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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J2ME的Java手机软件开发

广州开发区、萝岗区财政国库管理

制度改革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广州市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建立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为基础、资金拨付以国库集中支付为主要形式的财政国库管l理制度,确保财政资金及时拨付,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政监督管理,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区级财政国库制度改革的财政性资金的支付管理,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三)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

(四)其他纳入改革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纳入改革的财政性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支付和清算。

第四条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

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特设专户。

在一段时间内暂保留预算单位基本账户。

第五条区财政局是设立和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各类银行账户。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开发区、萝岗区代理支库(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区代理支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对国库单一账户和代理银行的管理监督。

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是办理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财政性资金支付及相关业务的具体执行机构,负责配合区财政国库管理机构管理区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并进行相关的会计核算。

第六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由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令,并同时通知人民银行区代理支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开户行,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等,下同)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具体程序是:

预算单位根据经批复的财政预算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附表1)报区财政局审核批复。

预算单位凭批复计划向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提出用款申请,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根据财政预算指标以及区财政局批复的用款计划和相关要求,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向代理银行发出支付令并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区代理支库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开户行发出支付信息,代理银行通过财政零余额账户将资金划拨到收款人或用款人的银行账户,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清算。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由财政局根据管理需要和预算单位实际情况,授权预算单位或通过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在批准的项目和用款额度内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具体程序是:

预算单位根据经批复的财政预算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区财政局审核批复后向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下达预算单位授权支付的月度用款限额。

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将各预算单位授权支付额度通知代理银行和预算单位,并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区代理支库。

已纳入区会计集中核算的预算单位的用款由预算单位或通过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在批准的月度用款额度内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令,未纳入区会计集中核算的预算单位自行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令,代理银行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中向收款人或用款单位支付资金,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清算。

第七条财政预算经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拥有相应的财政资金使用权,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并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的监督。

第八条预算单位按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并根据经批复的用款计划使用财政性资金。

第九条财政性资金按财政预算、批复的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规定的程序支付。

第二章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使用和管理

第一节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的设立

第十条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零余额账户(包括预算内资金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外资金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由区财政局负责按规定程序在银行开设。

第十一条一个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已纳入区会计集中核算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经区财政局批准后由各预算单位在代理银行开设。

未纳入区会计集中核算的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需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代理银行开设,并按规定办理预留印鉴手续。

第十二条需要开设特设专户的预算单位,由预算单位向区财政局提出设立账户申请,经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区管委会批准或授权区财政局批准,由区财政局在代理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

第十三条考虑到预算单位在资金和账户管理上还需要一个过渡阶段,除国家、省、市、管委会另有文件规定开设的账户外,在一段时间内,经区财政局批准后可暂时保存一个“基本账户”。

第二节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国库单一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一)国库单一账户为国库存款账户,由区财政局国库科使用和管理,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财政预算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与上级财政之间的收付活动,与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按日进行清算。

(二)该账户按照收入和支出设置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帐,按政府预算收支科目进行核算。

(三)代理银行按日将支付的财政性资金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中国人民银行区代理支库向区财政局国库科提供国库单一账户的收支报表,并与之核对库存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四)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与国库单一账户的资金清算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区代理支库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一)财政零余额账户由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使用和管理,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记录、核算和反映实行直接支付方式的财政性资金活动,并由代理银行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实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清算。

(二)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分别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清算。

第十六条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一)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由区财政局国库科使用和管理。

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与财政预算外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

(二)该账户收支分别按预算单位和资金性质设置分类账,并按会计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开户银行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和区财政局要求,办理预算外资金支出清算业务,并向区财政局提供预算外资金专户支出报表。

第十七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一)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已纳入区会计集中核算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由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或预算单位使用和管理,未纳入区会计集中核算预算单位的零余额账户由预算单位使用和管理。

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视不同资金性质,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区财政局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专户进行清算;营业中单笔支付额100万元以上的,实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清算。

