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聘用制度三篇.docx

上传人:b****3 文档编号:4682863 上传时间:2023-05-07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19.3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聘用制度三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聘用制度三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聘用制度三篇.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聘用制度三篇.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聘用制度三篇.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聘用制度三篇.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9页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聘用制度三篇.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9页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聘用制度三篇.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9页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聘用制度三篇.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9页
亲,该文档总共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聘用制度三篇.docx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聘用制度三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聘用制度三篇.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聘用制度三篇.docx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聘用制度三篇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聘用制度三篇

篇一: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聘用制度

一、外聘工作人员制度

根据**院人事处外聘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心外聘人员相关制度如下:

(1)聘用人员基本原则:

①聘用人员要身体健康,思想作风端正,工作热情,服务态度好,热爱本职工作,并能服从组织分配。

②聘用人员必须具有中专以上正规学历,具有一定的临床工作经验,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具有相关执业证书者优先。

(2)科室聘用人员条件:

①医疗组:

待聘用人员要有大专以上学历,女同志在55周岁(含55周岁)、男同志在60周岁(含60周岁)以下,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

②护理部:

待聘用人员须是正规医学院护理专业毕业,年龄30周岁以下,具有护理资格证书者优先。

③药房:

待聘用人员须是正规医学院药学专业毕业,年龄40周岁以下,另能熟练操作电脑,窗口服务要有耐心,责任心强,具有从业资格证者优先。

④挂号收费室:

待聘用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年龄30周岁以下,能熟练操作电脑,窗口服务要有耐心,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财会知识者优先。

⑤防保、医技科室等:

聘用条件参照医疗组。

(3)聘用程序:

①中心负责人对照以上用人条件,择优推荐。

②待聘人员将相关证件和个人材料呈报院人事处,经审核后择期面试、考核。

③院人事处组织相关人员(院领导、中心负责人)对应聘人员进行理论和技能考核,考核合格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后报人事处择优录用。

(4)聘用人员的管理:

①聘用人员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②聘用人员要接受中心的日常管理,服从组织分配,能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并接受和完成中心布置的各项临时性工作任务。

③聘用人员在工作中出现医疗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情况而定)一次予以警告或解聘,二次予以解聘;出现医疗事故给中心造成严重影响的立即报人事处予以解聘,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聘用人员的续聘管理:

①医疗组:

女同志可续聘到60周岁,男同志可续聘到65周岁,副高以上职称可适当延长。

②护理部:

已在中心聘用人员工作表现较好的(按工人身份)可续聘到50周岁。

③药房:

已在中心聘用人员工作表现较好的(按工人身份)男同志可续聘55周岁,女同志可续聘到50周岁。

④医技、防保等:

同医疗组。

2.科室主任聘用制度

为了便于中心各科室工作的顺利开展,使中心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中心二、中心各科室负责人聘用制度如下:

(1)各科室负责人的竞选基本要求:

①竞聘人员要身体健康,思想作风端正,工作热情,服务态度好,有吃苦耐劳的精神,有一定的领导、组织才能,能较好地带领大家完成本科室各项工作任务。

②竞聘人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在本岗位连续任职、具有一定工作经验的。

(2)各科室负责人竞聘程序:

①各科室进行民主推荐。

②经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确定。

③各科室负责人每三年聘用一次。

(3)各科室负责人的管理:

①各科室负责人要带头遵守和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②各科室负责人要接受中心的管理,带领本科室工作人员较好地完成本科室各项工作,并接受和完成中心布置的各项临时性工作任务。

③各科室在工作中出现医疗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一次予以科室负责人警告,二次予以严重警告,三次者科室负责人予以解聘;出现医疗事故给中心造成严重影响的科室负责人立即予以解聘,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篇二: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聘用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聘用、管理、考核、奖惩制定以下制度:

一、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的认定

(一)上岗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学历,及具备相应的上岗证及其他资格证。

(二)医护人员必须具有医师(护士)执业证、注册证,并在县卫生局政注册备案,经考核试用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用

(一)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制。

单位与职工订立聘用合同

1、聘用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报师人事局备案

(4)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经教育无效,触犯法律法规,对聘用单位利益造成损害的。

2、聘用者在合同存续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

(3)因聘用者工作责任心原因导致严重医疗缺陷

(5)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含)15天,一年内累计超过(含)30天者;

