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重庆市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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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适用于党的各级机关。

(七)公报 

用于公开发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件,其行文主体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

(八)报告 

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适用于党的各级机关和组织。

(九)请示 

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适用于党中央以下的各级机关和组织。

(十)批复 

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

(十一)条例 

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其行为主体仅限于党的中央组织。

(十二)规定 

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均可制定规定。

(十三)函 

用于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请求、批准等,适用于党的各级机关。

(十四)会议纪要 

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本市党的机关公文一般由版头、份号、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横隔线、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等组成。

(一)版头 

版头分为两种,一种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一般用于向下普发的公文;

一种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圆括号标明文种组成,用于向上级报文或向同级、下级和无隶属关系的机关行文。

版头应套红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字体要庄重,字号要适当。

版头一经确定,应长期沿用。

联合行文,版头可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并用联署机关名称。

在民族自治地方,发文机关名称可以并用自治民族的文字和汉字印制,自治民族的文字排在汉字的上方。

(二)份号 

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

标有密级的公文和印发量大的普发性公文应标明份号,标注于公文首页左上角,一般用6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000015”。

(三)密级 

公文的秘密等级。

属于国家秘密范围内的公文,应确定具体密级,标注于份号下方。

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类。

(四)紧急程度 

对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间要求。

标注于公文首页左上角,密级下方。

紧急公文应分别标明“特急”、“加急”。

紧急电报应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特提”、“特急”件应收到即办,“加急”、“平急”件应在规定或要求的时限内抓紧办理。

确定公文的紧急程度应实事求是,防止随意性。

(五)发文字号 

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组成。

标注于版头下方居中或左下方,发文机关代字应准确、简炼。

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发文年度、发文顺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排印,发文年度要用全称加〔 

〕,发文顺序号自每年第一件起按发出顺序编排。

(六)签发人 

上报公文应在发文字号右侧标注“签发人”,“签发人”后面标注姓名,联合行文,要标明联署单位签发人姓名,不能只标其中一个单位的签发人。

(七)横隔线 

隔开公文的版头部分与行文部分的横线。

由居中红色五角星加两侧红色横线组成,位于发文字号下方。

(八)标题 

一般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公文主题和文种组成,位于横隔线下居中位置。

标题字体要大小适中,排列分行合理、美观、醒目。

(九)主送机关 

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

主送机关名称应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或同类型机关统称;

向下普发的公文、主送机关名称应规范、稳定。

主送机关名称位于正文左上方,顶格排印。

(十)正文 

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位于标题或主送机关下方。

(十一)附件 

公文附件应置于主件之后,与主件装订在一起,并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注明附件的名称。

有两个以上附件时,应注明顺序,并同时标注于各附件首页的左上方。

转发的上级、同级机关公文和批转的下级机关公文,是公文的有机组成部分,不得视为附件,应当在转发、批转“通知”之后,另页排印。

(十二)发文机关署名 

应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的右下方。

联合行文时,各联署机关名称应平行排列,并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凡有主送单位的公文必须有发文机关署名。

(十三)成文日期 

一般署会议通过日期或领导人签发日期(如有两位以上领导人审签,署最后一位领导人的签发日期);

