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办理doc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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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厂

恒屹双子楼

现房

6个月

上述产权调换房源不分楼层及朝向,被征收人按照先签先选的原则进行签约安置。

产权调换房评估单价详见现场公示的产权调换房评估结果。

4、公房的补偿方式

针对公房所有权人的安置补偿按本方案第三条相关规定执行。

遇下列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单位自管、直管公房的面积以相关证明为依据,按规定换算为建筑面积后进行征收补偿。

(二)被征收人与承租人、使用人解除租赁、使用关系的,由征收部门按约定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三)被征收人未与承租人、使用人解除租赁、使用关系的,由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后,产权调换房产权仍归被征收人所有,原租赁、使用关系不变。

(四)对于产权单位同意房改的自管公房,由征收部门根据房改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及房产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对房改住户进行安置补偿。

(五)对于未房改的公房,由征收部门按照产权单位的相关处置意见进行安置补偿。

五、房改房的征收补偿方式

(一)被征收住宅已进行房改并缴清土地收益金的,按照完全产权的私有住宅进行补偿安置。

(二)被征收住宅已进行房改但未补缴土地收益金的,被征收人应到房改部门补交土地收益金后按照完全产权的私有住宅进行补偿安置;

或由房改部门核算明确需补缴土地收益金后,可在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中由征收部门进行代扣代缴。

(三)被征收住宅部分进行房改的,在征求产权单位同意并取得房改部门相关文件后,被征收住户可进行房改并完善相关手续后按照私有住宅进行补偿安置;

也可由房改部门核算被征收房屋房改相关费用后由征收部门在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中进行代扣代缴,对被征收住户按照私有住宅进行补偿安置。

若产权单位不同意进行房改或被征收住户未申请进行房改的,应当对产权人实行产权调换,保证产权调换房屋与被征收住宅的产权属性不变。

六、划拨土地性质房屋的征收补偿方式

土地性质为划拨或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合法房屋,可到国土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

已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按照完全产权的私有住房进行补偿安置,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未补交土地出让金的,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将按照划拨土地性质据实评估后进行补偿;

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可在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中由征收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扣除经评估的土地出让金。

7、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本条所指非住宅房屋是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或通过合法性认定)的用途为商业(或营业)、办公或其他的非住宅性质的房屋。

由征收部门根据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对被征收人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8、符合安置条件的,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下列标准计发

(一)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按照每次每平方米10元计发,非住宅按照每次每平方米20元计发。

选择货币补偿的计发一次搬迁费;

选择产权调换的计发两次搬迁费。

如被征收住宅合法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45平方米计发。

(二)产权调换的临时安置费

产权调换房安置产生过渡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根据第三条第

(二)款产权调换房对应的过渡期限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发。

产权调换房超期安置的,从逾期之日,每超期1个月,超期临时安置费标准按临时安置费标准(每月10元/㎡)在上月基础上逐月递增10%(即超期第n个月的超期临时安置费标准为:

10×

(1+10%)n元/㎡)。

递增后的超期临时安置费标准最多不超过临时安置费标准的5倍(每月50元/㎡)。

如被征收住宅合法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按45平方米标准计发。

(3)货币补偿的临时安置费

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发三个月,住宅每月每平方米10元,非住宅每月每平方米20元。

9、附属设施、装修及室内设施补偿:

(一)附属设施

1、水泥院坝:

15-30元/㎡

2、水泥空心砖围墙:

120元/㎡、红砖围墙150-180元/㎡、石砌围墙120-170元/㎡

3、石砌堡坎、水沟、挡土墙:

100-170元/m³

4、畜圈、厕所:

砖混:

100-160元/㎡

砖木:

80-130元/㎡

其它:

50-100元/㎡

5、粪池:

80-150元/m³

6、门楼:

500元/个

7、红砖、石砌、水泥粉面水沟:

170元/m³

8、隔热层:

30元/㎡

9、女儿墙:

45元/㎡

10、水池、花池:

100元/m³

11、灶台:

80元/㎡

12、简易棚:

100-150元/㎡

13、板房、钢架棚:

300元/㎡

14、外楼梯(投影面积)200/㎡

(二)装修及室内设施

序号

名称

单位

价格(元)

1

电话(不计分机)

300

2

煤气(智能表)

2890

3

煤气(普通表)

2600

4

数字、有线电视

200

5

独立水表

780

6

分水表

30

7

独立电表

629

8

分电表

9

动力电(迁移)

1500

10

动力电(注销)

3000

11

电脑宽带迁移

150

12

电热迁移

13

热水器迁移

14

空调迁移(柜机)

500

15

空调迁移(挂机)

16

太阳能热水器迁移费

17

瓷粉+乳胶漆

平方米

20-30

18

墙纸

35

19

保丽板、塑料扣板、普通木质地板、墙、顶

30-80

20

瓷砖

55-120

21

木质吊顶

60-200

22

木墙裙

23

铝扣板顶、墙

80-120

24

石膏线条

25

木质线条

26

花岗石地板

80-150

27

大理石地板

60-120

28

竹、实木地板

29

强化复合地板

50-100

优质铝合金门窗

150-250

31

普通铝合金门窗

32

塑钢窗

130

33

包门

80

34

铁门、钢管防盗门

100-150

优质全封闭防盗门(含附件)

1500-2000

36

普通全封闭防盗门(含附件)

500-800

37

实木门(套)

38

钢条防护栏

30-50

39

普通地板砖、水磨石

40

电视幕墙

70-130

41

卷帘门

80-130

42

普通机压门

43

整体浴室

1000-2000

44

窗套

45

窗帘盒

46

钢质扶手

50

47

不锈钢扶手

120

48

铁艺扶手

90

49

钢筋、不锈钢护栏

100-130

整体橱柜(普通)

400-800

51

整体橱柜(高级)

800-1200

52

吊柜

300-400

53

固定衣柜、储物柜(普通)

300-500

54

固定衣柜、储物柜(高级)

55

蹲式便器

100

56

坐便器(带水箱)

200-500

57

浴缸

800-1500

58

台式面盆

59

洗手盆、陶瓷拖把缸、洗涤缸

60

遮阳雨棚

50-90

61

琉璃瓦

62

外墙砖

63

无油烟灶台

400-600

64

纱窗

65

暗线及开关、插座

(按原房合法建筑面积计算)

50-80

66

地热(暖)

180-350

67

装饰玻璃

400

以上各种装修及附属设施数据由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属地社区共同核定后按上述标准给予补偿。

对装修及附属设施补偿单价、装修及附属设施项目缺项等问题有异议的,可由征收当事双方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单位对其评估后确定补偿价值。

本条款补偿费由征收部门一次性发放给被征收人,涉及水、电、煤气等设施使用费用,由被征收人在领取补偿款前自行缴清,设施迁移及费用由被征收人自理。

10、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一)参照黔府办发〔2011〕116号文中《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人提供合法有效的经营手续,或提供属地社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事实经营证明的;

2、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持续经营的;

3、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二)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按照以下分类和标准进行补偿:

1、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在被征收房屋内经营产生的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发六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

2、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在被征收房屋内经营产生的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可由评估机构评估经营性损失补偿。

3、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均工资总额(或上一年度职工月均社保缴费基数)计算每月的职工失业补助,计发六个月。

4、被征收人不能够提供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但又存在事实用工(含经营者本人)行为的,由属地社区据实核定用工人员,按照贵阳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用工失业补助,计发六个月。

11、房屋权属证书登记用途或经合法性认定为合法住宅,但已改变为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能提供合法有效的经营手续,或提供属地社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事实经营(改变用途)证明的,参照黔府办发〔2011〕116号文中《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适当提高实际用于非住宅的房屋价值的补偿。

12、本项目征收签约期限为2019年2月18日至2019年3月31日。

在本项目征收签约期限内未签约又未搬迁交房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项目征收补偿方案的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3、本方案只适用于贵阳市人民大道(南段)道路工程(南冲巷段K6+040—K7+240)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14、本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15、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规及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政府、区指挥部有关文件执行。

 

2019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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