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巴林右旗新建高标准基本农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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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巴林右旗新建高标准基本农田

 

赤峰市巴林右旗新建高标准基本农田

“投建管服一体化”精准扶贫

PPP项目合同

 

2017年02月

目录

引言3

第一章总则4

第1条定义和解释4

第2条合作关系8

第3条声明和保证10

第4条合同生效前提条件11

第5条合作履约担保12

第二章双方权利和义务14

第6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4

第7条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5

第三章投资计划16

第8条项目投资16

第9条投资控制责任18

第10条建设资金监管18

第四章项目前期工作和费用承担19

第11条项目前期工作和费用承担19

第五章工程建设19

第12条建设要求19

第13条工程承发包20

第14条工程监理、协调和管理20

第15条甲方监督21

第16条质量管理21

第17条进度管理23

第18条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及文物保护24

第19条工程变更26

第20条职员与劳动者27

第21条竣工验收28

第22条建设的延迟、放弃和甲方介入28

第六章运营和管养30

第23条运营和管养要求30

第24条运营绩效考核31

第七章收入和价格32

第25条项目运营收入32

第26条初始水价及调整机制32

第八章项目移交33

第27条项目移交33

第九章违约和终止37

第28条不可抗力引起的终止履行37

第29条违约及赔偿39

第30条终止和终止补偿40

第十章协调和争议的解决44

第31条项目协调委员会44

第32条争议的解决44

第十一章协议的转让和相关合同45

第33条协议的转让45

第十二章其它45

第34条合同解释规则45

第35条保密46

第36条合作义务和预先警告通知46

第37条其他条款47

 

引言

本合同由下列甲乙双方于2017年月日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签订:

甲方:

赤峰市巴林右旗国土资源局,系赤峰市巴林右旗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旗政府”)的职能部门。

乙方:

(中标人在巴林右旗设立的项目公司),系按照中国法律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

1)为进一步创新投融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领域、优化农业资源配置、发挥政府和社会资本各自优势、促进农业基础设施长期稳定发挥效益、实现精准扶贫,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的批复意见(内国土字〔2016〕545号),经旗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实施赤峰市巴林右旗新建高标准基本农田“投建管服一体化”精准扶贫PPP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2)旗政府授权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PPP合同的签订、实施与监督。

本合同对甲方权利义务的任何约定,均不得排除、妨碍甲方依法履行其监管职责;

3)经旗政府批准,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社会资本方。

经综合评审,【中标社会资本名称】成为本项目的中标人,与巴林右旗财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在赤峰市巴林右旗组建项目公司,负责投资、建设、运营和移交本项目。

其中:

巴林右旗财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有项目公司5%股权,【中标社会资本名称】持有项目公司95%股权;

4)2017年月日,乙方取得名称为(注册公司名称)的项目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经乙方股东会履行内部合规程序,决议一致同意乙方签订本PPP合同;

6)本项目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的运作方式,项目回报机制为使用者付费。

为此,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共同签订《赤峰市巴林右旗新建高标准基本农田“投建管服一体化”精准扶贫PPP项目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定义和解释

1.1定义

以下定义适用本合同:

定义项

定义含义

本合同

指由甲乙双方签订的《赤峰市巴林右旗新建高标准基本农田“投建管服一体化”精准扶贫PPP项目合同》,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项目合同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

本项目

指赤峰市巴林右旗新建高标准基本农田“投建管服一体化”精准扶贫PPP项目。

项目涉及巴林右旗行政区域内的西拉沐沦、巴彦塔拉、索伯日嘎、宝日勿苏、幸福之路、大板镇、查干诺尔等七个苏木镇,新建高标准农田12.7万亩,项目总投资约2.54亿元。

最终的项目建设投资以财政评审部门确定的竣工决算金额为准,新建高标准农田面积以国土部门组织的项目验收结果为准。

甲方

指赤峰市巴林右旗国土资源局。

政府方出资代表

指巴林右旗财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旗政府

指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该行政区事务的政府组织和部门的总称,本合同有时也称政府方。

乙方/项目公司

指政府方出资代表和(社会资本名称)为本合同实施之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赤峰市巴林右旗设立的自主运营、自负盈亏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

建设投资

指为建设本项目所需投入的全部资金,其金额以项目竣工后财政评审确认的项目竣工决算结果为准。

建设期补助

指内蒙古自治区及赤峰市两级政府为本项目建设所拨付的建设补助资金。

本合同中有时也称为政府补助或建设补助。

乙方投入资金

指本项目实际建设投资与政府补助资金之间的差额,是乙方负责筹措的、为建设本项目投入的实际资金,其金额依据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和政府补助据实核算,作为农田灌溉服务费单价(水价)计算基数。

