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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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办法

常熟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监管,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市政府印发常熟市关于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在浦东新区试行“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者提出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行政审批机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在常熟经济经济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相关开发区”)注册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请在以上范围内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外商投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和大中型客车除外),在办理经营许可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组织实施)

常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市“证照分离”试点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工作的总体组织和协调推进。

常熟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负责本辖区“证照分离”试点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落实和审批,并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章经营许可相关规定

第五条(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二、《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三、《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四、《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

五、《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2部分:

汽车快修业户》(DB32/T1692.2)

六、《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5部分:

摩托车维修业户》(DB32/T1692.5)。

七、《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第6部分:

轮式专用机械车维修企业》(DB32/T1692.6)。

详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第六条(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申请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2、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3、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4、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申请从事摩托车维修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摩托车维修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详见《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第七条(申办材料)

申请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常熟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1)。

二、常熟市机动车维修开业条件审核表(由申请单位填写基本资料并盖章)(见附件2)。

三、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机车动车维修经营场地、生产厂房平面图。

五、经营场所(含生产厂房、停车场地)的产权证、土地证(不动产证)和有效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机动车维修设备清单(见附件3)。

七、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

八、允许外协设备的承诺书和允许外协检测设备合同书复印件。

九、从业人员名单及劳动聘用合同复印件(见附件4)。

十、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制度。

十一、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条件(环保网上备案登记表、消防部门有关证明复印件)。

十二、实行计算机管理的情况说明。

十三、企业门头、生产厂房、停车区域及主要设备设施照片。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见附件五)。

第三章审批程序和后续监管

第八条(申请)

在开发区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向常熟市机动车维修管理处提出申请。

申请人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须作出承诺,现场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申请书及其他申办材料。

申请人不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可以按照原《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申请程序(详见

第九条(申请人的承诺)

提出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申请人在办理经营许可时,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十条(审核与决定)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现场申请时须提交第七条第一、第二、第三、第五、第六、第九、第十一项材料,同时须提交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告知承诺书后,符合要求的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对采取承诺方式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承诺的30日内,按约定期限将第七条规定的全部并符合要求的材料提交审批机关,如果在承诺约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交上述规定的全部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行政许可法》等规定,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文书和证书的送达)

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送达行政审批证件。

第十二条(后续监管)

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1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该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诚信档案)

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未达到许可条件即开展生产经营的,取消其审批文件并纳入信用监管。

对于申请人有不良记录的,不实行告知承诺;对承诺不实的,依法记入不良记录,并对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文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22日。

国家、省和苏州市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

《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申请材料

一、《常熟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申请书》(见附件1)。

二、常熟市机动车维修开业条件审核表(由申请单位填写基本资料并盖章)(见附件2)。

三、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机车动车维修经营场地、生产厂房平面图。

五、经营场所(含生产厂房、停车场地)的产权证、土地证(不动产证)和有效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六、机动车维修设备清单(见附件3)。

七、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

八、允许外协设备的承诺书和允许外协检测设备合同书复印件。

九、从业人员名单及人员毕业证和劳动聘用合同(见附件4)。

十、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制度。

十一、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条件(环保、消防部门等部门证明复印件)。

十二、实行计算机管理的情况说明。

十三、企业门头、生产厂房、停车区域及主要设备设施照片。

十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见附件5)

附件1

常熟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行政许可申请书

单位申请者填写下表:

单位名称

经营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总部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经济类型

国有()集体()私营()联营()股份制()

外商投资(独资□合资□合作□)港澳台投资()其它()

申请许可项目名称

1

一类汽车整车维修

小型车辆()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

2

二类汽车整车维修

小型车辆()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

3

三类汽车专项维修

汽车综合小修()汽车发动机维修()

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

自动变速器维修()轮胎动平衡及修补()

四轮定位检测调整()汽车润滑与养护()

曲轴修磨()喷油泵和喷油器维修()

气缸镗磨()散热器维修()

空调维修()汽车美容装璜()

汽车玻璃安装及修复()

4

汽车快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维修()摩托车维修()

一类轮式专用机械车维修()二类轮式专用机械车维修()

申请情况说明

申请者需提供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份数

页数

备注

1

常熟市机动车维修行政许可申请书(本表)

★☆

2

常熟市机动车维修开业条件审核表

★☆

3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4

机车动车维修经营场地、生产厂房平面图

★☆

5

经营场所(含生产厂房、停车场地)的产权证、土地证(不动产证)和有效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

6

机动车维修设备清单

7

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复印件

8

外协设备的承诺书和检测设备合同书复印件

9

从业人员名单及人员毕业证和劳动聘用合同

10

机动车维修经营管理制度

11

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条件(环保、消防部门等部门证明复印件)