(二)该账户可以办理转帐、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税金、公务车加油费、粤通卡费、住房货币补贴等费用及经区财政局批准的其他款项,但不得违反规定向预算单位其他账户和其他单位账户划拨资金,并严格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执行。

(三)代理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和区财政局有关财政性资金银行清算办法的规定办理清算。

第十八条特设专户的使用和管理

(一)特设专户由区财政局或预算单位使用和管理,其中已纳入区会计集中核算预算单位的特设专户由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统一使用和管理。

该账户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经各级政府批准或授权区财政局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活动,用于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二)该账户按资金使用性质设置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进行核算。

(三)预算单位未经区财政局同意,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与本单位的其他银行账户资金相互划转。

(四)代理银行按照区财政局的要求和账户管理规定具体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

第十九条预算单位基本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预算单位经区财政局批准后可保留一个“基本账户”,纳入区会计集中核算预算单位的“基本账户”由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统一管理和使用,未纳入区会计集中核算预算单位的“基本账户”由其自行管理和使用,该账户用于核算经财政部门批准的财政性资金、预算单位日常预算执行活动中的一些暂收、暂付等临时收支往来款项、非财政性资金收支活动,以及预算单位历年结余资金。

第二十条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实行财政审批和备案制度。

(一)财政审批与备案事项

属于财政审批的事项:

新成立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预算单位根据中央、省、市文件要求开立或变更银行账户;预算单位由于机构调整、迁移、合并等原因变更开户银行或银行账号;预算单位撤销银行账户;其他需财政部门审批的事项。

属于财政审批事项的,预算单位应填写《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申请表》(附表2)送区财政局国库科。

属于财政备案的事项:

预算单位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或开户银行名称;其他不需报财政部门审批的变更事项。

属于财政备案事项的,预算单位应填写《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备案表》(附表3)送区财政局国库科。

(二)报批、备案手续

1、报批手续

(1)预算单位在区财政局国库科领取《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申请表》。

(2)预算单位的相关表格、文件依据复印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送区财政局国库科。

(3)已纳入区会计集中核算的预算单位报送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申请表》,由区财政局国库科按审批程序办理后分别送预算单位、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未纳入区会计集中核算的预算单位报送的《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申请表》,由区财政局国库科按程序审批后送预算单位。

(4)预算单位到银行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及时将银行账户开设或变更情况报送区财政局国库科。

1、备案手续

(1)预算单位在区财政局国库科领取《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备案表》。

(2)预算单位的相关表格、文件依据复印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报送区财政局国库科。

已纳入区会计集中核算的预算单位同时将《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备案表》送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第三节账册管理

第二十一条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根据资金的性质分区域设置预算资金支付总账册和预算外资金支付总账册,按预算科目类、款、项以及会计科目分别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的支出活动。

基本建设支出、政府采购支出、专项支出要记录到具体项目。

第二十二条预算资金支付总账册设置一般预算支付分账册和基金预算支付分账册,分别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内资金及政府性基金的支出活动。

第二十三条一般预算支付分账册和基金预算支付分账册分别按预算单位设置明细账册,用于记录和反映预算单位预算资金的支出活动。

第二十四条预算外资金支付账册设置比照预算资金支付账册设置。

第二十五条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按有关规定为纳入区会计集中核算的预算单位设置账册,用于记录和反映各预算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章支出拨付程序

第一节用款计划

第二十六条财政性资金用款计划的种类

(一)按支付方式划分,资金用款计划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

(二)按指标来源划分,资金用款计划分为年初预算用款计划和调整预算用款计划。

(三)按资金来源划分,资金用款计划分为预算内用款计划和预算外用款计划。

第二十七条资金用款计划以批准的财政预算和项目进度为依据,预算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及区财政局规定的统一格式编报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各栏要填报准确,不得漏填和删改。

第二十八条部门预算批复下达前,预算单位根据区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或项目实际进度向区财政局行政事业财务科填报《部门预算下达前项目支出预拨申请表》(附表4)申请用款。

