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动火作业管理制度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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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动火作业的管理。
三、内容
1.定义
1.1.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切割机、角磨机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1.2.易燃易爆场所
本制度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及粉尘火灾爆炸区域
2.动火作业分级
公司内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2.1.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存储使用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2.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具体部位为生化一车间提取岗位、生化二车间提取岗位、蒸馏岗位、酒精储罐区、淀粉包装间、黄原胶包装、成品库、淀粉副产品库、环保兼厌氧塔、调节池,及周围10米范围内区域。
2.3二级动火作业
2.3.1.公司内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2.3.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3.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3.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3.1.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3.1.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3.1.3.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3.1.4.凡在有电缆区域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3.1.5.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
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
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3.1.6.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3.1.7.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
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3.1.8.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3.2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3.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3.2.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3.2.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3.2.3.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部门,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2.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3.2.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4.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4.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4.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
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
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4.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4.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5.职责要求
5.1.动火作业负责人
5.1.1.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5.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5.1.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2.动火人
5.2.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5.2.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2.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5.2.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5.2.5.应随身携带《作业证》。
5.3监火人
5.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5.3.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
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5.3.3.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5.3.4.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4.动火部位负责人
5.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5.4.2.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5.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5.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5.6.1.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6.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6.《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作业证》的格式
《作业证》的格式见表附件。
6.2.《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6.2.1.办证人须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根据动火等级,按6.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6.2.2.办理好《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6.2.3.《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6.2.4.《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6.2.5.《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
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安全(部门各持一份存查;
《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6.3.《作业证》的审批
6.3.1.特殊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安全部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审批。
6.3.2.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公司安全员审批。
6.3.3.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由公司或车间安全员审批。
6.4.《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6.4.1.原则上《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h。
6.4.2.停产检修期,二级动火经安全部审核同意后最长有效期不超过3天。
6.4.3.检修间固定动火点,经安全部审核同意后最长有效期不超过3天。
6.4.4.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本制度下发之日起原制度作废。
动火安全作业证
部门:
编号:
动火地点
动火人
动火方式
电焊()气焊()电钻()砂轮()切割机()喷灯()其它:
动火级别
特一二
动火负责人
动火时间
年月日时分始日时分止
动火分析时间
月日时分
采样地点
分析数据
分析人
危害识别
存在危害:
通用强制性安全措施
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可燃物品;
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2、凡在酒精异丙醇等可燃液体系统动火,应采取有效措施(包括加盲板、拆除等)保证动火设备与生产系统隔绝,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3、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4、凡在有电缆区域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严禁将火花溅到电缆上。
5、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
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及喷刷漆作业。
6、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接地和漏电保护装置完好。
7、工具防护外壳及电源线无破损保证安全可靠。
8、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
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阻火器与导气管完好。
9、作业现场通风良好,检测合格,保持空气畅通,发现异常排放立即停止动火。
10、应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掉落到下一楼层。
11、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安全措施
除右侧外其它安全措施:
岗位负责人对危害进行识别并落实安全措施。
动火安全措施落实人
监火人
动火岗位负责人
开证人确认以上签名属实
动火部门审批人
公司审批人
特殊动火审批人
说明:
《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岗位各持一份存查;
一级和特殊动火《作业证》由动火点所在部门、动火人和公司安全员各持一份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