农田灌溉服务费单价

乙方在运营期内,向农业经营者按灌溉用水量收取灌溉服务费的单方水价格标准,单位为:

元/方。

在本合同中又简称为“水价”。

谨慎运营惯例

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承包商或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

就本项目而言,谨慎工程和运营惯例应包括但不限于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使:

(a)在满足正常条件下及合理预测的非正常条件下项目拥有所需要的充足材料、资源和供应品;

(b)拥有足够数量、充足经验并经过适当培训的工作人员,以恰当有效地按照相应的手册和技术规范运营本项目并能够处理紧急情况;

(c)由有知识并受过培训和有经验的人员进行预防性日常和非日常维护和修理,以确使本项目长期、可靠和安全地运营。

合作期

本项目合作期二十一(21)年,自监理工程师发出本项目开工令起,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日届满二十(20)年止,包括建设期一

(1)年和运营期二十(20)年。

生效日

指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之日。

项目文件

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本合同及附件;

2.投融资文件;

3.招标及投标文件;

4.与项目有关的其它文件。

项目设施

指本项目设计范围内与项目相关的设施。

项目资产

指与本项目有关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1.为实现本项目所有功能所需的全部主体工程及附属设施;

2.本项目项下乙方拥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

3.项目文件项下的合同性权利;

4.运营和维护记录、质量保证计划等文件。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政府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或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

法律变更

指在合同生效日后颁布、修订、废止或重新解释或执行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甲方或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发生实质性变化。

政府行为

指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省级及以上)的国有化、征收及征用等行为。

批准

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的投资、优化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免除或批准。

贷款人

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或项目资金提供人。

融资文件

指与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的建设和运营相关的贷款协议、担保协议、保函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股东作出的出资承诺或出资、建设履约保函、运营维护保函以及移交维修保函。

融资交割

指乙方已为项目建设融资的目的签订并向融资方提交所有融资文件,并且融资文件要求的就本项目获得资金所有前提条件得到满足或被豁免。

建设履约保函

指乙方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建设等义务的担保函。

运营维护保函

指乙方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运营管护等义务的担保函。

移交履约保函

指乙方为担保其履行在本合同项下的项目移交等义务的担保函。

建设期

指自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指令起至竣工验收通过之日止的期间。

开工日

指项目工程开始施工之日。

运营日

指本合同第21.2款约定的日期。

争议解决程序

指本合同第32条中提及的解决争议的程序。

政府部门

指:

1.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国的任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他行政实体;

2.省、市、区、县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

生效日

指本合同甲乙双方盖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之日。

工作日

指除中国法定休息日和法定节日或假日以外的、各机构普遍工作的任何日期。

终止日

指本合同提前终止的日期。

移交日期

指合作期届满之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适用于本合同期满终止),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移交项目设施的其他日期。

1.2解释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所设,不应影响条文的解释。

以下的约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合同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

在本合同中:

(1)合同或文件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合同或文件;

(2)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

(3)条款或附件:

指本合同的条款和附件;

(4)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均为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或各方,并包括其各自合法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5)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日、星期、月份和年;

(6)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使用的“天”、“日”均指日历日;

(7)除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本合同中含有“但不限于”,“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不含本数;

(8)本合同并不限制或以其它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本合同项下的有关约定届时被纳入相关法律规范属于甲方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适用该等法律规定;

(9)维护/维修应始终解释为包括修理和更换,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第2条合作关系

2.1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本项目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投建管服一体化”的方式运作。

即:

2.1.1甲方通过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授予乙方在PPP合作期内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本项目的权利;

2.1.2在建设期,乙方负责按基本建设程序、项目设计文件、国家及地方技术标准和施工规范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甲方根据项目进度拨付建设补助;

2.1.3在运营期内,乙方负责项目灌溉设施的运营、管理和维护,向农业经营者提供农田灌溉服务,并按用水量向农业经营者收取农田灌溉服务费;

2.1.4项目合作期满,乙方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

2.2建设内容

主要包括农田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泵房及输配电工程以及地面相关管道系统、自动控制系统、智慧农业云系统的安装调试等。

项目涉及西拉沐沦、巴彦塔拉、索博日嘎、宝日勿苏、幸福之路、大板镇、查干诺尔等7个苏木镇,建设基本农田面积约12.7万亩。

具体建设内容以批复的设计文件为准。

2.3合作期限

2.3.1合作期

除根据本合同提前终止外,项目合作期为二十一(21)年,自监理工程师发出项目开工令之日起至该开工日届满二十一(21)年之日止。

合作期包括建设期一

(1)年,运营期二十(20)年。

2.3.2合作期的延长

(1)如发生下列事件,项目合作期可适当延长:

a.因本合同约定的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导致的完工延误情形出现的;

b.由于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导致乙方在本项目合作期内受到影响并使乙方遭受实质性的损失的。

