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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要求。

一、当代中国依法治国的现状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核心是完善司法制度,实现司法公正。

改革开放以来,根据实践的发展和需要,我国积极改革和完善了包括侦查、检查、审判和刑罚执行、调整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相互关系已经理顺司法机关内部关系在内的司法体制。

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对刑事诉讼作出了重要的补充修改,取消了收容审查,不再使用免予起诉的规定,不搞“有罪推定”,完善了强制措施,进一步保障诉讼当事人的权利,特别是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管辖和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等,都作了修改补充。

这些规定有利于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工作职能,形成既分工负责,有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有效机制,从而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实现司法公正。

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由于我们坚持邓小平民主法治理论,并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一个完善的立法、公正的司法、严格的执法、深入的普法、有效的法律监督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已初步形成,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一定会在不断深入的实践中逐步实现。

二、依法治国当下所面临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立法方面的问题

立法方面的问题及其成因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点:

一是现行法律中还有部分带有制定当时的计划经济色彩,明显不适应当前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

改革之初的立法基本上属于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

谁让随改革进展颁布了一些与阶段发展相适应的法律,但这些立法中存留了浓厚的时代痕迹,反映了计划经济为主,市场经济为辅,或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特定时期的要求。

在确立了市场经济之后,这些法律显然难以有效调整市场经济。

二是适应市场经济建设的一批急需的法律尚未全面制定出来,在某些方面仍然无法可依。

由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国家是前所未有的事业,我们没有什么经验可以借鉴,因此许多事情都需要摸着石头过河,立法上则表现为滞后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三是有些法律本身不够完备,可操作性差,而且立法冲突现象较为突出。

在我国,由于改革以来大量法律缺位而形成仓促立法,立法机关没有充分间距和充足时间对法律即将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调整手段和后果进行严格周密的研究、分析和预测,因而条文比较粗疏,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内容含混不清,过多依靠执法者的理解和解释。

2.执法方面的问题

尽管我们一再强调构建完善的法律体系的重要性,但我们还应看到社会对法律的需求,并不在于仅仅制定法律和构建法律体系静态模式这一浅尝辄止的目的性,而是在于制定法施治于社会现实生活,充分贯彻和实现立法意图,达到对社会法制化的高效管理。

造成这方面问题的原因有:

第一,来自权利的干预。

第二,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重,极大地干扰了法律的贯彻执行。

第三,执法队伍业务素质不高,深刻地削减了执法质量。

3、司法腐败的问题

由于历史的原因和现实的情况,司法腐败现象在一些政法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

自习近平总书记上台以来,强力打击腐败问题,对腐败官员一一打压,消除腐败来源,加强监督力度。

现实中产生司法腐败的因素极为复杂,就我国情况来看,或许存在如下原因:

首先,是政治经济体制的原因。

其次,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

第三,法律防范系统不严密。

第四,社会价值观念多元化,思想政治工作弱化。

第五,司法体制不完善。

4、法律意识薄弱问题

法律意识对立法、法律适用、守法等环节都起着重大的作用,直接影响法治实现的水平。

然而,我果历史的、现实的、政治经济的、文化与法治环境等多重原因构成的特定国情,决定了我国现实社会中主体的整体法律意识水平不高。

三、继续完善依法治国体系

要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完整与否是一个国家的法律健全与否的前提,如果所立的法非常糟糕或者漏洞很多,不仅会给坏人提供为非作歹的机会,还会使好人无从依法行事。

更重要的是要求所立的法是良好的法,即符合人民的利益、社会的需要和时代的精神的法。

不仅要求立各种各样的法,更重要的是要求所立的法是良好的法,即符合人民的利益、社会的需要和时代的精神的法。

立法时要做到真正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要做到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各项人格尊严、人生自由、民主权利、政治自由、经济权利和其他社会权利。

社会主义法在实质上应当实现人民性、合理性、公正性、合规律性几个方面的深刻统一,这也正是社会主义法的生命力与优越性之所在。

要经由民主的、科学的立法程序制定,这是保障法律科学性、民主性的程序基础。

民主的、科学的立法程序有助于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力量参与立法,广泛集中民意民智,避免立法工作单纯受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驱使,或者完全依领导人个人的意志而立法。

要讲究立法技术,注意借鉴历史上的和国外的立法经验,更要注意总结自己的立法经验。

 

健全民主制度和监督制度。

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要切实做到:

公民的民主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

国家权力的配置,包括中央与地方、领导者个人和领导集体、执政党和国家机构、其他政党和社会组织的关系,都要充分体现民主原则。

人民应能通过法定的民主程序当家作主,进行重大决策,管理国家大事。

司法与执法体制和程序的各个环节,也都要贯彻民主原则,保证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

与民主制度相连的是监督制度。

我国当前应加强对国家权力的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包括舆论监督)。

如果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就难以保证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完全按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办事,也很难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参政、议政的权利。

要继续加强严格的行政执法制度与公正的司法制度。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法定程序实施,严格依法行政;

行政权力不得滥用,必须接受法律的制约;

滥用行政权力造成的损害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予以救济。

同时,还应建立对行政违法责任人的追究制度。

公正的司法制度是对受到侵害的人民权利给予补救的关键一环,也是维护社会公正、保障法律得以正确实施的最后一关。

在健全公正的司法制度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干涉;

司法机关依法享有的地位应当得到保障;

要有公正的审判制度,保证案件的审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建立严明的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要继续培养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我们必须建设一支数量足、素养高的执法队伍,包括公务员队伍、行政执法队伍、法官队伍、检察官队伍。

同时,还要建立从事高质量法律服务的律师、公证员队伍。

所谓素养高,包括三层含义:

一是要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道德素质,要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大公无私、廉洁奉公和具有以身殉法的精神;

二是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避免一些庸才滥竽充数;

三是要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不仅要廉政,而且要勤政。

依法治国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根本大计,是社会政治稳定,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场深刻的变革,是一个渐进的历史进程。

同时,我们还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况仍然相当严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现状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和要求相比还是相当大的差距。

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为增强"

依法治国"

的思想观念,扩大"

的民主基础,完善"

的制度保障,强化"

的监督机制,加强和改善党对"

的领导,做出更大的努力,从而朝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理想目标前进。

【参考文献】

[1]刘红臻.“法治中国建设理论与实践研讨会”综述[J].法制与社会发展.2013(05)

[2]胡建淼.走向法治强国[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2(01)

[3]郑家为.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2001

海南大学2014--2015年度第二学期

学科:

形式与政策

题目:

《由依法治国看当下的中国》

学院:

园艺园林学院

班级:

风景园林三班

姓名:

刘璐莎

学号:

20120210310089

指导老师:

彭发万

日期:

2015.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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