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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笔记1

国际法笔记(夏厚本)

第一章导论

知识点:

一、被称为“国际法之父”是荷兰学者格老秀斯

二、国际法主要是国家在其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三、国际法的发展经历了古代、中世纪、近代和现代四个时期

四、威斯特伐利亚公会是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

五、国际法的特征主要有: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际法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来制定的

3、国际法采取与国内法不同的强制实施方式

六、国际法的渊源:

1、国际条约;2、国际习惯;3、一般法律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知识点:

1、1577年博丹首先提出国家主权的概念

2、荷兰格老秀斯的近代国家主权学说

3、法国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

4、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各国公认;2、具有普遍约束力;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二、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主权平等应包括以下要素:

(1)各国法律地位平等;

(2)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3)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4)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5)每一国家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6)每一国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

2、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原则

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4、不干涉内政原则

5、国际合作原则

6、民族自决原则(主要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自由决定自己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国家的权利)

7、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第三章国际法的主体(P61)

知识点:

1、国家继承是指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而引起一国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另一国的法律关系

2、外交保护泛指一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所进行的保护

3、引渡是指一国应外国的请求,把在其境内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判刑的外国人,移交给请求国审理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请求引渡的主体:

1、罪犯本人所属国;2、犯罪行为发生地国;3、受害国)

4、庇护是指国家对于遭受追诉或迫害而来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和居留,给以保护,并拒绝将他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5、广义的难民是指因政治迫害、战争或自然灾害而被迫离开本国或其经常居住国而前往别国避难的人,包括政治难民、战争难民和经济难民,狭义上的难民,仅指政治难民

一、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的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从当代国际关系的现实来看,现代国际法主体应当包括:

国家、争取独立的民族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2、有直接承担国际法的义务的能力;3、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的能力

二、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指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处于一种主要的、基本的地位。

国家只所以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是由国家的特性以及它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

具体来说,是由以下情况决定的:

1、国家在国际关系中始终处于最主要的地位和起着最重要的作用

2、只有国家才拥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因此,国家可以独立自主地对外进行交往,行使国际法上的权利,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

3、国家之间的关系是国际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三、国家的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四点:

1、定居的居民(是国家的基本要素)

2、确定的领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也是国家主权活动的空间)

3、政权组织(是国家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体现,是执行国家职能的机构)

4、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是国家的根本属性)

四、永久中立国是根据国际承认或国际条约,在对外关系中承担永久中立义务的国家(瑞士、奥地利是永久中立国)。

其承担中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不得对他国进行战争或参加其他国家之间的战争,但有权对来自外国的侵略进行自卫

2、不得缔结与中立地位相抵触的条约

3、不得采取任何可能使自己卷入战争的行动或承担这方面的义务

五、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

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对内对外事务而不受他国的控制和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是指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地位平等的权利)

3、自卫权(是指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的权利)}

4、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其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

管辖权包括:

领域管辖、国籍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

六、国际法上的承认有如下特征:

1、承认是既存国家(承认国)对新国家或新政府所作的单方面的行为

2、承认包含两个含义:

一是指承认国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二是承认国表明它愿意与新国家或新政府建立正式外交关系

3、承认将会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居民

知识点:

1、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它表明一个同某一特定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联系

2、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因出生而取得一国国籍;另一种是因加入而取得一国国籍

3、居留国在规定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时,必须顾及以下两点:

(1)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国内法不能与本国承担的国际义务相违背;

(2)不能违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习惯法规则。

此外,还应顾及外国的属人管辖权

一、国籍对个人和国家都具有重大意义:

1、国籍是一个国家确定某人为其国民或公民的根据

2、国籍是确定一个的法律地位的一个重要依据

3、国籍对于国家行使管辖权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华人民平等地具有中国国籍原则》的基本原则有以下五项:

1、各族人民平等地具有中国国籍原则

2、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原则

3、在赋予原始国籍上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结合原则

4、男女国籍平等原则

5、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采取自愿申请和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三、外国人待遇的方式:

(一)国民待遇(是指国家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公民相同的待遇,即在同样条件下,外国人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与本国人相同)

(二)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另一国的国民或法人的待遇,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或法人在该国享受的待遇)

(三)互惠待遇(是指国家之间根据平等互惠的原则,互相给对方公民在税收优惠、互免入境签证、免收签证费等方面的待遇)

(四)差别待遇(是指国家给予外国人不同于本国公民的待遇,或给予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不同的待遇)

第五章国家领土

知识点:

1、领土是地球上隶属于一国主权支配下的特定部分,国家领土由四个部分构成:

(1)领陆;

