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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追认的由行为人承担;

(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的:

代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4)代理事项违法的责任:

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或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两人负连带责任;

16、债的发生依据无因管理,是指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会在行为中产生费用;

17、诉讼时效期间的4种类型:

(1)普通诉讼时效(2年);

(2)短期诉讼时效(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自传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的等;

(3)特殊诉讼时效;

(4)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20年),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侵害时起计算;

18、重新计算的时间点可依照下列情形确定:

(1)因提起诉讼而中断的;

(2)因提出要求而中断的;

请求的相对人包括:

义务人、义务人的代理人、主债务的保证人;

(3)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同意的相对人包括权利人、权利人的代理人;

19、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20、可以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1、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22、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23、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债权人的撤销权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4、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25、不动产特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6、《物权法》规定了不动产登记与合同效力关系: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行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7、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8、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与技术资料;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9、建筑企业资质分为:

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30、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厂家;

31、资质纠纷认定无效的:

承包人未取得或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质的借用有资质的、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

32、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按合同付款,应予以支持;

33、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以支持;

34、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验收仍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不予以支持;

35、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证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以支持;

36、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7、必须衽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如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公共利益,电力项目、学校、影院、体育场馆等;

38、必须招标项目:

施工单项估算价200万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单项在100万以上的、勘察和设计及监理等单项在50万以上的;

39、投票保证金一秀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80万;

有效期应超出投票有效期30天;

40、在提交投票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

上述情况之一的招标人不予接受;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被没收;

4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

(2)在招标项目中分高、中、低价报价;

(3)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

(4)其他串标行为;

4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专家大于总数2/3;

43、招标人应当接受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

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44、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45、垫资合同不是无效合同;

46、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

47、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其他生产单位,300人以上应配专职;

300以下配兼职,或者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48、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其中经济保障措施为:

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要的资金、保证劳保的资金、保险资金;

49、从业人员有紧急避险权;

50、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有请求赔偿仅;

51、生产事故分类:

(1)特别重大事故:

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2)重大事故:

10---30人以下死亡,或50---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3---10人以下死亡,或10---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5000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5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

53、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如因资料导致施工单位损失,施工单位可向建设单位要求赔偿;

5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构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5、对拆迁工程进行备案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在拆迁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有关部门: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56、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之一: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57、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依照本规定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58、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3个月向原颁发机关办理延期手续,对有效期延期的仍为3年;

59、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和技术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不得偷工减料;

60、施工单位、监理发现设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应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勘察、设计进行补充、修改。

内容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61、监理工程师签发:

材料、构配件;

总监理:

工程款、竣工验收;

62、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和主体工程为设计年限(一般为50年);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供冷为2个采暖、冷周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理、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63、三种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情况:

因使用不当造成的、第三方造成的、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

64、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65、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6、环境保护三同时: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67、节约能源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节约资源是我国基本国策;

68、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未经核准的,不得变更;

69、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限:

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70、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能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71、劳动合同期限为3个月以上的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

72、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以上的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

73、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74、以完成一不定期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75、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的“三期”;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的,且距定退休不足5年的;

76、经济补偿按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6个月以上不满1年按1年计算;

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77、非全日制用工特点:

(1)双方可以口头协议;

(2)不得约定试用期;

(3)双方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报酬结算支持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

7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国家档案局组织验收;

79、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中央主管部门、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中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验收,结果报国家档案局;

80、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81、纳税人可以延期纳税,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超过按5%%每日缴纳滞纳金;

82、税务登记制度规定,开业、变更及注销登记,应当自禽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内容变化,纳税人应当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输工商注销登记前办理;

83、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修理、重作、更换,支付违约金;

84、行政处罚的种类: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其他处罚;

第二章合同法

1、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指我国合同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并非所有的合同都受合同法调整,现行合同法只调整一部分合同,即狭义的合同;

2、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

(1)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如婚姻合同、收养合同;

(2)有关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

(3)劳动合同;

(4)政府间协议;

3、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6)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

(7)主合同与从合同;

4、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5、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6、鉴于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也随之成立,所以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若撤回承诺的通知晚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此时承诺已然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已经成立,则承诺人就不得撤回其承诺;

7、缔约过失责任概念,其一般发生在订立合同阶段。

这是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显著区别;

8、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要件而不予承诺和保护的合同。

具体以下特征:

(1)合同自始无效;

(2)合同绝对无效;

(3)合同当然无效;

(4)合同无效,可能是全部无效,也可能是部分无效;

(5)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9、无效的免责条款: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10、任何一方当事人认为合同是由重大误解订立的或者显失公平订立的,都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请求。

而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订立合同的,请求变更、撤销权只有受损害方才能行使。

11、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失: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的;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12、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似或者无权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13、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14、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15、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附生产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16、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1)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靠的合理期限内仍未的;

(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

17、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

(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1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19、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是责任:

(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20、由于发包人斤验收而产生的对实际竣工日期的争议: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一布什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2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司法解释:

(1)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工人支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22、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要求;

23、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因后履行合同一方当事人欠缺履行债务能力或信用,而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

24、撤销权自债权人中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行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25、三种债权不得转让:

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26、债务转让的条件:

被转移的债务有效存在、被转移的债务应具有可转移性、须经债权人同意;

27、抗辩权随之转移,由于债务已经转移,原合同的债务人已经由第三人代替,所以,债务人的抗辩权就只能由接受债务的第三人行使了。

28、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形式: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

29、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30、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

第三章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

1、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裁判、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

2、诉讼参与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等;

3、劳动争议仲裁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不受《仲裁法》的调整,以下纠纷不能仲裁: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4、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5、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后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6、调解是指第三人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依法或依合同约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居中调停,使其在互相谅解、互相让步的基础上解决其纠纷的一种途径。

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始终。

7、七种证据形式: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构、勘验笔录。

8、在我国证人包括:

单位证人和自然人证人。

单位作为证人出庭时,应当由单位的法人、负责或经其授权的人代表单位作证。

9、下列几类人不能作为证人:

(1)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

(2)诉讼代理人;

(3)审判员、陪审员、书记员;

(4)鉴定人员;

(5)参与民事诉讼的检察人员。

10、不需要证明的事实: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正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11、诉讼参加人既包括当事人,还包括诉讼代理人。

12、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程序,是指由有审判监督权的法宝机关和人员提起,或由当事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再次审理的程序。

13、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1)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的程序;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

(3)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14、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15、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16、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7、撤销仲裁裁决的条件:

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提出撤销申请。

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18、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1)行政处罚;

(2)行政强制措施;

(3)行政许可;

(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5)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19、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20、行政诉讼程序是国家审判机关为解决行政争议,运用司法程序而依法实施的整个诉讼行为及其过程。

它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程序。

但并非每个案件必须全部以过三个程序。

2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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