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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审批人:

(编制企业技术人)

审批日期:

年月日

第一篇项目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不断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部《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广州市建筑条例》和《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责任制》等规定,结合项目部实际,制订本责任制。

第二条凡在项目部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必须遵守本责任制的规定。

本责任制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装修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修葺工程、拆卸工程、市政工程以及其它土木工程。

第三条项目部、施工队、施工班组等,依此责任制对建设工程的安全负责。

第四条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有效控制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明确项目部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无重大安全事故,年轻伤频率控制在18‰以下,年度重伤人数为0,年度死亡人数为0,定期组织职工健康检查,控制和消除职业病,争创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地。

第二章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架构

第六条 项目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架构如下:

项目部

专业施工队

或班组

第三章项目部及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其他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七条项目部的安全职责

(一)执行安全责任制,落实各种安全保证措施,将项目部安全生产指标(目标)分解落实到施工队或班组;

(二)项目部在开工前向所辖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安全前提条件的书面资料;

(三)项目部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充分识别可能的危险危害因素,制订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包括:

“三宝”的使用以及对“洞口、临边、过道顶”的防护等),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内容和重大的危险危害因素,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

(四)项目部按有关技术安全和防护的规定组织施工,不使用不合标准的防护器材、机具和材料;

(五)项目部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在特殊作业环境对作业人员采取劳动保护措施;

(六)项目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施工活动对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人员造成损害;

(七)项目部按规定对工程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和管理;

(八)项目部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按规定提取并保证专款专用;

(九)项目部书面记录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安全检查、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隐患整改、安全教育等重要安全管理活动;

(十)项目部按部就班收集、编制、整理安全资料,及时送审,竣工验收之前办理安全评价。

(十一)结合项目实际,编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十二)加强对分包单位管理,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第八条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一)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本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及时主持编制和实施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

重点关注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

高支撑模板系统、塔式起重机、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及人货梯等安拆、外墙脚手架、临时用电、深基坑支护、爆破施工、拆卸施工等。

要求编制工作主动及时,编制内容齐全、有针对性。

并提请集团公司总部直接责任人对实施情况组织相关验收;

(三)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与施工队负责人或班组长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将安全责任合理分解,实现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目标;

(四)每周组织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

(五)每月组织对劳务工人进行安全纪律教育;

(六)对专业分包单位实施总包责任管理,掌握分包单位的专业资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等材料,过程监管到位;

(七)每周向集团公司总部汇报工作,确保安全管理信息渠道畅通;

(八)在发生伤亡事故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抢救受伤人员,及时按法规规定报告上级并保护现场;

(九)健全项目施工安全资料管理,及时形成阶段性文档。

第九条项目副经理的安全职责

(一)全面执行项目经理的安全指令;

(二)落实工地的安全投入,保证安全措施到位、有效;

(三)组织工人队伍(班组)的安全学习、安全会议、安全交底、安全考核;

(四)组织进行施工设备的安全检验或验收;

(五)负责准备办理工人社会保险(特别是工伤保险)有关手续资料;

(六)负责及时发放工人工资、补贴到位,收集并上交工资单据;

(七)负责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

(八)发生事故时,负责落实事故报告、应急救援、保护现场、善后处理,配合调查工作。

第十条项目部施工员的安全职责

(一)在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领导下,对负责施工区域的安全负责;

(二)在贯彻执行上级制订的安全措施中,结合负责施工的工程特点,做好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

根据施工技术措施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以书面方式,逐条向班组进行交底,履行签字手续,确保施工安全;

(三)经常检查工人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的情况,坚决制止不顾人身安全,违章冒险蛮干的行为;

(四)每日参加施工队或班组的安全检查,对负责施工区域的问题要及时负责纠正,并填写施工日志;

(五)对施工现场搭设的脚手架、钢井架、安装的塔吊、人货梯和其它电气机械设备等安全防护装置,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六)参与每周对工人班组进行的安全教育;

(七)协助收集和填写相关安全资料;

(八)发生工伤事故后要保护好现场,及时向上级报告,救护好伤员,参加事故处理,并填好工伤事故登记表,认真贯彻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项目部安全员的安全职责

(一)在项目部和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督促本项目的施工队或班组员工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安全法规及企业制订的安全规章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制止,纠正和向领导及时汇报;

(二)参加制订本项目部承担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向班组逐条进行交底、验收和履行签字手续;

(三)监督、维护一切安全设施设备、防护用品、警示标志等,督促工人正确使用、维护,不准随意拆改;

(四)参与对工人班组进行的每周安全教育;

(五)每日进行安全检查,填写安全员工作日志;

(六)对不安全的作业要求要敢于提出意见,并有权拒绝违章指令;

(七)发生伤亡事故,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立即上报;

(八)督促班组工人在作业时严格做到“眼观六路、安全定位、措施得当、安全操作”;

(九)协助收集和填写相关安全资料。

第十二条项目部材料员的的安全职责

(一)选择或督促选择合格分供方采购材料及防护用品,并对材料及防护用品的安全性能指标进行检查,确保合格;

(二)协助办理见证取样、送检,确保使用合格产品;

(三)合理安排保管和堆放材料,使之符合安全要求和消防规定;

