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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管理条例.doc

2011—2012年度社团骨干培训

1.1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我校学生社团是在学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和管理下的,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和愿望自发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课外组织。

第二条为进一步加强学生社团建设,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推动校园文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社团的组织原则

第三条学生社团须按照专业性质相近的原则,确定一个挂靠单位。

挂靠单位负责对社团日常工作进行具体的指导和管理。

社团挂靠单位一般为学院团委,个别性质特殊、难以确定合适的学院团委为挂靠单位的社团,可以申请直接挂靠校团委进行管理。

第四条每个学生社团须配备1-2名指导教师,由我校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在某一方面有专长的教师担任。

社团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在校内外聘请相关专业的专家或有关人士担任社团顾问。

第五条社团的指导教师应定期对该社团的主要工作和活动开展进行指导,并对社团干部和会员进行业务方面的培训。

第六条学生社团除接受学校党团组织领导和指导外,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学社联)负责。

第三章社团的成立、登记及注册

第七条凡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和愿望,在承认校学社联章程的前提下,均可申请成立社团。

组建新社团要符合以下要求:

1、社团应由3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成立之后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20人;

2、社团的发起人必须具有组织该社团所需具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3、社团必须有独立的章程、明确的内部组织机构、挂靠单位和指导老师。

第八条申请成立社团,发起人应向校团委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成立该社团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2、社团发起人名单及基本情况;

3、社团挂靠单位及发起人所在学院意见;

4、社团章程草案;

5、发起人认为需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社团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1、社团的名称;

2、社团的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

3、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4、民主的组织管理程序、执行机构及产生程序;

5、章程的修改程序;

6、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校团委、校学社联在收到新社团申请材料后进行调查、审核,于10个工作日之内予以批复。

对未被批准成立的社团,本学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一条经批准成立的社团,应在招新后两周之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选举产生理事会,并于会后向学校申请正式登记成立。

第十二条成立新社团的具体流程如下:

程序

负责人或单位

要求

1、申请组建

社团发起人

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2、学校审批

校团委、校学社联

下发批复文件

3、筹备组建

挂靠单位、社团发起人

招收会员(20人以上)

完善社团章程草案、制定工作计划;

聘请指导教师。

4、召开大会

挂靠单位、社团发起人、全体会员

通过社团章程;

选举产生社团理事会干部及会长。

5、正式成立

校、院学社联、社团负责人

填写《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成立登记表》,上交正式章程、干部名单、会员名单、工作计划等。

第十三条经审批成立的学生社团,应按要求定期进行社团注册。

社团注册时间为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周内。

社团注册时需填写《湖南师范大学社团年度注册登记表》并上交校学社联。

第十四条社团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校将予以注销:

1、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和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

2、损害学校形象或会员利益的;

3、未按要求进行年度注册的;

4、连续6个月未开展活动的;

5、会员人数不足20人的。

第十五条社团被注销后,其挂靠单位和理事会主要干部应主动配合校团委、校学社联开展责任追究、财物清查等工作。

第四章社团会员及干部管理

第十六条我校所有学生社团的会员必须为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学生可自愿选择参加社团,一人同时参加的社团数量最多不超过3个。

留学生参加学生社团须在校国际合作交流处留学生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所有社团会员由校团委统一发放《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会员证》。

会员应于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周内(九月初)持《社团会员证》到所在社团进行注册。

未按时进行注册或三个月以上不参加社团活动的会员,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社团会员可通过在校学社联网站留言或以信件、来访等方式向校团委、校学社联反映所在社团有关情况或对社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校学社联进行调查、核实后,于7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复。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的日常工作由社团理事会具体负责。

理事会的干部职数一般不超过5人,其中会长1人,理事长一名,副会长1-2人,理事若干,且理事人数不超过该社团会员人数的10%。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每届理事会任期原则上为一年。

理事会任期届满,应召开全体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会员大会到会人数达社团会员总数的50%以上,选举方视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社团换届选举大会原则上集中在每年5月中下旬至6月上旬进行,其主要议程为:

