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最新通用版社科普及基地管理办法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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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XXX社会科学普及基地(以下简称“社科普及基地”)是依托社会力量建设并对社科普及工作具有较强带动和辐射作用的社科普及阵地,是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社科普及活动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社科普及基地建设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指导,以普及人文与社会科学知识、传播先进文化和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要求,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促进公众人文素质和全社会文明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第四条社科普及基地由XXX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以下简称“省社科联”)认定命名授牌。

省社科联科普部是社科普及基地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社科普及基地申报

第五条在XXX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可申报社科普及基地:

(一)文化场所(包括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展览馆、文化馆、文艺演出场馆等);

(二)历史、文化景区(包括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人文主题公园等);

(三)教育场所(包括中小学、中专及职业院校、高等院校、行政院校、军事院校、有关培训基地等);

(四)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五)其他有条件向公众宣传、展示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具备社会科学传播、普及、教育示范功能的部门和机构(包括城镇社区、街道、农村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第六条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重视、关心社科普及工作,具有较强的社科普及意识,并把社科普及工作纳入整体工作规划;

(二)申报单位有社科普及的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及制度措施保障,能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面向公众有效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社科普及活动,并能在当地社科普及活动中发挥示范作用;

(三)申报单位愿意接受省社科联的业务指导,能积极参与社科普及活动;

(四)申报单位有比较完备的社科普及工作手段,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宣传展示功能、教育传播阵地(网络),有专兼职相结合的社科普及工作者、志愿者队伍;

(五)申报单位有自建能力和实现多渠道筹措社科普及活动经费的条件,有必要的资金保障;

第七条申报程序:

(一)原则上申报单位实行向单位同级所在地的社科联申报,并由各地州市社科联负责集中推荐上报省社科联。

省单位可直接向省社科联上报。

(二)申报单位应提交《XX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申报表》一式两份并附电子文档。

第三章社科普及基地认定

第八条省社科联科普部负责根据申报和推荐材料,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和综合评估,提出评审意见。

第九条省社科联负责审批认定“XXX社会科学普及基地”,颁发牌匾。

第十条省社科普及基地的申报评定工作常年开展。

第四章社科普及基地任务

第十一条应不断强化社科普及意识,经常性开展社科普及工作,每年向省社科联和所在地社科联报送社科普及工作计划和总结。

第十二条应根据自身特点和公众需求,加强对社科普及活动主题、内容、载体等的策划,增强社科普及品牌意识,在每年的“科普日”等重要社科知识普及节点时,应开展必要科普活动,扩大社科普及的的社会影响。

第十三条应发挥自身资源优势,通过宣传挂图、展板、录像片、宣传册、网站(专栏)和讲座、培训、竞赛、表演、咨询等多种形式和方式,积极推动社科普及活动经常化、制度化。

第十四条应大力支持、配合当地社科联工作,积极参加省和本地区的社科普及活动。

第十五条应加强与当地社区、乡村、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新闻媒体等的联系与合作,更好地发挥示范基地的带动和辐射作用,共同推进社科普及工作。

第五章社科普及基地管理

第十六条社科普及基地实行自建为主、自主运行的开放管理模式,省社科联委托有关地州市社科联负责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

社科普及基地可按照社科普及活动项目申请一定相关经费的支持。

第十七条有关地州市社科联应至少每季度与本地区社科普及基地联系一次,掌握其动态信息,督促其建立社科普及活动台帐及相关图文资料的存档,做好年度计划和总结。

第十八条有关地州市社科联应加强对社科普及示范基地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其开展社科普及活动的能力,使其成为当地社科普及工作的重要力量。

第十九条省社科联可根据需要适时组织有关领导和专家开展专题调研考察和座谈交流,了解社科普及基地建设和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进行复评,通过复评的社科普及示范基地取得继续示范资格,否则予以摘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属省社科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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