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A党纪法规和德廉知识学习测试题判断错题汇总doc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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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市级或市级以上(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

10.考察识别干部时,对在大是大非问题没有立场、没有态度、无动于衷、置身事外,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争,明哲保身、当老好人等政治不合格的坚决不用,已在领导岗位的要批评教育(坚决调整),情节严重的严肃处理。

11.坚持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特殊情况下,不经批准可以(不得)提前或延期召开。

12.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两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13.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各种职务。

14.党员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给予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15.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不应(应该)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16.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终止(延长)预备期。

17.违纪党员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可以不开除(开除)其党籍。

18.《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后(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调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19.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私人势力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

20.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从轻(免于或者不予)处分。

21.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22.党员陈某20RR年7月因违反群众工作纪律受到留党察看二年处分,2016年1月可以(不可以)参加村支部选举。

23.肖某,某县县委书记。

2017年1月,在其收受他人房产的行为被组织调查后,与家属商量,将该房产出售。

并多次向有关私营企业主(曾向肖某行贿)打探组织是否找他们谈话核实,与有关人员串供,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将部分款物转移至亲友处藏匿。

同年4月,肖某被组织立案审查。

肖某的行为发生在组织立案审查前,不构成(构成)对抗组织审查错误。

24.对中央政治局委员的意见,必须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或者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反映。

25.领导班子成员发现班子主要负责人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不可以(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26.发现领导干部轻微违纪问题的,上级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对其诫勉谈话,并由本人作出说明或者检讨,经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上级纪委和组织部门。

27.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下级纪委至少每年(每半年)向上级纪委报告1次工作,每年向上级纪委进行述职。

28.纪委派驻纪检组对被监督单位负责,加强对其领导班子及成员、其他领导干部的监督,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党组织报告。

29.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的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30.《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要求,党组织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做到条条要整改、件件有着落。

整改结果必须(必要时)面向社会公开。

31.巡视组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但可参与查办案件(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32.巡视组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向上一级党组织主要领导同志汇报巡视组认为应当及时报告的其他事项。

可以直接向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书记报告。

33.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不能(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34.对县(市、区、旗)党委和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巡视,由其上一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确定。

35.《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必须(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36.《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如果责任人退休的,可以从轻问责(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37.《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规定,违纪后,因自身或者与违纪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违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认定(不影响认定)为违纪。

38.《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能直接认定为(不影响违纪的认定)违纪行为。

39.《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规定,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和市县党委近期新任用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二分之一(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二分之一(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40.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41.我国现行宪法包括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和国家标志(国旗、国歌、国徽、首都)四(五)部分。

4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43.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受主席的委托,可以代行主席的全部(部分)职权。

4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可以(不得)兼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45.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46.任何公民,非经国家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47.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法律)规定。

48.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上级(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49.依法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追捕归案。

通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上级监察机关决定(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50.监察机关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经上级(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

51.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和其他机关共同完成(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52.某国有公司总经理甲,擅自决定以本公司名义将公款借给某事业单位负责人使用,以安排其子在该单位就业,不构成(构成)挪用公款罪。

53.甲向某高校招生人员刘某送10万元,希望刘某在招生时对其已经进入该高校投档线的女儿优先录取,刘某不构成(构成)受贿罪。

54.丙送给某银行行长李某5万元,希望在贷款审批时多多关照。

李某收了钱,点了点头。

但事后,在行长办公会上,由于其他领导极力反对发放此笔贷款,丙未获取分文贷款资金。

李某虽然收受他人财物,但由于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不构成(构成)受贿罪。

55.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可以适当领取(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56.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视情况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57.公务员只能在公务员队伍中进行内部交流(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58.公务员降级、撤职处分解除后,原级别、原职务自动恢复(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59.根据公务员法规定,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但不可以再享受失业保险(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60.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单位可以与其本人协商后将其辞退(不得辞退)。

  61.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62.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但不影响级别晋升(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63.受到开除之外行政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如果在受处分期间内表现突出,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

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

64.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依法被罢免的,不再给予处分(由行政机关根据其违法违纪事实,给予处分)。

65.行政机关公务员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给予开除处分(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66.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受两种不同处分,先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再执行较轻的处分(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

  67.行政处分期满后,处分自动解除(要按照规定程序由原行政处分决定机关履行解除行政处分)。

  68.《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施行后,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如果是缓期执行的,可以给予撤职处分(一律给予开除处分)。

  69.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只能由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70.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合格(优秀)等次。

7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开除处分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决定,并报上级(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72.《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

73.《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开展的省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

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上级党委、政府(省委、省政府)审批。

74.《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严格控制出国培训规模,凡属国内培训能解决问题的,不到境外培训,省级及以下党委组织部门(地级市和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不得直接组织境外培训。

75.《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任何情况下,都只能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76.《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领导干部不得租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

77.《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所有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

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

78.《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可由举办单位和参评单位共同承担。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79.《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要强化预算约束,年度执行中一律不予追加。

年度执行中一般不予追加;

因特殊需要确需追加的,由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批。

80.《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所有执法执勤用车一律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81.《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凡是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

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

82.《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所有信息都应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开。

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83.对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造成浪费的,一律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84.《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但已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视情要求停建或没收(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

85.《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全部没收、拍卖(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86.《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4人(3人),10人以上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

87.《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从严从紧控制外宾团组和接待费用,可以适当(严禁)承担应由外宾自行承担的费用。

88.《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出差人员有多种交通工具可以选择时,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应当选乘飞机(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89.《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外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管理,严格审核团组出访任务的必要性和人员构成、行程安排的合理性,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90.《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规定,在得到上级部门许可的情况下可(严禁将)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91.要厉行勤俭节约,(除中央统一安排外),个人不得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

92.《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适用人员办理的公共事务,涉及到其配偶、子女移居国家和地区的,不用回避。

应当向本单位主管部门主动说明情况。

存在利益冲突的,应当自行回避,或者由主管部门责成其回避。

9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规定,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外活动(包括与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交往活动)中,由于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金和有价证券,凡不按期交出的,以受贿(贪污)论处。

94.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党委(党组)同意。

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95.《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因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期间,暂停(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9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在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中,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不可以(可以)同时使用。

97.《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职级待遇保持不变(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

98.《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对每一个申报的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都要进行调查核实。

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接到有关举报,或者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等工作中群众对领导干部涉及个人有关事项的问题反映突出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纪检监察机关(机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对有关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99.《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报告人未按时报告的,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应当督促其报告。

组织(人事)部门(B)

100.《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副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已退出现职、但尚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适用(适用)本规定。

101.《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受理。

组织(人事)(B)

102.《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领导干部在执行本规定过程中,认为有需要请示的事项,可以向受理报告的纪检监察部门请示。

103.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发挥着主力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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