(四)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并责令纠正。

第十三条项目部机电管理员的的安全职责

(一)对施工的机电设备进行管理,落实机电设备的维修、保养、使用及验收等情况,确保安全运转。

特别对塔式起重机、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及人货梯等提升设备,在委托专业安装队伍安装后,主动向有关部门办理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并按公司设备管理要求挂牌标示;

(二)对工地的临时用电进行管理,遵守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施工前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

一个工地采用同一系统如TN-S系统供电,用电线路采用“三相五线制”,线路整齐、严格分色、规范架设或敷设,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合理配置,电器搭配规范、协调,保证按“一机、一闸、一漏保、一箱”原则用电等。

施工过程不断维护临时用电系统,确保安全供电;

(三)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并责令纠正;

(四)服从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安排,配合各级对工地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整改措施,协助健全安全管理资料。

第十四条项目部保卫员的的安全职责

(一)协助做好施工人员的法规教育;

(二)落实工地保卫制度,督促值班保卫人员坚守岗位,保卫工地财产,维护工地治安,做好保卫记录;

(三)对工地动火进行管理,在合法动火的前提下,跟踪监督,落实“八不、四要、一清理”措施;

(四)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并责令纠正;

(五)服从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安排,配合各级对工地进行安全检查;

(六)遇有危险紧急情况,立即报警并采取应急保护措施。

第四章分包单位、施工队负责人或班组长的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分包单位的安全职责

(一)集团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安全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二)分包单位除自身健全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外,还应当服从发包单位的项目安全监管,对不服从监管的分包单位,发包单位有权实施清退;

(三)分包单位提供专业资质证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等材料,满足合法分包条件。

(四)分包单位必须配置足够的资源,工人持证上岗,设备验收合格,材料安全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五)管理好分包的专业工程,实施定期安全检查、安全教育,采取措施实现专业工程的安全目标。

第十六条 专业施工队负责人或班组长的安全职责

(一)专业施工队负责人或班组长要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领导本班组安全作业;

(二)专业施工队负责人或班组长接受安全交底并向组员传达,带领施工队或班组认真贯彻执行,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三)班前要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改进措施;

(四)组织施工队或班组每日安全自检活动,开好班前安全生产会;

(五)特种作业的班组长,必须禁止无合格证工人上岗,对持合格证上岗者必须保证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六)发生工伤事故要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第五章建设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十七条重大事故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十八条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在法定的时间内向集团公司(或项目工程管理二部)、监理、建设单位报告,并由公司领导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区或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及其它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事故发生地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填写《事故快报表》,按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事故快报表》应符合规定的格式。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应当立即到位,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

第二十一条重大事故发生后,集团公司各级领导应该立即组织调查,并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对事故责任者的认定应当按照严格责任原则,即事故有关各方不能证明自己充分履行了本责任制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即应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调查人员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人员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调查工作结束后,听候安全监督机构出具事故调查报告,听取调查报告的对事故处理意见、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公司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六章违反职责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包括分包单位)违反职责的处理办法,具体详见《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责任制》和有关法规规定。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对违反职责的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以事实为依据,给予教育或处分(处分包括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情节严重者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

(二)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事故的;

(三)发现有事故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的;

(四)因工作懒散、不守上下班纪律、上班过程擅自脱离岗位而发生事故的;

(五)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或者嫁祸他人的;

(六)对批评或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违反劳动纪律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七)不执行监管人员和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限期整改的安全隐患和治理尘毒作业的要求,造成事故或使员工继续在尘毒作业的环境下从事生产,导致职业病的;

(八)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安全缺陷,或没有安全防护装置造成事故的;

(九)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故后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二篇项目管理目标的考核办法

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把安全生产贯穿于整个施工过程,做到全员、全面、全方位的安全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省市有关规定,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使安全管理目标的实施、实现安全生产,针对项目管理的安全绩效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及有关规定制定,适用工程项目及作业班组安全管理目标的考核。

第二条安全管理目标考核实行分级考核制度,总部负责对项目经理、项目部考核,项目经理负责对各施工作业班组考核。

第三条安全管理目标的考核采用日常考核与定期安全检查考核相结合,集团公司总部每季度、项目部每月进行一次考核,班组每周进行检查汇报安全绩效,考核结果实行逐级审查,逐级上报。

第四条考核指标分为:

1.伤亡指标:

年度死亡人数为0,年度重伤人数为0,年度轻伤频率控制在18‰以下。

2.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考核分为:

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同“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第五条集团公司每季度、项目部每月统计安全管理目标考核结果,项目部要利用黑板报或图表在工地登记。

第六条奖罚:

1.年度内每次考核中伤亡控制指标,低于指标、安全指标、文明施工目标达到合格(或优良、双优)工程项目,作业班组、项目参建人员均可入围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评定。

2.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的工程项目及作业班组,要限期整改并达到目标要求,如限期内仍达不到目标要求的工程项目,作业班组除要通报批评外,还要进行扣发奖金或罚款等处罚。

3.第二次考核仍然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人员,作业班组长视情节轻重给予撤职、调换岗位、降级使用、扣发奖金或罚款等。

第七条在限期整改期内或由于责任过失造成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除追究其个人责任及经济处罚外,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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