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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案件查办过程Word文档格式.docx

作为市县组织工作纪委和县直纪检监察组织,按照干部管辖权限,就是那个地方和部门的党员、干部。

这里须要说明的是,就是上级纪检监察该局机关可以直接受理下级党委、政府和纪委管辖的案件。

比如,县纪委直接调查市县某个所长、站长,甚至个别村的宣传部长等等。

中纪委、市人大也有这种情况,我们国家的司法机关同样也是这样操作的。

二、初核及初即核后的处理。

拿到经领导举报信签批的道歉信以后,如何进行初核(初查)?

先讲什么叫初核?

说白了,就是对信访举报的问题进行初步核实。

初核的目的是为立案做必要的准备。

凡是立案的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都要或进行初步核实(有关部门已做过初

核者除外)。

初核的主要技术难题是:

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服务依据。

初核时有几点注意事项:

1、须要两人以上进行。

2、分析梳理:

对反映的问题进行分析梳理,确定工作方向。

这个问题非常重要。

在建模梳理的基础上,拟订初核提纲,制订预案。

3、保密、快速、细致周到。

需要调取帐据的要快速、果断。

到有关单位复制帐据、会议记录等书证,复制(复印或手抄)后要写明出处,由提供单位、提供人签字或由提供单位、提供人直接签字盖章(此件与原件一致)。

如有多页书证,可逐页盖章,也可以盖骑缝章。

书证不盖章,等于废纸一张,大家一定要注意。

4、遇到有多位证人时,可集中力量,同时分头询问,力争速战速决。

5、找被调查人第一次谈话时要选准时间路程和地点。

第一次谈话特别重要。

准备要充分。

有两个地点不会选:

一是被调查人的工作场所,二是被调查人的住所。

谈话时首先让点出其说明个人简历、家庭情况,并认真做好笔录(如何正确制作笔录,过一会将单独讲)。

案件初核后,要写出初核报告(具体写法单独讲解),经领导批示后,有下列几种处理形式:

1、初核了结。

经初核后,认为主要风险问题反映失实,建议不予立案,作了结处理。

并向被人因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同时向被反映人反馈情况。

2、初核转立案。

经初核后,认为“有违法违纪事实,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建议立案。

3、给于建议给予群众组织处理或其他处理。

经初核后,认为有违法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组织处理或其他处理。

4、移送司法机关控管。

经初核后,认为被调查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建议移送司法机关控管。

也可继续调查,待主要问题查清后再移送。

立案:

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对受理后的案件经过初核,认为确有违反严格执法、政纪的事实,依据有关的法规、条例应当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决定对案件进行调查处理,并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

这里有几层意思:

第一层意思,裁定的主体是纪检监察机关。

不是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国土局、工商局、税务局等。

我们北欧国家可以立案调查的机关很多。

第二层意思,立案要有两个条件。

一是有错误事实存在;

其三二是应当深受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层意思,就是立案要经过一定的程序。

下面我们就谈谈立案的程序。

1、填写立案报告。

经过初核,认为遵循立案条件了,要填写立案报告。

立案报告有专门的表格,按照表格填写有关内容,在“案情摘要”下面写上:

被调查人基本情况,工作简历,查证属实属实的主要违法违纪论据,违反的规定,立案的依据(党纪案件是《案件检查条例》第16条,政纪案件是《行政监察法》第30条第一项)。

2、上报领导审批。

按照干管权限进行审批手续。

立案个案一经批准,即为正

式立案。

立案以后就进入正式实地调查程序。

下面我们就讲案件调查。

四、案件调查。

什么叫案件调查?

