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局流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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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局流程
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
都江堰市建设局
执法职责:
都江堰市建设局是负责全市建设行政管理和城乡建设综合协调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1、负责全市建筑业、装饰装修业的监督管理。
包括负责建筑市场(含装饰装修市场)和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造价、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以及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督管理;
2. 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含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对全市建筑业安全业绩进行日常监控,组织全市建筑工程施工企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参与建设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扬尘治理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咨询业的监督管理。
包括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和技术质量管理、建筑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和勘察设计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4、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的监督管理,包括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
5、负责全市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6、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包括制定和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定级工作及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定点和设计方案审批。
7. 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监督管理及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8、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包括负责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工程方案和初步设计审批、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招投标和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9、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
10、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11、负责建设行业专业技术职务的初步审查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
12、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的监督管理。
(二)依照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都江堰市风景园林管理局
执法职责:
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监督管理及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1、拟订和实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计划;
2、审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
3、审批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4、审批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
5、审核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绿地率指标;
6、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和建设项目绿化配套工程的竣工验收登记备案;
7、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初审
8、审批影响古树名木的建设工程避让和保护措施;
9、批准砍伐、移植树木,移植古树名木;。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受委托的组织
1、都江堰市墙材革新建筑节能办公室
执法职责:
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
2、都江堰市村镇建设办公室
执法职责:
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3、都江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执法职责:
受市建设局委托,对全市的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质量行为实施监督;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备案手续,参与本地区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鉴定,受理工程质量投诉和质量监督投诉;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4、都江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公室
执法职责:
(1)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2)搜集整理市场材料价格及人工费用信息,并实时发布和上报;
(3)调解执行定额各方之间产生的分歧、纠纷;
(4)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初审和监督管理;
(5)负责配合成都市造价站组织工程造价人员的培训、考试和资质年检;
(6)施工企业工程取费证、规费证的初审、年检。
5、都江堰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办公室
执法职责:
(1)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项目监督、备案;
(2)招投标代理机构资质初审、招标投标纠纷、投诉的调解、稽查;
(3)对招投标主体、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分类指导;
(4)配合成都市招标办组织招标投标从业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培训;
(5)调研、分析、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草拟招投标有关政策的实施细则、工作程序、管理规定。
6、都江堰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
执法职责:
(1)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对本市风景名胜区重大违反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对建筑活动中(包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建筑工程质量等)的违法、违章行为实施监察;
(3)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违法、违章行为实施监察;
(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活动中违法、违章行为实施监察;
(5)对工业和民用建筑项目、建筑装饰装修等施工活动中未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和噪声等方面的违法、违章行为实施监察;
(6)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和管理中重大违法、违章行为实施监察;
(7)承办市建设局机关业务科室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应适用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处罚的案件查处工作,以及市建设局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
1997.1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
1994.7.5)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
1999.8.30)
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 施行时间:
2004.7.1)
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
2004.1.13)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
2003.11.24)
7、《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
2001.6.13)
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
2000.9.25)
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
2000.1.30)
10、《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
1998.7.20)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
1995.9.23)
12、《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
1993.6.29)
13、《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
1992.6.22)
14、《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 施行时间:
2006.12.1)
15、《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 实施时间:
1996年6月4日)
16、《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省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
2003.9.25)
17、《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
2001.10.1)
18、《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
1996.10.14)
19、《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
1998.10.17)
20、《四川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
2004.9.24)
21、《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
1994.5.28)
22、《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省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
1997.10.17)
23、《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市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
1997.9.16)
24、《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市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
2004.4.16)
25、《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 施行时间:
2006.10.12)
26、《成都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施行时间:
1999.6.18)
27、《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 实施时间:
1993年5月18日)
28、《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部 施行时间:
2000.9.1)
29、《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施行时间:
1993.12.20)
30、《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 施行时间:
2005.11.10)
3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 施行时间:
2005.10.12)
32、《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 施行时间:
2005.2.4)
33、《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 施行时间:
2004.10.15)
3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 施行时间:
2004.8.23)
3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 施行时间:
2004.7.5)
36、《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 施行时间:
2004.2.3)
37、《〈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 施行时间:
2003.12.19)
38、《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 施行时间:
2001.11.5)
39、《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建设部 施行时间:
2003.3.8)
40、《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 施行时间:
2001.8.29)
4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 施行时间:
2001.7.25)
42、《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设部 施行时间:
2001.7.5)
43、《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建设部 施行时间:
2001.7.4)
44、《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建设部 施行时间:
2001.7.4)
4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 施行时间:
2001.6.1)
46、《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 施行时间:
2001.4.6)
47、《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 施行时间:
2001.1.17)
48、《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 施行时间:
2000.10.18)
49、《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 施行时间:
2000.8.25)
50、《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 施行时间:
2000.6.30)
5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 施行时间:
2000.6.30)
5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施行时间:
2000.4.4)
5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 施行时间:
2000.3.29)
5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建设部 施行时间:
2000.3.1)
55、《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 施行时间:
2000.1.21)
56、《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 施行时间:
2006.7.1)
57、《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 施行时间:
1999.2.3)
5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设部 施行时间:
1999.1.21)
59、《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 施行时间:
1997.12.23)
60、《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 施行时间:
1996.7.1)
61、《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 施行时间:
1996.1.5)
62、《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 施行时间:
1995.6.29)
63、《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建设部 施行时间:
1994.11.14)
64、《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 施行时间:
1994.11.10)
65、《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 施行时间:
1994.3.23)
66、《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部 施行时间:
1992.12.30)
67、《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部 施行时间:
1992.12.30)
68、《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和注册试行办法》(建设部 施行时间:
1992.6.4)
6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部 施行时间:
1991.12.5)
70、《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 施行时间:
1991.7.9)
71、《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设部 施行时间:
1991.3.30)
72、《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 施行时间:
1989.9.30)
73、《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省政府 施行时间:
1996.12.2)
74、《四川省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办法》(省政府 施行时间:
1997.12.29)
75、《四川省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察办法》(省政府 施行时间:
2003.1.29)
76、《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省政府 施行时间:
2004.7.26)
77、《成都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政府 施行时间:
2005.10.31)
78、《成都市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 施行时间:
2003.5.9)
79、《成都市防止和处置停工工程暂行规定》(市政府 施行时间:
2001.12.13)
80、《成都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市政府 施行时间:
1996.8.21)
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审批](25项)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
2、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
法律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
(2)《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国家及省重点建设项目、政府出资的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建设项目,应按审批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其他项目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对其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技术审查。
在初步设计之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勘察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
3、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零六项“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
(2)《四川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六条“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法律法规;提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报告;负责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工作;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和监督规划的实施;负责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的审批。
”
(3)《四川省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办法》第六条“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实行分级审批。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建设项目,其定点和设计方案,由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由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重要建设项目定点和设计方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成都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建设项目,其定点和设计方案,由市(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市(地、州)、县级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4、建筑工程夜间施工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
因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确需进行夜间施工的,必须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并公告附近居民。
”
5、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初审)
法律依据:
(1)《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
(2)《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四川省建委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审查按《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分级进行,并统一颁发由国家建设部印制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一级企业由四川省建委进行预审,提出意见,报建设部审批、发证。
二级企业及城市雕塑企业由省建委审批、发证,并报建设部备案。
三级企业及非等级企业由各地、市、州建委审批、发证,并报省建委备案。
”
6、建筑业企业资质(初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七条“建筑业企业应当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
7、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
8、城市道路开挖许可
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有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须持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道路挖掘手续,缴纳道路挖掘修复费、保证金和交通管理费,领取挖掘许可证后方可挖掘。
”
9、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零九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
10、超限车过路(桥涵)核准
法律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
《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九条“各种履带车及其它超限车辆内确需通过城市道路时,必须事先报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局批准,采取有效的技术安全保护措施并缴纳道路修复保证金后,在管理人员的监督下,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
车辆通行后,道路确未损坏,在一月以内,必须退回道路修复保证金。
”
11、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核发
法律依据:
(1)《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
12、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零四项“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
(2)《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拆除、迁移、改造燃气设施。
”
13、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作业许可
法律依据:
《成都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因建设需要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作业的,应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所涉及的燃气企业监督下实施。
”
14、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十一项“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
”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资质证书,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一)管道供气能力在20万户以上(含20万户)的燃气经营企业,报国务院燃气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二)管道供气能力不足20万户的燃气经营企业、液化天然气经营企业、压缩天然气经营企业,储气规模在200吨(含200吨)以上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由省人民政府燃气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三)储气规模不足200吨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新型燃料经营企业,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燃气行业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
”
15、设立液化石油气换瓶站审批
法律依据: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