12

实行计算机管理的情况说明

★☆

13

企业门头、生产厂房、停车区域及主要设备设施照片

★☆

14

授权委托书

经营范围和经营场所变更

变更项目

变更前内容

变更后(只填写变更项目)内容

许可证字号

苏交运管许可(苏)字□□□□□□□□□□□□号

苏交运管许可(苏)字□□□□□□□□□□□□号

经营范围

经营地址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备注:

1、申请人应当如实填写本表信息,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和反映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变更经营范围按☆提供材料。

3、变更作业场所按★提供材料。

附件二

案号:

常交道许[]□□□□□号

 

常熟市一、二类汽车维修

企业开业条件审核表

 

申请项目

小型车辆维修()

大、中型客车维修()

大型货车维修()

一类()二类()

一类()二类()

一类()二类()

 

企业名称:

 

常熟市交通运输局制

一、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经营地址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经济类型

国有()集体()私营()联营()

股份制()外商投资(独资□合资□合作□)

港澳台投资()其它()

本栏由“三资”企业申请者填写

投资方

中方

外方

合同投资额:

万美元

中方:

外方:

实际投资额:

万美元

中方:

外方:

投资年限

(年)

省交通运输厅立项批复文号

批复日期

市交通运输局批复文号

批复日期

二、组织条件

项目

审核情况

基本要求

建立健全组织管理机构,设置经营、技术、业务、质量、配件、检验、档案、设备、生产和安全环保等管理部门并落实责任人。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有现行有效的与汽车维修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文件资料。

经营

管理

应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

公开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用户抱怨受理程序和收费标准

建立并执行价格备案及公示、汽车维修合同、汽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汽车维修记录、统计信息报送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维修过程、配件管理、费用结算和维修档案等应实现电子化管理

质量

管理

维修车型的维修技术资料

进出厂登记、检验、竣工出厂合格证管理制度

维修档案管理制度

标准和计量管理制度

仪器设备管理及维护制度

人员培训制度

采购配件登记和管理制度

安全

生产

条件

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

机电安全操作规程明示相应工位或设备处

使用、存储有毒、易爆物品、腐蚀剂等均应有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和设施

应具有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预案

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生产、消防等各项要求,安全、消防设施的设置地点应明示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

环境

保护

条件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四废等有害物质集中收集、有效处理

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

三、设施条件

面积要求

类别

名称

面积要求(m2)

自有

租赁期限

实际面积

审核情况

一类

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

80

停车场

200

生产厂房

800

总成间

30

二类

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

20

停车场

150

生产厂房

200

总成间

20

设施要求

名称

项目

审核情况

接待室

整洁明亮

客户休息设施

停车场

地面平整坚实

区域界定标志明显

生产厂房

地面平整坚实

满足设备、工位布置

涂漆车间

应有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或应有粉尘收集装置和除尘设备

应有通风设备

调试车间

或工位

应设置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

四、设备条件

仪表工具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台)

审核情况

1

万用表

2

气缸压力表

3

燃油压力表

4

液压油压力表

5

真空表

6

空调检漏设备

7

轮胎气压表

8

外径千分尺

9

内径千分尺

10

量缸表

11

游标卡尺

12

扭力扳手

专用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台)

审核情况

1

废油收集设备

2

齿轮油加注设备

3

液压油加注设备

4

制动液更换加注器

5

脂类加注器

6

轮胎轮辋拆装设备

7

车轮动平衡机

7

总成吊装设备或变速箱等总成顶举设备

8

汽车举升设备

一类应不少于5个,二类应不少于2个

9

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

10

冷媒鉴别仪

11

蓄电池检查、充电设备

12

车身清洗设备

13

车身整形设备

14

喷油器试验设备

检测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台)

审核情况

1

尾气分析仪或不透光烟度计

2

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

3

侧滑试验台

4

制动性能检验设备

通用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台)

审核情况

1

计算机

2

砂轮机

3

台钻(含台钳)

4

电焊设备(大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维修)

5

气体保护焊设备

6

压床

7

空气压缩机

8

抢修服务车

小型车辆维修附加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台)

审核情况

备注

1

汽车空调冷媒回收净化加注设备

2

打磨抛光设备

3

除尘除垢设备

4

喷烤漆房及设备

5

悬架试验台

允许外协

6

调漆设备

7

喷油泵试验设备(针对柴油车)

8

四轮定位仪

二类允许外协

9

车身校正设备

大、中型客车维修附加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台)

审核情况

备注

1

轮胎螺母拆装机

2

制动鼓和制动盘维修设备

3

汽车空调冷媒回收净化加注设备

4

无损探伤设备

5

打磨抛光设备

6

除尘除垢设备

7

喷烤漆房及设备

允许外协

8

喷油泵试验设备(针对柴油车)