简单地说就是收集、固定证据,并运用证据定案的整个过程。

在正式开展调查之前,可能需要做一些准备工作:

1、成立调查组。

2人以上。

调查组在初核的时候已经共同组成,如果需要扩大可以扩大。

2、熟悉案情,制定调查方案,拟订调查提纲。

需要查明哪些问题,需要找哪些人,需要调取、固定哪些证据,都要写清楚。

要明确调查方向、方法、步骤,任务分配,时间安排。

要分清主次,明确先查什么,后查什么。

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大鱼小鱼都想捞。

马上工作做好以后,就要快速地开始实施调查。

前面已经讲了,调查的处理过程就是收集、固定证据的过程。

我们首先要把什么是证据搞清楚。

证据,我们平时经常能听到的用法。

你到法官打官司需要证据,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办案需要证据,同样,我们办理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也需要证据。

什么叫证据?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证据是一种事实,是能够证明案件现实情况真实情况的事实。

证据的种类一般分作8种(按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划分),它和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基本相同:

1、物证。

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物质痕迹。

2、书证。

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符号、图画、电子邮件、短信等。

书证是我们常用的证据。

比如:

与所查案件有关的财务帐据、会议记录、笔记等,都是书证。

3、证人证言(属言词证据中才的一种)。

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可以认得作为受害人。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因,不能作为证人。

证人证言中其是我们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中常用的、重要而且是非常重要的言谈证据。

绝大多数利用职权案件都是靠证人证言来定案的。

其他类型的案件也都需要有证人证言。

要获取有用的证人证言,就要会做笔录。

这个问题下面单独讲。

4、受侵害人的陈述。

是指受违法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员,就案件事实情况所多的控告和诉说。

属于言词证据的一种,但其效力(证明力)要比证人证言弱。

事实有可能被歪曲。

这种证据我们在办理侵害群众利益案件,侵害人身权利案件中会经常遇到。

5、被调查人陈述。

是指被调查党员或监察对象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交代、申辩和对同案人员的检举。

属于言词证据的一种,但其效力(证明力)也要比证人证言弱。

事实有可能被缩小。

所以对被调查人陈述的真伪必须认真鉴别。

6、视听资料。

是指推论可以重现原始声响或形象的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如录音、录像等音频、视频资料。

7、鉴定结论。

是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所做出的结论。

税务鉴定就属于这种证据。

8、勘验、检查笔录和会场笔录。

是指调查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验时所作的笔录。

以上谈的是证据的种类。

下面我再简单说一下确凿的分类。

证据的分类是在

证据理论上(学理上)按不同的标准将证据分为不同的归为类别。

主要有以下这么几种分法:

1、用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言词证据:

是指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物证,因而又成为人证。

证据种类中,证人证言,受侵害人陈述,被进行调查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等都属于言词措词证据。

实物证据:

是指以实物形态为存在和的证据。

如物证。

证据种类中,物证,书证,勘验检查询问笔录等都属于实物证据。

对于视听资料,应具体分析:

多数视听资料属于实物确凿证据,但在询问被核查人、证人、受侵害人等时的录音录像资料应划归言语为言词证据。

2、直接证据和后者证据。

直接证据:

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间接证据:

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它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

3.原始证据和听到证据。

原始证据:

指由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未经中间环节传播的证据;

传来证据:

是指经过中间环节辗转得来,或非直接来源于案件及非事实的证据。

原始原始证据的证明力一般高于传来证据。

4、有错证据和无错证据。

接下来我讲一下在案件调查取证时纪检监察机关可以摸排采取哪些措施(也就是我们办案在办案时有哪些行政权):

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不要忘记让提供材料的下属单位或陶瓷材料个人签字盖章。

2、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库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3、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外景地说明。

也就是我们整天说的“双规”。

只有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才能使用,而且根本无法对中共党员和监察对象使用。

4、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职员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采取此方法时,应事先告之本人(注意:

是告之,不是让他同意)。

制作的录音带、录像带和照片,应严加保管,不得扩散外传。

5、牵涉到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比如会计鉴定、资产评估等等。

6、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调研员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法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有专门的表格,需要的时候填一下,请领导领导批准后就可以推行了。

7、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利息收入查核,并可以提请法院应予以冻结。

有专门的表格。

8、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谈的就是我们在办案时有权采取的措施。

只要需要,所有人可以大胆使用,首要目标就是突破案件。

当然,在用的过程中要注意履行手续,不要滥用。

接下来给讲讲调查取证时的注意事项,主要有三点:

1、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

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也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按手印)。

