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详细解释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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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公务活动”,包括国内公务活动和对外公务活动,“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包括现金和代币购物卷、礼仪储蓄单、债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支票、本票、汇票及各种有价识别磁卡等支付凭证。

送礼受礼行为,败坏党风、腐蚀干部。

许多腐败分子都是从接受礼金开始,聚敛大量钱财,走上严重违法犯罪道路的。

接受礼金和受贿的区别在于,后者不仅收受了钱财,还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项规定的,依照中央纪委和监察部《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处理。

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经商、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以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本项规定旨在防范和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个人职务或者地位形成便利条件,通过个人经商、办企业谋取私利的行为。

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经济实体”,是指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社会团体”,是指中国公民自原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这里还应包括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

“兼职”是指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或经本单位同意占用一部分工作时间为聘请单位服务。

党员领导干部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兼职的,要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过相关机构批准。

不能擅自领取兼职单位发放的兼职薪酬或者其他收入,包括资金、津贴及顾问费、咨询费等各种名目的酬金。

“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为销售方和购买方、服务人和服务对象等合作双方沟通信息、介绍业务而收取钱财的活动。

“违反规定”主要包括,1993年10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反腐败斗争近期抓好几项工作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8]4号)等中共中央、国务院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制定的有关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兼职和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务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理解本项规定,应当把握三点:

第一,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力以及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行为,属于贪污行为。

第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由他人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行为,属于受贿行为。

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权范围内所享有的处理某种公共事务的权力,或者因其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获取便利。

这种“职务上的便利”不仅限于直接利用自己职权范围内的方便条件,也包括利用自己职权对下属机关或者其他人员的制约关系,利用下属机关及其他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

第三,除前两种行为之外,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属于非法占有行为。

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利用职务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用公款报销应个人承担的费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本项规定主要包括三种行为:

第一,是违反规定借用公款的行为。

“公款”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除福利费以外的各种公款。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借用公款,主要表现为借用公款逾期不还,借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借用公款从事非法活动等三种情形。

第二,是违反规定将公款借给他人的行为。

是指单位负责人、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或者经管公款的人员中的党员,违反有关财经制度,将公款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

第三,是违反规定借用公物或者将公物借给他人的行为。

“公物”包括国家所有的物品和集体所有的物品。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私存私放公款

“私存私放公款”,是指将公款存放在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等形式私自存、放公款。

私存私放公款是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的典型表现形式之一。

个人私存公款,对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破坏有三:

一是蓄意逃避国家财政的监督管理,为随意支配使用公款提供方便,造成国家和单位的资金流失;

二是有可能导致消费基金的非正常增长,扰乱经济秩序,妨碍国家的正确决策;

三是可以获取比单位(企业)账户流动资金高出许多的利息,增大银行的资金成本。

党员领导干部私存私放公款的,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党员领导干部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特别是用公款和变相用公款进行出国(境)旅游,造成的负面影响极其恶劣。

2003年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就明确要求:

禁止以开会、考察、培训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

四川汶川特大地震灾害发生后,中央纪委印发了《关于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坚决制止各种铺张浪费行为的通知》。

2009年国家开展了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专项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因公出国(境)经费实行先行审核,从经费上严格约束,并重点查处了虚报出国(境)任务,通过购买邀请函骗取批准,擅自延长国(境)外停留时间,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等案件。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是指明显超出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整体水平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薪金收入水平的行为。

我党历来提倡和要求党员领导干部任何时候都要践行“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这种做法与做派显然不符合党的宗旨,也与自己的身份不相匹配,难以服众。

同时,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严重违反了国家的财经制度,侵害和浪费了国家的财产。

党员领导干部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欠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权利以及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务,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实际上是一种贪污行为,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本项规定是针对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中存在的保密意识不强、“跑风漏气”等情况提出来的。

如在酝酿时有不同意见是正常的,应该要认真对待,如果意见分歧较大的,不能提交讨论,应重新考虑人选。

要严格进行干部任前考察。

在考察过程中,对反映的问题严重、线索清楚、涉嫌违纪违法的,还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问题没有查清之前,不得提出提拔任用的建议。

对违反本项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考察干部是一件非常严肃、认真的工作,无论是作为考察对象反映自己情况,还是反映他人情况,以及直接从事考察工作的工作人员,都应该从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立场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待自己、对待他人、对待组织,客观公正地了解情况、反映情况,对客观事实应如实反映,不能隐瞒和歪曲。

对于在干部考核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中纪委中组部《关于坚决防止和查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强调:

“对拉票、搞非组织活动的,一律不得提拔使用,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中央还特别强调在各地进行换届选举时,要切实严明换届纪律,做好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工作。

严禁采取打电话、发短信、请客、送礼等方式拉选票;

严禁托人说情、打招呼,搞串联、做工作;

严禁私自散发各种宣传材料,赠送纪念品;

严禁以同学、同乡、同事、战友等联谊活动的名义,拉帮结伙;

严禁送钱、送物和各类有价证券,搞贿选活动;

严禁收受他人贿赂、参加有拉票意图的吃请;

严禁隐瞒、包庇、袒护换届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的行为;

严禁传播小道消息,编造谣言,或通过信件、传单、短信、网络等方式,诋毁中伤他人;

严禁以威胁恐吓、弄虚作假等手段,妨碍、侵犯代表、委员的民主权利。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此项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要求”,是指党员领导干部直接向组织人事部门或有关领导提出选拔任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的要求,具有直接性、主动性。

不管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本人是否符合选拔任用的条件,这种要求都是错误的,是不允许的。