9

自动变速器维修设备

10

调漆设备

11

四轮定位仪或转向轮定位仪

二类允许外协

12

车架校正设备

大型货车维修附加设备

序号

设备名称

数量(台)

审核情况

备注

1

轮胎螺母拆装机

2

制动鼓和制动盘维修设备

3

汽车空调冷媒回收净化加注设备

允许外协

4

喷油泵试验设备(针对柴油车)

5

四轮定位仪或转向轮定位仪

二类允许外协

6

车架校正设备

五、人员条件

一类汽车维修企业

二类汽车维修企业

序号

工种

应配

人数

实配

人数

审核

情况

序号

工种

应配

人数

实配

人数

审核

情况

1

企业负责人

1

1

企业负责人

1

2

技术负责人

1

2

技术负责人

1

3

总检验员

1

3

总检验员

1

质量检验员

1

质量检验员

1

4

业务接待员

1

4

业务接待员

1

5

价格结算员

1

5

价格结算员

1

6

机工

2

6

机工

1

7

电工

2

7

电工

1

8

钣金工

2

8

钣金工

1

9

漆工

2

9

漆工

1

六、审核结论(以下由审核部门填写)

 

审核人员:

审核日期:

年月日

说明

一、本表根据《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6年第3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1-2014第一部分:

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结合常熟具体情况制定的,用于对申办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审核部门的实地现场核查时对照填写。

二、凡申请大中型客车维修、大型货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多个项目不同类别的,应符合相应的人员条件、组织条件、设施条件。

三、多项目不同类别申请时,设备配置应符合相应开业条件,附加设备项目不必重复配置;量具、检测设备应检定合格;外协设备,应具有合法的合同书。

四、计算机管理应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要求。

能通过计算机打印江苏省统一格式结算清单,并能将数据上传江苏省汽车维修电子档案系统。

五、凡审核情况符合条件的打“√”;不符合条件的打“×”,并简要写明不符合的情况。

常熟市汽车快修业户开业条件审核表

案号:

常交道许[]□□□□□号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申请许可项目

汽车快修业户()汽车快修连锁企业()

经济类型

国有()集体()个体()联营()股份制()

外商投资(独资□合资□合作□)港澳台投资()其它()

本栏由“三资”企业申请者填写

投资方

中方

外方

合同投资额:

万美元

中方:

外方:

实际投资额:

万美元

中方:

外方:

投资年限

(年)

省交通运输厅立项批复文号

批复日期

市交通运输局批复文号

批复日期

二、设施条件

经营场地

规定面积(m2)

实际面积(m2)

审核情况

生产作业厂房

快修业户生产作业厂房应不少于150m2(门面宽度应不小于6m)

快修连锁经营的应不少于100m2(门面宽度应不小于6m)

停车场地

快修业户停车场面积应不少于50m2(快修连锁经营的应不少于30m2)

三、设备条件

序号

设备名称

要求

审核情况

1

外部清洗机

2

废油收集机

3

润滑油、脂加注器

4

自动变速箱油更换加注器

5

制动液更换加注器

6

汽车空调冷媒加注回收设备

7

喷油嘴清洗检测设备

8

不解体油路清洗设备

9

汽车举升机

不少于2台

10

车用数字万用表

11

汽车检测用压力表

12

电脑解码仪

13

轮胎轮辋拆装设备

14

轮胎动平衡机

15

四轮定位仪

△▲

16

尾气分析仪

△▲

注:

标有△,从事连锁经营的,在设区的市范围内可以互协。

标有▲,在高速公路服务区从事快修服务的,在设区的市范围内可以外协。

四、人员条件

人员构成

应配人数

实配人数

审核情况

企业负责人(或店长)

1

技术负责人

1

质量检验人员

1

价格结算人员

1

业务接待员

1

维修技术人员

机修、电器等关键岗位至少各有1人经过有关培训

五、其它

序号

项目

审核情况

1

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措施等

2

作业环境等符合有关规定

3

组织管理条件符合相关要求

4

汽车快修连锁企业的设立由总部、中心店和二个以上汽车快修店组成

5

中心店资质应符合DB32/T1692.1—2010的规定,为一类汽车乘用车整车维修企业或者二类汽车乘用车整车维修企业,中心店应为A级以上信誉维修企业

6

汽车快修连锁企业应统一形象标识,统一设定总部和连锁门店的名称,应有统一的标准字、标准色、专用字体等企业标志,内部装饰风格色彩统一,设备仪器配备整齐划一,公示的内容和形式一致

7

总部应与各快修连锁店实现计算机联网统一管理

六、审核结论(以下由审核部门填写)

核实结论:

 

审核人员:

审实日期:

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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