2、收集证言,要首先亮明自己的身份,出示有关证件(工作证、介绍信等),

应对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

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不能一份证言多人签名。

证人证言可由证人抄写,也可由调查人员做笔录,经本人过目后签字认可。

所有证言材料都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

证人要求对原证(原来出过的证据)做出部分或全部更改之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请大家注意)。

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分类整理被侵害人陈述、被调查人供述,适用上述规定。

3、提报对于有关机关移送的调查物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才才可作为证据使用。

要有提供支持材料的单位盖章。

以上谈的是调查取证时此时应当注意的3点事项,下面我详细讲一下如何制作谈话(调查)笔录。

这是案件调查的基本功。

谈话是纪检监察机关在调查取证中最常用、最重要的一种进行调查方法。

无论是初步核实,还是立案调查。

即使如此一般违纪问题,还是大案、要案,调查取证都离不开谈话这种方式。

对话笔录的制作中的几项规范性要求:

1、结构要件要完整。

谈话笔录有专门的用纸,有专门的笔录头。

结构一般包括三部分:

一是基本情况如是说,包括时间、地点、谈话人、记录人,谈话对象(被调查人或证人)、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政治面貌、文化程度、民族、工作单位和职务、联系电话等。

二是谈话笔录的内容。

第一次谈话时要上写上:

我们是某某纪委的工作人员或是某某专案组的工作人员,现在找你调查取证了解有关情况,借此机会你实事求是谈,作假证、伪证是要刑讯承担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的,你可听清楚吗?

然后让他(她)谈谈个人简历,必要时谈谈家庭考虑一下情况和主要社会关系。

这里所说的“必要时”就是你认为有些环境问题可能涉及到他的家人环境污染和亲属。

接着就可以谈附注了。

三是对笔录内容的认定。

谈话结束后,要有个收尾。

比如,你是否还有什么要补充的了?

你以上谈的是否属实等。

然后让谈话对象看笔录,并签署意见:

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和我说的一样。

签名、日期、按手印。

有多页笔录时,每页都要签名、按手印。

不要让谈话对象签:

“属实”或“以上记录属实”。

如果本人拒不签字,也可由调查人员在笔录上说明情况,笔录仍可使用。

2、谈话笔录要采用问答式。

就是一“问”一“答”,也可用“?

”和“:

”代替,但这份笔录前后要一致。

记录时要把案件再次出现的时间、地点、动机、手段、情节、后果,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都予以记载。

笔录的几个要素要齐全。

特别是对申明谈话目标群体陈述的构成要件(后面专门讲这个概念)、重要情节和案件线索,应尽量记录完整、详细。

对谈话对象的言语、声调、动作表情,记录中也应表述出来。

如:

长时间低头不语,哭、笑、尴尬、难堪,或是暴跳如雷等。

这反映他的内心社区活动。

另外,记录要用白色墨水,不能用蓝色钢笔或铅笔。

你也可以用电脑记录,现在有专门的笔录模块。

3、应一人一录,必要时一事一录。

这样做的好处是比较清晰,审判起来也比较容易。

谈话笔录的制作:

1、制作笔录前在的准备。

首先,你要明确进行调查任务。

谈话时需要查清哪些问题,在做笔录前你要心中有数。

为什么要做成这个笔录?

如果你连这个都不主要考虑,打无把握之仗,笔录你是做不好的。

其次,熟悉并分析已知证据。

谈话中做到有的放矢,突出重点,让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

第三,列出谈话提纲。

把需要问的问题列出来。

此外,还要准备好笔录纸、印泥等。

2、制作谈话笔录。

首先,先把笔录头的填充部分记录完整。

时间要把年、

篇二:

查办纪检监察案子查办工作程序讲义

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程序讲义

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主要重要组成部分,依照党内法规以及合法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党纪政纪案件党纪政纪独立行使检查权,维护党内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是纪检监察机关立委之基,履职之首,有案不查不仅失职,也是对世界经济建设的渎职。

为要求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承诺,根据县纪委常委会安排,现将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相关程序作以下简明讲解,希望对提高大家办案能力和水平起到生存能力积极作用。

