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名词解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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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词解释
法律名词解释
该部分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宪法和有关部门法。
(一)理论法学
1.基本概念
法律及其特征:
法律是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
法律的显著特征:
第一,普遍性、确定性和形式合理性。
第二,国家性。
第三,强制性。
第四,正当性。
第五,以权利义务的设定为核心内容,通过权利义务关系来规范和调整社会关系。
第六,阶级倾向性。
法律功能:
1、指引作用:
体现在用法律指引自己应该如何行为
2、评价作用:
体现在通过法律判断他人的行为是否合法
3、预测作用:
体现在掌握法律以后,就可以预测到某种行为会否受到法律制裁,受怎么样的法律制裁
4、教育作用:
是指法律教育所有公民如何守法
5、强制作用则体现在,对个别违法犯罪的人,法律会强制性地制裁他们.
法律原则:
是指在一定法律体系中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的法律原理和准则。
法律效力:
即法律约束力,指人们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那样行为,必须服从。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权力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权利与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义务也称宪法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遵守和应尽的根本责任。
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为“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体系:
通常是指一个国家全部现行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民主与法治:
1民主与法制是辨证的关系.发展民主必须健全法制,使民主法制化,法律化;法制必须以民主为基础.一个国家法治和人治的根本区别并不在于法制的多少,也不在与是否重视法律或者法律实行的状况,根本的区别在于法律是否体现民主的精神与原则.也就是说民主与法制是依法制国方略的内含和要求,"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依法制国方略是相辅相成的,实施依法制国是发展生产力的必然要求,是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助推器,是实现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内在要求.
2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民主经济,必须坚持民主与法制的统一.一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没有特权.特权就是产生垄断和腐化,不利于经济的健康发展.二是加强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为市场主体提供行为准则.三是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则基本方针,人人享受公正的法律保护.四是坚持"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这两只手都要硬''.
2.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法律制定:
法律制定,又称法律创制,法律创立,最通常的称之为“立法”。
它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法律实施:
法律实施,也叫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包括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说明。
法律监督 :
法律监督又称法制监督,有广、狭两种理解。
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
法律服务:
法律服务是指法人或自然人为实现自己的正当权益,提高经济效益;排除不法侵害,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聘请律师,法律工作者,专业人士(包括法人内部在职人员、退、离休政法人员等)或机构以其法律知识和技能提供服务的专业活动。
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3.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现实和全局出发,借鉴世界法治经验,对近现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和法治发展的历史经验的总结;它既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规划的一部分,同时也是执政党对中国法治经验的理论追求和升华
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
首先,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有机组成部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
其次,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和民主政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第三,依法治国本身是一个科学体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是一项系统工程。
(二)宪法
1.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制定过四部宪法,现行的第四部宪法在1982年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经过了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修正。
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宪法的地位:
广义的根本法是指在社会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效力的最高规则和根本规范,这种意义的根本法自国家产生以来就存在,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君主的旨意即为这种典型。
狭义的根本法是指在国家法律中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内容上规定国家的根本性或基本性问题从而成为国家一切法律规范的渊源的法律规范。
这种意义的根本法是在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出现的,“宪法”取代了君主的个人意志而成为国家的最高规则和社会规范。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并不是就一切有宪法的国家而言的,而仅仅指成文宪法国家即具有形式意义的宪法而言的。
在不成文宪法国家,其“宪法”(宪法性法律)是指实质意义上的宪法和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宪法性法律与普通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完全相同,并没有法律效力上的差异而仅有法律内容上的差异(其规定的内容在成文宪法国家一般规定于宪法典中),也不能以其为依据对其他法律进行违宪审查。
宪法的作用
(l)宪法对统治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①确认维护和巩固国家权力;②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防止权力滥用,这正是宪法民主性的体现。
(2)宪法对法制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①促进法制的完备和健全;②促进法制的统一。
(3)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主要表现在:
①宪法确立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内容;②宪法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规定了必要的保障。
(4)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表现在:
①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②改革国家的政治体制。
(5)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主要表现为:
①确认、保护和巩固自己的经济基础;②确认其他制度,为经济建设服务;③在宪法的指引下和范围内进行经济体制改革。
2.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政体和其他基本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就是国家本质,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就是国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
这一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是亲密战友。
第二,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第三,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
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第四,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活动准则。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中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并首先发育于城市。
中共十七大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首次写入党代会报告,正式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起,纳入了中国特色政治制度范畴。
选举制度 :
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它包括选举的基本原则、选举权利的确定,组织选举的程序和方法,以及选民和代表之间的关系。
3.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尊重和保障人权: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民主政治的基本价值观及其制度安排。
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本质特征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实质内容和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是社会政治文明的基本标志。
公民的基本权利:
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公民实现某种愿望或获得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我国公民享有以下权利:
1公民参与政治方面的权利:
平等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政治自由权、
2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的权利:
包括公民的人格、姓名权、荣誉权、名誉权、肖像权、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3公民的社会经济、教育和文化方面的权利:
公民的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受教育权、以及科学文化方面似的权利和自由。
4特定人的权利:
保障妇女的权利、保障退休人员和列军属的权利、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的权利;关怀青少年和儿童的成长;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利。
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护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
5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6其他方面的义务:
夫妻双方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瞻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正确认识和行使宪法规定的权利:
《宪法》规定:
“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首先,在我国.国家、社会、集体同个人的利益从根本上说是相互一致的,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也包括着个人的利益,无数个人利益汇聚成国家、社会与集体的利益。
