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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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管理办法

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预防和查处违法用地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机制,切实保护国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执法共同责任是指我县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管理及违法用地查处工作中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的土地执法共同责任的追究,但涉及国家、省和市的重点工程另行规定。

第四条 各乡镇(办)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辖县内土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

各相关职能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土地执法共同责任的主要责任人,经办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全县统筹国土资源保护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建立长效机制;及时组织制止和严格查处土地违法行为,遏制违法用地;加强土地执法监察队伍建设,确保土地执法工作所必须的人员、经费和装备;加强信息化建设及依法用地的社会宣传;确保本级政府及部门无土地违法行为。

(一)各乡镇(办)政府在接到县国土部门告知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制止。

乡镇(办)政府在2个工作日内无法制止的,应在接到告知后的第3个工作日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县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制止。

(二)各乡镇(办)规划县内涉及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行为,乡镇(办)政府应在发现该行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责令违法当事人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该违法建设进行拆除。

第六条 县国土资源分局是查处违法用地的主要执法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辖县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预防违法用地行为的发生;组织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具体任务是:

(一)建立动态巡查责任制。

县国土资源分局实施定期和不定期巡查相结合的巡查制度,建立巡查台账,对县内新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发现,重大违法用地案件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

对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其他部门告知的涉嫌违法用地的案件应在2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

(二)发现涉嫌违法用地行为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确属违法用地行为的,应立即责令违法当事人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立案查处,并书面(紧急情况下,可采用电话、口头等方式,但应做好记录,下同)告知所在乡镇(办)政府。

涉及非法受纳和排放垃圾的,应同时告知县规划和建设局或相关部门处理。

(三)对已立案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违法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案件如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县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作出责任追究。

(四)建立月报制度,定期将违法用地查处动态及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追究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和县纪检监察部门。

第七条 县规划和建设局是查处违法建设的主要执法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城乡规划县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具体任务是:

(一)在接到县国土资源分局告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协助核实有关规划的信息并提供城乡规划县范围的相关资料;发现或被告知辖县内有违法建设涉及违法用地的,会同县国土资源分局进行查处;对违法用地的建设单位要依法从严处理,在违法行为处理完毕前,暂停办理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规划竣工验收等业务。

(二)负责对涉及城乡规划县内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的巡查发现、监控、调查取证以及拆除等工作。

违法用地涉及非法受纳和排放建筑垃圾的,在接到县国土资源分局的告知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依法进行制止和处罚。

第八条 县公安分局负责对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为相关部门的土地执法工作提供保障。

具体任务为:

(一)对县国土资源分局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除案情重大、复杂的以外,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并书面告知移送的县国土资源分局;认为无权处理的,应在收到案件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退回县国土资源分局,并说明理由。

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的县国土资源分局;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县国土资源分局并退回案卷材料。

(二)相关部门在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时,可根据需要请求协助,县公安分局应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违法当事人,应按照110接警和出警规定赶赴现场协助执法,并依法从严处理。

(三)对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取证或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需要县公安分局参与、配合的,县国土资源分局可商请县公安分局提前介入,县公安分局应派员介入。

第九条 县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违法用地当事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县国土资源分局在查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中,认为依法应当追究监察对象行政纪律责任且自己无权处理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县监察局。

县监察局应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县国土资源分局。

第十条 县国土资源分局查明违法事实后,应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处理。

县发展和改革局对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但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审批项目,不予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手续;对未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核准项目,不予办理项目核准手续。

县规划和建设局对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单位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并依法从严处理,给予降低或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处罚。

县农业、林业局在接到书面告知后,应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对违法用地复耕、复植的督促和验收工作。

县工商、环境保护、卫生、文化、公安等部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对没有相关合法用地手续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已核发证照的,应及时清理;按照县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和建设局告知属于违法用地的,应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县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对没有合法用地手续(《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等)的工地或工程设施,不得供电、供水、供气;已供电、供水、供气的要主动清理;接到县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和建设局告知属于违法用地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停止供应,并查处相关违法用电、用水、用气行为。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县委、县政府、县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的,按《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5号令)有关规定,依法依纪实行问责制。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乡镇(办)党政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或县各相关职能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诫勉谈话:

(一)县国土资源分局未落实巡查责任,未在规定期限内发现本辖县新发生的违法用地,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实情况,导致违法用地行为未及时制止的,对违法行为不能制止,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所在乡镇(办)或相关部门的;

(二)各乡镇(办)党委、政府因组织不力,对违法用地没有及时制止,造成本辖县内本年度累计出现3宗一般性违法用地案件或1宗重大违法用地案件既成事实的;对相关部门的违法用地查处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责任甚至阻挠、限制查处工作的。

(三)县规划和建设局未在规定期限内协助核实有关规划的信息并提供城乡规划县范围的相关资料的。

(四)县规划和建设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造成一般性违法用地、违法建设案件既成事实的。

(五)县公安分局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依法进行土地执法的工作人员的行为,接到报告后没有采取有效的手段予以制止,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未在规定期限内立案调查的。

(六)县纪检监察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受理县国土资源分局移送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土地违法案件并立案调查的。

(七)县供电、供水、供气部门没有查验合法用地手续,给予供电、供水、供气的。

(八)县国土资源分局查实违法事实后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未依照职责依法处理违法当事人行为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各乡镇(办)党政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或县各相关职能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

(一)乡镇(办)党委、政府因组织不力,对辖县违法用地没有制止,造成本辖县内本年度累计出现5宗一般性违法用地案件或2宗重大违法用地案件既成事实的;经诫勉谈话后,对违法用地行为未在限定期限内组织改正的;对违法用地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二)县国土资源、规划和建设等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造成重大违法用地案件既成事实的。

(三)县公安分局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依法进行土地执法的工作人员等的行为没有采取有效的手段予以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未在规定期限内立案调查,导致违法事实继续扩大的。

(四)县纪检监察部门对符合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未在规定期限内受理并立案调查,导致违法事实继续扩大的。

(五)县供电、供水、供气部门接到告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对违法建设工程停电、停水、停气,造成重大违法用地案件既成事实的。

(六)县国土资源分局查实违法事实后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未依照职责依法处理违法当事人行为,导致重复违法或违法事态恶化的。

(七)各单位同一年度内受诫勉谈话两次以上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对各乡镇(办)党政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或县各相关职能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责令引咎辞职:

(一)各乡镇(办)党委、政府经通报批评后,对违法用地行为未在限定期限内组织改正的;年度内所辖县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和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虽未达到l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因违法用地严重被市以上定为重点整改地县,或有案件被定为重点督办案件的;因违法用地案件处理不当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和社会不稳定的。

(二)各单位同一年度内受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

第十五条 各乡镇(办)项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依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追究单位和有关个人的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六条 对外地驻我县机构参与、纵容、包庇、支持违法用地的,除对违法用地依法查处外,由县纪委、县监察局提请该单位所属地县的党委、政府,追究该单位主要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对违法用地投资者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多次实施违法用地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的土地违法行为未经处理的,应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涉嫌犯罪的,包括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用地数量,或存有弄虚作假、欺诈等行为的,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发现有证据证明涉嫌渎职、受贿等职务犯罪的,将有关线索、证据材料和查处意见移送同级检察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意见如与相关法律、法规冲突,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意见所称一般违法用地案件是指违法用地涉及基本农田5亩以下,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下,其他土地20亩以下的案件;重大违法用地案件是指违法用地涉及基本农田5亩以上,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案件。

第二十条 本意见由县国土资源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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