(2)乙方在2.3.2(a)描述的事件发生之后,希望延长本项目合作期的,应在事件发生后30天内向甲方递交要求延长合作期的详细申请,以便甲方可以及时对该申请的情况进行核查;否则甲方不同意延长本项目合作期。

(3)延长本项目合作期均需经双方书面确认。

2.4资产权益及抵押

在本项目合作期内,乙方拥有本项目的水井、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机井房、水泵、首部系统、地面控制系统和地面配套部分等设备和设施的所有权及项目运营权。

出于为本项目融资的目的,在事先向甲方通报后,乙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的相关规定抵押本项目的资产、设施和设备,但该抵押不应损害甲方的权益、不得影响项目的连续稳定运行,其期限不应超过本合同规定的合作期。

2.5股权转让限制

项目公司的股东应确保在PPP项目合同生效日期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完成后五(5)年之内(含),任何原始股东都不应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除非应法律要求或报经旗政府预先批准。

自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五(5)年之后,经旗政府事先书面同意,项目公司的股东可以转让其在项目公司中的全部或部分股权,但受让方应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技术能力、财务信用、运营经验等基本条件,并以书面形式明确承继原股东方在项目公司项下的权利及义务。

第3条声明和保证

3.1甲方的声明和保证

甲方在此声明,在生效日:

(1)本项目已经获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赤峰市巴林右旗人民政府的同意。

(2)甲方已经获得旗政府的授权以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甲方完全有权签订本合同,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甲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导致甲方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

(4)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甲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乙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合同和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

(5)甲方将在其权限内,最大限度地向政府部门争取合理的优惠待遇,并将其授予乙方;甲方将尽其努力协助乙方获得上级政府有关农业企业和本项目的优惠政策以及其他政府补贴。

(6)为确保本合同的实施,而应由甲方取得的审批文件和授权,甲方保证积极申请取得;乙方为本合同实施之目的所签署的、提交的需甲方批准的合同或协议、申请等,甲方在合理时限内给予及时批复。

(7)本合同不限制甲方的法定权力,甲方有权根据法律和本合同的约定,对本合同项下的建设、经营、移交等活动进行监督、考核。

3.2乙方的声明和保证

乙方在此声明:

(1)乙方为一家由(中标社会资本和巴林右旗财信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本合同实施之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赤峰市巴林右旗设立的项目公司。

乙方将有权根据其批准文件、工商登记文件、章程性文件从事本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并履行其作为本合同一方的每一项承诺下的所有义务。

(2)乙方已取得了与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内部、外部的授权和许可,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3)本合同一经签订,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合同不会导致乙方违反对其具有约束力的任何法律和合同性文件的规定,或者与之有利益冲突。

(4)乙方在其成立后至签署本合同前,不存在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由乙方作为一方签署、并可能对本项目或甲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合同、协议和(或)任何未决或即将进行的诉讼。

(5)乙方具有足够的资金支持本项目或已满足本合同、融资文件项下融资交割的所有先决条件(只能在本合同生效日或之后方能满足的条件除外);而每一项尚未满足的条件,能够在本合同生效后或项目建设开工日前得到满足。

(6)乙方具备相应的财务能力、营运能力、人力资源、技术支持和经验,实施本项目并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每一项义务。

(7)本合同不限制甲方的法定权力,甲方有权根据法律和本合同的约定对本合同项下的特许经营进行监督。

3.3对虚假声明和保证的赔偿责任

在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任一方在本章所作的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做出之时在实质方面不正确,另一方有权就其因此所受的任何损害获得赔偿。

该等损害指任何一方在谈判、准备和终止本合同时产生的所有费用及开支,但赔偿数额不应与本合同规定的提前终止补偿金额重复计算。

第4条合同生效前提条件

4.1本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1)项目需要融资的,应完成融资交割。

融资交割应在本合同草签之日后三十(30)个工作日内完成;

(2)乙方已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

(3)本合同双方均履行了旗政府审核并同意及乙方应履行的对内对外批准及审批事项。

4.2未满足前提条件的后果

(1)合同终止

如上述4.1任一前提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满足,则甲方有权终止项目合同。

因未满足前提条件而导致合同终止,除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在合同终止后仍属有效的条款外,其他权利义务将终止。

(2)提取保函

如乙方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达成前提条件,且甲方未同意豁免该前提条件时,甲方有权提取投标保函项下的金额。

第5条合作履约担保

5.1建设期履约保函

(1)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提供。

乙方最晚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后五(5)个工作日内且在投标保函退还之前,向甲方提供符合下列要求的建设期履约保函,作为其履行在本合同下的建设义务和其他违约赔偿义务的担保:

1)符合本合同附件《建设期履约保函》规定的格式或甲方同意的其他格式;

