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条例办法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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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条例办法1
1.城镇户口与农村户口的区别?
自从有了城乡户籍的差别,直至今日,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社会地位和福利的差异,大城市户口和中小城市户口之间也有许多不平等,比如在就业、子女上学、社会保障等就存在有歧视。
特别是在中国城镇中有大量的流动人员,因为户籍制度,他们并不能和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这实际上就是在违反宪法规定的公民平等的原则。
所以,城乡户籍差别带来的更沉重的恶果就是限制了城乡之间和不同地区之间人口的自由迁徙和选择居住地的权利。
(一)户籍制度与农民的政治权利平等。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参加国家生活的权利。
它是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一个重要内容。
凯尔森认为:
"我们所了解的政治权利就是公民具有参加政府,参加国家意志形成的可能性,用实在话来说,这就意味着公民可以参与法律秩序的创造。
"具体而言,政治权利就是平等地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权、罢免权等权利。
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诸多政治权利中处于首要地位的权利,是实现其他政治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我国宪法第34条亦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农民的这一权利却受到诸多限制。
例如,我国选举法第16条规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换句话说,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方面,四个农村选民才顶一个城市选民。
而农村代表与城市代表划分的依据正是户籍。
此外,从全国人大历年的代表构成看,第一届农民代表63人占5.14%;第二届67人占5.46%;第三届209人占6.87%;第四届662人占29.4%;第五届720人占20.9%;第六届348人占11.7%;第七届与工人代表合占23%;第八届280人占9.4%;第九届240人占8%。
⑤这些事实说明:
在全国人大代表各额中,农民以其占80%的人口基数仅得到了极不相称的席位。
由于政治生活中缺少农民的声音,现实生活中各种坑农、害农的事件不断发生,农民负担问题难以解决就可想而知了。
(二)户籍制度与农民的经济权利平等。
对幸福生活的追求是人的天性。
经济利益则是实现幸福生活的源泉,正如任何社会都不能离开经济基础而存在一样,任何个人也都不能离开经济利益而生存。
因此,经济权利构成了公民整个基本权利体系的基础。
经济权利实现的平等程度直接制约其它基本权利实现的平等程度。
那么,我国城乡公民经济权利实现的平等程度如何呢?
据《中国统计年鉴》显示:
1952年城市居民的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是农民的2.4倍,现行户籍制度确立以后,这一比值不断扩大,1978年达2.8倍,1999年达4.1倍,目前这种不断扩大的趋势仍在继续。
需要指出得是,我国农业尚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零散农户生产向集体化生产的转变过程中,各地的生产力水平极不平衡。
把一些还处于黄牛耕地式的农产品推向市场,这种缺乏基本保护的竞争本身就很不公平。
然而就是在这种生产力极低的状况下,农民还承担着高额税负和各种费用。
在有些地方,农民一年辛苦换来的若干"白条子"就是对农民经济平等权的一种嘲讽。
此外,农民还要面对各种不平等的消费、社会保障政策。
比如农话比市话贵,农业用电比城市用电贵,等等。
在社会福利方面,长期以来,国家每年为城市居民提供几百至上千亿的各类社会保障,城市职工享受退休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多项社会福利,农村却只有少量贫困人口享受一点微薄的社会救济。
(三)户籍制度与农民人格权利平等。
人格权是个人置身社会求得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
人格权利平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内涵,也是人权保障的基本内涵。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现行户籍制度所确立的二元社会结构造就了我国公民人格权利不平等的现实。
在今天的城市里,几乎所有的脏、累、差的工作都成为农民的"专利"。
即便农民工与市民同在一个单位工作,他却不能和市民正式工一样累计工龄,不得评定技术职称,不能得到进修与培训的机会,没有升职晋升的希望,分不到住房,享受不到公费医疗、退休待遇,没有失业救济,一遇经济不景气或政府治理整顿,可使其立刻变成为无条件清退的对象。
如现阶段,我国城市失业和下岗现象日益严峻,许多地方政府把外来务工的农民看作是城镇职工就业的障碍,从而制定了一系列排斥和歧视农民工就业的政策。
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在某种意义上,"农民"本来只是一种职业称呼,专指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应该和从事其他任何职业的人一样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而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却把整个公民划分为"农村人口"和"非农村人口"两大阵营,农民不只是一种职业称呼,更是一种不可轻易变更、且需世代承袭的身份。
也许,令外国人难以理解的许多具有中国特色的名词,比如"农民"、"农民企业家"、"外来妹"、"暂住证"等等,对中国人来说却是不言自明的。
另外,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上,也存在差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中规定: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还有,农村的房地产国家限制其流通,造成农村的房地产不升值。
还比如社会保障方面,农民就没有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也不具有享受低保的资格等等。
总之,虽然法律上规定平等,但还是有很多的事实上的不平等。
1、农村户口与城市户口在伤残补助金与死亡赔偿金方面的基数不同,因为两金的基数是根据可支配性收入计算的。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838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3746;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992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9804元;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一、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的概念
医疗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造成一定的人身伤害,为恢复健康而需要就医诊治,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
医疗费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等。
医疗费可以为住院医疗费,也可以为门诊医疗费,但支出的目的在于治疗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伤残人员以及抢救伤重死亡人员。
医疗费的发生是道路交通事故的显而易见的后果,体现了对受害人身体权和健康权等基本人身权利的尊重和保障,自然应当予以赔偿。
