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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民法

法律考试要点集萃——法学基础(民法)

1.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民法上“平等”的基本含义,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在民法上地位平等。

财产关系是指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与特定人自身密切联系且无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由人格和身份所产生。

2.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①平等原则;

②自愿原则;

③诚实信用原则;

④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3.民事法律关系

(1)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民法上的表现。

①民事法律关系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具有法律强制力。

即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的实现为法律所保障。

②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民法的规定而产生,适用民法的调整方法和基本原则。

(2)要素

①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也称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民事主体或当事人)。

民法上的“人”是指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本国公民与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法人以及其他某些可以参加民事法律关系的组织(称为非法人团体)。

国家在特殊场合也可以参加民事活动(如发行国库券),国家在民事活动领域被视为“公法人”。

②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③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民事法律关系主要客体主要包括:

第一,物。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可以是天然物,也可以是劳动创造物,但它不仅具有物理属性,而且具有法律属性,即民法上的物一般应当具有财产的性质。

第二,行为。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专指为满足他人利益而进行的活动,主要是提供劳务、提供服务一类行为(如运送货物、完成工作等)。

第三,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是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如发明创造、文学作品等。

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是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四,人身利益。

人身利益包括生命健康、姓名、名誉、荣誉等等。

人身利益是人身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4.民事法律事实的种类

民事法律事实是根据民法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情况。

(1)事件

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

能够成为民事法律事实的事件主要有:

①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也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地震、台风、冰雹、洪水等)和意外事故(战争等)。

②时间的经过。

一定时间的经过可以依法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发生。

如根据时效制度的规定,时效期间的届满,可以使权利人的权利归于消灭。

③人的出生和死亡。

自然人的出生导致该自然人人身权利的产生。

自然人的死亡导致继承关系的产生,也可导致婚姻法律关系的消灭。

(2)行为

行为是民事主体有意识的活动。

行为包括积极的活动(称为“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活动(称为“不作为”)。

①事实行为。

事实行为是法律仅凭行为所产生的一定事实而直接赋予其法律后果的行为。

该行为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与行为人的主观意志以及行为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质无关。

其主要包括: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造成他人损失而获得利益。

如甲的鸡跑入乙的鸡群,乙占有甲的鸡无法律上的根据。

又如甲拾得乙丢失的钱包据为己有,等等。

无因管理,是指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为他人利益而管理他人事务并支出费用的行为。

如当事人主动为邻人抢修房屋以避免倒塌并付出修理费用或遭受经济损失。

除不当得利、无因管理行为之外,民事主体所进行的生产、创作、发明创造等活动,也是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的事实行为。

②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实施的、试图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其主要包括: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依法实施的旨在引起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是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最主要的法律事实。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行为成立后,其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尚不确定,必须等待法律规定的事实的出现才能具有效力的民事行为。

如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法定范围独立实施的行为,必须等待其法定代理人承认才能有效。

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是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经当事人主张即可变更或撤销的民事行为。

这种民事行为经当事人请求变更后,即成为有效的民事行为;经当事人请求撤销,则发生无效的后果。

如果当事人不在法定时间内提出撤销请求,该行为即确定地具有法律效力。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条件,依法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行为。

如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即不具备法律效力。

③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当事人实施的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主要包括:

侵权行为,是指非法侵犯他人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的行为。

如侵犯他人所有权、知识产权或人格权的行为等。

侵权行为依法产生损害赔偿及其他法律后果。

违约行为,是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

合同订立以后,如果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又无法定免责原因,则违约行为人依法承担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5.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成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我国《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即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自然人出生,并为自然人终身享有。

在我国,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开始的时间,以婴儿活着并离开母亲身体的时间为准。

对此,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明确规定: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

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6.宣告失踪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失踪达一定期限,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宣告失踪的条件

①须有失踪的事实。

②须失踪达到法定期限。

《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

“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

”自然人因一般原因失踪的,其失踪时间应从音讯消失之次日起算;战争期间失踪的,其失踪时间应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③须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是指与失踪人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如债权人、债务人等。

