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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计时运价:

元/座位小时。

出租车以元/车小时为单位。

  三、行包运价:

元/千克千米。

第二节 计价类别

  第七条 车辆类别

  一、营运客车分为客车(含卧铺客车)和轿车。

  二、客车按乘坐方式分为座席客车和卧铺客车。

  三、客车按车身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种。

  四、客车按等级划分:

  

(一)大型客车分为:

高三级、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5个等级。

  

(二)中型客车分为:

高二级、高一级、中级和普通级4个等级。

  (三)小型客车分为:

  (四)轿车分为:

  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具体标准见交通部《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1997)。

  第八条 公路类别

  公路按公路等级分为等级公路和非等级公路。

  第九条 营运类别

  客运车辆按营运形式分为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和旅游车客运和出租车客运。

  第十条 全票和半票

  成人及身高超过1.4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

身高1.10-1.4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1.10米以下儿童免票。

革命伤残军人乘车凭“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购买优待票。

儿童票和优待票按票价的50%计算。

第三节 旅客运价价目

  第十一条 基本运价

  一、座席基本运价:

指大型座席普通级客车在等级公路上运送旅客的每人千米运价。

我省为0.071元/人千米。

  二、卧铺基本运价:

指大型卧铺普通级客车在等级公路上运送旅客的每人千米运价。

我省为0.130元/人千米。

  第十二条 其他类型和等级座席客车、卧铺客车运价在基本运价基础上加成计算,具体标准见附表二。

轿车运价见附表二。

  第十三条 非等级公路旅客运价

  非等级公路旅客运价在同类同级客车运价的基础上加成不超过15%。

  第十四条 旅游车旅客运价

  道路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者游览观光为目的,其线路一端位于风景区、名胜古迹等旅游点的一种旅客运输方式。

旅游车旅客运价在同类同级客车运价的基础上加成不超过20%。

  第十五条 旅客包车运价

  包车运价分计程包车运价和计时包车运价,计程包车运价以同类型同等级客车运价为参考,双方协商,但最高不得超过同类同级客车运价的20%。

计时包车运价按不同等级公路折算成里程/小时,具体由各地物价、交通部门确定。

跨地区包车的以起包地价格为准。

  第十六条 夜班车旅客运价

  夜班车是指当日发车于次日零时以后到达终点的班车。

夜班车旅客运价在同类同级客车运价的基础上加成不超过15%。

  第十七条 春节、黄金周旅客运价

  春运期间运价在同类同级客车运价的基础上加成不超过20%。

  春运期间遇到雪冻等恶劣天气时,运价加成最高不超过40%,由各市物价、交通部门确定,报省备案。

  春运、黄金周期间,各地要对旅客运价以及加价幅度提前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跨省旅客运价

  跨省(市)客运票价,按毗邻省不同运价、里程分段计算,加总计收,实行同线同类同级同价。

签订省际间运输协议,可按协议规定计算。

  第十九条 加班车旅客运价

  加班车是指在已批准的客运线上,因季节或假期等原因,客流突然增加,临时加班,使用交通部门发的临时加班线路牌的车辆。

加班车运价在同类同级车的运价基础上加成不超过10%。

  第二十条 出租车运价

  出租车运价由各市物价局、交通局制定,报省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类旅客运价的具体加成幅度,由各市物价、交通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细则》规定的幅度内核定。

旅客运价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加成条件时,可将不同加成累计计算,但累计后加成幅度不得超过40%。

(不含恶劣天气加成)

  各地在核定具体票价时,要注意毗邻地区间的衔接,原则上应同线同价。

第四节 旅客运输其他收费

  第二十二条 包车取消和包车空驶损失费

  一、包车取消损失费

  包用单位取消包车,在用车前一天取消包车,承运人按一天包车运费的5%向用户核收包车取消损失费;

当天取消包车按包车运费的10%核收包车取消损失费。

  承运人未征得用户同意,单方取消包车,用车前一天通知用户的,由承运人按一天包车运费的5%向用户支付包车取消损失费,用车当天取消包车按包车运费的10%支付包车取消损失费。