联合行文,署最后签发机关领导人的签发日期。

领导人签发后,因故不能及时发文时,成文日期可请示签发人重新确定。

成文日期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并写明年、月、日,位于发文机关署名下方。

决议、决定、规定等不标明主送机关的公文,成文日期加圆括号标注于标题下方居中位置,特提电报还要写明具体时间。

(十四)印章 

除会议纪要和印有版头的向下普发的公文外,公文应加盖发文机关印章,特别是请示件。

印章要盖在发文日期中间偏上位置,上不压文,下不压日期,端正、清晰。

用印页(发文机关署名页)如无正文,应在页首第2行加圆括号标注“此页无正文”字样。

(十五)印发传达范围 

用于对印发、传达范围作说明,加圆括号标注于成文日期左下方。

(十六)主题词 

按上级机关的要求和《公文主题词表》标注,位于抄送机关或印制版记横线上方。

主题词的标注要准确、完整、规范。

主题词由反映公文内容的类别词、公文主题的词及公文种类的词组成。

如不能从《公文主题词表》中选出恰当表达公文主题的词,可由本机关根据公文内容自行拟定,并做到规范化。

(十七)抄送机关 

指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公文内容的上级、下级和无隶属关系的机关。

抄送机关名称标注于印制版记栏上方。

(十八)印制版记 

由公文印发机关名称、印发日期和印发份数组成。

一般在公文末页下部印两条横线,两线之间左侧注明制发单位名称,右侧注明印发日期,底线下面右侧加圆括号注明印发份数

第九条 

公文的汉字从左至右横排;

少数民族文字按其书写习惯排印。

主标题、副标题、正文之间的字体、字号的搭配应力求协调、美观、大方。

第十条 

本市党的机关公文版头的主要形式及适用范围:

(一)《中国共产党×

×

委员会文件》或《中共×

委文件》、适用于各级党委。

用于发布、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部署工作,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重要报告、请示。

(二)《中国共产党×

委员会(×

)》或《中共×

委(×

)》,适用于各级党委。

用于通知重要事项、任免干部、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

在版头的圆括号内应标明文种。

(三)《中共×

委×

部文件》、《中共×

部(×

)》,适用于各级党委的部门。

用于传达、贯彻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向下级党委相关部门部署工作,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发布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批复下级党委相关部门的请示,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

(四)《中共×

办公厅(室)文件》、《中共×

办公厅(室)(×

)》,适用于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根据授权,传达上级党委或领导机关的指示,答复下级党委或部门的请示,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报告、请示,发布有关事项,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

(五)《中共×

党组文件》、《中共×

党组(×

)》,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领导机关的党组。

用于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组织部署工作,向上级党委报告、请示工作。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一条 

行文要注重实效,坚持少而精的原则。

对普发性公文,应严格控制发文数量。

凡是通过口头、电话或其他便捷方式能够解决的问题,不要再行文;

党委职能部门能够解决的问题,不要以党委名义批转行文;

某项工作的政策已经明确,执行过程中不需要采取新的措施,不要重复行文;

只有原则性的意见,尚未研究出切实可行的措施或办法时,不要仓促发文;

机关领导人的讲话,一般不以党委名义行文;

专门性会议纪要,一般也不要以党委名义行文。

第十二条 

党的机关的行文关系,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向上级机关行文,应主送一个上级机关,不得同时主送其他上级机关和上级机关的某个部门。

如需其他上级机关或部门阅知的,可以抄送。

不得越级向上级机关行文,尤其不得越级请示问题,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行文时,应同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二)各级各部门对于自己主管的工作,凡是应该由本地区、本部门自行解决的,或者可以与有关地区、部门协商解决的问题,应当大胆负责,积极主动处理,不要事无巨细都要求上级行文。

(三)向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备案。

(四)党委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的相关部门行文。

党委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行文。

除党委办公厅(室)外的党委其他部门,不得对下级党委发布指示性公文;

如有关工作必须由下级党委执行的,应经党委同意后(行文时写上已经中共×

委同意)方可向下级党委行文或由党委办公厅(室)转发。

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五)同级党的机关、党的机关与同级其他机关之间必要时可联合行文。

党政联合行文主要用于:

转发上级党政机关的联合行文;

发布本级党委和政府的大政方针、工作部署、决定及其他重要事项;

批转下级党委、政府联合拟定的工作意见。

(六)同级党、政机关确需联合向上级党、政机关行文时,“报告”的主送机关一般用党、政机关并列的形式(如:

市委、市政府);

“请示”的主送机关应视请示的内容分别确定:

属党委职权范围内的,主送机关应将党委列前(如:

市委、市政府),由党委负责处理答复;

属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主送机关应将政府列前(如:

市政府并报市委),由政府负责处理答复。

(七)无隶属关系的机关之间一般用函行文。

第十三条 

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写明主送上级机关和抄送上级机关,由主送上级机关负责答复请示事项。

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应当抄送其另一上级机关。

第十四条 

向上级机关请示问题,应当一文一事。

不得在非请示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请示事项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时,应经过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上报;

经过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在请示中写明。

除特殊情况外,请示应送上级机关的办公厅(室)按规定程序处理,不应直接送领导者个人。

凡不按行文渠道乱送的请示,不计入十五天答复的时限之内。

党委各部门应当向本级党委请示问题,未经本级党委同意或授权,不得越过本级党委向上级党委主管部门请示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的请示,不得同时发送下级或其他机关。

向上级机关的报告,一般也不下发,如有特殊需要,可抄送同级或下级有关单位。

第十六条 

向市委报送公文(刊物)的份数:

请示公文报送一式十五份;

重要的专题报告、综合报告、情况简报、情况反映报送一式二十五份;

需提请市委常委会讨论的公文报送一式三十份;

一般性的工作报告、情况简报、反映、刊物及备案性的文件,报送一式五份;

向所属单位下发的文件、简报,必要时可送市委办公厅一式三份;

重要信息及时电传。

第十七条 

在报刊上公开发布的党的机关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公开发布的公文一般不再向下印发,有的可印少量份数发有关单位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精简内部简报,市级各部门一般只办一种简报(不含信息系统传递信息的刊物)。

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所属部门和各部门下属单位的简报,一般不报送市委。

第五章 

公文起草

第十九条 

起草公文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内容相衔接。

(二)全面、准确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提出的政策、措施等切实可行。

(三)观点明确,情况真实,条理清晰,内容充实,结构严谨,表述准确。

(四)开门见山,文字精练,用语准确,篇幅简短,文风端正。

(五)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准确。

时间应写具体的年月日。

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六)汉字和标点符号的用法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方案。

计量单位的用法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

(七)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序数和作为词素构成类型的词、词组、惯用语、成语、缩略语、概数等必须使用汉字外,其他数字应使用阿拉伯数字。

公文结构层次序数一般依次用汉字“一”、汉字加括号“

(一)”、阿拉伯数字“1”、阿拉伯数字加括号“(1)”,不得逆向使用。

在同一公文中,数字的使用应前后一致,一般公文应尽量避免采用多层次结构。

(八)使用简称时,除已规范化的简称外,一般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

(九)文种、格式使用正确。

第二十条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起草。

下级机关要求上级机关批转公文,应对公文内容的真实性、可行性及统计数字、引文的准确性负责,并代拟“批语”或“通知”稿。

第二十一条 

起草重要公文应由领导人亲自动手或亲自主持、指导,进行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代市委起草的公文,在送市委之前,应经部门负责同志审核签名。

部门联合代市委起草的公文,各联合部门的负责同志都应签名。

除市委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外,一般应统一送市委办公厅,由市委办公厅审稿后,送有关领导同志签发。

第二十三条 

代市委领导起草讲话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市级各部门召开的业务会议,尽量不请市委领导同志到会,切实帮助领导摆脱“文山会海”。

(二)重要会议必须请市委领导讲话时,应代拟讲话稿,内容要先征得领导同志本人或市委秘书长同意。

(三)代市委领导起草的讲稿,应经部门党组或主要负责人审核后再呈送,一般应提前一周送达。

(四)代市委领导起草的讲话稿,应按规定的渠道送市委办公厅,由市委办公厅校核后送领导同志本人。

(五)代拟讲稿要注意观点正确,政策无误,文字精炼,篇幅简短,有较强的思想性和针对性。

要尽量从市委的角度讲问题,不要过多地讲本部门的具体业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印发市委领导讲话稿按下列要求办理:

(一)市委领导传达中央领导同志重要讲话或重要会议精神的讲话,用市委文件印发。

(二)市委领导在各种重要会议(如党代会、全委会、常委扩大会等)上的讲话,可作会议材料印发到会人员。

(三)市委领导在各种重要业务会议上带有方针政策性的讲话,对全市工作有指导意义,可由承办单位改写成市委或市委办公厅文件(代拟稿),按办文程序下达。

(四)市委领导应邀在各部门、各条战线召开的业务会议或以市委名义召开的工作会议、电话会上的讲话,一般不印发讲话稿,有的可作会议文件由各部门自行印发。

(五)市委领导在各种会议上的报告、讲话,凡在会上已印发的,会后一般不再印发文件;

如确因工作需要,用市委办公厅《办公厅通报》印发。

(六)印发市委领导同志的讲话稿,在付印前承办部门要将讲稿送领导同志本人审阅,经签批同意后才能印发。

第六章 

公文校核

第二十五条 

公文文稿送领导人审批之前,应由办公厅(室)进行校核。

办公厅(室)应确定人员负责文稿校核工作。

公文校核的基本任务是协助机关领导人保证公文的质量。

公文校核的内容是:

(一)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是否确需行文。

如无必要行文,应提出建议并说明情况,供领导审批时参考。

(三)内容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机关的指示精神,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精神相衔接。

(四)涉及有关部门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调并取得一致意见。

(五)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决定事项是否符合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六)人名、地名、时间、数字、引文、密级、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和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恰当,汉字、标点符号、计量单位、数字的用法及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符合《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规定。

(七)发文对象是否准确合适。

第二十六条 

公文校核的程序是:

(一)拟印发的公文,除常委会或党委会议决定印发的外,各部门代党委起草的文稿或要求党委批转下发的文稿,应先送党委办公厅(室)校核,不要直接送党委主管领导人审批。

(二)办公厅(室)进行校核时,如需对文稿作较大修改,应与原起草部门协商或请其修改。

(三)已经领导人审批的文稿,在印发前应再作校核。

经校核如需作涉及内容的实质性修改,必须报原审批领导人复审。

第七章 

公文签发

第二十七条 

公文须经本机关领导人审批签发,否则不能生效。

未经党委办公厅(室)校核的文稿,领导一般不予签发。

签发公文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党委决定、决议等重要公文,由书记签发。

(二)常委会或党委会讨论通过的公文,由书记(副书记)签发或根据党委授权由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签发。

(三)党委职能部门的公文,由部门领导同志签发;

涉及全局性的重要公文,应送党委有关领导同志审阅后发。

(四)党委、政府联合行文时,由政府部门起草的文稿,先经政府办公部门校核,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审核,再转党委办公部门,送党委领导同志审签;

党委部门起草的文稿,先由党委办公部门校核,再转政府办公部门复核,送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审核后,党委有关领导审签。

党委、政府联合行文由党委办公部门印发。

同级机关联合行文,要经各方面的负责同志会签。

第二十八条 

起草、校核、签批公文应使用钢笔或毛笔。

领导人签发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时间。

尽量不在自己姓名上用“O”或“”的符号代替,以保持档案的准确、完整。

第八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九条 

收文办理包括公文的签收、登记、拟办、分发、传阅(传批)、承办和催办等程序。

(一)签收 

收文时应逐件清点,重要文件要逐页清点,并以签字或盖章的方式给发文方以凭据。

如发现问题(如散包、被拆、错送、错投等)要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紧急公文应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

(二)登记 

公文办理过程中对公文的特征和办理情况作记载。

登记应将公文标题、密级、发文字号、发文机关、成文日期、主送机关、份数、收发文日期及办理情况逐项填写清楚。

收文登记的具体做法,由各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并做到规范化。

(三)拟办 

收文后,由秘书部门按有关规定对需要办理的公文逐件提出办理意见,包括需送领导人和部门阅知的范围、需提请党委会议集体审议或领导人审批的意见、需转请党委其他主管部门研办的建议,然后将办理意见、公文及必要的背景材料送办公厅(室)负责人核定。