区财政局国库科根据行政事业财务科核定金额下达用款计划。

第二十九条部门预算批复下达后,对于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中的经常性专项支出,由区财政局国库科按年度均衡原则直接编制下达季度用款计划;项目支出中的一次性专项支出、设备购置支出、修缮专项支出由预算单位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报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各项目用款额度按实际情况不够开支时,可在年度预算指标内向区财政局国库科报送追加的用款计划。

第三十条各预算单位用款计划报送区财政局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预算单位依据批复后的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第三十一条临时追加的支出项目,主要包括上级财政部门追加的专项补助、专款、预备费安排的追加支出等项目,区财政局行政事业财务科填制《预算变动通知书》(附表5),分别送国库科、预算单位,对于纳入区会计集中核算的预算单位同时送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预算单位根据《预算变动通知书》随时编制用款计划报区财政局国库科。

第三十二条年度财政预算执行中发生预算单位预算项目之间调增、调减变化时,由区财政局行政事业财务科填制《预算变动通知书》,分别送国库科、预算单位,对于纳入区会计集中核算的预算单位同时送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预算单位根据《预算变动通知书》及时调整本部门用款计划,报区财政局国库科。

第二节财政直接支付

一一般程序

第三十三条预算单位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工资性支出(统发工资)、基本建设支出、政府采购支出、专项支出(包括设备购置专项支出、修缮专项支出、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不涉及提现的专项性公用支出)。

第三十四条预算单位根据区财政局批复的用款计划,填写《预算单位支出报销凭证》(附表6)同时通过网络在国库集中支付软件系统中录入《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附表7),并提供相关资料向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提出支付申请,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审核确认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表8)和《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附表9)分别送中国人民银行区代理支库和代理银行。

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直接支付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并在支付资金次日将支付信息反馈给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第三十五条代理银行依据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项级汇总,并附实际支付清单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三十六条代理银行根据《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办理支付后,将第二、三联送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作为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

第三十七条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记账联做好预算单位的相应会计核算的同时要根据代理银行的回单,记录财政支出明细账,并向区财政局国库科提供按预算单位汇总的支付信息。

第三十八条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发生退票的,由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核实原因后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更正手续;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财政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通知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由人民银行区代理支库恢复相应的财政直接支付额度。

二工资支出

第三十九条工资发放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是指由财政拨款供养行政、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的统发工资及补贴支出(包括岗位津贴、生活补贴、福利性补贴、其他补贴)。

第四十条区人事局按规定审核各预算单位所报人员和应发工资额,并于每月3日(遇节假日提前)前将审核后的工资发放表格、工资数据光盘等资料送区财政局国库科。

第四十一条区财政局国库科按区人事局核定的各预算单位统发工资发放额编制用款计划,于每月6日(遇节假日提前)前将统发工资汇总表及用款计划送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同时向代理银行提供统发工资数据光盘及表格资料。

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于每月8日(遇节假日提前)前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并向人民银行区代理支库签发《财政直接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

第四十二条代理银行按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的支付指令,于每月10日(遇节假日提前)前通过工资零余额账户将工资发放到个人工资账户(统发人员银行卡不在代理银行开户的,到账时间顺延3天),并根据所列代扣款项分别将个人所得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划入区财政局认定的相关账户。

代理银行办理工资支付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个人工资发放单等统发工资资料打印送达各预算单位,并于每月12日、15日(遇节假日提前)前将各预算单位工资、公积金发放情况反馈给区财政局和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第四十三条预算执行中,各单位发生增人增资、减人减资、正常工资变动及补贴变化等情况,预算单位要在每月25日(遇节假日提前)前将变动情况和变动后的人员工资报区人事局审核,区人事局在下个月3日(遇节假日提前)前将审核结果连同正常的当月统发工资资料送区财政局国库科。

三政府采购支出

第四十四条对列入《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服务、货物、工程等项目支出(不包括办公消耗用品采购支出、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采购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第四十五条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填写《广州开发区、萝岗区政府采购项目申请表》(附表10)。

