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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量清单

2013工程量清单

1总则

1.0.1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活动。

1.0.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4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1.0.5不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设工程,应执行本规范除工程量清单等专门性规定外的其他规定。

1.0.6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1.0.7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活动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

1.0.8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计价活动,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工程量清单

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2.0.2招标工程量清单

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

2.0.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投标文件中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对其的说明和表格。

2.0.4综合单价

完成一个规定计量单位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

2.0.5工程量偏差

承包人按照合同签订时图纸(含经发包人批准由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实施,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工程量之间的偏差。

2.0.6暂列金额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

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0.7暂估价

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2.0.8计日工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约定的综合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2.0.9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分包,发包人自行采购的设备、材料等进行保管

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2.0.10安全文明施工费

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在合同履行中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

外环境等所采用的措施发生的费用。

2.0.11施工索赔

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损失,按合同约定或法规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从而向对方提出补偿的要求。

2.0.12现场签证

发包人现场代表与承包人现场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作的签认证明。

2.0.13提前竣工(赶工)费

承包人应发包人的要求,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缩短产生的,应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

2.0.14误期赔偿费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计划进度施工,导致实际工期大于合同工期与发包人批准的延长工期之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赔偿损失发生的费用。

2.0.15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根据本企业的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而编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等的消耗标准。

2.0.16规费

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2.0.17税金

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

2.0.18发包人

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19承包人

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20工程造价咨询人

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21招标代理人

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2.0.22造价工程师

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23造价员

取得《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在一个单位注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

2.0.24招标控制价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

2.0.25投标价

投标人投标时报出的工程合同价。

2.0.26签约合同价

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的合同总金额。

2.0.27竣工结算价(合同价格)

发、承包双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确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工程变更、索赔和价款调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3一般规定

3.1计价方式

3.1.1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3.1.2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3.1.3招标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3.1.4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1.5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3.2计价风险

3.2.1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例如:

除了××以为由建设单位承担,其余全部由施工单位承担

3.2.2下列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应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

3.2.3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并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中没有约定,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按下列规定实施。

1.材料、工程设备的涨幅超过招标时基准价格5%以上由发包人承担。

2.施工机械使用费涨幅超过招标时的基准价格10%以上由发包人承担。

3.2.4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3.2.5不可抗力发生时,影响合同价款的,按本规范第9.11条的规定执行。

4招标工程量清单

4.1一般规定

4.1.1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人编制。

4.1.2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4.1.3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工程量、工程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4.1.4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4.1.5编制工程量清单应依据:

1本规范和相关工程的国家计量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4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5拟定的招标文件;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其他相关资料。

4.2分部分项工程

4.2.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4.2.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4.3措施项目

4.3.1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

4.3.2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列项。

4.4其他项目

4.4.1其他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暂列金额;

2暂估价:

包括材料暂估单价、工程设备暂估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

3计日工;

4总承包服务费。

4.4.2暂列金额应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4.4.3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根据工程造价信息或参照市场价格估算;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分不同专业,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4.4.4计日工应列出项目和数量。

4.4.5出现本规范第4.4.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补充。

4.5规费

4.5.1规费项目清单应按照下列内容列项:

1工程排污费;

2社会保障费:

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3住房公积金;

4工伤保险

4.5.2出现本规范第4.5.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的规定列项。

4.6税金

4.6.1税金项目清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4.6.2出现本规范4.6.1条未列的项目,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列项。

5招标控制价

5.1一般规定

5.1.1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5.1.2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5.1.3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

5.1.4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和复核。

5.1.5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时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5.2编制与复核

5.2.1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

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

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

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的,参照市场价;

8其他的相关资料。

5.2.2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计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拟定的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拟定的招标文件没有明确的,应提请招标人明确。

2、拟定的招标文件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5.2.3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拟定的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本规范第3.1.2和3.1.4条的规定计价。

5.2.4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暂估价中的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暂估价中的专业工程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有关计价依据确定综合单价计算;