因此,维护或者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
也就相应地维护或者损害了个人的利益。
但是,个人利益同国家、社会、集体利益的一致,毕竟是总体上、根本上的一致,在局部或非根本利益上还是有差异的。
由于公民确实有其个人特殊利益,基于公民个人思想道德与文化本质等方面的差异,当公民个人不适当地行使自由和权利时就可能发生利益冲突。
为了防止发生利益冲突,就必须将自己的自由和权利约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其次,公民是互相平等的,公民的自由与权利是互相对等的,只有互相保护,才能互相实现权利。
4.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
①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
②在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上,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居于核心地位,其它的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③在中央和地方机构的关系上,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二)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三)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四)责任制原则(五)精简和效率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权力机构,简称“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设机构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组成人员为全国各个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当然有百分之八十为各级官员及中国共产党的各级领导,其中在军队的代表中有将军一级的军官占百分之六十以上,地方为各省及自治区一级领导,各省的代表团团长通常为该省省长及中国共产党在该省的委员会书记。
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每届任期五年。
全国人大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如果遇到不能进行选举的非常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本届全国人大的任期,在非常情况结束后一年内,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
全国人大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召集。
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
国家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是国家机构中的一种,处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地位。
自1954年开始设立。
主席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它对外代表国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第六十二条选举产生,任期五年,最多可连任两届,根据宪法规定:
国家主席必须是年满45周岁并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实践上则同时中国共产党中央政治局委员以上的高级干部。
国务院:
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设立办公厅,由秘书长领导。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军事领导机构,简称(中共)中央军委。
其主要职能是:
直接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其组成人员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决定。
党的中央军委由主席、副主席、委员组成,实行主席负责制。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的指示进行工作。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政治工作机关是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政治部负责管理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
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作出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代表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5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为3年。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中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即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按照行政区域设置,基本上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县(自治县、市)、乡(民族乡、镇)三级。
它们的组成及职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人民检察院 :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
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5.国家赔偿制度
国家赔偿法及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国家赔偿范围、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方式和标准、国家赔偿程序 。
行政赔偿的范围、程序和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的范围即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范围。
它包括行政赔偿的行为规范和损害范围。
前者是指国家对哪些行政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后者是指对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哪些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程序:
(一)申请赔偿与受理立案
(二)审查(三)行政赔偿案件的办理(四)行政赔偿的执行义务机关:
是指代替国家履行具体赔偿义务,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案件解决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刑事赔偿的范围、程序和义务机关 :
范围:
刑事赔偿范围,是指行使侦察、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
[2]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
[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行使侦察、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和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2]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程序:
1.受理赔偿请求。
2.先行确认。
3.立案。
4.审查办理。
5.复议。
义务机关 :
1.侦查机关。
2.检察机关。
3.审判机关。
4.监狱管理机关。
(三)有关部门法
1.行政法
法治政府:
法治政府应是政府从决策到执行那个及监督的整个过程都纳入法制化轨道,权利与责任紧密相联,集阳光政府,有限政府,诚信政府,责任政府于一身,并用法律加以固定即为法制政府。
行政组织法:
狭义的行政组织法,仅指有关规定行政机关的结构、组成、权限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广义的行政组织法,除了行政机关组织法外,还包括构成行政组织的人的要素即国家公务员的法和供行政目的使用的物的要素即公物的法。
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是行政行为的基本法,是规定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方式、过程、步骤、时限,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
公务员法: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授权和委托的组织,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主动将政府信息向社会公众或依申请而向特定的个人或组织公开的制度。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
是指有权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并颁行有关行政管理事项普遍应用的规则的活动。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确认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 :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2.刑法
刑法基本原则 :
刑法本身所具有的,贯穿于刑法始终,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就是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 :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指依照中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是使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
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
刑罚 :
刑罚是国家创制的、对犯罪分子适用的特殊制裁方法,是对犯罪分子某种利益的剥夺,并且表现出国家对犯罪分子及其行为的否定评价。
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牟取非法利益,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的社会组织管理职能,依照刑法规定应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这种犯罪本质是一种滥用权力、亵渎权力的行为,是权力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权力异化、变质、失控现象。
3.民法
民事主体与人格权:
民事主体,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能够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当事人。
人格权是社会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
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物权概念及其类型:
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类型:
(1)所有权与他物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平等保护物权:
物权法作为一种调整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的基本法律,其基本规则是建立在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的基础之上的。
第一,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对公民的基本人权的保护。
第二,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要求。
第三,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保障。
征收与征用:
征收是指当国家基于公益要求,以对公民财产加以特别限制为必要时,就需要对该公民个人的特别牺牲给予补偿的行为。
征用就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和公共目的,依法强制获得公民、法人财产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并给予其合理补偿的一种行政法律制度。
知识产权及其类型:
知识产权是指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
类型:
它有两类:
一类是版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
债权概念及其特点:
概念: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
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