具体操作程序按照《广州开发区、萝岗区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本建设支出

第四十六条区本级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集中支付的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区本级预算管理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等管理,用于基本建设项目(含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投资的资金。

第四十七条基本建设支出具体操作程序按照《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广州出口加工区、广州保税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集中支付办法(暂行)》和《广州开发区、萝岗区财政投资基本建设资金集中支付操作规程(暂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对基本建设项目中属于政府采购的支出,按照《广州开发区、萝岗区政府采购资金直接支付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节财政授权支付

第四十九条财政授权支付适用于未纳入直接支付的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服务购买支出和零星支出。

第五十条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根据批准的预算单位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区代理支库和代理银行签发下月《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附表11)、《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附表12)。

第五十一条代理银行收到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后,在1个工作日内按照《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所确定的各预算单位资金使用额度向预算单位和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附表13)。

第五十二条代理银行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确定的额度内办理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控制预算单位的支付金额,并与国库单一账户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五十三条预算单位根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所确定的额度支用资金。

纳入区会计集中核算的预算单位在授权额度内发生支出时,应填写《预算单位支出报销凭证》并通过网络在国库集中支付软件系统录入《财政授权支付申请书》(附表14),自行或由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审核有关资料后开具支付结算凭证及《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附表15)送代理银行,未纳入区会计集中核算的预算单位自行开具支付结算凭证及《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送代理银行。

《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要填写完整、清楚、印章齐全,不得涂改。

第五十四条代理银行根据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第五十五条代理银行对填写无误的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不得做退票处理;代理银行对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签发的支付指令,不予受理。

第五十六条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以通过转帐或现金等方式结算。

代理银行根据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提出的结算方式,通过支票、汇票等形式办理资金支付。

第五十七条预算单位要从银行支取现金时,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提取。

第五十八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需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可与代理银行签定授权协议,授权代理银行在接到相关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后,直接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划拨资金,并相应扣减预算单位对应项级科目(项目)下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五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区代理支库在《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累计余额限定的额度、根据代理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填制的划款申请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六十条代理银行按规定编制《财政授权支付日报表》(附表16)和《财政授权支付月报表》(附表17)。

代理银行按规定向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报送支出日、月报表,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区代理支库报送财政授权支付月报表。

日报于次日、月报于次月后2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

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于每月15日前向区财政局国库科报送月报表。

第六十一条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因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或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的账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通知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第四章预算结余指标的处理

第六十二条预算单位年终预算结余指标(以下简称结余指标),是指按照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核准预算单位跨年结转使用的指标。

结余指标按区财政局核批的当年预算指标减去当年财政国库已支付的差额计算。

第六十三条年度终了(截止12月31日工作日结束),预算单位和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根据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进行对账,对需结转下年使用的预算指标由预算单位按照区财政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工作要求办理。

第六十四条代理银行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在12月31日全部注销,并在下年度的第二个工作日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注销的明细及汇总情况报送各预算单位及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以作为预算单位年终余额注销的记帐凭证。

代理银行和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预算单位对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数据进行对帐。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六十五条区财政局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实施,统一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二)管理预算指标数(控制数),审核批复预算单位季度分月用款计划。

(三)对预算执行、资金支付、财政决算中的重大事项组织调查;统一管理预算内、外资金和专项资金,负责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及对预算外收支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并编制报表,定期与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中国人民银行区代理支库核对有关资金账户的会计记录。

(四)负责按合法程序选择代理银行的具体工作,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区代理支库协调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代理银行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相关业务工作。

(五)组织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

第六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区代理支库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财政性资金支付的银行清算业务的有关制度;配合区财政局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

(二)为区财政局开设国库单一账户,办理国库单一账户与代理银行的收支清算业务。

(三)监督代理银行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四)定期向区财政局报送国库单一账户的收支报表,并与区财政局核对国库单一账户的库存余额,确保数字一致。

(五)配合区财政局建设财政国库管理信息系统。

(六)配合区财政局制定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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