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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对我国关于网络支付的主要法律规定进行梳理。

  第四,对我国若干网络支付模式的基本法律展开分析

  第五,对关于我国网络支付法律环境提供建设性的思考和建议。

  第一个问题,网络支付所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分为三大类

  第一类:

是通过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网络支付服务中的法律问题。

  包括:

  一、第三方支付撇太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法律地位和主题资格问题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行为规范和权利义务。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法律责任

  四、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问落支付服务于相关的法律关系。

  对于银行支付法律中的,各国都有规定,银行的法律地位,银行与用户之间开展网络支付服务之前也应该有一些相关的约束,规范的角度和层面还是比较多的,涉及的一些特殊问题主要包括机器系统的故障,电子信息的错误,以及未授权的支付命令,而涉及第三方的支付平台和交易双方的支付平台是目前突出的法律问题。

  国内支付宝的协议中也比较明确,是由浙江支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支付服务,包括担保服务和中介服务,这是支付宝从定位上避免自己说自己是一个金融服务可能带来的风险。

如何看待第三方支付平台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网络交易的法律性质,我们认为从各个银行法来看,如果提供结算业务和存贷款业务来确定银行的标准,商业银行法标准,商业银行根据本法和公司法办理结算业务的企业法人,这是我们国家商业银行法对银行的基本定义,银行的存贷款业务是银行的独立业务,第三方支付存在了吸引存贷款的业务,但这不是独立的业务,最后还是要通过银行来完成的,只是附属于银行结算来产生的,只是代替银行发售信用卡的行为,第三方支付人并不代表银行,不应该对它加以规范,从它成立的条件,技术安全的保障,风险的防范措施,和用户权利义务的划分,法律义务的承担,我们认为还是有必要规范的,从目前的第三方交易平台和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应该说不能成为法律的行为,并不等于不需要规范的必要。

  总之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支付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电子支付业务存在很强的业务性,有的银行已经有很多的网络公司出现,银行也在一定程度上鼓励这样一些公司的发展。

国家也正在积极考虑第三方支付平台,我们看到它积极的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看到它存在的一些风险,这些风险一旦发生作用,情况也将是非常严重的。

  第二类:

电子货币的法律问题。

目前我们国内电子货币存在很多的法律地位,包括电子货币的范围,电子货币的监管与规范与电子货币的安全性问题。

  第三类:

网络是安全的法律问题。

一、虚假支付网站的问题刚才赵博士也说了网上钓鱼的问题也是法律问题,包括一些非法的网站盗取用户资金的行为,这种行为影响是非常恶劣的,但是从电子签名的角度讲,如果作为电子签名前提的有效工具,可以避免这种行为。

  二、第二个方面也是比较大的方面,就是网络支付证据认定的问题。

刚才尹处长也说了电子签名的案例,利用手机原信息认可了她的法律效力,但是堪忧的说,法官说一方面数据电文可以认定为证据,但是还存在其它证据的问题,这说明还没有认可独立的法律地位,这需要法律、司法环境的进一步完善。

  网络环境中的数据电文能否被认定为有效力,需要几个方面的认定,一个是数据电文被认定为其中的证据,第二,数据电文事先必须得到用户的同意,第三,《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有一定的适用范围,涉及到不动产、人身、婚姻方面也不完全适用。

如果存储的数据电文不能丢失,如果丢失还可以恢复的才可以被认可。

在保存数字电文的时候同时也要同时把数字电文生成的时间同时记录下来。

电子签名需要身份认证,在传统过程中,需要通过安全可靠的办法进行传输,这是法律所要求的。

这方面有很多的具体的法律问题,就是网上支付具体认证的法律问题,我们结合具体的应用领域还有很多的细节需要注意,否则数据电文能不能作为证据会称为相当棘手的问题。

  三、电子认证的法律问题。

这在网络认证比较突出的,在我们国家,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中明确,本法所十月的电子认证服务是能够提供的公众服务。

判断这个问题的时候,它那种行为是不是属于公众服务活动。

它是在客户范围中的,这需要他和客户有一个明确的协议约定,如果同意这种行为,那么还是存在的,如果不同意这种行为,需要有一份电子认证。

  四、网络支付责任承担的问题。

如果发生黑客袭击,系统故障,这时候是商户自己倒霉还是银行承担损失呢?