(2)领水;(3)领空;(4)底土

2、领陆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陆地,包括其岛屿。

连成一片的领土,称为“连续领土”;领土被海面或其他国家领土隔开的,称为“非连续领土”。

部分领土包围在他国之内的,称为“飞地”。

3、湖和内海都是在陆地的水域。

两者的区别仅在于湖是淡水,内海是咸水,但在法律上是无区别的

4、领陆内的水域,其法律地位与领陆完全相同。

领陆和领水的底土,是国家领土的构成部分,底土及其资源是不容侵犯的领土主权的重要内容

5、领土的五种取得方式是先占、时效、割让、征服、添附。

除添附是自然现象之外,都反映了资本主义国家领土扩张的掠夺性质

6、“边界”和“边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边界指国家领土的界限,是一国与邻国交界的地方。

“边境”是边界两侧一定距离的范围

一、国际河流应适用下面的规则:

1、沿岸国对流经本国的河段行使管辖权,并对该河段实行维护和管理

2、河岸航运由沿岸国专属经营

3、非沿岸国军舰不享有航行自由

4、由特别设立的国际委员会制度规章,保证航行自由

5、国家领土完整,就其领域来说,是整个领土范围的完整性和不可侵犯性,就其内涵来说,是包括领域和资源两个方面的主权

二、领土主权包含三个意义:

(1)领土不可侵犯;

(2)国家在领土内享有属地管辖权;(3)国家对领土国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权利

三、根据《南极条约》及有关文件,南极的法律制度可以概括为下列四点:

(1)南极应只用于和平目的;

(2)促进科学调查方面的国际合作;(3)冻结现状;(4)定期举行“南极协商会议

第六章海洋法

知识点:

1、海洋法就是规定海洋各个海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并调整各国在其中从事各种活动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2、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为了维护荷兰资本主义的利益,于1609年发表了国际学史上有名的著作《海洋自由论》

3、1958年,联合国在日内瓦举行第一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会议根据国际法委员会分别由四个小组委员会拟定的四个公约草案,制定四个公约,通称为《日内瓦海洋法公约》,包括:

(1)《领海与毗连区公约》;

(2)《公海公约》;(3)《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4)《大陆架公约》

4、第三次海洋法会议是在1973年12月3日在纽约开幕的。

1982年12月止,会议前后开了9年,一共开过11期会议,最终由各国代表签署《海洋法公约》

5、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称为“内水”。

基线向海一面的海洋因法律地位之不同分为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八个海域

6、基线就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也是测算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宽度的起点线。

在实践中,基线有两种:

一是“正常基线”,二是“直线基线”。

正常基线就是沿岸的低潮线,即海水退潮降到最低点的那条线。

我国领海基线采用直线基线

7、内水包括沿岸的港口、海湾和海峡

8、沿岸具有天然条件和人工设备便于船舶停泊和装卸客货的港湾称为港口;沿岸向陆地凹入的地方称为水曲。

海湾是明显的水曲,但只有在该水曲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形面积时才能称为海湾

9、领海的外部界限就是一条其上每一点与基线的距离都等于领海宽度的线。

外部界限的划定有下列几种方法:

(1)平行线法;

(2)交圆法;(3)共同正切线法

10、专属经济区是《海洋法公约》创设的一个新海域。

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这个海域是在领海之外而邻接于领海,其范围是不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200海里

11、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大陆架的法律概念就是从领海底土以外的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

12、过镜通行制“适用于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用于国际航行海峡。

13、按照《海洋法公约》规定,群岛国可以用连接其最外缘岛屿的直线作为群岛直线基线,并从基线量出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海域,而基线所包围的水域,称为“群岛水域”

14、群岛国的主权及于群岛水域、水域的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所包含的资源。

群岛国可在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空的空中航道,称为“群岛海道”,所有船舶和飞机都有权通过这些海产和航道,这称为“群岛海道通过权”。

所有国家的船舶在群岛水域享有无害通过权。

群岛国有权暂时停止无害通过权的行使

15、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16、国际海底区域,或简称“区域”,是《海洋法公约》创设的亲概念。

它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和洋底及其底土。

这就是在沿海国大陆架以外的整个海底区域

17、“平行开发制”就是“区域”的开发可由企业部与国家和私人同时进行

一、沿岸领海基线向陆地一面的海域,称为“内水”,这海域构成沿海国含水的一部分,它的法律地位和内陆水域相同,沿海国在这海域内享有排他性的主权,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1、一切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许可不得在其内水航行

2、外国商船如获准进入一国内水,可遵照该国法律和规章驶入该国指定的港口

3、外国军用船舶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一定手续,才得进入一国的内水

4、沿海国对于进入其内水的外国船舶得行使属地管辖权,但通常仅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是才强制执行其法律,对于纯属船舶内部的事务,一般由船旗国管辖