(二)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医疗费的计算主要是以“必须”为其标准。
所谓必须,解释上应当以合理支付为必要。
受害人在什么情况下花费的医疗费构成合理,为事实问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例如,交通事故受害人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超过医疗通知的出院日期而拒不出院、擅自在指定医院以外多处就医、治疗非交通事故损伤或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便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医疗费范畴内。
医疗费支出的凭据,应为县级以上直属医院的医疗收费单据,在没有这样医院的地区,如需紧急抢救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治疗轻微创伤,也可以是其他医疗单位的医疗收费单据。
交通事故结案后,如果受害人的身体尚待康复而需要进行继续治疗的,致害人还应当根据确需治疗的实际情况赔偿必需的费用。
其程度的确定主要由医院的医生来证明,应有相关医生出具相关的证明。
根据医院诊疗的一般情况,医疗费主要由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等几项费用构成。
其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例如:
王某为某运输公司司机,该运输公司接到某建筑公司的一个运输任务,加班加点向某施工工地运送石料沙灰等建筑材料。
某天早上有大雾,道路能见度很低,只能在很短的距离内才可以看到对面汽车打过来的大灯光。
王某为了及早完成任务,又见道路上的车辆行人不是很多,就没有按照要求减速行驶,而是按晴朗天气的正常车速行进。
当汽车行至某村与该路接口处时,村民马某开一辆农用三轮车缓慢驶出,由于王某车速太快,当他发现前方有来车时,距离已太近来不及刹车,而马某也被突然而至的大卡车吓懵,王某的大卡车将马某的农用三轮车撞翻到路边的水沟内,马某被倒扣在车下受伤。
后经有关部门的勘查和裁决,王某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马某被救出后送往医院,共花去诊疗费500元,药费1000元,住院费300元。
这样,马某有权利就该项医疗费向王某要求赔偿,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医疗费赔偿金额=500元+1000元+300元=1800元
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医疗费,责任人可以在结案前以及结案时预先支付受害人,也可以在受害人确需治疗时支付受害人。
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拒绝预付受害人的医疗费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强制致害人预付医疗费。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医疗费的规定
1.《民法通则》
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1项医疗费:
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3.《工伤保险条例》
第29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31条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36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4条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
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人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19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1项医疗费:
指医院对因触电造成伤害的当事人进行治疗所收取的费用。
医疗费根据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处方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确定。
医疗费还应当包括继续治疗费和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以及适当的整容费。
继续治疗费既可根据案情一次性判决,也可根据治疗需要确定赔偿标准。
费用的计算参照公费医疗的标准。
当事人选择的医院应当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应治疗能力的医院、卫生院、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当事人应当根据受损害的状况和治疗需要就近选择治疗医院。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二、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2007-10-15
二、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误工费的概念
误工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以及当事人的相关亲属需要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的经营活动,因此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入给予的赔偿。
误工费的发生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之一,自然应当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这一规定,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其中,①关于“误工收入”的确定。
因受害人工作情况的不同,收入的确定,又分成2种情况:
一种是在有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另一种是在无固定收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其收入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
②关于“误工时间”的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收入。
(一)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其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实际减少的收入=
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劳动(工作)收入上述计算公式也可以用相关符号进行表述,如可表述为:
P=A-B
其中,P=误工费赔偿金额;
A=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
B=事故受伤后劳动(工作)收入。
在此公式中,只有在B<A的情况下,误工费的赔偿才能成立;如果B≥A,则不存在误工费的赔偿问题。
这是因为,误工费的赔偿,只有在存在因误工而减少收入的情况下才能成立,如果不存在收入减少的情况,也就不存在误工费的赔偿问题。
例如:
李某为广东省广州市某水产公司的业务员,负责送货工作。
有一天早上,他驾车去给一家宾馆送货,在路上不幸与一辆逆向行驶的大货车相撞,李某受重伤。
后经有关部门调查,人货车司机为疲劳驾驶,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李某住院治疗1个月,又应医院要求在家静养1个月。
李某平时每月的收入是3500元,在这2个月的时间内,李某单位因其歇病假,每月只发基本生活费1000元。
这样,李某可以要求的误工费赔偿金额为:
李某误工费赔偿金额=(3500-1000)×2个月=5000元
在这一案例中,如果李某的单位因为李某没有来上班而连基本生活费都不发,则李某可以要求的误工费赔偿金额为:
李某误工费赔偿金额=3500×2个月=7000元