在美国明确了安全程序的标准规定,如果做到了安全程序的标准,就可以免予部分责任,比如说网络提供者可以承担什么义样的义务。

  第二个问题是国外网络支付法律规定现状。

  我这里罗列了一下,美国的情况、欧盟的情况、澳大利亚等国家的情况。

美国出台相关法律政策比较早,规定也比较严。

  第三个问题,关于我网络支付的主要法律规定。

  第一,网络支付相关规定,包括《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电子支付指引》等等。

  第二,银行卡相关规定:

比如说《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等。

  第三,相关《电子签名法》与相关规定。

  第四个问题,若干网络支付模式的基本法律分析。

现在主要面临的是7大问题,包括法律地位问题、与各方的法律关系问题、法律责任问题,交易保护问题,消费者保护问题等。

  第五,关于我国网络支付法律环境建设的思考。

目前的法律空白和需要修改的法律还有很多,需要我们有建设性的思考。

  现在这些问题很多,但也同时也意味着这个行业发展很快,电子商务和网上支付的关系问题非常值得我探讨,如果说电子商务是信息流、资金流、物流三种结合的方式,网上支付可以认为是资金流的信息化,这样三流合为二肯定会优化资源配置。

我们认为这方面应该得到多方面的重视,即使现在得到了很多的重视也是不够的,以前认为电子商务只是网上营销的手段,现在发现它已经演变成全新的工具,以前我们认为电子政务的时候,只是认为网上办公,或者网上办公自动化,现在变成行政管理体系和行政思维的工具,这一点互联网所带来的影响,随着时间的推移所爆发出来的影响力,无论怎么高估也不为过,从这一点来讲我们要正面去关注它。

谢谢大家!

文章二:

阿里巴巴支付宝蕴涵的法律问题(电子商务法律的缺陷)作者:

天使海豚,发表于2006-03-04,东南律师网

支付宝认证服务是由浙江支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安部门联合推出的一项身份识别服务。

支付宝认证除了核实身份信息以外,还核实了银行账户等信息。

通过支付宝认证后,相当于拥有了一张互联网身份证,可以在淘宝网上进行交易。

支付宝的流程是这样的。

1、买家向支付宝付款,支付宝通知卖家发货(注意:

这时货款在支付宝,并不直接给卖家)。

2、卖家发货,并将凭证通知支付宝,支付宝转告买家,并等待买家确认收货。

3、买家向支付宝确认收货,并同意支付宝向卖家放款。

所以,当你发现收到的货品有问题,可以要求退货和退款。

并及时与卖家沟通物的解决方案。

因为有了支付宝这第三方的介入,也就确保了交易的安全性。

但是,因为这三个步骤不是同步进行的,所以大家就会发现:

在客户通知支付宝给卖家放款之前,实际上是有一笔资金存储在支付宝之中。

而淘宝在全球每天都会有两千万的顾客,假设这两千万的顾客每个人都买了20块钱的物品,已经把钱汇到支付宝上,但还没收到货物,也就是说这个时候这四亿资金还在支付宝上面,没给卖方。

由于淘宝每天都会有这么多的客户,也就是每天都会有4亿的资金凝集在支付宝上,形成它的固定资金。

并且,有的客户会有一种心理,当他们熟悉支付宝之后,如果发现货物有问题的时候,他们也不会急着就把钱给退回来。

因此,凝集在支付宝上的资金会大于4亿,而且会越来越多。

这些资金原则上淘宝是不能随便支配的。

但因为它相当于不动资金,所以淘宝实际上可以任意的使用它。

这也就是淘宝不收取交易费用而仍然可以运营得很好的一个原因。

但是,淘宝它自己本身不是上市公司也不是金融机构,却可以融资这么多。

这里面很多值得让人思考。

是不是应该有一种法律来规范一下类似支付宝这样融资的行为?

或者规范一下这些资金的使用规则?

因为,我们或许会有这样的设想,如果淘宝用这些进行一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那会发生什么样的后果呢?

