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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护花先进材料

关爱女童你我同在

——河南省女律师协会“护花维权公益行动”事迹材料

近年来,性侵女童的消息不断传来……一起起、一件件,让人震惊,令人愤怒!

她们是孩子,如春日朝阳,应该用绚烂的年华编织美丽的梦想,她们是希望,如蓓蕾待放,需要得到全社会的呵护,帮助她们健康成长!

为呼吁全社会关爱女童,帮助女童远离侵害,河南省女律师协会于2013年8月20日启动“护花维权公益行动”,号召全省律师(重点是女律师)积极加入“护花维权”志愿者群体,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宣传女童自我保护常识,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为遭受性侵害的女童和她们的家庭无偿提供法律帮助。

一、“护花使者”进校园、社区、乡村开展法律宣传。

护花维权活动伊始,全省即有622名律师报名成为“护花使者”。

她们进校园、社区、乡村,以发放护花宣传手册、开展护花维权讲座、解答法律问题等多种形式普及法律知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活动开办至今,全省已有超过1000名志愿者律师参与到护花维权活动中,她们走进百余所学校,发放护花手册20000余份,讲课100余场,受益师生近30000名。

同时志愿者也以结对帮扶的形式向学校捐书、赠送光碟等,对部分困难学生进行捐资。

二、“护花使者”为遭受性侵的女童及家庭无偿提供法律援助。

(一)平顶山志愿者为“陈某某”被强奸、猥亵一案提供法律援助。

该案发生在2011年9月至2014年,平顶山市新城区姬庄小学老师陈凯旋对其担任班主任期间的女同学在教室内多次进行强奸、猥亵,受害人有12名之多,影响恶劣。

接受委托后,志愿者律师们进行了初步沟通,并与承办法官进行深入沟通,做学校工作,给受害人一定补偿,同时,对于被告人对受害人陈某某等遗漏的强奸犯罪提出意见,最终检察院予以追诉。

现案件终结,经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受害人获得学校补偿每人7万元,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起诉,服判息诉。

被告人得到应有的惩罚,判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二)信阳志愿者为“叶子”一案提供法律援助。

息州律师事务所接受息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为李树叶人身损害赔偿一案提供法律援助,根据本案的特殊性,经本所集体研究决定由史志豪主任律师和吴玉娇律师共同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叶子”系二高寄宿学生,不满14周岁。

2013年9月12日夜,夜自习以后“叶子”被校友方世慧(初中同学,关系很好)约出去玩,她被方世慧带到千东路美乐迪唱歌、喝酒,在场的有3个男孩,李忠成(方世慧的老乡)、王朱林、刘鹏辉。

大约有1个多小时,方世慧说喝醉了,不一会便被其男友何俊带走。

撇下“叶子”和3个男孩,他们继续玩了一会,便一起去找方世慧,几个男孩说方世慧在千禧宾馆。

他们到了宾馆后,李忠成就把“叶子”带到一个事先开好的房间,欲行强暴。

“叶子”自知无法从门出去,便借故说去卫生间,看见卫生间有一个窗户,为保贞洁便从二楼窗户跳下去,造成重伤。

后诊断为下肢截瘫。

事发后,“叶子”躺在地上不能动且恳求宾馆老板娘救她,老板娘不但不救,也不报警反而还让“叶子”快点走。

在孤立无援的情况下“叶子”又被李忠成强行抱上冈田带到随缘宾馆二楼,欲对李树叶再次实施强暴,因“叶子”疼痛难忍,不停的哀求,李忠成才放弃其兽行,便打电话让方世慧接“叶子”走,后“叶子”被何俊和方世慧带到县公疗医院救治。

经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鉴于本案涉及未成年女性的特殊性,息州律师事务所指派两名志愿者律师共同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及时与受害者家属碰面了解情况。

经了解得知“叶子”系单亲家庭,早年丧父,家里还有大姐与小妹都在上学,其母无抚养能力,鉴于本案还在侦查阶段,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还无法进入程序,两名志愿者律师就建议其通过诉讼以二高学校及千禧宾馆为被告,看能否先得到补偿款,用于治疗。

后在两名志愿者律师和当事人及二高的共同协调下,由校方出资60000元用于“叶子”的前期治疗。

之后两名志愿者律师协助“叶子”家属找到当地社会组织反映情况,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又通过募捐的形式募得两万多元。