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列出的内容和要求估算;

5.2.5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计算。

5.3投诉与处理

5.3.1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5.3.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书面投诉书,包括以下内容:

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2.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

3.相关请求和主张及证明材料。

投诉书必须由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

5.3.3投诉人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5.3.4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的投标人。

2.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5.3.1条规定的。

3.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3.5.2条规定的。

5.3.5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决定受理投诉后,应在不迟于次日将受理情况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6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

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5.3.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投诉的十天内完成复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并作出书面结论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

5.3.8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

5.3.9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修改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的,且最终招标控制价的发布时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足十五天的,应当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6投标价

6.1一般规定

6.1.1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6.1.2除本规范强制性规定外,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及其招标工程量清单自主确定报价成本。

6.1.3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1.4投标人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

6.1.5投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结合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所列的措施项目进行增补。

6.2编制与复核

6.2.1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

1本规范;

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4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7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8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9其他的相关资料。

6.2.2分部分项工程费应依据招标文件及其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确定综合单价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综合单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费用。

2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提供了暂估单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按暂估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6.2.3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投标时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按本规范第3.1.2条的规定自主确定。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本规范第3.1.4条的规定确定。

6.2.4其他项目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1暂列金额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2材料、工程设备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专业工程暂估价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金额填写;

4计日工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项目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总额;

5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内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确定;

6.2.5规费和税金应按本规范第3.1.5条的规定确定。

6.2.6招标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的项目,投标人均应填写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未填写单价和合价的项目,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其他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之中。

竣工结算时,此项目不得重新组价予以调整。

6.2.7投标总价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7合同价款约定

7.1一般规定

7.1.1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

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7.1.2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7.1.3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当采用单价合同。

合同工期较短、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完备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7.2约定内容

7.2.1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计划,使用要求等;

3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4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5施工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6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违约责任以及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他事项等。

7.2.2合同中没有按照本规范第7.2.1条的要求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本规范的规定执行。

8工程计量

8.1一般规定

8.1.1工程量应当按照相关工程的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8.1.2工程计量可选择按月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在合同中约定。

8.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8.2单价合同的计量

8.2.1工程计量时,若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8.2.2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

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将核实计量结果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进行核实的,则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报告中所列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8.2.3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双方均同意核实结果时,则双方应在上述记录上签字确认。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派人参加计量,视为认可发包人的计量核实结果。

发包人不按照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派人参加计量,计量核实结果无效。

8.2.4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其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

发包人收到书面意见后,应对承包人的计量结果进行复核后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对复核计量结果仍有异议的,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8.2.5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后,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

发承包双方应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

8.3总价合同的计量

8.3.1总价合同项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工程计量的形象目标或时间节点。

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8.3.2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发包人提交达到工程形象目标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的报告。

8.3.3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

对其有异议的,应通知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

8.3.4除按照发包人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9合同价款调整

9.1一般规定

9.1.1以下事项(但不限于)发生,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1.法律法规变化;

2.工程变更;

3.项目特征描述不符;

4.工程量清单缺项;

5.工程量偏差;

6.物价变化;

7.暂估价;

8.计日工;

9.现场签证;

10.不可抗力;

11.提前竣工(赶工补偿);

12.误期赔偿;

13.施工索赔;

14.暂列金额;

15.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9.1.2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现场签证、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上相关资料,若承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

9.1.3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如有疑问,应向承包人提出协商意见。

发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报告之日起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发包人提出协商意见的,承包人应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其核实,予以确认的应书面通知发包人。

如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的协商意见后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意见已被承包人认可。

9.1.4如发包人与承包人对不同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只要不实质影响发承包双方履约的,双方应实施该结果,直到其按照合同争议的解决被改变为止。

9.1.5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若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

9.1.6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9.2法律法规变化

9.2.1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9.2.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不予调整合同价款。

9.3工程变更

9.3.1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此时,该项目单价的调整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招标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非招标工程: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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