一、受理

案件指于受理是指按照规定接受涉及党组织和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线索和陶瓷材料,并报请恰当处理的活动,是案件检查的第一道程序。

受理必要条件的意义在于它是初步核实的前提,是案件检查的开始和必经阶段,受理工作的好坏对于整个案件检查活动积极作用的顺利进行起着突出作用。

如果受理不及时,就会延误时机,给违纪者制造和隐匿证据提供机会;

如果受理的不准确,就会使案件检查走弯路,就不会影响案件检查的效果。

受理具有五个基本特征:

一是受理的主体必须是纪检监察机关;

二是受理的对象必须是中共党员或党的一级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或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公务的人员和国

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是受理对象暴力行为的行为必须是实施或被认定为实施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这类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

四是受理发展阶段的任务,是审查检举、控告的材料复合材料是否具有违纪事实和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是否具有初步核实的条件,以决定是否初步核实;

五是受理的目的,是对违纪行为进行审查,并通过以后的初步核实、立案和调查活动,核查和证实违纪,追究违纪者的党纪政纪责任,以维护党政纪的严肃性。

十二种受理的材料来源主要有五种:

一是党员干部、群众或其他组织检举控告;

二是领导交办;

三是有关机关移送;

四是违纪者自述;

五是纪检监察警察机关发现。

受理的形式主要包括有三种:

一是书面形式,既有举报信或独树一格其其它线索材料;

二是口头形式,即检举人或控告人用口头方式向纪检监察机关提供情况一类的一种形式。

工作人员应将提供的情况如实记入笔录,由反映人签名盖章或押印,如果反映人不愿公开姓名,应为其保密。

私下口头形式中还有的是电话举报,接话人应认真记录,及时向领导汇报;

三是录音录像为形式,指反映人用录音相片资料,将被反映人公检法违纪事实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的一种形式。

受理材料的处理。

对受理的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作以下四种处理:

一是对到正在进行初步核实或立案调查的有关人员的材料,应迅速转承办调查组调查;

二是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必须尽快交办或转办;

三是对所反映的主要问题

内容不具体,无法查证的,或是过去已经作过调查并作出结论没有新内容的应加注说明并将受理材料留存备查;

四是对结构性问题需要有查清所反映的主要问题,以决定是否油墨立案的受理材料,应提出初步核实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

案件受理程序卷宗质量原件规范:

反映案件反映受理程序的资料在供词归档时,属检查卷综合类档案资料,入卷材料包括案件来源材料和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本案来源信息源材料指办案单位受理的检举、控告材料以及领导一把手的签批意见,上级批办交办件或交办件及其他可以证明案件来源的资料,按等待时间顺序排列归档。

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证明材料,以党员干部档案为依据,由相关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包含被调查人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学历、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等详细自然情况以及担任党内职务、行政职务、同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二、初步核实

初步核实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立案之前按照规定对受理的反映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查、证实的活动。

初步核实是受理的继续和发展,是立案的依据和前提,既关系到违纪行为能否得到及时纠正,违纪主体能否得到施压纪律制裁,又关系到纪检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和党员干部、群众的积极性能否受到保护。

初步核实作为案件调查的准备阶段,大量的证据材料是在初步核实阶段收集的,初核中的任何疏漏和失误,往

往会给案件调查和及时结案带来不可巨大损失弥补的损失,因此案件调查的成效要靠初步核实来奠定基础。

初步核实的程序要求。

初核的程序是指办案人员在初步核实中所应遵循的先后顺序。

具体包括五个步骤:

一是办理初步核实的审批手续。

经分管领导批准,决定开始实施初步核实的,办理初核手续。

办理初核手续应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委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初步查阅核实的,应制作《转交初步核实通知书》。

