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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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方案Word文档格式.doc

采取日常学习、知识问答、公示公告栏张贴、微信群QQ群发送学习资料等多种形式,对处属各基层单位、业务保安科室进行宣传职业病防治知识及相关预防知识,营造良好的学习氛围。

六、有关要求

(一)各基层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普及劳动者职业病防治科普知识,认真履行职业病防治法律责任,促进干部职工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使广大职工,特别是一线作业人员更加关注职业病防治工作,保护自身职业健康合法权益。

(二)各基层单位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全体职工学习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工作,在公告栏中张贴职业卫生知识宣传材料,利用班前会、项目部班子会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资料,讲解个体防护用品正确佩戴注意事项。

(三)工程处基地利用大屏幕滚动播放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资料,在月底管委会、计划会和职业卫生例会上进行宣贯;

同时要求各业务保安科室对本科室人员进行职业病防治法宣传贯彻,明确宣传主题,熟知宣传内容,了解职业病危害因素、定义、症状和防范措施,并做好学习记录。

(四)风险预控办公室将对各基层单位、科室开展宣传周活动进行检查,活动结束后,各项目部要对宣传活动进行总结,5月2日前将总结纸质文本盖章后报风险预控办公室备案。

附:

职业卫生知识宣传资料

建井三处风险预控办公室

2018年4月10日

一、劳动者依法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劳动者依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保护。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有:

①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②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③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胡职业病防护措施。

④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预防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⑤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⑥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⑦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职业病防治法》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其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不得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等。

二、什么是职业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二届第81号)中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是由于职业活动而产生的疾病,但并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职业病。

职业病必须是列在《职业病目录》中,有明确的职业相关关系,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的疾病。

因此,在工作中得的病不一定是职业病,得了《职业病目录》中的疾病也不一定是职业病。

三、生产工艺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有哪些?

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因素。

这些因素主要包括:

(1)化学因素:

如矽尘、岩尘、煤尘、电焊烟尘等生产性粉尘,瓦斯、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氮、硫化氢等有毒有害气体。

(2)物理因素:

如高温、噪声、手传振动、紫外线。

四、如何预防职业病?

(一)源头的预防:

源头预防的有效办法就是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防护设施设计需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方可施工。

(二)生产过程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加强职业危害控制管理。

(三)进行劳动现场的有毒有害因素的监测和控制;

实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制度。

(四)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转岗和离岗的健康体检,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正确的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五、职业病的定义、症状及预防控制措施:

(一)尘肺病

1.尘肺是长期吸入高浓度的生产性有害粉尘而引起的肺组织广泛纤维化。

包括矽肺、煤工尘肺、水泥尘肺、石棉肺、电焊工尘肺等。

主要发生在石料开采、煤炭、水泥、陶瓷、珠宝钻磨、切石、抛光及五金行业打磨等工作过程中产生大量粉尘的工种。

2.尘肺病的症状有:

咳嗽、咯痰、气促、胸痛、胸闷等,最终可因肺的广泛纤维化出现呼吸衰竭合并感染、气胸而死亡。

尘肺发病影响呼吸功能,导致劳动者丧失劳动力。

3.尘肺病的预防:

(1)做好就业前健康检查,如有肺结核病、上呼吸道及支气管疾病、心血管系统疾病者不得从事接触粉尘工作。

(2)坚持佩戴合格的防尘口罩上岗。

(3)工人就业后应每年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

(二)噪声病

1.在生产过程中由噪声引起的疾病称为噪声病。

主要表现为头晕、头痛、耳鸣、心悸、失眠等神经衰弱症状。

长期接触噪声可引起内耳损伤,造成噪声性耳聋。

可引起噪声病的工种:

操作机床、耙斗机、伞钻、风钻、风镐、压风机、绞车、局部风机等能发出强噪声(85分贝以上)的工种。

2.预防:

(1)用人单位改善设备,降低噪声强度;

(2)工作场所采取隔声措施;

(3)工人佩戴耳塞或耳罩;

(4)工人定期体检和进行听力检查,上岗前如有听觉器官、心血管及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者禁止从事强噪声工作。

(三)振动损伤

1.振动是物体在外力作用下,以中心位置为基准呈往返震荡的运动。

2.振动的危害:

(1)局部振动。

长期使用振动工具后,可发生手与臂的触觉、痛觉及温热感觉迟钝,手部皮肤温度下降,手指发白,手臂无力、肌肉疼痛和萎缩。

(2)全身振动。

全身振动多为大幅度的低频振动,如行驶中的船舶、飞机及电梯升降时,可引起头晕、恶心、呕吐、呼吸急促、出冷汗、下肢酸痛等症状。

3.控制措施:

(1)进行工艺改革,消除或减轻振动源。

(2)根据振动工具的种类对工人接触振动的时间给以限制。

(3)改善作业环境,寒冷季节要加强工作环境防寒保暖,控制作业环境中同时存在的噪声等危害因素,对防止振动危害有一定的作用。

(4)加强个人防护。

(5)进行上岗前和定期体检,处理职业禁忌症,早期发现受振动危害的个体,及时治疗和处理。

(6)严格执行振动卫生标准。

(四)电焊工尘肺

1.电焊烟尘的成分因使用焊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焊条由焊芯和药皮组成。

焊芯除含有大量的铁外,还有碳、锰、硅、铬、镍、硫和磷等;

药皮内材料主要由大理石、荧石、金红石、纯咸、水玻璃、锰铁等组成。

焊接时,电弧放电产生4000℃一6000℃高温,在熔化焊条和焊件的同时,产生了大量的烟尘,其成分主要为氧化铁、氧化锰、二氧化硅、硅酸盐等,烟尘粒弥漫于作业环境中,极易被吸入肺内。

长期吸入则会造成肺组织纤维性病变,即称为电焊工尘肺,而且常伴随锰中毒、氟中毒和金属烟雾热等并发病。

患者主要表现为胸闷、胸痛、气短、咳嗽等呼吸系统症状,并伴有头痛、全身无力等病症,肺通过气功能也有一定程度的损伤。

2.防护措施:

(1)改善作业环境通风状况。

通风方式可分为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其中机械通风是依靠风机产生的压力来换气,除尘、排毒效果较好,因而在自然通风较差的室内,封闭的容器内进行焊接时,必须有机械通风措施。

(2)加强个人防护,可以防止焊接时产生的有毒气体和粉尘的危害。

作业人员必须使用相应的防护眼镜、面罩、口罩、手套,穿白色防护服、绝缘鞋,决不能穿短袖衣或卷起袖子,若在通风条件差的封闭容器内工作,还要佩戴使用有送风性能的防护头盔。

(五)有毒气体中毒

1.井下作业过程中,设备运行、地层赋存气体释放以及地面焊接作业时会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如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硫化氢等。

(1)一氧化碳,为无色、无味、无刺激性气体,它极易与人体中运输氧的血红蛋白相结合,而且极难分离,因而,当大量的血红蛋白与一氧化碳结合以后,氧便失去了与血红蛋白结合的机会,使人体输送和利用氧的功能发生障碍,造成人体组织因缺氧而坏死。

(2)氮氧化物,是有刺激性气味的有毒气体,其中常接触到的氮氧化物主要是二氧化氮。

它为红褐色气体,有特殊臭味,当被人吸入时,经过上呼吸道进入肺泡内,逐渐与水起作用,形成硝酸及亚硝酸,对肺组织产生剧烈的刺激与腐蚀作用,引起肺水肿。

(3)硫化氢(H2S)是一种极毒的可燃气体,无色,带有臭鸡蛋气味。

硫化氢不但能使人中毒,同时对眼睛及呼吸道黏膜具有强烈的刺激作用,能引起鼻炎、气管炎和肺水肿。

2.防护措施:

(1)对井下作业现场有害气体类等有害因素加强监测管理。

(2)配备齐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个人防护。

(3)加强通风,降低有毒有害气体浓度。

(4)加强学习培训,加强作业人员对有毒害气体的预防意识。

(六)电弧光辐射

1.焊接产生的电弧光主要包括红外线、可见光和紫外线。

其中紫外线主要通过光化学作用对人体产生危害,它损伤眼睛及裸露的皮肤,引起角膜结膜炎(电光性眼炎)和皮肤胆红斑症。

主要表现为患者眼痛、羞明、流泪、眼睑红肿痉挛,受紫外线照射后皮肤可出现界限明显的水肿性红斑,严重时可出现水泡、渗出液和浮肿,并有明显的烧灼感。

(1)佩带专业防护眼镜和面罩,穿工作服对暴露皮肤进行遮挡,避免直接接触电弧光照射。

(2)对作业环境进行限制,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作业场地,意外受到电弧光伤害。

六、用人单位在防治职业病工作方面有哪些义务。

(一)健康保障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二)职业卫生管理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三)保险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四)报告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如实地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危害项目、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结果。

(五)卫生防护义务。

用人单位必须采取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六)减少职业病危害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代替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材料、工艺。

(七)职业危害检测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

(八)不转移职业病危害义务。

用人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九)职业危害告知义务。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不得隐瞒其危害,还应通过合同、设置公告栏、警示标识和提供说明书等方式告知劳动者。

(十)培训教育义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教育。

(十一)健康监护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十二)落实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待遇义务。

用人单位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

负责职业病病人的诊断、治疗广康复和安置,并依法赔偿;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给与延当岗位津贴;

妥善安置有职业禁忌或者有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

(十三)事故处理义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十四)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不得安排孕妇、哺乳期的女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十五)举证义务。

劳动者申请职业病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

(十六)接受行政监督和民主管理的义务。

(十七)法律法规对定的其他保障劳动者权力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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