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执行执行方法中的中医疗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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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执行执行方法中的中医疗法

“和谐执行”——“执行方法中的中医疗法”

--中卫中院全国独创的“和谐执行”理论被最高法院做为成功经验推向全国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宋云明

长期以来,“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四难”问题,以及大量的执行积案,堆积成了困扰全国各级法院工作的老大难问题-“执行难”。

这一难题的存在,导致许多群众不惜以放弃正常生产生活为代价,常年缠访,上访,甚至越级访,造成大量难以化解的涉诉信访案件,如此恶性循环,不但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而且有失法律尊严和法院权威。

多年来,中卫两级法院一直在努力寻找缓解和解决“执行难”的切入点和突破口。

在中卫中院和沙坡头区法院于2008年春节期间开展的一次大规模集中执行活动中,一干警在执行一名人大代表时发生了拉扯行为,该代表手部轻微挫伤后住进医院治疗。

为了避免工作被动,影响其它被执行人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务员案件的执行,该院及时向中卫市人大副主任潘景林作了汇报,为执行人员工作不慎抱歉的同时,请求潘景林副主任对被执行人是人大代表的案件执行工作给予支持。

很快,潘景林副主任派市人大有关领导和沙坡头区法院班子共同召集了有履行判决给付义务的20多名人大代表开会,对他们进行法制教育。

当场,有8名人大代表就自愿履行了义务,其他人大代表也在会后的两天之内全部履行了义务。

时任中卫市委书记刘云评价法院执行工作:

“为党争了光,为百姓办了事!

”《宁夏日报》在头版对这一做法进行了报道。

时任自治区高级法院院长马三刚对该报道做了“将此件印发全区法院,全区法院都应该像中卫法院这样积极依靠当地有关领导做好执行工作”的批示。

由此,中卫中院有关领导受到了启发,经班子成员及部分执行人员进行反复商讨,确定了在今后的执行工作中,对那些被执行人有特殊身份的案件,优先选择邀请那些领导、管理被执行人的有关部门领导共同以说服教育、做思想工作等较为和缓的手段,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此后,该院又在如何力求运用和缓手段执结案件方面做了一些探索,并最终出台了《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坚持“和谐执行”的意见》,在中卫市两级法院统一实行。

中卫中院院长乔生彪说:

“法律赋予法院的执行手段带有强制性。

从多年执行工作的实践来看,仅仅把强制措施作为执行手段的观念与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相违背。

我们认为尽量以和谐的手段去执结更多的案件,强制措施作为不得以的手段运用,更有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和谐执行更容易让申请人、被执行人、党政部门、社会各界群众接受。

”2009年以来,中卫市两级法院进一步深入实施“和谐执行”,坚持“重在解决问题,体现人文关怀”的执行思路,尽量运用协调、说服教育、做思想工作等和缓的执行方法和手段执结案件,改变以往将强制执行主要理解为采取强制手段而忽视说服教育的做法,变被动执行为主动出击,从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双方角度和利益出发,尽最大努力执结案件。

对涉企案件,尽量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在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下,一些骨干企业的偿债能力非常有限,涉企案件中法院查封的财产一般都是企业的生产设备或原料,查封财产处置不当,必然会影响到企业的生产和经营,如果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势必将这些企业逼入绝境。

企业一旦停产,不仅无法偿还外欠债务,而且还会引发一系列问题。

对此类案件,中卫中院领导亲自出面协调、沟通,执行法官更多的从企业角度考虑,采取企业先付一部分,银行等债权人多等一阵子,保住企业生产发展后劲,逐步还款的办法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尽最大努力在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化解债务,执结案件。

如中卫中院在执行宁夏A公司、B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考虑到涉案标的额上千万元、有十几名申请人、财产变现困难,强制拍卖企业财产必然会引发一系列问题。

执行法官往返于中卫与中宁之间,先后协调八十多次,最终促使多方达成协议,债权全部得以实现,企业可以继续生产。

同时,为了打消银行的顾虑,该院主动承诺加大对金融案件的审理、执行,帮助银行化解信贷危机。

通过这一做法,既维护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又执结了案件,达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对涉民生案件,加大力度坚决执结

中卫市两级法院贯彻司法关注民生理念,对拖欠职工工资、养老金、工伤赔偿金等涉及民生的案件,加大执行力度予以执结。

在翟某诉甘肃某建筑公司工伤赔偿案中,被执行人以各种理由躲避执行,执行人员先后四次冒着严寒和大雪赶赴兰州,采取蹲点坚守的办法,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找到,最终执结了该案。