自然人失踪以后,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其失踪,也可以不申请宣告其失踪。

如无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进行失踪宣告。

④须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失踪宣告。

(2)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的后果是失踪人的财产依法由他人代管。

人民法院在宣告自然人失踪以后,应指定失踪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为其财产代管人。

7.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是自然人失踪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宣告失踪人已经死亡的法律制度。

(1)宣告死亡的条件

①须有失踪的事实。

②须失踪达到法定期限。

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一般原因失踪和在战争中失踪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须失踪人失踪达四年。

因意外事故失踪的,申请宣告死亡须失踪人失踪达两年,从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③须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应依以下顺序行使申请权: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④须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进行死亡宣告。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到宣告死亡的申请后,应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一年。

公告期满后,如仍未获得失踪人的消息,人民法院可用判决的方式宣告该失踪人死亡。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2)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在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后,对于失踪人失踪前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即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归于消灭,其财产由继承人依法继承,其婚姻关系归于消灭。

但是,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消灭具有相对性:

一方面,宣告死亡只是法律对于失踪人已经死亡的一种推定,并不意味着失踪人确定死亡。

如果失踪人事实上并未死亡,则有关其已经死亡的推定可以被推翻;另一方面,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事实上并未死亡,则其在生存地仍然有权实施民事行为。

(3)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的法律后果

宣告死亡是对失踪人已经死亡的一种推定。

通常情况下,被宣告死亡的人事实上已经死亡,只是无法证实。

但在特殊情况下,被宣告死亡的人也可能并未死亡。

如果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确切知道其下落,则宣告死亡的推定即被推翻,可导致以下法律后果:

①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亦即被宣告死亡的人自始没有丧失其权利能力;

②被宣告死亡的人在其生存地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果符合法律规定,仍然能够发生法律效力。

③如果事后查明,被宣告死亡的人实际死亡(自然死亡)的时间与宣告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但是,如果该被宣告死亡的人在实际死亡之前依照法律规定设立了一份有效的遗嘱,则根据宣告死亡而已经分配的遗产,应当按照该遗嘱的指定重新分配。

④被宣告死亡又重新出现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⑤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时,如果其配偶没有再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无须办理任何手续。

如配偶已经再婚,则其重新建立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其配偶死亡的,其与被宣告死亡又重新出现的人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即双方愿意重新建立婚姻关系,必须进行婚姻登记。

⑥在宣告死亡期间,被宣告死亡人的子女被他人收养的,于死亡宣告被撤销后,该收养关系仍受法律保护,只有在收养人及有表达意见能力的被收养人同意的情况下,收养关系才能予以解除。

8.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独立地实施法律规定自然人有权实施的一切民事行为。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此外,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在我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年满十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还包括对比较重要的民事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患痴呆症的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此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接受奖励、赠与及报酬等“纯法律上利益”的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需要参加重要的民事活动,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事前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也可事后征得法定代理人的追认。

(3)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指完全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原则上不能参加任何民事活动。

在我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满十周岁的儿童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还包括痴呆症患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既不能自己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也不能经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而独立实施民事行为。

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实施民事行为,只能由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不过,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及报酬的行为有效。

9.监护

监护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利益进行监督和保护。

担任监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监护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社会组织。

作为监护对象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称为被监护人。

(1)监护人的职责

①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保证被监护人有正常的物质生活条件,还应关心被监护人的智力发展及品德修养。

②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及参加民事诉讼。

③对被监护人损害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监护的设立方式

①法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无监护能力的,按顺序应由以下人员担任:

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按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

除此而外,经有关单位同意,精神病人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②指定监护,是指监护人由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组织的指定而产生。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指定监护有两种情况:

第一,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时,有关单位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第二,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在以指定监护方式设立监护的情形,如果当事人对指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作出维持或撤销原指定的判决,如果原指定被判决撤销,人民法院应另行指定监护人。

10.自然人的住所

住所是自然人生活和活动的主要场所。

11.法人条件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构成要件:

①依法成立;

②有必要的独立财产;

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2.动产与不动产

不动产指土地及其定着物即固定并附着于土地的物,如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固定于土地的其他设施等。

