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调度通讯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电力线阻波器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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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25

1000

31.5

1250

40

1600

50

2000

续表1

额定短时电流(kA)

2500

63

3150

4000

80

2

结合滤波器

标称峰值包络功率(W)

耦合电容器

容量(pF)

3500,5000

7500,10000

15000,20000

600

注:

额定连续电流、额定短时电流和额定电感量的任意组合构成阻波器的规格型号,标称峰值功率和耦合电容量的任意组合构成结合滤波器的规格型号。

1.3在中华人民国境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电力线阻波器及结合滤波器产品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电力线阻波器及结合滤波器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工作机构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电力线阻波器及结合滤波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电力线阻波器及结合滤波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力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站装备分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相关产品实施细则;

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

组织相关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组织对相关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

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力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址:

市西城区西直门大街273号华电工程大厦B座412室

邮政编码:

100035

电话:

传真:

电子信箱:

联系人:

煚治

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电力线阻波器及结合滤波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电力线阻波器及结合滤波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电力线阻波器及结合滤波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电力线阻波器及结合滤波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及检验产品围见附件1。

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有营业执照,经营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见附件2

3.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许可程序

4.1申请和受理

4.1.1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电力调度通讯设备”,“产品名称”栏填写“电力线阻波器及结合滤波器”,“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的“规格型号”栏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以30天的生产量为一个“检验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

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企业实地核查

4.2.1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电力线阻波器及结合滤波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

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

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完成整改。

4.2.7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电力线阻波器及结合滤波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

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审定与发证

4.4.1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4.4.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

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4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将获证企业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审查要求

5.1企业生产电力线阻波器及结合滤波器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表2企业生产电力线阻波器及结合滤波器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标准类别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产品标准

GB/T7330-2008

交流电力系统阻波器

相关标准

GB311.1-1997

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

GB1094.2-1996

电力变压器第二部分:

温升

GB/T5273-1985

变压器、高压电器和套管的接线端子

GB/T7327-2008

交流系统用碳化硅阀式避雷器

GB11032-2000

交流无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

GB/T11604-1989

高压电器设备无线电干扰测试方法

GB/T16927.1-1997

高电压试验技术第一部分:

一般试验要求

GB/T16927.2-1997

高电压试验技术第二部分:

测量系统

JB/T6479-1992

交流电力系统线路阻波器用有串联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

GB/T7329-2008

电力线载波结合设备

GB/T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交流电力系统线路阻波器用有

串联间隙金属氧化物避雷器

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5.2企业生产电力线阻波器及结合滤波器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表3企业生产电力线阻波器及结合滤波器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

生产设备

主线圈绕制设备

.浸漆设备

烘干设备

铝线对焊设备

端架焊接设备

结合滤波器

电感器绕制设备

电感器绝缘处理装置

表4企业生产电力线阻波器及结合滤波器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

检测项目

检测设备

名称

技术要求

电力线

阻波器

调谐装置工频耐压试验

耐压测试仪

0~50kV,精度3.0级

主线圈额定电感测量

导纳电桥

C:

0~1.2μF,G:

0~20mS,精度±

2%

振荡器

0.2~500kHz,电平精度0.1dB

选频表

主线圈工频电感测量

电压表

0~600V,精度0.5级

电流表

0~5A,精度0.5级

阻塞电阻与阻塞阻抗测量

阻抗电桥

0~20kΩ,精度2.0级

结合

滤波器

工作衰减/回波损耗测量

0.2~500kHz,电平精度0.1dB

电容/电感测量

电容电感测试仪

C:

0~10μF,L:

0~100mH,

精度±

工频耐压试验

0~10kV,精度3.0级

企业配备的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5.3电力线阻波器及结合滤波器产品出厂检验项目见表5

表5电力线阻波器及结合滤波器出厂检验项目

标准名称及标准号

检验项目

GB/T7329-2008

外观检验

工作衰减测量

回波损耗测量

工频电压试验

5.4电力线阻波器及结合滤波器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5.5电力线阻波器及结合滤波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5.1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5.1.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后,由审查组负责组织抽样,抽样人员应不少于2人。

5.5.1.2抽样应在企业成品库中进行,样品应自抽样之日起前三个月生产的库存产品中抽取。

抽样时,应由被检企业代表现场确认。

不同生产厂所应当分别抽取样品。

5.5.1.3抽样基数:

每一单元产品基数不得少于3台产品。

申请取证产品的每个规格型号抽取一件样品。

同一额定连续电流组合的届满申请取证产品抽取一件样品。

5.5.1.4封样方式:

将抽取的样品分别加盖抽样印章、装箱后贴上封条。

5.5.1.5抽样后,由抽样人员填写抽样单(见表6)。

抽样单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检验机构各一份)。

并由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

5.5.1.6本次许可证产品检验抽样为一次性抽样,样品数量不够或抽不到样品的按产品不合格处理。

表6电力线阻波器及结合滤波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编号:

企业

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传真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

抽样

型号规格

产品序号

抽样基数

执行标准

抽样数量

生产日期

封样情况

抽样日期

抽样地点

人员

签字

审查组织单位(盖章)

年月日

备注

说明

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7日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

5.5.2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见表7)。

5.5.2.1检验项目

电力线阻波器及结合滤波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所依据的标准见表7。

表7电力线阻波器及结合滤波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标准

序号

检验项目

试验方法

交流电力线系统阻波器

温升试验

GB/T7330-2008中5.2

无线电干扰电压试验

GB/T7330-2008中5.3

冲击电压试验

GB/T7330-2008中5.4.1

调谐装置工频耐压

GB/T7330-2008中5.4.2

GB/T7330-2008中5.6

GB/T7330-2008中5.7

GB/T7330-2008中5.8

抗拉强度试验

GB/T7330-2008中5.10

自谐振频率测量

GB/T7330-2008中4.2.1.1

品质因数测量

GB/T7330-2008中4.2.1.2

工频损耗测量

GB/T7330-2008中4.9

工作衰减

GB/T7329-2008中6.3

回波损耗

GB/T7329-2008中6.4

失真和交调

GB/T7329-2008中6.5

GB/T7329-2008中6.6

GB/T7329-2008中6.7

初级端子与接地端子间的工频阻抗

GB/T7329-2008中6.8

排流线圈的工频温升试验

排流线圈的短时电流试验

接地刀闸绝缘试验

GB/T7329-2008中5.4.4

接地刀闸通流试验

避雷器工频放电测量

GB/T7329-2008中6.9

5.5.2.2判定标准

检验单位根据规定的检验依据,按规定的许可证检验项目(见表7)对样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的判定原则为:

全项检验合格为合格。

若有不合格项目,则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双倍复试,复试仍有一个结果不合格,则判定该样品为不合格。

6证书和标志

6.1证书

6.1.1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

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规格型号。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

6.1.3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规格型号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

6.1.5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作出准予变更的决定。

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

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作出准予补领的决定。

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2标志

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

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人民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

XK04-004-×

×

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04)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4)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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