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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规则的力量

潜规则的力量

2005年12月7日《中国青年报》一则题为《一场被法外力量左右的审判》的系列报道也印证了这一点:

一场审判中的所有人——辩方律师、公诉人、审判长、主审方法院院长都持无罪意见,但受审者周澄最终获刑5年。

在周澄刑满出狱之后,完全出于偶然,他得到了一套与案件审判有关的案卷副本。

这套案卷副本记录了影响决定他命运的那场审判的力量。

而可笑的是,周澄最终被判刑完全是因为上级领导的意见。

核心提示

一场审判中的所有人——辩方律师、公诉人、审判长、主审方法院院长都持无罪意见,但受审者周澄最终获刑5年。

在周澄刑满出狱之后,完全出于偶然,他得到了一套与案件审判有关的案卷副本。

这套案卷副本记录了影响决定他命运的那场审判的力量。

案卷副本,来自主审方法院院长,是这名院长得知自己身患绝症后主动交给获刑者的。

周澄是否有罪在这里似乎已经不再重要了。

那种超越法律左右了这场审判的力量,以及此案折射出的中国司法实践的某种现实困境,才是本案最该得到关注的焦点。

法院院长临终时交给周澄一份档案记录

2001年,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法院院长范玉林知道自己身患绝症,行将不远。

他找到了周澄。

周澄拿到的,是一份有关他案情的档案记录副本。

这份记录副本中,包括有关方面召开的案情讨论纪要等。

把案卷副本交给周澄时,范玉林说:

“在法庭上,我们已经无能为力了。

上面要判几年就是几年,我们已经说了不算了。

这份东西本不应该交给你,但你拿着,将来或许有用。

辩方律师很无奈,有种力量在左右着审判

李肖霖,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1998年12月3日,他受聘为周澄提供法律帮助。

阅卷之后,他马上决定进行无罪辩护。

“案情并不复杂,也不存在什么司法难点,所以当初我们毫不犹豫。

”他对记者说,当时案卷上没有什么能给周澄带来真正威胁的证据,“胜诉的可能性很大”。

检方指控周澄有如下事实:

“被告人周澄于1994年11月,向西安市金属材料公司业务员唐文刚借款300万元用于炒期货,1995年5月18日周澄将炒期货到期的313万元(利息13万元)汇入北京本钢物资销售中心账号,次日提出173万元,用于个人在北京亚运村汇园公寓K楼301室购买三室二厅私房一处。

”……针对这一点,李肖霖当庭辩护说:

首先,周澄借朋友的钱炒期货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所得利息依法也应当归个人所有,在这个款项所有权确定后,其后无论怎样使用这笔钱,无论汇到哪个账号上使用,只要使用目的合法均不可能导致犯罪。

更不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的行为……本钢北京中心在成立之初,没有任何注册资金注入,初始运作费用由周澄自行出资和向朋友借款筹集。

“也就是说,北京中心就没有公款,他怎么犯挪用公款罪呢?

犯罪客体就不存在啊!

”凭李肖霖的经验,他的辩护是有力的,庭审结束后,“公诉方都说辩得不错”。

但最终,他的无罪意见并没有被采纳。

李肖霖对案件审理过程心存疑问,他发现,有一种力量左右着这场审判。

他向记者出示了他当年的工作笔记,上面清楚地记下了一些他认为值得特别注意的事件:

“1999年5月5日,和审判长通电话,她讲该案已向上面汇报。

”“1999年9月20日,周澄的判决今天宣布,法院通知徐凯(周澄本溪的辩护律师——记者注),但没有通知我们。

据知情人士讲,上面非要判,而司法机关则认为无罪,但顶不住上面的压力。

知情人士讲,这些讨论已全部记录在案。

”李肖霖承认,这个案子超出了他作为一个律师的能力范围。

审判长落槌判罪,却一直说判罪证据不足

曾经在法庭上落槌判罪的周澄一案的审判长,在案情报告中认定如下:

周澄所用款项虽是从北京中心账户上划走的,但是那笔款子系被告人炒期货所得。

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子,但在事实上没有归个人使用,是正式挂牌归公家使用,作为办公场所,而且被告人也还没有办理产权证。

退一步讲,即便是登记在被告名下,那也只能是贪污不能是挪用。

被告人周澄犯挪用公款罪证据是不足的。

1999年9月10日,本案合议庭评议。

审判长说道: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澄挪用公款理由不成立。

如果是挪用,也只能是挪用客户款,审计说明可以证实。

“我认为认定被告人周澄犯挪用公款罪的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

”一名审判员则说:

“周澄的这笔款子乃是他以个人名义借的,不能视作公款,虽然后来为本钢办公司买房子,但是不构成犯罪。

”另一名审判员表达了同样的无罪意见。

当年那位公诉人,现主动为周澄写申诉状

滕俭秋,原本溪市平山区检察院起诉科科长,周澄案的公诉人。

现已退休的滕俭秋在平山区司法服务站“发挥余热”。

10月21日,她刚刚从丹东跑案子回来。

一个相当荒诞的事实是,周澄案的起诉状和申诉状同出于她手。

1999年初,她作为公诉方写了起诉状,指控周澄挪用公款,“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周澄出狱后,不在位的她又主动帮他写了申诉状,“请求撤销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法(1999)刑终字第185号刑事裁定”,因为“申诉人的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的犯罪构成要件,不应以挪用公款罪定罪量刑。

”什么原因造成了这样鲜明的前后反差?

面对记者的质疑,滕俭秋毫不避讳自己前后行为的矛盾冲突。

她解释道,“不是说我不在位了,我就说周澄无罪,即便是当时,我也明白无误地持无罪的观点。

但是上面定了调子,说只要证据搞好就行,我们也只好尽量往有罪上靠。

她还说,1998年她去北京做本案的相关调查,有关部门人员陪同前往。

3个人都看到本溪钢铁公司北京销售处的牌子挂在汇园公寓K楼301室的门上。

滕俭秋的结案报告中本来写的也是周澄犯挪用公款罪证据不足,最后版本是硬生生推翻重来的。

事实还是那些事实,就是结论改了。

滕俭秋无奈地说:

“我是公诉人,上面要求公诉他有罪,我就得有力地指控。

即便我不听话,他们换个人不照样?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查处,以“挪用公款罪”被批捕。

周澄:

真是让我跟窦娥似的

让周澄获刑5年的罪名是挪用公款,周澄不服。

出狱至今,周澄已两次提出申诉,但分别被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相继驳回。

10月19日,接受记者采访时,周澄整个人靠在沙发里,面无表情地看着窗外,当回忆到案件的某些关节点时,他会陡然激动起来:

“我怎么可能犯挪用公款罪?

本钢北京销售中心就没有一分公家的钱!

”周澄说,10年以前,他是本溪钢铁公司最好的销售人员之一。

在本钢不投一分钱的情况下,他单枪匹马成立本钢北京销售中心,并且在头一年就卖出4亿元的钢材。

这在当时市场萧条的情况下算是了不起的业绩。

为给北京中心筹措生存资金,他还借鸡下蛋,从朋友唐文刚那里借了300万元到沈阳炒期货,一下子赚了40万元。

问题在于,让周澄赚得盆满钵满的沈阳期货买卖成为不少人的灾难。

1996年4月,周澄参与投资的“辽宁省经协期货公司”已无法向投资人兑现承诺,并且有近10亿元的资金去向不明。

当时正是金融腐败为人们刚刚认识并切齿痛恨的时候,有关文件已经明令要求“查办几件大案、要案”以起震慑作用。

受害者的上访引起了辽宁省有关部门的关注,并且迅速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一干人等进行了调查,其中就有周澄。

但周澄辩称:

“我只是投资者,如果不是拔腿快,我的钱可能也被卷跑了。

说非法集资那也该是辽宁省经协和那个新加坡商人,那个公司是他们的。

”周澄以为,只要按照相关规定把盈利的钱还上,他就“完事儿”。

但是事情并没有像他所期望的那样发展。

周澄的案子后来的重点不再是“期货案”。

这从对他指控的变化上多少可以得到印证,最后,他是以“挪用公款罪”被批捕的,主要罪证也跟买卖期货没有关系,而是他在北京买的一套房子。

“他们告我挪用公款,真是让我跟窦娥似的。

”周澄说,那套房子是他用炒期货本利中的一部分买的,当初的想法是给本钢北京销售中心找个办公的地方,改变自个儿拎皮包跑大街的状态。

“没想到掏自己的钱给公家办事儿还能办出官司来”,周澄说。

据周澄说,他出狱以后,当年审判他案件的人多次递话给他,希望他申诉,并且帮助他介绍了一名有相关经验的律师。

“虽然我可能不是最受罪的——一没死伤,二没得神经病——但我可能不会有机会平反了。

”在监狱待了5年、人生轨道发生了巨变的周澄这样说。

内幕档案

是什么力量在决定判决结果

研究案情的领导纷纷表态

要向上级汇报

1999年9月4日,本溪市平山区法院法官、周澄案审判长向有关领导汇报了周澄的案情。

一名领导当即表态:

事实比较清楚,证据充分,就看怎么认定了。

考虑到社会效果,对经济案件来讲要想证据不拖住脚难度大。

讲政治就判,不讲政治就放人,所以要汇报,审判程序上要加一遍汇报。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副院长发言道:

“如果考虑社会效果可判有罪,但目前的证据定罪欠缺,要不向上级汇报,请领导定。

”到会的另一名领导则要求承办法官:

“不要轻易地把案子推了,没有上级的意见不要下判,要汇报。

然后平山区法院再研究。

审判委员会成员碍于领导意见,通过一审判决5年

1999年9月15日,平山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开会研究此案。

周澄案的审判长首先做了汇报:

上次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被告人周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本案又系(被相关部门)关注的案子,上级法院意见判起刑线5年。

平山区法院院长范玉林发言:

就判5年。

该院副院长沙兆林说:

判5年。

同意上级法院的意见。

其他委员一致同意。

于是,决定被告人周澄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1999年9月17日,该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八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澄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二审合议庭考虑到领导意见,维持原判

宣判之后,周澄马上上诉,但很快被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驳回通知书上写道:

“原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你提不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故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

”一份记录揭示了上诉被驳回的真实原因。

1999年11月2日,就周澄的上诉,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展开二审合议庭评议。

二审审判长张笑威说:

从法理上讲本案我认为被告人周澄不具备挪用公款罪的成立要件,但本案的一审却定了罪。

考虑到本案(被相关部门)多方关注与过问,我同意原审的定罪量刑,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代理审判员马仁凯说:

我认为本案从法理上讲不构成挪用公款罪,但考虑到上面的意见要求,本案是交办的案件,并且提出了主要意见。

故同意主审人的意见。

另一名代理审判员陈长生也考虑到领导及相关部门意见。

合议庭一致意见:

从法理上讲本案的事实不能证明被告人周澄有罪,但考虑到本案是领导过问并关注的案件,而且领导也有具体要求,因此特作出如下意见,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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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内蒙古自治区苏尼特右旗发生这样一桩奇闻:

地方政府竟然以公文的形式向法院提出建议,公然为犯罪嫌疑人说情和庇护(6月23日《中国青年报》)。

被政府说情和庇护的是峰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峰涉嫌非法持有弹药案。

李振峰曾将一箱猎枪子弹交给呼和浩特市一黑社会组织的头目,触犯了刑法和枪支管理法。

6月22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竟收到了所在地政府的“说情书”——《关于对苏尼特右旗峰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峰减轻处罚的建议书》。

该“建议书”中声称,峰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为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和安置农牧民再就业作出了积极贡献,是旗里的重点企业,还曾被盟、旗政府评为明星企业。

因此,建议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对李振峰能够减轻处罚。

 

亨利·史威特案

1926年,美国黑人亨利史威特案枪杀骚扰其住宅的白人,最后无罪判决,从此确立了美国住宅不受侵害以及公民在家中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法律准则。

这也让人想起西方一句经典的话,风可进,雨可以进,私人的房子国王的军队不能进。

亨利史威特案可以说从某个方面印证了上面的话。

由于发展及经济水平的原因,我国公民私权利法律保障仍有一段路要走。

今年八月张剑案仿佛看到了曙光。

辽宁本溪张剑的房子遭当地房产商强制拆迁时,在她喊出“不要动我老婆”仍无效后,进屋拿出刀刺死一拆迁人员,后进京投案自首。

几经周折,各方角逐,利益权衡,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张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其律师事后称:

“虽然留有遗憾,确已殊为不易。

”据某家网站调查显示,被调查中约93.20%认为刺死人的张剑无罪。

亨利·史威特案,为该案辩护的ThomasF.Chawke律师

1926年,美国黑人亨利·史威特枪杀在街对面对他的住宅实施吵闹骚扰的白人里昂·布莱纳,而最终被判无罪,这就是美国著名的亨利·史威特案,使人类的住宅不可侵犯得到了稳固的确立,在家庭受到无限自卫权保护的条件下,美国的社会逐步走向了融合。

无罪判决一举确立了美国的住宅不受侵害以及公民在家中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法律准则。

2008年5月14日9时许,张剑在本溪市明山区天门路长青社区的家中,与前来解决动迁事宜的本溪市华夏集团工作人员发生争执,继而厮打。

在厮打中,张剑拿起炕席下的尖刀朝工作人员胸部、腹部连刺数刀。

”2009年3月底,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为张剑做代理的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令认为,张剑的刺杀发生在暴力侵害、并有可能继续面临暴力侵害的情况下,他是为保护私人财产免受破坏和自己及家人免受人身侵害而采取的自力救济行动,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应免于刑事处罚。