“指使”,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出主意叫下属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的行为。

指使也具有主观故意的性质。

指使的对象可能是老同事、老部下、老战友等具有工作关系的个人,也可能是自己的亲属,但不管指使谁,这种行为都是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

党员领导干部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用公款支付”,是指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用公款支付那些按规定本来应由亲友个人支付的学习、培训的费用。

本项所要限制的是滥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权谋私的行为。

“用公款支付”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的是利用职权用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公款支付的,有的是由其下属单位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用公款支付的。

有的是事先支取相关费用,有的是事后报销相关费用。

但不管在什么地方,以什么形式,直接还是间接,“用公款支付”该由个人支付的学习、培训费用的行为都是严格禁止的。

党员领导干部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妨碍案件的调查处理”,是指党员领导干部以各种方式和手段,对抗、阻挠、干扰、破坏对于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使案件检查工作不能顺利进行的行为。

“案件”,既包括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也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刑事、行政案件等,即经过有关党组织、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按法定程序立案之后着手调查处理的任何案件。

党员领导干部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其概念是非常广泛的,只要与党员领导干部有共同的利益关系,即成为“特定关系人”。

比如,通过其他亲属关系形成的共同的利益关系,通过同学、校友、师生关系形成的共同的利益关系,通过老上级关系而与第三者之间形成的共同的利益关系,通过党员领导干部与身边工作人员的关系形成的共同的利益关系,通过老乡关系形成的共同的利益关系等。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项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默许”,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已经了解到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在利用本人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利益,但不予约束和制止的行为。

“纵容”,是指对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利益的行为不加制止,任其发展的行为。

“授意”,是指通过明示或暗示的形式,指使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利益。

“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是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打着党员领导干部的旗号或者以其名义,为自己经商办企业、从事中介活动、升学就业、职务提拔以及谋取其他利益拉关系、走后门;

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利用该党员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从中谋取私利;

以自己的特殊身份干预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业务范围内的公务等;

以自己的特殊身份或者以党员领导干部的名义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在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办私事、索要钱物、报销发票、巧立名目拉赞助等。

党员领导干部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国内公务活动”,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进行的与履行职务有关的一切活动,包括上级到下级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地区和部门之间的公务往来、参观学习,等等。

本项所称“规定标准”,是指各地区各部门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规定的精神制定的公务活动中的具体接待标准。

党员领导干部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接受超过规定标准接待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擅自”,是指党员领导干部未经组织批准,滥用手中权利自行决定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的行为。

“包租”,是指用公款将某个或某几个宾馆的一个或多个客房租下来,无论领导干部住与不住,在包租期间,客房的使用权都属于领导干部本人的情形。

“占用”,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占有和使用宾馆饭店客房的行为。

在这里,占用者属于无偿占用,所侵害的是宾馆饭店的经济利益,损害的是党和政府的形象。

党员领导干部擅自用公款包租或者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购买”,是指针对以公共用车的名义购买小汽车后,固定使用或者变相固定使用,以规避配备小汽车方面的规定,或者在公务用车已经足够的情况下,再行购买,浪费国有资产;

“更换”,是指小汽车没有到达更换年限,提前以旧换新或者以劣换优的行为;

“装饰”,是指针对小汽车进行豪华装修,在已经具备正常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另行装饰,追求享受的行为。

“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近期做几件群众关心的事的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等。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配备和使用小汽车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干预和插手”,是指党员领导干部的权力“寻租”行为。

手中掌握权力的党员领导干部极有可能经不起非法利益的诱惑,作出有利于向其提供非法利益的人的决定,从而损害公众和公众利益,其主要危害在于不仅使生产经营者提高经济效率的动力消失,而且还极易导致整个经济的资源大量地耗费于寻租活动,并且通过贿赂和宗派活动增大经济中的交易费用。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项规定的,依照中纪委监察部《关于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的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形象工程”、“政绩工程”,是指某些领导干部为了个人或小团体的目的和利益,不顾群众需要和当地实际,不惜利用手中权力而搞出的劳民伤财、浮华无效却有可能为自己和小团体标榜政绩的工程。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项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虚报工作业绩

“虚报工作业绩”,是指通过谎报业绩,报喜不报忧、掩盖工作中的错误和失误,以及编造虚假事迹等,欺骗领导机关、有关组织和人民群众,以达到获取表扬、荣誉或者避免批评、承担责任等目的的行为。

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婚丧喜庆事宜”,是指除了包括结婚丧礼外,还包括父母、配偶、子女过生日,子女上大学,乔迁新居等各种召集亲朋好友共同庆祝的事宜。

“大办”,是指大大超过当地一般群众举办类似事宜的规模或者消费标准。

“造成不良影响”,是指在群众中或者社会上造成负面反响,损害党员领导干部的形象。

“借机敛财”,是指借办理婚丧喜庆事宜,收受各种名义的礼金、红包、贵重礼品等物质性利益。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项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荣誉、职务、学历学位等利益”,是指包括上级或有关部门颁发的“劳动模范、优秀党员”等荣誉称号、职务和级别的提拔或者虽然职务级别没有提拔但被任用到更重要的岗位、各种技术职称的晋升、有关政治和生活待遇的提高、学历学位的获得以及其他精神和物质方面的好处,比如享受政府给予的津贴、出国留学等。

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是指违背公共道德、职业道德和我国传统美德的活动。

比如:

不赡养甚至虐待父母、生活腐化、包养情人、嫖娼吸毒、在公共场合嚣张霸道、欺凌群众等。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项规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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