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如汽车、电视机、珠宝、图书等。

13.民事法律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简称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法行为。

①民事法律行为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是民法上的一个专门术语,指民事主体将其想要发生民事后果的内心意志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②民事法律行为以发生一定的民事后果为要素。

这里的民事后果是指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

民事法律行为的这一特征由两个层次的内容所构成:

第一,民事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以引起预期的民事后果为目的而自愿实施的行为。

第二,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

③内容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

(3)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是指当事人进行意思表示所采用的具体方式。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在我国,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有四种:

①口头形式。

②书面形式。

第一,一般书面形式。

我国民法对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书面形式的要求不太严格,除具有正式文本的合同书之外,任何记载于书面文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等,都属于书面形式。

此外,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络订立的合同(电子商务),也是一种书面形式。

一般书面形式在格式上比较灵活,内容上可繁可简,是绝大多数较为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所采取的方式。

第二,特殊书面形式。

公证形式。

公证形式是指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书面法律行为,如经过公证的合同、经过公证的遗嘱等。

鉴证形式。

鉴证形式是指经过有关机构鉴证的书面民事法律行为,其通常仅适用于合同行为。

见证形式。

见证形式是指经过无利害关系人在场证明的书面民事法律行为,如有见证人在场时设立的遗嘱。

审核及登记形式。

审核及登记形式是指经过行政主管机关审核批准或者登记的民事法律行为。

③视听资料形式。

视听资料形式是指采用录音、录像等形式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④默示形式。

默示形式是极为特殊的进行意思表示的方式,分为以下两种:

第一,作为的默示形式。

作为的默示形式又叫“推定行为”,指以语言、文字以外的某种积极行为所进行的意思表示。

第二,不作为的默示形式。

不作为的默示形式又叫“沉默”,指当事人的沉默本身,在一定条件下被推定为进行了意思表示。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专指在法律上必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即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主要是其内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民事行为,包括: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内容违反公共利益,损害公共秩序的民事行为等。

14.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有效条件,当事人依法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即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撤销的民事行为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民事行为。

具体包括:

因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实施的民事行为;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内容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等。

15.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

(1)在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行为。

这种行为事后经法定代理人承认,可为有效;

(2)无权处分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指没有处分权而擅自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

无权处分行为事后经权利人承认,可为有效。

(3)无权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范围或代理权终止以后实施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如事后得到被代理人的承认,可为有效。

(4)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行为。

自己代理行为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实施的民事行为;双方代理行为指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有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为法律所禁止。

但如果被代理人事后承认,可发生效力。

(5)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

债务人将所承担的债务转由他人承担,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才能有效。

如果债务人转移债务未经债权人同意,但事后得到债权人的承认,则债务转移行为有效。

16.代理

民法上的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权利义务的行为。

例如,甲委托乙代其购买某种物品,乙即以甲的名义与丙订立该种物品的买卖合同,由此而产生的合同权利义务,直接由甲承受。

这里,甲是被代理人(又称“本人”),乙是代理人,丙是第三人(又称“相对人”)。

根据代理权产生的不同方式分为:

(1)法定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产生。

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2)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的指定而产生。

例如,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及村民委员会等有权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指定监护人,也就是指定法定代理人。

由于指定代理人的机关及代理权限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此,指定代理不过是法定代理的一种特殊类型。

(3)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产生。

因委托代理中,被代理人是以意思表示的方法将代理权授予代理人,故又称为“意定代理”。

17.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分为以下两种:

(1)一般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又称普通诉讼时效,指由民法典统一加以规定,普遍适用于一般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特殊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指由法律、法令、条例特别规定的,适用于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④寄存的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这就是说,诉讼时效的起算需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权利受到侵害,二是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

但是,如果从权利受到侵害时起,超过二十年的,即使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也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诉讼时效的中止指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因而法律规定暂时停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待阻碍事由消失后,诉讼时效又继续进行计算。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权利人行使权利的行为,使已经进行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法定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又重新开始计算。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

起诉;请求;承认。

18.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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