目前该案还在侦查阶段,因李树叶的伤情还未固定,伤情鉴定还没有做,犯罪嫌疑人李忠成、王朱林已被公安局抓捕,另一个男孩目前在逃。

(三)郑州志愿者代理桐柏教师杨士付性侵女童案件。

2013年5月21日,河南桐柏县斗称沟小学教师杨士付在教室猥亵女生时被窗外的男学生发现,学生家长报案,杨士付性侵案案发。

经公安机关侦查,公诉机关指控:

2012年春至案发,被告人杨士付在其家中强奸未满十周岁女学生2人3次,在其上课的教室及教室外,多次猥亵未满十周岁的女学生20人。

杨士付性侵女童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引起社会严重反响。

案发后,受害的22名女童家长联合寻求法律援助,希望能得到法律救济。

2013年7月,被害人朱某某的父亲朱云省委托本律师作为受害人朱某某的代理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

被告人杨士付多次、公然猥亵被害人朱美玲,极大地伤害了被害人朱某某的身体权、健康权和人格尊严权,严重影响其今后的健康成长、学习、生活,同时也给其家庭带来巨大的经济、精神压力。

通过法律分析,志愿者律师为被害人撰写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要求依法从重追究被告人杨士付刑事责任。

要求被告人杨士付赔偿被害人朱某某法定代理人处理本案耗费的交通费、误工费;被害人及家庭遭受的名誉损失费;被害人心里康复治疗费等共计29万元人民币。

同时,斗称沟小学、黄岗镇政府、教育局、桐柏县政府对教师不予监管,放纵被告人杨士付犯罪行为发生,导致本案范围之大影响之广,也应该承担连带民事赔偿责任。

2013年7月29日,本律师将委托书、公函、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并寄往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年8月6日,2013年10月14日,本案召开2次庭前会议,2013年10月15日正式开庭。

2014年4月16日,22名被害人的家属和学校、教育主管部门达成和解,获得总计130万元赔偿,同时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014年4月18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南刑二初字第0003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

被告人杨士付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四)平顶山志愿者代理鲁山性侵女童案件。

2015年8月,通过省妇联转介一起发生在我市鲁山县的三岁幼童被性侵害案件,我市律协女工委十分重视,指派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李迎春、李丹丹两位律师亲赴鲁山为受害女童高某某提供法律援助。

案件发生在农村,被告人系受害人的邻居,因为平常两家关系较好,孩子经常去被告人家玩耍,然而就是因为这样,孩子母亲没有过多的戒备心理,直到事发当天给孩子洗澡时发现了孩子的异常状态,经过仔细询问得知了事发经过,随即找到被告人家里,第二天才报案,所幸猥亵证据得以固定。

两位律师自案件侦查阶段便介入,多次与鲁山县公、检、法等部门沟通,提出法律意见,以法维护和保障了被害人的合法权利,对受害人家属的疑问,通过法律程序予以答疑、保障,最终化解了受害人家属的疑虑,将整个受害家庭从案件的困苦中解脱出来。

在维权的同时,特别注意受害女童的心理恢复状况,做好孩子家长的心理疏导和引导工作,最终将孩子的心理伤害降到最低。

本案历时近8个月,经过各方共同努力,案件最终认定被告人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受害人服判息诉,带着孩子前往苏州展开新的生活。

(被告人慑于法律的威严,自首投案,且孩子身体及心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五)漯河志愿者代理临颍性侵女童被害案件。

2014年11月23日下午1点多钟,被害人笑笑(化名)撑着一把小黄伞步行到临颍县台陈镇河贾村亲戚家喊同学一起到县城上学,不想同学已经提前返校,笑笑要返回邻村的家里,走到河贾村与袁庄村交叉口时,遇到骑着电动车的被告人马广欣,被告人马广欣就将被害人骗上电动车带到了马庄自己的家中,将年仅十一岁的被害人强奸后,害怕被害人报警,竟残忍地将被害人掐死,然后在家中院子厨房南边的菜地里挖了一个坑,将被害人的尸体和衣服、鞋子等物品埋到了坑里。

第二天上午,被告人为掩盖菜地被挖过的痕迹,又在尸体被埋的地方栽上了青菜,和往常一样继续在村里打牌喝酒。

受害人父亲王朋涛因到处寻找不到笑笑报警后,临颍县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对受害人失踪前后附近村镇进行挨家挨户的排查,被告人害怕罪行暴漏于2014年11月25日潜逃到郑州投奔子女,后又因子女接到公安机关通知要求被告人回临颍接受排查,被告人再次潜逃。

很快,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家的菜地里找到了受害人的尸体,将被告人上网通缉,同时投入两百多名警力到郑州对被告人进行抓捕。