  面对律师的辩护,检察官当庭发表“山水人家”项目是重点工程,是“惠民”工程,要求被拆迁人不要“漫天要价”的意见时,引起旁听席上一片议论声。

2008年8月20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开庭。

庭审结束后,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2009年9月4日,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张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1926年黑人亨利·史威特枪杀骚扰其住宅的白人一案,无罪判决一举确立了美国的住宅不受侵害以及公民在家中行使无限防卫权的法律准则,而张剑案成为中国的‘亨利·史威特案’,奠定中国公民私权利法律保障的基础。

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剑案的判决,是对法治精神的有效实践,可成为中国保护公民私权法治进程中的里程碑。

在法律专家看来,张剑案是新时期拆迁纠纷中杀人没有抵命的首例案件,但其意义并不仅仅在于此,它至少在司法实践层面有效破解了被拆迁户自力救济的方式和程度的司法难题,敲响了暴力拆迁者的警钟。

辽宁本溪一拆迁命案的正当防卫之辩

【《财经网》北京专稿/记者朱弢】拆迁公司人员强行进入被拆迁者家中,并与对方发生冲突;被拆迁者在反抗中将拆迁方一人刺死。

辩护律师认为被拆迁者此种行为行属于正当防卫,而司法机关认为此案涉嫌故意伤害致死。

3月30日,辽宁本溪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这样一起特殊的刑事案件。

今年27岁的张剑系辽宁省本溪市人,其父张志国在本溪市明山区天门路长青社区内拥有一座房屋,张剑与父亲长年居住在一起。

2006年5月,本溪市华厦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华厦公司)计划开发一个名为“山水人家”的别墅项目,并取得拆迁许可证。

张剑家恰位于拆迁范围之内。

但是接下来的两年里,因为无法就补偿安置方案达成一致,包括张剑家在内的多户人家拒绝搬离居住了多年的老宅。

为此,华厦公司曾多次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违规拆迁,据一些拆迁户称,华厦公司甚至使用暴力手段实施野蛮拆迁。

而事实上,本溪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早在2006年12月12日,即向华厦公司下发了《关于立即停止违规拆迁的通知》。

但华厦公司并未按照通知要求停止违规拆迁。

2008年4月30日,华厦公司派人将张剑家房屋中的一间半强行拆除,并打碎全部门窗。

当年5月14日上午,华厦公司主管“山水人家”项目拆迁事宜的王维臣、周孟财带领拆迁人员来到张剑家。

事后,目击事情经过的拆迁户在警方的笔录中称,当时的拆迁人员多达四五十人,手中持有镐把、螺纹钢筋等器械。

拆迁人员来到现场后,约有十人左右强行进入张剑家中。

据张剑的妻子信艳事后回忆,见到王维臣等人进屋后,她抱着十个月大的孩子准备出去躲避,但被王维臣拦住。

随后,信艳被对方中的一人强行拽到屋外,拖拽的过程中,她还被打了几个耳光。

见到妻子被打,当时正在床上的张剑赶忙站了起来,却被旁边数人按倒在床上,反抗中,张剑从床上抄起一把水果刀,向离他最近的人猛扎几刀,随后逃离现场。

事后得知,当时被张剑扎伤的人名叫赵君,为本溪市华厦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与“山水人家”拆迁项目并无直接关系,但王维臣等人事后的口供都称,赵君是与他们一起到张剑家谈拆迁的。

他们在口供中否认曾动手殴打过张剑和他的妻子。

张剑逃走后,王维臣立即组织附近工地的工程车,将张剑家的房屋强行拆除。

两天后,赵君不治身亡。

2008年6月16日,逃至北京的张剑向宣武区公安机关投案。

6月19日,张剑被本溪市公安局刑拘,一周后即被批准逮捕。

2009年3月9日,本溪市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的罪名,将张剑公诉至本溪市法院。

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认为,张剑与前来解决动迁事宜的华厦公司动迁办工作人员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在厮打中,张剑操起炕上的水果刀,向赵君胸部、腹部连刺几刀,致其于两日后死亡。

在3月30日的庭审中,来自北京的辩护律师王才亮和王令为张剑做了无罪辩护。

律师认为,张剑的伤人行为发生在其居住房屋遭受部分破坏,并有可能继续面临暴力侵害的情况下,他是为保护自己的私人财产免受破坏,以及自己及家人免受人身侵害,而采取了自力救济行动,应该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不应对其实施刑事处罚。

该案没有当庭判决。

开庭当日,本溪上百名居民自发前往法院旁听,其中有许多人与张剑一样,属于被拆迁户。

另据《财经》记者了解,张剑的父亲张志国、母亲白艳娇曾多次向本溪市、明山区公安机关提出控告,要求对王维臣、周孟财等人违规强行拆除他们房屋的行为进行惩处,但是至今未获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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