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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好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

拟购置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购置时间等内容;

4.聘用或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许可决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3.因需要延长许可申请处理时间的,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实行“一家一证"

2.坚持谁许可谁核发道路运输许可证的原则.

3.经营范围涉及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已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备查。

(五)监督履行购车承诺书

被许可人作出购车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被许可人按照购车承诺书的要求在3个月内购置运输车辆。

不履行购车承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撤消其相应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六)配发《道路运输证》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实被许可人购置的车辆或者已有的车辆,符合条件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四、设立子公司许可程序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许可程序予以办理。

五、设立分公司报备程序

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如母公司与分公司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提出增设分公司的报备申请.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分支机构”栏予以注明,同时向分公司发放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并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

(3)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凭备案证明、总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2.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如母公司与分公司不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向分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增设分公司的报备申请。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报备申请后,应当要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提供母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发函向母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母公司是否具备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条件。

(3)经核实,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提供的材料属实,且符合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报备,出具分公司备案证明,并向道路运输企业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同时函告母公司注册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4)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凭分公司备案证明、总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5)分公司需新增运输车辆的,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后,符合要求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六、经营许可变更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照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3.许可变更后,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证件发放程序重新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同时收回原证件。

七、终止经营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拟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如属核减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等证件。

3.如属终止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和《道路运输证》等有关证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二节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

一、车辆技术管理

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建立车辆技术管理制度,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技术标准对货物运输车辆进行定期维护,确保货物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每年按时到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检测,评定车辆技术等级。

3.对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二、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档案管理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管理档案。

车辆管理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车辆基本情况(包括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及车辆照片);

2.二级维护和检测情况;

3.技术等级记录;

4.车辆变更记录;

5.交通事故记录;

6.车辆审验记录;

7.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等.

(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监督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建立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技术档案。

车辆技术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2.主要部件更换情况;

3.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含出厂合格证);

4.技术等级评定记录;

5.车辆变更记录;

6.行驶里程记录;

7.交通事故记录;

8.车辆审验记录;

9.其他按规定要求归档的资料。

(三)车辆管理档案和技术档案内容记载应当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随意更改.

(四)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将交通事故等动态信息及时报送备案。

三、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审验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实施定期审验制度,审验工作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一)审验时间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每年审验一次,具体审验时间由各省自行确定。

(二)审验内容

1.车辆技术档案;

2.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

3.违章记录;

4.其他按规定需审验的内容.

(三)审验程序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规定时间内到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进行检测。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进行检测,出具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向车籍地县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审验表》,并按规定填写和提供相关资料。

3.县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车辆检测报告、《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审验表》进行审核。

审验合格的,在《道路运输证》“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记录”栏内加盖注有相应车辆技术等级的年度审验专用章。

4.审验结束后,县级或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在审验台帐中作相应记录,对审验资料进行整理并装入车辆管理档案。

《道路运输证》上有违章记录的,应当将违章记录转登至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业户档案中。

四、车辆异动变更

(一)新增货车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申请新增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其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含二级维护)证明等,符合条件的,向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二)减少货车

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所有的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以及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拟退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运输证》。

(三)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转籍、过户

1.车辆转籍、过户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向原发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车辆异动情况报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运输证》,并将车辆变动情况登记在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档案中。

2.车辆转籍、过户后,拟继续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转入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重新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四)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报停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拟报停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需持拟报停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车辆报停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暂时收回《道路运输证》。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报停后拟恢复运营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领回《道路运输证》。

(五)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报废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报废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运输证》。

(六)道路货物运输车辆被终止经营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因违反规定被暂扣《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停业期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因违反规定被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收回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

第三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

一、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查处未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以及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行为。

(二)查处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行为。

(三)查处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行为。

(四)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业户的日常监管,规范经营行为。

(五)引导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与托运人按照《合同法》的要求,订立道路货物运输合同,并按合同要求提供货物运输服务。

(六)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七)按照“三关一监督"

的要求,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八)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

(九)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其8吨以上的重型货物运输车辆或牵引车上安装使用行驶记录仪.

(十)加大在货运站、货物集散地的监督检查力度,杜绝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运输。

货物运输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

(十一)查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货物运输车辆运输旅客.

二、业户档案管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货物运输业户管理档案。

业户管理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原件);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决定书》(原件);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

企业章程文本;

5.法人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

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制度文本;

8。

车辆类型、技术等级、吨位明细表和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技术等级证明原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等;

9.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资料;

10。

车辆异动资料;

11。

车辆年度审验资料等.

三、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进行质量信誉考核,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应当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至5月进行.

(一)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实施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市级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管理职责、权限具体实施。

(二)质量信誉考核步骤

1.质量信誉考核资料的申报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在每年的3月10日前对本企业上年度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总结.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分公司名称、注册地、上年度末企业在册的营运货车数量;

(2)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交通责任事故次数、责任事故死亡人数、责任事故受伤人数、平均单车责任事故率、平均单车责任事故死亡率、平均单车责任事故伤人率等;

(3)违法行为情况;

(4)服务质量情况,包括货主及其他相关人员投诉及媒体等披露的有关本企业运输服务质量事件的次数及处理记录等;

(5)运管费、货运附加费的缴纳情况;

(6)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

(7)发生不稳定事件的情况;

(8)车辆安装、使用GPS和行车记录仪等设备的情况;

(9)车辆喷涂统一标志和员工统一着装情况;

(10)企业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情况。

在异地设有分公司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在提交材料时应当提供分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分公司质量信誉情况。

分公司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所出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质量信誉考核初评

(1)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档案,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报送的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

发现不一致的,应要求企业进行说明或组织调查。

(2)核实结束后,应根据各项考核指标的初步结果进行打分,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并将各项考核指标数据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上报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道路运输企业所在地为设区市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情况进行核实,并对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

(4)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核对有关管理档案、现场查验等方式,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对照质量信誉考核标准及计分办法进行考核打分,提出考核意见及初评结论。

3.公示及评定

(1)初评结束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各指标考核情况和所得分数、初评结果书面通知被考核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并在当地媒体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

(2)被考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向作出公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诉。

(3)公示结束后,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反映的情况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的情况对企业的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将评定结论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经营许可证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初评记分表等原始资料复印件一并报送.

4.公告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进行核查后,统一向社会公告.

(三)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档案。

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姓名、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执照、分公司名称及所在地、从业人员数量、营运货车数量;

2.交通责任事故情况,包括每次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人员、死伤人数及后果、事故责任认定书;

3.违章经营情况,包括每次违章经营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责任人、违章事实、查处机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4.服务质量情况,包括每次服务质量投诉事件的投诉人、投诉内容、投拆方式、营运车辆车牌号、责任人、受理机关、曝光媒体名称、社会影响及核查处理情况;

5.国家规费缴纳情况,包括企业应缴纳的运管费、养路费、货运附加费的金额和实际缴纳的情况;

6.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的情况,包括下达任务的部门、完成任务的时间、投入运力数量、完成运量及是否符合要求等情况;

7.企业稳定情况,包括每次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上访部门、社会影响和处理情况;

8.企业管理情况,包括使用GPS、行车记录仪等设备的营运车辆数量和车牌号,车辆喷涂统一标识和外观、企业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以及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情况。

第三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第一节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由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

二、许可条件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核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

1.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I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2.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或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2.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三、经营(运输)许可办理程序

(一)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或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

1.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好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2)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3)企业章程文本。

(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

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

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7)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8)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内容包括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车辆维修制度、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各种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2.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好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2)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3)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5)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

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6)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7)具备停车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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