(6)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也不服从另行安排适当工作的。

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者也可与医院解除劳动合同

5、订立聘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应承担违约责任,付给对方违约金3万元。

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含组织培养学习等费用)

(二)聘用人员基本条件: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服从分配,胜任工作;

(三)聘用办法:

录取后试用期为6个月。

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者经院长办公会议批准,正式予以聘用。

医院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与其本人签订专业技术人员劳动合同。

三、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室统一管理、统一使用。

(二)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我院制定的规章制度。

1、聘用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2、聘用合同期限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双方即终止聘用关系;也可根据医院、聘用者双方实际情况及聘用者年度考核结果,决定续聘与否,但续聘年限最多不超过10年。

(四)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都应按合同规定支付给对方违约

2、聘用者与医院解除或终止合同,都必须办好工作交接手续,离院不得带走医院科技成果、内部资料、设备器材。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制度

(一)在院长直接领导下,由医疗质量与业务考核小组负责制定年度业务考核计划,并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科室负责人分配。

(二)根据医院卫生服务工作需要,有计划的安排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短期培训、进修等业务学习,定期进行考核检查。

(三)各科室每周组织一次以上的业务学习,业务学习计划由负责人制定,并上报办公室备案。

(四)每季度以各科室为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一次“三基”业务理论考试及技能考核,时间为季度末(四十岁以下必须参加,外出进修者除外),试题以临床多选题为主,考试形式为闭卷笔答。

学分成绩由护理部汇总、登记、备案,作为年终业务考核的一部份。

(五)考核的原则:

客观公正、全方位、制度化、效率原则。

(六)考核的具体方式:

直接领导考评、同行考评、下属考评、自我考评、组合考评。

(七)对聘用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晋级、分配、奖惩和解聘的主要依据,根据医院工作特点,制定量化的考察要素,建立健全简便、易操作的考核系统。

医院负责对各科室责任人的考核工作,科室负责人负责对科内考核工作。

篇三: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聘用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心人员管理,规范中心人员聘用制度,促进中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根据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宁德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心与应聘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与工作有关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处理办法。

第三条中心实行人员聘用采取公开招聘、岗位管理、合同聘用、竞争上岗、绩效考核的办法,择优聘用。

第四条中心人员聘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接受各级人事、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全体干部职工。

第二章聘用条件及程序

第六条中心聘用各类人员,严格按照人事局、卫计局下达的人员编制、专业技术岗位职数结构比例内,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各类岗位的职责、权限和聘用条件、待遇等。

第七条应聘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热爱社区卫生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

(三)具有履行本岗位职责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相应的执业资格;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聘用岗位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聘用人员的基本程序:

(一)中心根据岗位情况和工作需要,公布空缺岗位、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提出申请;

(三)资格审查;

(四)组织考试考核,确定拟聘人员;

(五)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的有关手续;

(七)报区人事行政部门办理聘用合同审核鉴证手续。

第三章人员聘用及聘期待遇

第十条中心与拟聘人员签订书面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聘用合同应当明确合同期限、岗位职责、工作条件、岗位纪律、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合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等相关内容。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须统一使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聘用合同一式三份,中心和受聘人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期限按人事部门要求,一般一任期为三年。

第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订立的聘用合同或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

第十六条受聘人员在合同期限内,享受以下工资福利待遇:

(一)聘用岗位工资以及国家、省、本地区和本单位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二)国家规定的工时、公休节假日、婚丧假、探亲假、病事假和计划生育假等福利待遇;

(三)有关政策规定的其它待遇和奖励。

第十九条受聘人员岗位调整后其工资待遇按实际所在岗位确定。

第四章聘用合同变更、终止及解除

第二十条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如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按程序变更。

第二十一条聘用合同中规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终止聘用合同:

(一)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二)违反工作规定、操作程序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随时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或应征入伍的;

(三)被录用或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第五章考核及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考核办法按照XX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进行。

第二十六条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或调整岗位的依据。

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受聘人员,中心可以调整其岗位,并对聘用合同做出相应的变更。

对不同意调整岗位,或者虽然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无法胜任工作的,中心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第二十七条中心和受聘人员因履行聘用合同、考核结果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区卫生局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在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项按照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执行。

已签订聘用合同的,按照统一要求进行规范。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心在编在册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范文 > 行政公文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