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与侵权责任法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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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动物致害的民事责任中,只有饲养人和管理人存在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
5.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应当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对)
二、简答题(每题8分,共40分)
1、简述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过错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过错,但是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致人同一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须为多人。
第二,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过错或者虽无共同过错,但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具有共同关联性。
即主体的复数性;
主观过错的共同性;
行为的共同性;
结果的同一性;
责任的连带性。
2、简述侵权责任法中几种归责原则的含义及其适用。
过错责任:
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过错原则的适用:
除了法律特别规定,都应适用过错责任;
对过错的举证和证明,一般由受害人举证或证明,加害人无须证明无过错。
无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无过错责任并不是绝对责任,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案件中,损害行为人可以主张法定的不承担责任或减轻责任的事由。
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责任原则,指在当事人双方在对造成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不补偿又显失公平时,由法院根据公平观念,在考虑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受损害轻的当事人对受损害重的当事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前提是双方当事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
3、简述医疗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及与其他产品责任的关系。
1、须有缺陷产品
构成产品侵权责任的首要条件,是产品缺陷。
照各国的一般解释,产品缺陷,是指产品缺乏人们期待的安全性。
我国产品质量法将它定义为"
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
。
我国产品质量法和世界各国产品责任法,均将产品投入流通前的缺陷和科学上能发现的缺陷作为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其他缺陷,为免责的范围。
2、有损害事实存在
即产品因缺陷造成了人身及其他财产的损害。
如果产品有缺陷,但并未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或者仅造成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均不构成产品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生产者或销售者仅按法律关于瑕疵担保责任的有关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的责任。
3、存在缺陷具有过错
此种过错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4、须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产品的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产品缺陷是原因,损害事实是结果。
确认产品责任的因果关系,要由受害人证明。
在证明中,对于高科技产品致害原因不易证明者,可以有条件地适用推定因果关系理论,即受害人证明使用或消费某产品后即发生某种损害,且这种缺陷产品通常可造成这种损害,可以推定因果关系成立,转由侵害人举证证明因果关系不成立。
证明属实的,则否定因果关系要件。
对于缺陷产品的免责事由,应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4、简述侵害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构成侵害肖像权的民事责任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须有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
(2)须未经自然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
5、简述侵权责任加害行为的分类及特征。
一、侵权行为的分类
1、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
2、单独侵权与共同侵权。
3、积极侵权与消极侵权。
二、侵权行为的特征
(1)侵权行为是一种单方实施的事实行为。
侵权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且侵权行为所引起的民事法律后果并不是当事人所预期的,因此,侵权行为属于事实行为。
(2)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的违法性及时违反法律的规定,为法律所不许,其实质就是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3)侵权行为是加害于他人的行为。
侵权行为的对象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利益。
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物权,继承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一般不包括债权。
除民事权利以外的其他合法利益,也属于侵权行为法保护的范围。
(4)侵权行为是应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
侵权行为是一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这种法律后果就是侵害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案例分析(每题20分,共40分)
1、案情介绍:
某日周某驾驶一辆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在超车过程中不慎将在道路右侧正常行驶的孙某的北京现代撞损。
经交警认定周某超速且为无证驾驶,周某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1)、简述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归责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机动车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
对机动车之间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时适用过错相抵,按照双方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若周某驾驶的汽车是从刘某处借用的且刘某明知周某为无证驾驶,则孙某可否向刘某请求赔偿?
为什么?
可以。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果机动所有人出租或出借时明知机动车辆有缺陷而仍然出租、出借,或明知承租人或借用人不具备使用、驾驶车辆的资格或技能以及承租人或借用人租赁、借用时有酒驾、毒驾等法律禁止行为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被认定为“有过错”。
刘某明知周某为无证驾驶而出借车辆,为“有过错”。
(3)、若周某驾驶的汽车是从王某手中买的报废车,则孙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由周某和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也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4)、若周某肇事后逃逸,则孙某的损失应当由谁赔偿?
若周某的车参加了强制保险,责孙某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
若未参加强制保险,孙某人身伤亡的抢救等费用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案情介绍:
甲物流公司负责乙食品厂食品的仓储与配送。
2011年6月,甲物流公司员工肖某前往丙超市送货,途中因担心堵车来不及接小孩放学,便给自家保姆董某打电话,让董某代其接小孩,董某应允。
董某在去接肖某小孩的路上不小心撞伤许某,许某花费医药费1.5万元。
肖某按时将货送至丙超市,卸货之时,突然从楼上掉下一个烟灰缸,将肖某头部砸伤,送至医院花费医药费若干。
后经查,当日该楼上住户大部分家中无人,有可能致害的只有两家且家中均有人,但这两家人都不承认是自己的责任,又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责任。
3天后,顾客杨某在丙超市购买了一盒由乙食品厂生产的豆制品,全家人食用后发生了严重腹泻,医院诊断为食物中毒。
经检验,该豆制品细菌严重超标。
后查明,该豆制品系甲物流公司在丁仓库仓储过程中,由于仓库停电导致冰柜不制冷,使豆制品腐败变质,但甲物流公司送往丙超市验货时尚难以分辨结合所学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有人认为分董某与肖某之间所形成法律关系的为劳动关系、也有人认为为代理关系,还有人认为是劳务关系,结合所学知识,判断董某与肖某之间所形成法律关系性质,并说明理由.
肖某与董某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肖某:
雇主,董:
保姆。
肖某:
接受劳务;
董某:
提供劳务。
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本案中肖某与董某不属于劳动关系,因为劳动关系必须有一方是单位,且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本案中肖某与董某也不属于代理关系,因为代理关系属于受人之托,替人办事,须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方发生法律行为;
本案肖某与董某也不属于承揽关系,因为承揽关系是定作人向承揽人交付物件,承揽人向定做人交付所完成的工作成果。
(2)、许某的医药费应由谁承担?
董某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因为过失撞伤许某,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8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本案应由肖某承担侵权责任。
(3)、本案XX牌轿车的生产者甲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
《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据此可知,产品的生产者承担的产品责任,不以生产者有过错为必要,故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4)、张某及其家人请求赔偿的范围包括?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44条规定: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杨某及其家人可以向乙食品和丙超市请求赔偿,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