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早晚读必读重点考点 第一章.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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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早晚读必读重点考点第一章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

——早晚读必读重点考点知识点

第一章第一节(估计2-5分)

一、前言

1、会计法律制度,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

2、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实务过程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单选)

3、会计法律制度的三个层次:

会计法律、会计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多选)

二、会计法律

1、表1-1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单选、多选)

会计法律制度

制定或发布机关

内容举例

会计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会计法》

《注册会计师法》

会计行政法规

国务院制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拟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

《总会计师条例》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财政部

1、会计规章: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财政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10号令)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40号令)等

2、会计规范性文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38项具体准则

《企业会计制度—应用指南》

《小企业会计制度》

《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2、我国会计法律是1985年5月1日施行的,经1993年第一次修订,现行《会计法》是1999年,10月31日第二次修订,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3、《会计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是制定其他会计法规的依据,也是知道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会计法在会计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4、《注册会计师法》于1993年颁布,自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是规范我国中介行业的第一部法律,是规范注册会计师及其行业行为规范的最高准则。

5、会计部门规章,是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由财政部制定并以财政部部长签署命令的形式予以公布的有关会计工作的制度办法。

会计规范性文件是主管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即国务院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印发的有关会计工作的制度办法。

第一章第二节(估计2-5分)

1、会计工作管理体制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会计工作的行政管理、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单位会计工作管理三个方面。

(多选)

2、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管理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单选)

3、财政部门履行的会计行政管理职能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

(一)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会计市场管理

(三)会计专业人才评价(四)会计监督检查

4、财政部门对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标准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是其对会计工作实施行政管理的最基本职能。

5、会计市场的管理,包括会计市场的准入管理、过程的监管和会计市场退出管理三个方面。

6、财政部门是会计行业和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主管部门,履行相应的会计市场管理职责。

7、会计市场准入包括: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取得、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等。

8、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由省级财政部门依据《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审批。

审批后需报财政部备案。

9、我国阶梯式的会计专业人才评价机制已经形成,包括初级、中级、高级会计人才评价机制和会计行业领军人才的培养评价等。

10、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11、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由财政部组织实施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并对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并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2、会计工作的自律管理-----两会:

(一)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中国会计学会

13、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成立于1988年11月。

14、中国会计学会是由全国会计领域各类专业组织(单位会员)及会计理论界、实务界会计工作者(个人会员)自愿结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三性)的“会员制”社会组织。

15、单位对会计工作的管理主要包括会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等。

16、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会计负责主体。

《会计法》规定: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一章第三节

1、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2、会计资料是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形成的、记录会计核算过程和结果的载体,是反映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及评价企业经营业绩的重要依据,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等。

3、会计资料的要求

(1)会计资料的生产和提供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不得伪造、变造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会计报告。

(3)会计电算化使用软件及生成资料必须合法。

 

4、伪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编造不真实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无中生有。

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是指用涂改、挖补等手段来改变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真实内容,歪曲事实真相的行为。

---篡改事实。

5、《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对会计电算化的要求为:

一是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使用的会计软件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是用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6、会计凭证按填制程序和用途不同分为:

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7、《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规定原始凭证填制或取得的基本要求如下:

(了解)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

(2)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的领导人或者有单位领导人指定的人员签名或盖章。

(3)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资证明。

(4)支付货款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不得以支付款项的有关凭证(如银行汇款凭证等)代替。

(5)发生销售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资证明;退货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款发票代替收据。

(6)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

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款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7)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

(8)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

(9)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的金额必须相符。

(10)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必须注明各联的用途,并且只能以一联用作报销凭证。

8、《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9、记账凭证是会计人员依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整理填制的,作为记账依据的分录凭证。

它是登记账簿的直接依据。

10、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为依据,除结账和更正错帐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

11、登记会计账簿的基本规范

(1)、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会计法》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

(2)、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书写规范。

(3)、会计账簿应当按照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行。

如果发生跳行、隔行、隔页,应将空行、空页划线注销或者注明“此行空白”或“此页空白”字样,并由记账人员签名和盖章。

(4)、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1/2,这样,一旦发生登记错误时,能比较容易地进行更正,同时也方便查账工作。

(5)、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或者铅笔书写。

(6)、凡需结出余额的账户,应当定期结出余额。

(7)、每登记满一张账页、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和余额,并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的第一行的摘要栏内注明“转后页”和“承前页”的字样。

(8)登记账簿发生错误时,必须根据差错的具体情况采用划线、红字、补充登记等方法更正,严禁刮、擦、挖、补或者使用化学药物清除字迹。

12、我国《会计法》及《企业财务报告条例》等对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进行了有关规定如下:

(1)、企业财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2)、企业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组成。

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至少包括:

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附注。

(3)、企业应当依照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结账不得提前或延迟年度结账公历年度每年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4)、月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月度终了后6天内(节假日顺延,下同)对外提供;

季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月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

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月度终了后60天(相当于两个连续月份)内对外提供;

年度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应于月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

(5)、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按照规定,全面财产清查、核实债务。

(6)、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7)、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在封面上应当注明:

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完整。

(8)、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

企业不得出于任何目的对会计报告进行数据粉饰、修改或者任意取舍。

13、会计档案的保管:

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之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

14、会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15、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等5种。

16、会计方案在保管期满时,可以按照下列程序销毁:

(1)、会计档案销毁前,应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单位负责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2)、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3)会计档案销毁后,监销人员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此外,保管期满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

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正在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也不得销毁。

17、《会计法》规定: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我国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以一年为一个会计年度。

18、《会计法》规定: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

在民族自治区,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一种民族文字。

在中国境内的涉外企业及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及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19、《会计法》规定: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用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20、《会计法》规定: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不得.0随意变更。

第一章第四节-早晚必读考点

1、我国实行的是单位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

一、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单位的经济活动。

3、《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负责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组织实施,,对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建立及有效实施承担最终责任。

4、单位内部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各类会计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和制约。

(2)、各类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和制约。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5、没有专门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的单位,看以委托其他监督机构、人员代行内部审计的职能。

6、《会计法》中明确规定了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主要职责:

(1)依法开展会计核算和监督,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

同时规定单位负责人及各有关方面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不得加以阻碍和违法干预。

(2)对单位内部的会计资料和财产物资实施监督。

7、《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发现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不相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原因、作出处理。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8、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9、《会计法》规定,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监督检查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会计工作实施监督权,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此外,《会计法》规定,除财政部门外,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也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他们所实施的监督检查,也属于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范畴。

10、《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对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进行的会计监督检查工作有义务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瞒、谎报。

11、财政部实施会计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2、根据《会计法》和《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实施的会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对单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检查。

(2)、对单位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的检查。

(3)、对单位会计核算情况的检查。

(4)、对单位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和任职资格的检查。

(5)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的检查。

13、财政部门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检查,这是政府监督对社会中介组织监督职能实施的再监督,是会计监督职能的强化和保障。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4、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是指由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对委托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鉴证,并据实作出客观评价的一种监督制度。

社会监督以其特有的中介性和公正性而得到法律的认可,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公正性。

此外,单位和个人对会计违法行为的检举,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15、依据《注册会计师法》第十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预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注册会计师依法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法律证明力,但注册会计师仅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承担审计责任。

被审计单位要保证本单位提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并承担相应责任。

注册会计师审计不能替代或减轻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会计责任。

第一章第五节-早晚必读考点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1、《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一个单位是否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往往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此点出题机率非常大)

(1)单位规模的大小;

(2)经济业务和财务收支的繁简;(3)经营管理的要求。

(最基本的)

3、《会计法》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

4、《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六条规定: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直系亲属包括:

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此点出题机率非常大)

二、代理记账

5、代理记账是指具有特殊资格的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为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代理从事会计记账业务的行为。

6、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范围。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以下业务: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2)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3)向税务机构提供税务资料;(4)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7.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的义务(了解)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8.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了解)

(1)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3)对委托人示意其做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9、代理记账的法律责任:

(1)、委托代理机构办理会计业务并不改变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2)、因代理记账机构违法而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业务的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三、会计从业资格

1、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会计人员具备从事会计工作资格的证明文件,凡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都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会计从业资格的适用范围

(1)适用单位: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2)适用岗位:

①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② 出纳;③ 稽核;④ 资本、基金核算;

⑤ 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⑥ 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⑦ 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非收发人员)⑧ 总账;

⑨ 财务会计报告编制;⑩ 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此外,《会计法》规定,因有提供因有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以外,因违法乱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获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4、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对持证人员的基本信息、会计工作情况、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违法违规行为等进行记录。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人员上岗登注册、离岗备案、调转、变更登记管理制度。

(下列日期为易出题点)

(1)上岗注册登记。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

(2)离岗备案。

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调转登记

①同城调转。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②异地调转。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4)变更登记。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应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登记。

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是取得并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6、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内容:

(1)、会计理论继续教育;

(2)政策法规继续教育;

(3)业务知识和技能训练;(4)职业道德继续教育。

7、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接受培训是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形式,在职自学时继续教育的重要补充。

会计人员看以自愿选择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或者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参加接受培训。

8、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规定,持证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面授)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4小时。

会计人员由于病假、在境外工作、生育等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接受培训时间的,可由本人提供合理证明,经归口管理的当地财政部门或中央主管单位审核确认后,其参加继续教育时间可以顺延至以后年度完成。

四、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9、会计专业技术职务分为三个级别:

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和会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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