1、总结一年来社团工作;

2、选举产生新一届社团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新一届社团理事会产生办法:

1、采用理事会提名、会员报名等报名方式,经理事会成员集体讨论,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干部候选人名单。

2、候选人填写《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提名登记表》交挂靠单位;

3、挂靠单位按20%的差额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会员大会选举。

选举的具体安排及候选人情况应于会前上报校学社联;

4、召开社团会员大会,以差额选举的方式选出新一届社团理事会全体干部。

选举结果及时上报校团委、校学社联审批。

第二十三条社团负责人的任职条件:

1、参加本社团的时间达一年以上(新成立的社团除外);

2、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3、思想政治素质好,未受过任何处分;

4、各科学习成绩良好,必修课无重修科目

第二十四条在学生干部培养、评优、综合测评等方面,社团干部与其他学生干部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章社团活动及经费

第二十五条各社团应定期组织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

学校鼓励和支持社团在遵守四项基本原则和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帮助广大同学扩大知识视野、陶冶情操、培养能力、全面发展。

社团活动内容应与社团章程相符,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宗旨,在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的前提下进行,一般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连续6个月没有开展活动的社团,由校团委、校学社联下发文件予以注销。

具体细则参照《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活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一律不得刻印公章。

需要使用公章时,可以申请由上级学社联或挂靠单位加盖公章、予以证明。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经费包括会费、勤工助学经费、社会赞助经费、学校或挂靠单位拨款等。

各社团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办事原则,做好社团经费的使用及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社团会费缴纳工作应按照会员自愿的原则,在会员注册或新会员报名时统一进行。

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免缴会费。

社团会费缴纳最高标准为:

新会员20元/人,老会员5元/人。

如因特殊原因需提高会费缴纳标准,必须先向校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收取。

第二十九条为保证社团经费使用规范、透明,全校学生社团经费原则上统一由校学社联代管,采取专款专用的办法,由各社团凭活动预算表到校学社联财务部领取和报销经费,直至用完为止。

每学期末,校学社联统一公布各社团的经费收支情况。

第三十条各社团经费的使用情况,应每学期向会员公布一次。

具体细则参照《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经费管理办法》。

第六章社团考评及奖惩

第三十一条为加强社团管理,引导社团健康持续发展,推动社团文化建设,校团委、校学社联根据《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年度考评条例》,每学年第二学期的四月份对全校社团进行考评。

考评结果分优秀、达标和不达标三种。

考评得分列前三十名的社团为年度优秀社团,其中得分前二十名的社团通过网上投票、现场答辩等方式评选产生“年度校十佳社团”。

第三十二条对年度考评中未达标的社团,校团委、校学社联将直接注销该社团。

第三十三条校团委、校学社联每年开展“十佳社团干部”、“优秀社团干部”、“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评选活动,以表彰和鼓励为社团发展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个人。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由校团委负责解释,在条例实行过程中,校团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条例进行修改和补充。

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1.2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学社联”)的性质:

学生社团联合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学校团委指导下的学生社团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组织。

第二条学社联的宗旨:

学社联的宗旨是“服务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

第三条学社联工作思路和战略:

学社联的工作思路是“学习型建设、制度化管理、项目化实施、品牌化经营、企业化运作、社会化发展”。

学社联的工作战略是“124”战略,即一制两型四化:

理事制,学习型、创新型,项目化、特色化、目标化、社会化。

第五条学社联活动制度:

学社联的活动制度是项目制,项目制是学社联和学生社团活动的根本制度,各级学生社团组织必须坚持和发展项目制。

第六条学社联负责制度:

学社联实行委员会负责制,学生社团委员会委员会全权负责学社联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学社联文化理念和精神:

学社联文化理念是“自主、团队”,在自主中寻求团队,在团队中发展自主;既包括个人的自主融合在团队的合作之中,又包括社团作为团队本身的自主性。

学社联的精神是“风雨无阻”:

面对困难,迎难而上;克服困难,提升自我;超越困难,实现价值;在自我与团队的合作中前进,推动校园文化建设,提高自我综合素质。

第八条学社联的任务:

(一)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院学社联分会及其活动。

(二)负责服务、指导、管理和监督各学生社团及其活动;

(三)进行学生社团登记、注册、成立、合并和注销等工作,审批各学生社团工作计划,检查和督促计划的落实;

(四)为各学院分会、学生社团之间的联系和交流搭建平台,为学生社团提供各种信息和活动机会,组织统一的联合行动。

第九条本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校规校纪,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进行。

第二章会员

第十条学社联实行团体会员制。

根据《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在我校登记注册的学生社团可成为学社联的成员,我校所有学生社团的会员必须为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

学生可自愿选择参加社团,一人同时参加的社团数量最多不超过3个。

留学生参加学生社团须在校国际合作交流处留学生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通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的权利;

(三)在遵守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和本会章程的前提下,以服务广大同学的成长、成材,服务校园文化建设为目的,按照其组织章程参与、组织形式多样的活动的权利;

(四)有权向学社联反映学生社团内部情况,并获得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及学校有关部门的帮助、支持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严格按照各自章程有序开展活动;

(三)维护本会的名誉和利益。

(四)学生社团成员应积极配合学社联对其所在社团的调查和审核工作。

第三章学生社团

第十三条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性质:

学生社团是在学校党委领导、校团委指导和管理下的,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和愿望自发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学生课外组织。

第十四条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合法地位的取得:

(一)须具备明确的章程,规定其名称、宗旨、性质、任务、组织原则、组织机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活动规范等,要有会员30人以上,聘有指导老师指导社团工作;

(二)须有利于良好的校风学风建设;

(三)必须在学社联登记注册,并成为其成员,接受其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十五条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的变更:

学生社团成立、注册、注销、复活、合并、解散等,必须遵照《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成立、注册、注销、复活以及合并的规定》,成立相关筹备小组,向学社联申请,报校团委审批备案,公文公布成立后,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的权利:

社团一经批准成立,就享有独立的合法地位;有权按照相关规定招收和管理会员;通过审批后,有权独立的开展各项活动;有权开展社团间的交往;有权享受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供的各项服务;有权对学社联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的义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拥护共产党的领导;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校规校纪;学生社团必须有一定的宗旨和目标;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管理,支持其开展的工作;学生社团必须向学生会员提供相应的服务;学生社团必须接受财务和活动监督。

第十八条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与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关系:

学生社团原则上是学生社团联合会的会员,即享受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监督其工作;又必须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指导和管理。

具体见《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活动管理条例》、《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财务管理条例》、《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活动保障基金条例》、《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宣传管理办法》、《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发展评价办法》、《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及学社联分会管理处罚条例》等条例。

第十九条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工作制度和活动制度:

社团的工作制度实行社长负责下的理事制度,但各社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内部管理体制合理设置;各社团的活动制度均实行项目制,必须以落实项目制为目标。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聘请指导老师或顾问,须由该社团向相应团组织报批,后报学社联备案。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会员证,印章的制作:

(一)学生社团会员证必须经过校团委和学社联批准,并由学社联监制,备案;

(二)学生社团不得擅自刻印公章,必须统一使用“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或学院团委,学社联分会公章。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经费:

(一)学生社团于招新时向新会员收取20元,老会员收取5元作为学生社团活动经费;

(二)学生社团活动经费只能用于正常的社团活动,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财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干部:

(一)学生社团干部指学社联干部,各学生社团负责人;

(二)社团干部享受学生干部待遇,各学生社团社长为各学院学社联分会委员,通过培训和考核后,统一颁发聘书;

(三)社团干部必须做到: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热心社团工作,愿意为社团,为会员服务,并有足够的能力负责起社团的工作;

3、专业学习成绩较好,严于律己,以身作则,能够处处起模范带头作用;

