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医药大学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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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医药大学章程.doc

上海中医药大学章程

(送审稿)

序言

上海中医药大学成立于1956年,是国家首批建立的中医药高等学校之一,时名“上海中医学院”。

学校延续发展了近现代中医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影响力的上海中医专门学校(1917年创办)、上海中国医学院(1927年创办)和上海新中国医学院(1935年创办)的深厚中医底蕴和传统。

1984年,组建上海市中医药研究院并合署。

1993年,更名为“上海中医药大学”。

2000年,原上海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并入。

学校坚持研究教学型、特色型和外向型的办学定位,以中医学、中药学、中西医结合为主要学科,培养了大批优秀中医药人才,并积极支援各省市、边远地区卫生事业建设,为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

学校以建设成为受人尊敬、世界一流的中医药大学为目标,坚持教学为立校之本、科研为强校之路、医疗为固校之基协同融合发展,坚持创特色和争一流同步推进、传承和创新并重、现代化和国际化并举,继承和发扬中医药特色优势,努力为增进人类福祉与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知识贡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上海中医药大学,简称为上中医,英文译名为ShanghaiUniversityofTraditionalChineseMedicine(SHUTCM)。

第三条学校是上海市属公办高等学校、事业单位法人,举办者为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为校长。

上海市人民政府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督和指导,支持学校依照国家法律和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为学校发展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学校依法自主办学,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上海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条学校住所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蔡伦路1200号。

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学校可设立或调整校区。

第六条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努力为国家和上海经济社会发展、卫生事业和中医药事业发展作出贡献。

第七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促进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

第八条学校坚持不重其全重其优、不重其大重其特、不重其名重其实的办学理念,坚持以较扎实的中医药理论和实践能力为主体,以较宽广的现代科学及医学知识和创新思维、较深厚的中国传统文化底蕴为两翼的人才培养目标,为社会培养高素质中医药人才以及健康服务相关专业人才。

第九条学校尊重教师和学生的学术活动,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规范学术行为,引领树立优秀道德风尚和先进文化理念。

第十条学校维护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法建立教职员工、学生的权利保护与救济机制。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上海中医药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和实施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制订中长期规划,明确办学活动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标任务,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学校建立和实施形象识别体系,包括校训、校歌等理念识别系统,校规等行为识别系统,以及标志、校徽、校旗等视觉识别系统,明确其制定和使用的程序规范。

第二章办学功能

第十四条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基本形式以本科生、研究生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并开展国际教育、成人学历教育、继续教育,以及网络教育、函授教育等其他类型教育。

第十五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办学规模以及修业年限,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以规模效益与社会效益一致的原则保持办学规模的科学、合理。

第十六条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主要设置中医学、中药学、中西医结合等学科。

根据社会需求、办学发展,学校可按规定设立新的学科、专业。

第十七条学校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并根据社会发展和中医药高等教育规律,实施科教融合、医教协同等教育改革。

学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教育实行学分制,学生可根据学分制管理规定及指导性教学计划和培养方案申请提前或延期毕业。

第十八条学校建立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评价机制,定期向社会公布教学质量报告,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和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依法向支持学校发展、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国内外卓越学者或著名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学位。

第二十条学校开展以中医药为主的科学研究,加强知识创新体系建设,构建协同创新机制,不断提高科技创新、知识服务和成果转化能力,推动中医药传承创新和医学进步,支撑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学校附属的医院、门诊部等医疗机构为社会提供医疗服务,开展临床教学工作和临床医学研究,发挥中医药在临床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方面的优势,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社会发展。

第二十二条学校开展与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多种形式合作,发挥办学优势服务和支撑社会发展。

第二十三条学校依法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之间高层次和宽领域的交流合作,推动中医药教育国际化。

第二十四条学校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发展中医药优秀文化。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二十五条中国共产党上海中医药大学委员会(简称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党政组织机构的设置,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用、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做好离退休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六条党委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党委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第二十七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

第二十八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

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日常工作。

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九条中国共产党上海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负责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根据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校长是学校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

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

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

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会议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

校长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三十二条学校建立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组织管理体系。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依法制订学术委员会章程,明确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原则、委员产生办法及任期、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产生办法、职责权限以及会议制度、议事规则等运行机制及其他相关事宜。

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学术事务需要,在学位评定、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方面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

第三十三条学校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的学位管理工作,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和职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学校设立由学校离退休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是学校的专家咨询机构,主要为学校重大决策和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及学校发展提供咨询。

学校制订专家委员会章程,明确专家委员会的任务、任职资格、聘任等事宜。

第三十五条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成立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并支持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各自章程及制度开展活动。

第三十六条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简称教代会)。

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依据其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学校实行三级教代会制度:

一级教代会由校本部及附属单位组成,二级教代会由校本部组成,三级教代会由校本部所属的各学院和部门组成。

学校依法制定教代会实施细则,明确教代会的职权、组织制度、议事规则以及教职工代表的产生、权利和义务等规定。

教代会联席会议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的职权。

教代会联席会议成员由教代会主席团成员、教代会代表组组长、教代会专门工作组组长、校工会委员会委员组成。

第四章教学、科研、医疗机构

第三十七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为主的运行机制,设置学院、研究所以及中心、部、馆等二级单位,在学校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学院是学校组织实施办学活动的基本单位,享有学校授权范围内的办学权、人事权和资源配置权。

学校核拨学院运行经费,配置相关资源,定期评估学院的办学活动情况。

学院实行集体决策、分工负责、民主管理的运行机制。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决策机构,学院重大事项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学院院长是学院主要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对外交流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学院三级教代会依据学校教代会有关规定参与本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学院院长通过公开选拔、民主推荐、竞争上岗等程序产生,经学校党委讨论研究后,由校长聘任。

