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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税务注销先后

工商税务注销先后

  篇一:

个体工商户注销流程及注意事项

  个体工商户注销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情形:

  1、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更换业主);

  2、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吊的;

  3、因其他原因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被收缴的;

  4、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

  二、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所需资料:

  1、相关租赁凭证、租赁合同及承租发票;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原件及CA证书;

  4、国地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5、近三年财务报表及记账凭证;

  6、公章及刻章备案登记卡;

  7、缴税单据(银行缴税流水单);

  8、已核销发票及未核销发票;

  9、成立时的相关章程(若有就要提供);

  10、社保相关资料(有缴纳社保金的个体户才需提供)。

  三、个体工商户注销流程:

  注销国税税务登记证--注销地税税务登记证--注销营业执照--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若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则需注销),注销完毕。

  *通常个体工商户是无开户银行基本户的,因此不需注销银行账户。

  四、注意事项:

  个体工商户注销通常是不需要提供中介出具近三年注销清税报告的,但在实操中对个体工商户其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是查账征收的则可能涉及要出具注销清税报告。

  本文作者简介:

潘宇斌先生,会计学博士、MBA毕业,高级会计师,执业注册会计师,中国会计学会和广东会计学会高级会员,曾任广东省大型国企财务总监和监事会主席,现任广州博达财税公司董事长兼总裁。

  篇二:

注销税务登记流程及所需资料

  注销税务登记流程及所需资料

  一、办理条件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企业办理地税注销税务登记提供资料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应当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复印件留存税务机关,复印件一律用

  A4纸):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决定注销的法律文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或《核准变更税务登记通知书》复印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解散公司的决议、人民法院的裁定复印件等);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4.清算报告(依法应当清算的纳税人);

  5.《清缴税款情况报告表》;

  6.发票购领簿、未使用的发票;

  7.税务登记表;

  8.国、地税检查结论;

  9.其他。

  二、个体办理地税注销税务登记提供资料(复印件一律用A4纸):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发票购领簿、未使用的发票;

  4.税务登记表;

  5.国、地税检查结论;

  6.其他。

  三、企业注销税务登记流程

  1.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缴纳所欠税费款、滞纳金、罚款,并要进行财产清算,制作清算报告,缴纳财产清算时发生的各种税费,

  填写《清缴税款情况报告表》报送主管地税机关。

  2.税务所对纳税人提交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清算报告、《清缴税款情况报告表》及相关注销资料进行初审。

  3.税务所负责查验其发票使用情况,缴销纳税人未使用的发票、收缴发票购领簿,并将相关情况填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缴销发票情况栏目中,同时在“金税三期”程序中做相应处理。

然后进行注销评估或转综合业务一科进行选案检查。

  4.税务所负责检查注销的。

税务所要按照规定开展注销纳税评估,经税源监控科审批后,将评估意见填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审批意见栏同时将注销资料报综合业务一科。

综合业务一科对《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收缴注销企业的税务登记证件。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经局长审批同意后,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程序进行完毕。

税务所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文书。

  5.检查科负责检查后注销的。

经综合业务一科选案同时把注销资料转交检查科检查组,检查科应按规定时限开展检查。

检查科依检查流程处理结案后,在《注销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包括检查人员两人、科长、局长),然后将《检查结论》复印件随同之前移交的注销材料一并返回综合业务一科存档。

综合业务一科对《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的相关情况进行审核,并收缴注销企业的税务登记证件,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文书,注销税务登记程序进行完毕。

  四、个体注销税务登记流程

  1.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结清所欠税费、滞纳金、罚款。

  2.税务所对纳税人提交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注销资料进行初审。

  3.税务所负责查验其发票使用情况,缴销纳税人未使用的发票、收缴发票购领簿,并将相关情况填入《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缴销发票情况栏目中,并收缴税务登记证件,同时在“金税三期”程序中做相应处理。

  4.管理员审核通过后,将《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上报税务所所长审批。

所长同意的报送局长审批,不同意的退回税收管理员。

  5.《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经局长审批同意后,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程序进行完毕。

  6.税务所通知纳税人领取审批文书。

  五、企业办理地税注销税务登记相关事情说明

  1.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依法进行清算并结清税款,否则不予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的纳税人,在办理地税税务登记的注销手续时,应当持国税税务登记注销手续办理。

国税税务登记未注销的,地税税务登记不予注销。

  3.对下列情况,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原税务机关应先为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然后通知纳税人再到新地址所在地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税务登记:

  

(1)个体工商户变更为企业的;

  

(2)个体工商户变更负责人的;

  (3)纳税人将生产经营地址迁移至原主管税务机关管辖区之外且工商部门已办理变更登记的。

  4.对设有分支机构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注销问题。

对设有分支机构的纳税人,无论分支机构是否独立纳税,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先注销分支机构税务登记,后注销总机构税务登记。

  5.对在外区、县(市)已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注销问题。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在其全部临时税务登记注销后,再办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注销手续。

在临时税务登记未全部注销前,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为其办理税务登记的注销手续。

  篇三:

会计必须了解的税务注销

  会计必须了解的税务注销

  税务注销大体分为两种情形:

解散和变更;自然注销的方式不同,其税务处理也就大不相同。

下面,从税务注销涉及情形、法律依据、注销流程、特别注意事项这几个方面来进行汇总分析。

  一、涉及情形

  

(一)解散式税务注销

  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

  注:

财产清算时,固定资产的处置、剩余财产的分配及个人所得税的统算。

  

(二)变更式税务注销

  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

  注:

无需财产清算,只需做单纯税费清算注销。

  二、法律依据

  

(一)时间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6条(强调注销的时效性)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2.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二)内容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注销的具体情形)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三)义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要求结清“两不相欠“)

  1.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2.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三、注销流程

  (本文只针对税务注销流程进行分析,公司工商、银行等注销流程请查阅相关资料。

  

(一)缴销国地税发票

  由企业财务人员完成;账务清算处理即将完成或完成后不再使用发票即可进行。

  

(二)出具税务注销报告(最复杂、最耗时环节)

  税务师事务所完成报告出具,公司财务人员配合提供财务资料;账务清算处理完成后即可进行。

  (三)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1.资料准备齐全(申请审批表+股东会决议+税务注销报告+发票领购簿及缴销结果+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即可分别向国地税办理;

  2.提交资料后约20个工作日,以取得税务注销通知书为准。

  四、特别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亏损弥补

  1.针对解散式税务注销

  注销后就不存在以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自然就不存在亏损弥补。

  2.针对变更式税务注销

  所谓变更,就是公司名称、公司住址、公司经营地点发生改变,能否进行亏损弥补,关键看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登记号(申报系统)是否改变,如果改变,就不能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1.针对解散式税务注销(抵扣行为中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的通知》规定,对纳税人倒闭、破产、解散、停业后销售的货物,应按现行税法的规定征税。

对纳税人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2.针对变更式税务注销(抵扣行为延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规定,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按照相关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理,但因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在迁达地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予以保留,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继续抵扣。

  迁达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迁出地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其迁移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三)清算期清算

  1.针对解散式税务注销

  根据《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企业的解散,意味着对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资产负债、剩余财产需要进行一一清算处理。

  2.针对变更式税务注销

  所谓变更式税务注销,不符合《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相关条件,不满足清算期清算的要求;简单理解,“变更”只是涉及到地域性的税务问题,生产经营活动还将继续,最关键的是纳税义务还将发生。

只是由于地域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国地税)发生变化,需要对其税务进行清算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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