它不是金融机构,中央银行不能控制它;

它也不是类似保险机构的带有金融性质的组织,银监会也不能左右它;

另外也没有法律上的约束。

因此,淘宝不就可以用这些钱做任何它想做的事吗?

我想,这应该是中国电子商务法律上的缺陷。

不知道大家对此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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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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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 

  为规范电子支付业务,防范支付风险,保证资金安全,维护银行及其客户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支付业务健康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现予公布。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引导电子支付的健康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确保银行和客户资金的安全,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客户)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

  电子支付的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

  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客户和社会公共利益。

  银行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电子支付业务的,其合作机构的资质要求应符合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银行要根据公平交易的原则,签订书面协议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第四条 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应在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账户),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规定。

  第五条 电子支付指令与纸质支付凭证可以相互转换,二者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 本指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发起行”,是指接受客户委托发出电子支付指令的银行。

  

(二)“接收行”,是指电子支付指令接收人的开户银行;

接收人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指电子支付指令确定的资金汇入银行。

  (三)“电子终端”,是指客户可用以发起电子支付指令的计算机、电话、销售点终端、自动柜员机、移动通讯工具或其他电子设备。

  第二章  电子支付业务的申请

  第七条 银行应根据审慎性原则,确定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客户的条件。

  第八条 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银行应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一)银行名称、营业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条件;

  (三)所提供的电子支付业务品种、操作程序和收费标准等;

  (四)电子支付交易品种可能存在的全部风险,包括该品种的操作风险、未采取的安全措施、无法采取安全措施的安全漏洞等;

  (五)客户使用电子支付交易品种可能产生的风险;

  (六)提醒客户妥善保管、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电子支付交易存取工具(如卡、密码、密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等)的警示性信息;

  (七)争议及差错处理方式。

  第九条 银行应认真审核客户申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的基本资料,并以书面或电子方式与客户签订协议。

  银行应按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妥善保存客户的申请资料,保存期限至该客户撤销电子支付业务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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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

45:

关于第三方支付模式的探讨

作者:

四川师范大学阅读次数:

21

随着网络经济时代的到来,电子商务已经成为商品交易的最新模式。

电子商务运作模型和业务流程中的三个环节——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是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关键。

作为中间环节的网上支付,是电子商务流程中交易双方最为关心的问题。

如果这个环节不能解决,那么真正实现电子商务就成为空谈,就没有电子商务得以顺利发展的基础条件,使得电子商务快捷便利的优势大打折扣。

根据2006年1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在京发布的“第十七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05年12月31日,我国上网用户总数约为1.11亿,根据报告数据分析,我国的网上购物大军已达到了2700万人,网上支付的比例增长至61.5%。

用户认为目前网上交易存在的较大问题是商品的品质、卖家的诚信和安全性问题。

而第三方支付平台正是满足了网上交易的商家和消费者对信誉和安全的要求应运而生的。

1第三方支付模式

1.1第三方支付模式概述

“第三方支付”是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独立机构,采用与各大银行签约的方式,提供与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的交易支持平台的网络支付模式。

在第三方支付模式中,买方选购商品后,使用第三方平台提供的账户进行货款支付,并由第三方通知卖家货款到账、要求发货;

买方收到货物,并检验商品进行确认后,就可以通知第三方付款给卖家,第三方再将款项转至卖家账户上。

1.2第三方支付交易流程

第三方支付模式使商家看不到客户的信用卡信息,同时又避免了信用卡信息在网络多次公开传输而导致的信用卡信息被窃事件,以BTOC交易为例的第三方支付模式的交流流程如图1所示:

(1)客户在电子商务网站上选购商品,最后决定购买,买卖双方在网上达成交易意向;

(2)客户选择利用第三方作为交易中介,客户用信用卡将货款划到第三方账户;

(3)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客户已经付款的消息通知商家,并要求商家在规定时间内发货;

(4)商家收到通知后按照订单发货;

(5)客户收到货物并验证后通知第三方;

(6)第三方将其账户上的货款划入商家账户中,交易完成。

1.3第三方支付的特点

(1)第三方支付平台提供一系列的应用接口程序,将多种银行卡支付方式整合到一个界面上,负责交易结算中与银行的对接,使网上购物更加快捷、便利。

消费者和商家不需要在不同的银行开设不同的账户,可以帮助消费者降低网上购物的成本,帮助商家降低运营成本;