学院可下设办公室等管理部门和系、教研室、研究室(中心)等业务部门,其设立、变更或撤销报学校审定。

第三十九条学校设立校属研究所(院),在学校领导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其运行参照学院机制执行。

校属研究所(院)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人选通过公开选拔、民主推荐、竞争上岗等程序产生,经学校党委讨论研究后,由校长聘任。

校属研究所(院)可下设办公室等管理部门和研究室(中心)等业务部门,其设立、变更或撤销报学校审定。

具有法人资格的校属研究所(院),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自主管理、独立运行,党组织和行政关系隶属学校,接受学校的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条学校设立的中心、部、馆等其他二级单位根据学校规定的职责范围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其运行参照学院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学校设立附属医疗机构,包括附属医院、门诊部等组织形式,为社会提供医疗服务,是学校临床教学的重要场所。

第四十二条附属医院是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包括直属附属医院、非直属附属医院,依法规范执业,自主管理、独立运行。

直属附属医院的党组织和行政关系隶属学校,接受学校的直接领导和管理。

直属附属医院的院级干部通过公开选拔、民主推荐、竞争上岗等程序产生,经学校党委讨论研究后,由学校聘任。

非直属附属医院的党组织和行政关系隶属其上级主管部门,业务上接受学校的指导,其院级干部由其上级主管部门任免。

第四十三条学校设立临床医学院,主要开展临床教学工作,其设立、变更或撤销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后,由学校党委审议决定。

第四十四条学校鼓励教学、科研、医疗机构探索体制机制改革,在跨学科与跨领域合作、医教协同育人、校内外协同创新以及产学研结合等方面探索新型组织模式,提高知识创新和知识服务能力。

第五章教职员工

第四十五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与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六条学校实行以公开招聘、全员聘用、岗位管理等方式为主的用人制度。

学校对教职员工的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人事管理办法,由学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工资和其他收入,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二)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发展以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教代会以及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旁听党委常委会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等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五)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六)相关法律、学校规定及聘约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完成聘约和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勤勉工作; 

(二)关心、爱护和尊重学生;

(三)恪守学术道德和师德规范,遵守教学规范、学术规范;

(四)珍惜、维护学校的声誉和利益;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六)相关法律、学校规定及聘约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学校建立和完善教职员工救济机制,通过救急济难基金、在职职工住院补贴等形式的职工补助和互助保障项目,关怀因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教职员工。

学校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构,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和申诉权利。

第五十条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倡导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一条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加强教师发展中心等教职员工发展平台建设,构建完整的教职员工培训体系,提供职业发展支撑条件,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合作。

第五十二条教职员工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和创新等方面成绩优异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教职员工违反学术道德、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的,学校依规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十三条学校实行校外兼职报告制度。

学校的教学和研究人员在完成学校任务的前提下,向所在部门报告并经学校批准后,可以在校外从事兼职工作。

第六章学生

第五十四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五条学校坚持“为了每一位学生终身发展”的理念,注重学生的个性化发展,培养热爱生命、积极进取、脚踏实地、独立思考,价值、知识、能力、行为协调统一,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中医药人才。

第五十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国家和学校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知悉学校改革发展以及与学生利益相关的重大事项,通过学生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助学贷款、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八条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

第五十九条学校提供优质教育教学资源和必要的学习生活条件、文化体育设施,以服务学生的学习和成长需要。

第六十条学校有计划地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测试与咨询、危机干预、医疗保障、学业指导、就业指导等服务。

学校通过校内公共设施管理,保证校内的公共生活需求和安全保障。

第六十一条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形式的资助项目。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二条学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和鼓励,并依情况给予一定奖励;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课外科研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尊重学生在学习、科研和教学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探索自由,鼓励学生参与教师的科研、企业的研发工作等。

第六十四条学校通过学生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与监督的组织形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生代表由学生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建立反馈机制。

第六十五条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经过学校批准成立,在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学校应给予鼓励,对有积极意义的社团活动给予资金支持。

第六十六条国际学生和港澳台学生依照本章规定享有权利和义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经费与资产

第六十七条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渠道,面向社会筹措各类办学经费及奖助基金。

第六十八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和审计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依法接受政府财政、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

第六十九条学校的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建立并完善资产管理制度,优化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提升资源保障水平,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七十条学校依法拥有、保护并合理使用和开发校名、校誉、学校标识、著作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第七十一条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是学校出资组建的统一持有、管理、经营和监督由学校所投资的各类股权和经营性资产的企业,是学校对其他企业投资的唯一投资主体,履行学校出资人职责,依法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承担有限责任和对其持有、管理的学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八章外部关系

第七十二条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

校董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其成员由举办者代表、学校党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以及支持关心学校发展的企业行业代表、著名校友和社会知名人士等多元主体组成,依照其章程,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改革发展等重大问题进行咨询。

对学校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社会杰出人士,学校授予校董荣誉。

第七十三条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依照基金会管理制度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并设立捐赠奖励表彰机制,弘扬捐资助学、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

第七十四条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

校友会是校友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建立校友工作机构,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学校支持校友在当地有关部门指导下,依法成立具有地域、院系、届别等特点的校友分会,在校友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学校鼓励校友及校友分会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并通过适当方式表彰为社会和学校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校友及校友分会。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的制订和修改由校长组织实施,按照民主、公开原则,经校内公开听取意见、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以及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由学校党委会讨论审定、校长签发,报上海市人民政府核准和教育部备案。

第七十六条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准则,本章程生效之后制定的学校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均应符合章程精神。

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学校制度等规范性文件,与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党委常委会。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核准后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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