(二)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其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相比,在总的计算公式上是一样的,即:
误工费赔偿金额=实际减少的收入=
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劳动(工作)收入
其中,“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的确定,则是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的关键。
“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的计算公式,按年计算,可以表述为:
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年)=最后三年的平均收入/3
如果按月计算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
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年)=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36
例如,王某系北京市市民,2000年研究生毕业后,先后去了几个单位上班,但感到自己所学专业不适应这些单位的工作要求,都没有干多长时间,后来就在家耽着,没有再找工作,靠写文章、帮助朋友做事取得一些收入,但收入不固定,好的时候1个月能有6000多元收入,不好的时候甚至2-3个月都没有1分钱的收入。
从2001年6月起到2004年5月止,王某通过写稿、帮助朋友办事,所得稿酬、报酬等总计为9.36万元。
2004年6月初,王某骑自行车去商场买东西,在回来的途中被一辆违章行驶的出租车撞伤,造成小腿骨折,住院治疗1个半月,回家后又应医生要求在床上静卧休养1个半月。
这样,王某因事故造成3个月的时间没法工作,在计算王某3个月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时,需要进行如下的计算步骤:
第一步,计算王某最近3年的年平均收入,计算方法如下:
王某最近3年的年平均收入=9.36万元/3年=3.12万元第二步,计算王某最近3年的月平均收入,计算方法如下:
王某最近3年的月平均收入=9.36万元/3*/12月=2600元
第三步,计算王某3个月的误工费赔偿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王某3个月的误工费赔偿金额=2600元×3个月=7800元
上述情况属于受害人虽然没有固定收入,但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收入。
如果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年)=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
例如,钟某系我国中部某省某市一个体户,靠修自行车为生,每年的收入有多少,他自己也不太清楚。
2003年8月份,钟某在去县城的途中被一辆违章行驶的货车撞伤,在医院治疗45天。
这样,钟某因事故造成45天的时间没法修自行车。
在计算钟某45天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时,因钟某自己也说不清到底有多少收入,所以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修自行车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进行计算,假如该地自行车行业上二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为7560元,则钟某45天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为:
第一步,计算钟某的月收入,即:
钟某的月收入=7560元/12个月=630元、第二步,计算钟某45天的收入,即:
钟某45天的收入=630元(月)×1.5个月=945元
因此,钟某可以要求的45天误工费赔偿金额为945元。
(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关于误工费的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第1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第20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143条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
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
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
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2项误工费: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2项误工费:
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没有固定收入或者无收入的,按事故发生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年工资标准计算。
误工时间可以按照医疗机构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确定;依此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和恢复状况等确定。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三、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
2007-10-15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概念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在医院接受诊疗期间,需要进行伙食消费,而由相关责任人依据一定的标准对该项费用进行的赔偿。
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发生与道路交通事故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事故责任的内容之一,应当予以赔偿。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根据上述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主要以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为标准。
所谓交通事故发生地,是指交通事故发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住院伙食费的赔偿,以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为限,交通事故受害人只要有必要住院治疗或者住院抢救,不论住院时间多长,均应当向其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其计算公式为:
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例如:
徐某为某纺纱厂工会主席,某日早上打出租车前往市政府参加一个会议。
途中,出租车司机为了赶时间而加速行驶,在一个十字路口被迎面驶来的公共汽车撞翻。
徐某受重伤,住院治疗20天。
徐某所在地区为我国东部某发达省份,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20元/天。
这样,徐某可获得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0元/天×20天=400元。
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还可以得知,受害人的陪护人员的伙食费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在住院期间的必要护理人员,虽然可以取得护理费,但是护理费是比照误工费支付的,不属于伙食补助的项目。
受害人在住院期间一般生活都不能完全自理,对其进行护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