同时,还可以帮助银行节省网关开发费用,并为银行带来一定的潜在利润。

(2)较之SSL、SET等支付协议,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操作更加简单而易于接受。

SSL是现在应用比较广泛的安全协议,在SSL中只需要验证商家的身份。

SET协议是目前发展的基于信用卡支付系统的比较成熟的技术。

但在SET中,各方的身份都需要通过CA进行认证,程序复杂,手续繁多,速度慢且实现成本高。

有了第三方支付平台,商家和客户之间的交涉由第三方来完成,使网上交易变得更加简单。

(3)第三方支付平台本身依附于大型的门户网站,且以与其合作的银行的信用作为其信用依托,因此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够较好的突破网上交易中的信用问题,有利于推动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2第三方支付的问题分析

2.1法律问题

在网络支付中,支付双方与第三方支付服务商达成合意,是一种典型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

但是由于涉及到用户资金的大量往来和一定时期的代管等类似于金融业务,就必然引起行政监管的介入,以避免出现没有监管私自使用资金的风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对于银行提供网络支付系统服务中的法律问题,各国一般都有相应的银行法律,对银行的法律地位、银行与用户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相关问题都有明确的规定。

但第三方支付平台在网络支付中的法律地位等问题,是目前政府、企业和用户都较为困惑的。

这些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提供支付服务的背后,聚集了大量的用户资金或者发行了大量的电子货币,从某

42:

第三方电子支付集体盘整

《中国计算机报》2006-8-15

  关键字:

电子支付外资银行

  近来频频参加电子银行与第三方电子支付论坛的中国光大银行网络银行处副处长魏建祥对记者感慨。

在他看来,过去的几十年间,IT技术尤其是网络对银行的业务产生了革命性的推动作用,电子银行业务迅速发展。

  而随着WTO框架下的金融开放,外资的进入、优势企业的全面介入以及主管部门监管政策的不确定性,如何参与竞争是刚刚获得初步发展的第三方支付厂商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

  中外银行展开争夺

  从去年开始,已经有大量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并获得央行主管部门批准经营人民币业务,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也进一步扩大,从原来的13个城市扩大到20多个城市。

  中国银行提供的一份调研报告指出,报告称,随着人民币业务的逐步放开,首先,通过并购、入股等方式进入中国银行业,外资银行进一步弥补了在华的营销渠道“短板”;

其次,外资银行会更加致力于中间业务全面竞争:

在结算、代理、个人理财等方面的竞争将加剧。

其中,结算业务正是中间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而基于网络技术的结算可以加快用户的资金周转效率。

  来自赛迪顾问的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国内网上银行业务达49.1万亿元,到2005年,该数字已高达72.6万亿元。

截至到2005年底,个人网上银行用户已达3460万户,交易额也从2004年6000亿元增长到2.4万亿元,增长率为300%。

另外一组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中国规模最大的50家商业银行中设立银行网站的已有37家,提供网上银行业务的有25家。

而到目前为止,已有花旗、汇丰、东亚、德意志等数十家外资银行获准在华开办网上银行业务。

  这一增长势头显示了在网络技术的推动下,企业和个人都开始利用网络进行清算和支付。

而无论是在银行还是第三方支付公司,外资的大规模进入已经势不可挡。

对于银行来说,基于网络的结算业务将大大提高其效率和效益,并大大扩展其业务范围,网络支付的巨大需求量使得中资银行再也不能忽视这一利润。

  易观国际分析师马凌表示:

“目前,中国银行业的支付结算系统主要包括:

四大国有银行内部的全国电子资金汇兑系统、邮政汇兑系统、银行卡授信系统、全国电子联行系统(EIS)、同城票据交换清算所(LCH)。

在这五套目前还相对独立的处理跨行支付系统间,后两者将被央行的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收编’,形成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

由央行提供技术支持的小额支付系统继去年在天津、福建两地试点运行后,北京、海南、甘肃成为第二批试点地区,并计划在全国开通。

  马凌同时认为,在面向消费者的电子支付结算市场,支付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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