对极个别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钉子户”、“骨头案”,执行人员教育先行,反复做工作,如果被执行人仍然抗拒执行、故意逃避,则依法果断采取拘留、拘传措施,坚决拔掉“钉子”、啃掉“骨头”。

对被拘留的被执行人,该院在拘留后仍不放弃,继续做思想工作,如果被执行人认识到了错误,履行了义务,则立即解除强制措施,以尽量减少社会对立面。

对涉及人大代表、公职人员的案件,邀请相关部门领导参加,共同敦促执行

在被执行人是人大代表、国家公职人员的案件中,由于被执行人身份特殊,关系复杂,执行法官在执行此类案件时顾虑重重,难以下手。

对此类案件,中卫中院主动与人大、组织、纪检、人事等部门联系,共同给被执行人做工作,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

自2009年以来,中卫市两级法院每年均组织辖区法院对涉及人大代表、公职人员的“特殊主体”案件开展专项执行活动,同时邀请相关部门领导参加,共同敦促执行。

仅2011年,全市两级法院采取督促执行方式共执结特殊主体案件60件,结案标的359.63万元。

对涉府涉镇村案件,通过多方协调予以化解

前几年,中卫市一些农村基层干部为了解决设施产业发展、修路、农田水利建设等公益性活动的资金问题,不得不以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形成了一批“私贷公用”案件。

法院执行此类案件时,村干部抵触情绪很大,案件无法执行。

为此,中卫中院多次与地方党委、政府领导协调,提出了政府出一点,银行让一点,基层干部承担一点的方法,使这些经年得不到执行的案件妥善化解。

对被执行人无力还债的案件,想方设法争取化解

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在监狱服刑、无履行能力等原因导致一些案件长期无法执行,形成法院执行工作中难啃的“骨头案”,导致申请人对执行工作不满意,乃至对法院有看法。

对此类案件,执行人员通过详细了解案件经过,走访当事人邻居亲朋,耐心给被执行人家属和申请人做工作,采取申请人让一点,被执行人家属出一点的办法逐案化解。

同时,积极探索建立执行救助机制,对个别被执行人确无财产,而申请人生活又极度困难的案件,经调查属实后予以救助。

在中卫市党委、政府的全力支持下,两级法院先后筹集救助资金50万元,自筹资金10万元,率先在全区法院系统建立了两级法院执行救助制度。

截止目前,中卫市两级法院共对47名申请执行人实行救助26.5万元。

对因说情、干扰难以执行的案件进行提级、交叉执行

中卫市下辖一区两县,90%的人口系土生土长的本地人,是典型的“熟人社会”,一些被执行人为了逃避法院的执行,千方百计找门子、托关系,给执行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同时相当一部分执行积案涉及当地公职人员及私企老板,执行起来阻力重重,难以下手。

鉴于此,中卫中院牢固树立全市法院执行工作“一盘棋”的思路,对全市执行案件统筹兼顾,全盘化解。

自2009年以来,每年都积极组织辖区法院开展提级、交叉执行专项活动。

通过筛选将各基层法院的疑难复杂案件交由中院提级执行,对各基层法院筛选出来的相同数量的案件由中院指定由辖区各法院交叉执行。

这一措施的实施,打破了执行积案的“坚冰”,一些被执行人面对陌生的执行人员,无处说情、无处找人,只好履行义务。

2009年以来,中卫中院提级执行案件65件,全市三个基层法院交叉执行案件320件,执结率100%。

申请执行人高兴地称赞:

“地方保护属顽疾,提级交叉是良药!

“和谐执行”理论在中卫市两级法院的实践运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全市法院的执结率连年上升,2008、2009、2010年分别为77.4%、79.9%、88.8%。

2008年,即该理论实行的第一年,中卫中院的执结率为该院建院以来最高,且为全区五个中级法院最高。

在2009年全国政法系统开展的清理执行未结积案活动中,中卫中院在全区法院率先完成了清积工作,比自治区高院的要求提前了40天,比中央政法委的要求提前了130天。

“和谐执行”理论的实践,不但有利于中卫市法院顺利执结案件,而且避免了在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形成硬伤,赢得了当地干部群众的广泛好评,多次受到中卫市委的表扬,也得到了自治区高院、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领导的肯定。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将《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坚持和谐执行的意见》,编入了《人民法院审判经验集萃》一书,于2009年9月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发行。

“和谐执行”理论被《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等国家级媒体多次整版专题报道,并被誉为“执行方法中的中医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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