2)由甲方可接受的一家金融机构出具;

3)金额为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小写:

¥5000000元)。

(2)建设期履约保函的解除。

建设期履约保函在乙方提交运营期维护保函之日到期,甲方应在到期日后五(5)个工作日内退还建设期履约保函。

5.2恢复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数额

如果甲方在项目合作期内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将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本合同前款约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建设期履约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

甲方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建设期履约保函相应金额的,甲方有权发出催告,乙方应在三十(30)日内予以补足;乙方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补足的,则甲方有权提取建设期履约保函项下的余额,并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如乙方未提交建设期履约保函,则构成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5.3运营期维护保函

乙方应在项目运营日起五(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运营期维护保函,其格式应为附件《运营期维护保函》规定的见索即付的银行保函或为甲方接受的其他格式的银行保函,作为其履行整个运营期义务的保证。

金额为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小写:

¥5000000元),担保期至合作期满日。

5.4恢复运营期维护保函的数额

如果甲方在项目运营期内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取运营期维护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将运营期维护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本合同第5.3条规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运营期维护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

乙方未在前述期限内补足或恢复运营期履约保函相应金额的,甲方有权发出催告,乙方应在三十(30)日内予以补足;乙方在前述期限内仍未补足的,则甲方有权提取运营期履约保函项下的余额,并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5.5移交履约保函

(1)移交履约保函的提供。

乙方应在项目合作期限届满日十二月之前,向甲方提供符合下列要求的移交维修保函,作为其履行在本合同下的移交维修义务以及质量保证义务的担保:

1)符合本合同附件《移交履约保函》规定的格式或甲方同意的其他格式;

2)由甲方可接受的一家金融机构出具;

3)金额为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小写:

¥5000000元)。

(2)移交履约保函的解除。

移交维修保函在合作期限满移交完成后12个月之日解除。

5.6恢复移交履约保函的数额

如果甲方在移交履约保函担保期内根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取该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应确保在甲方提取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将移交履约保函的数额恢复到本合同第5.5条规定的数额,且应向甲方提供保函已足额恢复的证据。

甲方提取移交履约保函的权利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其他权利,并且不应解除乙方不履行维护本项目义务而对甲方所负的任何进一步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6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基本权利界定

(1)甲方在遵守法律法规、政府管理的相关职能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前提下,有权对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进行监督和检查,甲方的有关监督、检查工作并不解除或减轻乙方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2)在甲方上级部门调整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国家或地方频布新的标准、规范时,甲方有权对本项目合作或建设范围、管护标准等进行变更,但此等变更应事先通知乙方且乙方可以获得合理的工期、费用补偿。

(3)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报告政府建设补助资金使用、投融资、建设、运营服务等相关信息,有权委托中介机构对乙方的财务状况、安全质量管理、服务状况进行审计和评估并向社会公示结果,以利于公众监督。

(4)在乙方出现违约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获得赔偿,有权按本合同约定提取项目保函。

(5)在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乙方严重违约或发生紧急事件时,甲方有权(但不得被要求)介入,暂代项目公司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

(6)甲方有权会同财政、物价等相关部门,参与并监督农田灌溉水价标准的确定和价格调整活动,有权对运营成本进行审计、审核。

(7)乙方如出现下列行为之一者,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逾期不改正的,有权终止本合同,收回本项目经营权;

Ø转让、出租、质押经营权或擅自处置、抵押项目设施、设备的;

Ø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Ø因乙方资金链断裂,不能如期完工的;

Ø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

Ø被相关部门依法注销、关停的;

Ø违反获得经营权时所做的承诺,情节严重的;

Ø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8)甲方有权享有本合同和适用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6.2基本义务界定

(1)甲方应始终遵守所有的适用法律和本合同的规定。

(2)甲方应保持乙方的权利在整个项目合同期内始终有效,维护乙方农田灌溉服务权的完整性和独占性。

(3)甲方协助乙方及时获得相关的许可或批准,根据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及地方相关规定,协助乙方获得履行本合同所应享有的税收减免和其他优惠政策。

(4)项目设施用地甲方负责协调,在项目运营期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包括机井房、泵房等。

(5)甲方负责落实政府建设投资补助按时足额到位。

(6)甲方应协助乙方获得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需的所有公用设施条件的供应,包括电、水、道路和通讯等。

(7)甲方积极引导和动员农村基层组织进行土地流转,动员农业经营者使用项目管网进行节水灌溉,宣传教育群众自觉保护工程设施,对人为破坏工程设施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8)为项目公司运营管理和拓展增值服务提供良好的政策支持和协调服务。

第7条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7.1基本权利界定

(1)乙方有权利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本项目,有权及时获得政府方建设补助以及按水量向用水的农业经营者收取农田灌溉服务费的权利。

(2)在甲方出现违约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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