2014年12月11日,一直躲藏在郑州黄河滩的被告人在买食品时被当地群众发现举报,被抓获押解回临颍,该案件告破。

2015年7月3日,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漯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人马广欣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马广欣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朋涛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2089.5元。

现马广欣已被执行死刑。

本案是一起在当地受到广大群众和众多媒体关注的“11岁女孩失踪被害案”。

因为该案被侦破后,被确定为强奸杀人案,并且凶手手段特别残忍,性质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极坏,民愤极大,社会危害性极其严重。

同时,人民日报、河南日报、大河报等众多媒体的官方微博、微信以及众多网友,也纷纷在网上转载与笑笑相关的信息。

事发突然,且家属情绪激动,处理过程中若稍有不慎,就会促使社会矛盾加大,事件不可收拾。

该案的发生,引起了省、市、县各级妇联、律协和法律援助中心的重视,决定对此案作为河南省律师协会“护花维权公益行动”的项目进行法律援助,并指派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凤彩进行办理。

承办律师作为该项公益行动的志愿者,接受指派后马上投入了工作。

首先,到公安机关与相关主管领导和侦查人员联系,向其解释说明“护花维权公益行动”的内容和法律依据,受到了公安机关的赞同和支持。

其次,是和受害人亲属联系,取得了受害人亲属的信任,完善法律援助手续,按照法律程序正式从侦查阶段开始,代理受害人家属参与到整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过程中去。

本案的难点在于,由于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刑事部分的结果显而易见,但从案件侦查到提起公诉直至审理结束,法定的刑事诉讼程序和过程却复杂而漫长,司法机关必须依法办理,这让受害人家属很难理解。

而实务中的民事赔偿标准并不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审判实践也明确表明只赔偿直接损失,不仅耗时长久,数额很低,且判决以后能否履行也是难题。

因此,对受害人家属进行大量的法律解释和心理疏导以及劝说工作就成为了承办律师工作的重点。

在整个案件程序经历的近八个月时间里,承办律师多次奔忙于办案单位和当事人之间,尽最大的努力促使办案机关依法从速办理案件,同时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当事人和当事人的诸多亲属作耐心细致的解释和说明工作。

特别是到了审判阶段,未成年人性侵刑事案件因涉及隐私和法律上对未成年受害人的保护,开庭时采取不公开审理,除了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受害人父亲王朋涛和承办律师,其他任何人不得参加庭审旁听,这让难抑悲愤和仇恨情绪,一心要看到十恶不赦的被告人接受法律审判的众多受害人亲属难以理解和接受。

但法律的规定不能逾越,当事人的情绪也要理解和平复。

因此,承办律师多次与办案法官和受害人家属进行沟通,甚至对受害人家属逐一进行耐心细致的讲解,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把《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尽可能详细地进行讲解,平息当事人和其亲属的愤怒情绪,最终使当事人接受了法庭的安排,庭审得以顺利进行。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和承办律师的工作均表示了理解和肯定,特别是对承办律师,当事人表示十分感谢和满意。

经过近三年的护花维权行动,我们认识到护花活动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到维护儿童权利的重要意义,以及提高儿童和家长权利意识、维权意识的必要性。

同时,经过志愿者的共同努力,我们的公益行动也收到了明显的社会效果。

各类讲座、社区活动和法律宣传手册的发放使得很多学校的师生、家长受益匪浅。

在当前社会环境下,护花行动有必要持续进行,我们应继续深入学校、社区和农村,宣传未成年人法律法规及自我保护常识,同时呼吁全社会关爱儿童,关注侵害儿童案件,促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的完善,减少恶性侵害事件的发生。

护花维权活动得到妇联、共青团及教育行政部门的密切关注与大力支持。

但面对“性侵”这样一个涉及到隐私的话题,受害人及其家属难以启齿,有意遮掩;当地学校、乡村甚至一些政府职能部门也比较忌讳;这不仅对受害人维权带来阻力,也间接放纵了犯罪分子的恶行。

尽管护花使者的力量和声音都很微弱,但她们依然在用行动向社会发出呼吁:

希望更多的社会组织、爱心人士加入到护花维权活动中,共同为未成年人的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河南省女律师协会(河南省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成立于2004年2月28日,是河南省妇联的团体会员。

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女律师协会重要的社会职责。

作为“护花维权公益行动”的主力军,女律师们既有细腻的情感和母爱的柔肠,也有法律人的智慧、勇气和担当。

她们将继续奔走在护花维权的道路上,像爱护自己的孩子一样呵护女童,帮她们撑起一片蔚蓝的天空,谱写河南女律师的精美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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