所得、股票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应税项目,实行分项征收;对属于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工资薪金、劳动报酬、生产经营、承包承租、稿酬等应税项目,先以源泉预扣方法分别采用不同税率征收,在纳税年度结束后,由税务部门核定纳税人全年应税所得,对年度内已纳税额做出调整结算,再实行综合征收。

我国政府已经明确,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现阶段目标为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制[6].

 

参考文献

[1]严振生编著:

《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修订版。

[2]全国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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