二、领海的法律地位

领海是沿海国领土主权向海洋扩展的部分,这部分海域受沿海国主权的管辖和支配,这是没争议的。

但通常各国都允许外国船舶在其领海上无害通过,这正是领海和内水的根本不同之处。

根据传统惯例和确定在《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和《海洋法公约》中的有关规则,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表述为:

1、沿海国的主权及于领海的水域、上空、海床和底土,外国船舶可以在领海上无害通过,但外国飞机未经许可不得飞越他国领海的上空

2、沿海国在领海享有属地最高权,因而领海内一切人和物(除享受外交特权和豁免者外)均受沿海国管辖

3、沿海国对领海内的一切资源享有专属权利,任何国家或个人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加以开发或利用

4、沿海国享有沿海航运的专属权利

5、沿海国在领海保持战时中立的权利

三、为了维护沿海的良好秩序和安全,沿海国对于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有权:

(1)制定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指定海道和分道通行制

(2)在其领海内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防止非无害的通过

沿海国的相应义务是:

(1)沿海国不应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

(2)不对通过中的外国船舶行使刑事管辖权,除非:

a、该罪行的后果及于沿海国;b、该罪行属于扰乱当地安宁或领海的良好秩序的性质;c、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协助;d、这些措施是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质所必要的

四、毗连区是在领海以外而毗连于领海的一个区域,《海洋法公约》规定毗连区范围为“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

”沿海国可在这个区域内行使为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制:

(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

(2)惩治在其领土内违犯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五、在专属经济区内,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有:

(1)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资源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对在区内从事经济性开民和勘探活动有主权权利

(2)沿海国对区内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有管辖权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和义务:

《海洋法公约》规定所有国家在专属经济区享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六、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这项主权权利是专属性的,不决定于有效或象征性的占领或明文公告。

这项主权权利包括:

1、开发自然资源,包括大陆架海床和底土的矿物和其他非生物资源以及定居种的生物

2、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进行钻探活动的专属权利

3、有授权和管理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并对这些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有专属管辖权

但沿海国在行使其主权权利时,不得影响大陆架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以及其他国家在大陆架上的合法权利:

(1)大陆架的上覆水域和水域上空对一切国家开放,任何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得自由航行和飞越;

(2)所有国家有权在大陆上铺设海底电缆或管道

七、《公海公约》和《海洋法公约》均对公海的法律地位作了明确规定:

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念经是沿海国还是内陆国,都可以在公海上享有“公海自由”的权利。

公海自由的内容,《公海公约》将传统习惯归纳为四项自由:

(1)航行自由;

(2)捕鱼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公海上飞行自由。

《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公海自由包括:

(1)航行自由;

(2)飞越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的自由;(5)捕鱼自由(6)科学研究的自由

八、各国有权自行决定授予船舶国籍的条件,通常以船舶所有权或船员国籍的比例或船舶制造地为标准。

我国授予船舶国籍的条件是:

(1)船舶的所有权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或个人所有;

(2)船员应为中国公民

九、沿海国当局如认为该外国船舶违反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船进行紧追。

A、紧追须在沿海国的内水、群岛水域领海、毗连区内开始;B、紧追只有未曾中断,才能在领海和毗连区外继续进行,一直追至公海而加以拿捕至击毁;C、如该船进入其本国领海或第三国领海,紧追应即停止;D、紧追权可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清楚标志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进行紧追的船舶或飞机进行

十、根据《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规定,“区域”的法律地位可概括为下述几点:

(1)“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2)任何国家或个人不得将“区域”及其资源占为已有;不得主张权利;

(3)“区域”内的资源属于全人类所有,由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

(4)“区域”对所有国家开放,专为和平目的使用;

(5)“区域”及其资源的开发活动,由“国际海底管理局”进行组织及控制

第七章航空法(P218)

知识点:

1、地球表面为大气层笼罩的空间,称为“空气空间”,大气以外的空间,称为“宇宙”或“外层空间”

2、航空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

国际航空法就是调整各国航空活动中的法律关系的原则和规则的总体

3、《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把航空器分为“民用航空器”和“国家航空器”两类。

航空器具有其登记国的国籍

一、航空法的条约可分为三类:

(一)确立一般航空法律制度的条约

《巴黎航空公约》,1919年订于巴黎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1944年11月在美国芝加哥签订,故亦称为《芝加哥公约》。

公约规定设立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我国自1974年起一直是该组织的理事国

(二)关于航空运输业务条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1929年10月12日签订于华沙,故称为《华沙公约》

(三)关于航空安全的条约

1、《东京公约》,1963年;2、《海牙公约》,1970年;3、《蒙特利尔公约》,1971年

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可在其领空行使主权:

(1)制定航空法律和规章;

(2)在空间设“禁区”;(3)保留“国内载运权”

三、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P226)

第八章外层空间法

知识点:

1、外层空间在自然科学上的概念是空气间以外的整个空间

2、外层空间概念产生后,1958年,联合国设立“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简称为“外空委员会”

外层空间法的原则和制度(P234—238)

第九章国际环境法

知识点:

1、国际环境法是由各国为了保护自然环境而缔结的一系列条约组成

2、斯德哥尔摩的人类环境会议是根据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于1972年6月5日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召开的,名为“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会上集中讨论发展与环境的关系问题。

会上通过两个文件:

《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斯德哥尔摩行为计划》

3、1982年10月28日,在人类环境会议召开十周年之际,联合国大会通过一个《世界自然宪章》

4、国际环境法的原则和规则,来自三种渊源:

(1)传统的习惯国际法规则;

(2)国际条约或公约;(3)国际会议上通过的《宣言》、《宪章》和决议

5、人类对海洋环境的最大危害就是对海洋的污染

一、国际环境法的特点:

第一,法律体系尚不够完善

第二,保护环境措施适用差别待遇原则

第三,国际环境法应通过非强制的协商程序来实施

国际环境影响评价(P263-265)

第十章条约

知识点:

1、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在国际社会占有重要地位

2、通常条约由序言、正方、结语三部分构成

3、缔约能力,也即缔约权。

在国际上,可以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称为缔约能力。

每个国家都有缔约权,这是国家主权的体现

4、一般来讲,缔约程序包括谈判、签字、批准和交换批准书

5、《条约法公约》第十九条规定,以下三种情况禁止保留:

A、条约本身禁止保留;B、条约公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保留有在其内;C、保留不符合条约的目的和宗旨

6、根据《条约法公约》第四十六一五十三条约规定,条约无效的理由:

A、无缔约能力;B、错误;C、诈欺;D、贿赂;E、强迫;F、与强行冲突

一、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为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条约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签订的协议;

(2)条约应以国际法为准则;(3)条约为缔约国创设权利和义务

二、按照《条约法公约》第十五条规定,以加入表示同意承受条约的拘束可以有以下三种情况:

(1)条约规定一国可以用加入来表示这种同意;

(2)另经谈判国协议确定,某些国家可以用加入表示同意;(3)全体当事国嗣后协议,某些国家可以用加入表示这种同意

第十一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知识点:

1、外交机关是国家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而进行外交活动的国家机关的总称。

外交机关可分为国内外交机关和驻国外的外交机关。

国内外交机关包括:

A、国家元首;B、政府;C、政府中主管外交工作的外交部

2、使馆通常由下列各类人员组成:

A、使馆馆长;B、外交职员;C、行政技术职员;D、事务职员

3、外交团是指驻在一国首都的所有使馆馆长组成的团体。

广义的外交团,还包括这些使馆的其他外交人员,甚至包括外交人员的家属

4、特别使团是指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经另一国或另一个其他国际法主体同意,派往该国或该另一个国际法主体执行特定任务的临时性使团。

5、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根据有二:

A、有效地执行职务所需;B、对外交代表所代表的国家的尊重

一、外交关系是指国家之间在外交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关系。

外交关系的形式有以下四种:

(1)正式的外交关系;

(2)不完全的外交关系;(3)非正式外交关系;(4)国民外交关系

二、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使馆有以下五项主要职务:

(1)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

(2)在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3)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4)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并向派遣国报告;(5)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间的友好关系,并发展两国间之经济、文化与科学关系

三、使馆人员的职务可因以下情形而终止:

(1)任期届满;

(2)本国召回;(3)接受国要求召回;(4)派遣国与接受国外交关系断绝;(5)革命产生新政府

四、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使馆享有的特权与豁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使馆馆舍是指拱使馆使用和供使馆馆长寓居之用的建筑或建筑物之各部分,以及所属之土地。

使馆不受侵犯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意义:

(1)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2)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入侵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尊严之事情

(3)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2、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

3、行动和旅行自由

4、通讯自由

(1)使馆得采取一切适当方法包括使用外交信差及明密码电信在内的方法通讯。

但使馆非经接受国同意,得装置并使用无线电发报机

(2)使馆来往公文不得侵犯

(3)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

(4)外交信差享有人身不得侵犯权,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

5、免纳捐税、关税

6、使用国旗和国徽

五、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P320)

六、使馆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

1、使馆人员不妨碍外交特权与豁免的情况下,负有尊重接受国法律规章的义务

2、使馆人员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

3、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

第十二章国际人权法(P335-352)

知识点:

1、人权是指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2、国际人权法,是国际法主体之间有关规定和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国际人权公约是国际人权法的主要渊源

3、根据现行的主要国际人权公约规定,国际人权大致可分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两总分。

集体人权包括民族自决权和发展权;个人人权包括生存权、平等权和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和自由

4、自决权,又称民族自决权。

它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民族,有权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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