二是确定初步核实人员。

办理初核手续后,承办单位应根据所反映主要问题的具体情况确定初核人员,成立核查组。

核查组可由承办单位单独抽调人员组成,也可会同有关业务部门联合组成,人员数量最低不少于两人。

三是制定初步核实的方案。

方案的内容通常包括初核的依据、反映的主要问题、初核数学方法的方法和步骤以及注意事项等。

四是实施初核。

即通过走访群众、询问知情人、查阅文件、资料、帐目等搞清反映的主要问题并进行分析判断过程。

五是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并报批。

初核结束后,核查组应主动写出介休市初核报告,提出下一步基层工作建议。

初核报告的内容包括:

被反映人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初步核实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等,核查组成员必须在上用初核报告上为签名,初核报告应交分管领导审批。

初步查证程序卷宗质量卷宗规范:

初步核实程序归档时应反映在案件检查综合卷内,具体包括初核报告和初步核实呈报表或委托初核通知书等初核审批手续。

初核报告是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和工作

的重要公文,它的作用就是为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对查否的问题予以澄清并了解违纪线索、对存在违纪行为不需立案所定的问题作出结论或为处理提供贷款依据,是办案人员必须向出具的书面报告。

三、立案

立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其管辖权限,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经过初核,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并过错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时候,依照规定决定案件成立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立案的意义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是立案是调查处理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前提,不经过立案就不可对案件进行调查深入调查和处理,案件没有经过立案任何触犯党纪政纪的问题都不会成为也就是说,也不能给予处分。

二是立案体现了机关及其案件检查人员高度的党性原则以及与违纪违法行为做斗争的坚定信心和积极主动精神。

三是立案为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进行调查措施提供了合法依据。

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调查权,特别是一些带有约束力和制约作用的调查措施,如暂予扣留、封存非法财物、暂停被调查人职务,对被调查人实行“两规”、“两指”等,关系到被调查人的财产权益和民主权利,必须在决定立案并有立案依据后,才能采取实施。

四是规定立案处理过程,有利于保护财政监督对象,使其避免遭受无根据的查处和追究。

由于多种原因,在对党员干部的揭发、揭发材料中,有的与事实有出

篇三:

违纪个案案件侦办的难点及对策

违纪中纪委案件严打的难点及对策

对违纪案件的查办是《党章》赋予各级纪检监察机构的极为重要职能意义重大之一。

党的十六大和中纪委六次全会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案件查办工作也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分析近两年来发生的一些大案要案,违纪案件特点展现出一些新的规律和特点,研究和掌握这些生物学规律和特点,针对性地提出对策措施,对于我们提高审案水平,加大对弊病的打击力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面根据这次培训班学习了解的底下一些情况,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我们认为案件当前查办基层影响的难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作案主体多元化。

从近几年的办案实践看,一些违法违纪案件由单体向群体发展,窝案、串案、案中案明显增多,且呈现出多发性、交叉性、团伙性和关联性等特点。

违纪人员有的熟知津津乐道政策和法律,在政策和法律的边缘找空子钻;

有的身居要害部门,在体制、管理漏洞上才做文章;

有的披着合法的外衣,却干着违法乱纪的勾当,这些都给案件的调查报告、取证提供更多了很大困难。

二是作案手段智能化。

随着高科技的发展,腐败分子的作案手段更加隐蔽化、智能化。

他们利用信用卡、电脑、网

截叶等科技工具作案,可以说是形形色色,无洞不钻。

现在即使是一些普通案件,其作案的方式也非常高明,更加狡猾和复杂,用老办法查案将难以应付。

三是办案阻力人情化。

现在干部几乎每查处一起案件,都有人说情干扰。

有的是老同学、老朋友、老乡讲情;

有的是加害者自己的被害者为别人求情;

有的是上级领导道别,这些纷至沓来的各种人际关系,往往会使查办的案件“夭折”、“搁浅”、“流产”,严重影响了正常办案。

四是办案专业人员匮乏。

一方面,由于机构改革,纪检监察机关精神力量整体办案力量相对不足,不能可以保证办案需要。

另一方面,专业取证人员严重匮乏,现在有不少案件涉及金融证券、网络、房地产、期货市场、工程发包等领域,对这些专业性很强的知识,真正懂行的办案人员很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侦讯工作的开展。

碰上针对办案中遇到的这些难点问题,我们认为应采取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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