4、正确处理好集体与个人,学习与工作,奉献与索取的关系。

(四)社团换届工作必须遵守《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选举换届管理规定》相关要求。

第四章学社联分会

第二十四条学社联以学院为单位下分设20个院学社联分会,分别为文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外国语学院、新闻与传播学院、资源与环境学院、历史文化学院、数学与计算机科学学院、教育科学学院、生命科学学院、化学化工学院、物理与信息科学学院、旅游学院、医学院、树达学院、音乐学院、美术学院、体育学院、工学院、法学院、商学院。

第二十五条院学社联分会参照学校相关规定,对分会委员会和学生社团进行服务、指导、管理和监督,院学社联分会对院团委负责,对校学社联负责。

第二十六条为方便校院二级管理,院学社联分会参照校学社联部门设置,必须设置以下职能构置:

秘书处、主席团、团工委、办公室、外联部、活动部、财务部、监察部、宣传部、和发展规划部。

第二十七条院学社联应认真履行职责,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和社团的运作,进行相关材料整理、财务审批和监督、活动审批和指导、活动监察和指导、外联监督、社团宣传审核、会员权益维护等工作。

具体安排详见各部门工作条例。

第二十八条院学社联接受校学社联指导和监督,评优参照《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分会评价办法》,院学社联分会有权对校学社联工作提出意见和看法,有权要求校学社联提供相关帮助。

第五章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二十九条校学社联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会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是学社联的最高权力机构。

(一)学生社团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学社联主席即委员长提议,并得到常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二)学生社团代表大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三)学生社团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四)学生社团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审议学社联的工作报告;

2、讨论和决议学社联的工作方针与任务;

3、修改和通过学社联的章程;

4、选举产生学社联主席团即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学社联委员会是学社联在学生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最高权力机构。

(一)学社联委员会由当选委员组成,每届任期一年。

当选委员由主席团全体成员、校学社联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各院分会主席组成。

学生社团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它的任期相应改变;

(二)学社联委员会每届任期内至少应举行三次全体会议;

(三)学社联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

  (四)学社联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席团召集和主持;

(五)主席认为必要时,对于需由学社联委员会决定的个别事项,可以召集学社联委员会开会议决;

(六)学社联委员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

(七)学社联委员会的职权是:

1、在学生社团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贯彻执行学生社团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讨论和决定学社联有关工作,制定学社联的各项工作条例;

2、筹备和召开学生社团代表大会;

3、负责学生社团干部的管理及培训工作;

4、选举产生学社联常务委员。

第三十二条主席团成员即常务委员由学社联委员会选举产生,进行分工,具体管理学社联各方面工作。

第三十三条学社联实行委员会领导下的主席团负责制。

(一)学社联主席在常务委员中产生,实行驻会制度;

(二)学社联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1、在学生社代表大会和学社联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决定学社联的重大事项;

2、筹备和召开学社联理事会会议;

3、提议讨论任免学社联各直属机构负责人;

4、审议和批准学社联各职能部门的工作报告;

5、审批及监督学社联及各社团经费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六章直属机构及职能

第三十四条学社联设秘书处,秘书处下设主席团、团工委、监察委员会、社团文化传播中心,主席团下设办公室、发展规划部、活动部、财务部、宣传部、编辑部、记者站、师大社团网工作站八个常设职能部门,监察委员会下设监裁部等职能部门。

第三十五条学社联设秘书处,学社联秘书长由校团委老师担任,其余职位由全校公开竞选提名,委员会讨论,秘书处审核决定。

第三十六条学社联秘书处下设主席团、监察委员会、社团文化传播中心,主席团下设活动部、财务部、宣传部、编辑部、记者站、发展规划部、办公室七个常设职能部门,监察委员会下设监裁部等职能部门。

分工负责学社联的工作及各社团的日常活动。

秘书处秘书长设1人,主席团设主席1人,副主席4人,监察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3人,社团文化传播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2-3人,各部门设部长1名、副部长2-3名,各院分会主席为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七条秘书处的主要工作职能:

全面指导监督学社联的整体工作,制定社团发展思路和方针,宏观调控学社联和社团的发展。

第三十八条主席团的主要工作职能:

全面主持学社联的整体工作,制定年度计划,并围绕本年度的发展方针进行全盘统筹规划,领导组织实施委员会及主席团的工作决议,包括工作方针、工作管理制度等,学院分会主席负责学院分会各项工作。

第三十九条团工委的主要工作职能:

管理和监督社团团支部的建立和团日活动的进行,发挥共青团的育人作用。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推动学生社团的科学发展。

第四十条监察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能:

在“以会员权益为中心;以会员发展为中心;以社团发展为中心”的工作宗旨的指导下,对全学社联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对社团活动进行指导,以保证学社联活动正常、公平、有序的开展。

具体职能:

会员权益的维护、社团活动的监察、社团干部的监督、学社联系统评优等工作。

具体见《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监察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四十一条社团文化传播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能:

秉承“传播社团文化,打造优质学社联”的理念,构造社团与社会组织合作平台,走社团社会化路线,实施“企业引进来,社团走出去”的战略,实行“以社团传播中心为纽带,社团全方位运营”的体制。

坚持经营品牌化,运作企业化,发展社会化的工作路线,进一步服务社团,活跃社团,维护社员的利益。

具体见《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社团文化传播中心工作条例》。

第四十二条办公室的工作职能:

联系秘书处、主席团、监察委员会、社团文化传播中心、各部门、学社联分会及社团之间的枢纽。

具体职能:

日常管理、档案管理、文件管理、会议管理和学习讨论等日常工作。

具体见《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工作条例》。

第四十三条发展规划部的工作职能:

监督指导全校社团各项事业发展和整体形势规划,制定全校社团大体发展格局、全面解决社团在活动开展中遇到的困难,以做到社团又好又快发展。

具体职能:

负责社团成立、注册、分类、注销、合并,社团骨干培训,社团发展推荐会,社团发展圆桌会议,社团发展论坛,《社团年度发展报告》,《社团发展指南》,社团指导老师聘任等工作。

具体见《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发展规划部工作条例》。

第四十四条活动部的主要工作职能:

推进社团活动规范化、特色化、项目化、品牌化,促进社团活动质量提升为目标。

具体职能:

社团活动管理指导、品牌活动整合、项目化和理事制的推广等工作。

具体见《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活动部工作条例》。

第四十五条财务部的工作职能:

指导、监督、管理学生社团联合会和各学生社团财务及财产设施管理,为社团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财务保障。

具体职能:

社团会费管理、社团活动保障基金管理、校学社联费用管理、社团财务骨干培训等工作。

具体见《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部工作条例》。

第四十七条宣传部的工作职能:

管理和指导社团社团宣传工作的重要职能部门,旨在帮助和解决社团宣传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困难,促进社团宣传工作顺利开展。

具体职能:

社团宣传月,社团宣传骨干培训,社团刊物审批及网站与管理,社团海报管理,照片管理,学社联网站维护,《社团影响力报告》撰写与发布。

具体见《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宣传部工作条例》。

第四十八条编辑部的工作职能:

编排社团平面宣传媒体《社团时讯》,为社团宣传搭建平台,沟通社团组织内部交流,弘扬社团精神,扩大社团对外影响。

具体职能:

负责《社团时讯》编排和发放、深度采访和报道、《社团指南》编写等工作。

具体见《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编辑部工作条例》。

第四十九条记者站的工作职能:

提高学社联及各社团活动宣传力度,通过通讯、专题、评论等新闻形式来提高学社联、社团的影响力,指导和协助各社团做新闻宣传工作,并在保持鲜明正确的政治立场前提下负责处理好对外宣传和对内引导的关系。

具体职能:

记者培训管理、新闻采写、学社联网站维护、优秀典型挖掘和采访报道、社团文化评论等工作。

具体见《湖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联合会记者站工作条例》。

第五十条师大社团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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