(四)分发 

秘书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核定的办理意见,将公文分送有关领导人和部门阅知、批示或研办。

需提请党委会议集体审议的公文,应在会前适时分发。

分发公文要严格按领导批示范围进行。

时效性强的要及时分送。

密级较高的公文要尽量减少传递环节,缩小知密范围。

(五)传阅、传批 

对需送几位领导人传阅或传批的公文,由秘书部门按一定的顺序送有关领导人阅知或批示。

一般原则是,传阅件应按领导人排序由前向后递送,传批件应按领导人排序由后向前递送。

办理公文传阅、传批应随时掌握公文去向并予记录,避免漏传、误传和延误。

公文传阅、传批不要横传,以免传阅失控或造成丢失。

(六)承办 

主管部门对需要办理的公文进行办理。

凡在承办部门职权范围内可以答复的事项,承办部门应直接答复呈文机关,同时抄送交办机关备案;

凡涉及其他部门业务范围的事项,承办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办理;

凡需报请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承办部门应提出处理意见并代拟文稿,一并送请上级机关审批。

(七)催办 

秘书部门对公文的承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催办贯穿于公文处理的各个环节。

对紧急或重要公文应及时催办,对一般公文应定期催办,并随时向领导人反馈办理情况。

坚持执行市委十五天内答复请示的决定。

因故不能在十五天内办结的,要提前向请示单位说明原因。

第九章 

发文处理和传递

第三十条 

公文经起草、校核和领导签批后转入发文办理。

发文办理包括公文的核发、登记、印制和分发等程序。

(一)核发 

秘书部门在公文正式印发前,对公文的审批手续、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

发文登记须由专人办理,包括填写发文字号、记录签发人,按领导审定的印发范围和存档要求确定公文印发份数等。

(三)印制 

应做到准确、及时、规范、安全、保密。

标有密级的公文如需送外单位印制,应送党委机关印刷厂或经党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保密局)批准定点的印刷厂的保密车间印制。

公文分发要认真登记,认真执行公文份数、发文通知单、封皮号码“三对照”的制度,仔细核对,保证分拣、装封准确无误。

第三十一条 

需要送请领导人阅批的传真件,应复印后办理,以利长期保存。

第三十二条 

在单位之间传递有密级的公文,应由办公厅(室)的机要交通人员或机要通信局传递;

如用传真机、计算机网络传输,必须有加密措施。

密码电报不得明传,答复密码电报必须用密电,不得明电、密电混用。

第十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党的机关公文由办公厅(室)秘书部门严格管理,公文一般只发给组织,不发给个人。

秘书部门应切实做好公文的管理工作,既发挥公文效用,又有利于公文保密。

第三十四条 

对党的机关标有密级的公文的分发、传达范围应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下级机关、无隶属关系的机关如需变更,须经发文机关批准。

第三十五条 

公开发布党的机关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

标有密级的公文经发文机关批准公开发布后,原公文即自行解密。

第三十六条 

应加盖复印机关戳记。

复制的公文应与正式印发的公文同样管理。

未经发文机关批准,不得将上级党的机关标有密级的公文录入计算机。

第三十七条 

借阅公文要经过批准,严格借阅手续,限期退回。

如需延长使用时间,须办理续借手续。

第三十八条 

汇编上级党的机关标有密级的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或授权。

上级机关汇编所属下级机关的公文可不受此限。

公文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并进行管理。

第三十九条 

绝密级公文和密码电报应由秘书部门指定专人管理,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四十条 

对录有保密公文的计算机磁盘、光盘、磁带等应按同密级的公文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秘密公文应当在阅文室(或办公室)阅读,不得随意带出。

因公外出确需携带秘密公文,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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