  二、包车空驶损失费

  因用户原因,包车造成空驶,按往返实际行驶里程、客车核定座位和包用车型运费的50%计收包车空驶损失费。

 第二十三条 包车停歇延滞费和供车延误费

  一、计程包车因用户责任造成车辆停歇延滞,承运人可向用户核收车辆停歇延滞费。

计程包车日计价里程在180千米以上时,

  每日累计停歇时间不足2小时者,免收车辆停歇延滞费;

日计价里程在180千米及以下时,每日累计停歇时间不足1小时者,免收车辆停歇费。

超出免费停歇时间部分,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算,不足半小时进整为半小时。

  二、承运人未如期供车,应付给用户供车延误费。

延误时间以半小时为单位递进计费。

  三、包车停歇延滞费和供车延误费均按计时包车运价的50%计收。

  第二十四条 车辆通行费

  客车通过国家规定的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等所发生的费用,均由旅客负担。

通行费按营运车辆65%的实载率测算。

计算办法为:

  通行费=通行费用总额/额定座位×

65%的实载率

  第二十五条 旅客票面金额构成

  客票票面金额由运费(含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车辆通行费、客运附加费构成。

第五节 旅客运价计算

  第二十六条 计程旅客运费

  一、旅客运价按旅客运价价目计算。

  二、计程旅客运费计算公式:

  计程旅客运费=计程旅客运价(含基本运价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

旅客乘车里程+其他收费

  第二十七条 旅客包车运费

  一、旅客包车运价分计程旅客包车运价和计时旅客包车运价,按车辆类别分别确定。

  二、旅客包车运费计算公式:

  旅客包车运费=旅客包车运价×

包车计价里程(包车计价时间)+其他收费

  第二十八条 运费单位

  一、旅客票价单位:

  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

尾数不足0.5元进整为0.5元,尾数超过0.5元进整为1元。

  二、行包运费单位:

  以元为单位,每张运单费用合计尾数不足1元时,四舍五入。

第六节 行包运价

  第二十九条 行包运价

  旅客随车同行计价行包每100千克千米运价按座席基本运价的2倍计算。

  旅客不随车同行计价行包每100千克千米运价按座席基本运价的2.5倍计算。

  第三十条 行包占座费

  旅客自行携带的行包,超过规定免费重量的,按行包计价。

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第三十一条 免费携带行包重量

  旅客随身携带行包,每全票(包括伤残军人票)免费10千克,每儿童票免费5千克。

超过免费重量部分,按行包运价计收运费。

第三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凡违反本实施细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以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1999年第一号令)予以查处。

全国人大法律

(1)条国务院部委规章库

(1)条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省物价局、交通厅颁布的《安徽省汽车运价实施细则》旅客运价部分同时废止。

附件二

安徽省汽车运价管理细则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汽车运输价格行为,维护旅客、货主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道路运输业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汽车运价规则》、《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交运发〔2009〕275号)及《安徽省定价目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制定全省汽车运输价格的依据。

凡在本省境内参与汽车运输经营活动(城市公共交通、出租车除外)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和旅客、货主,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规定的汽车运输价格包括:

旅客运价和货物运价。

第四条各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汽车运输价格时,应当对方案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按照汽车运输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根据不同运输条件实行差别运价,合理确定道路运输的比价关系,促进道路运输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旅客运价

第五条旅客运价是指道路班车客运、农村道路客运、旅游定线与非定线客运、包车、卧铺、加班车、抢险救灾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运输等价格。

第六条农村道路客运、抢险救灾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运价实行政府定价。

农村道路客运是指县(市、区)内或者毗邻县间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镇(行政村、自然村)的客运班车(线)。

第七条道路班车客运、定线旅游客运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制定指导价,具体执行票价由运输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在不突破指导价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加班车客运价格按照道路班车客运价格执行。

竞争充分的道路客运线路可试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市、县(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报上一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后试行。

第八条包车、卧铺客车、非定线旅游客运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包车、非定线旅游客车由双方根据里程、车型、车辆等级协商确定;

卧铺客车须在客运站(车)的显著位置明码标价。

第九条跨省(市)班车客运运价,由市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具体可按省际间不同运价、里程分段计算,也可按客运线路起、讫点省份运价协商确定。

同一条班车客运线路上的相同车型、等级客车的票价水平应当基本一致。

第十条运价单位

(一)计程运价:

元/人千米。

(二)计时运价:

元/座位小时。

(三)行包运价:

元/千克千米。

第十一条计费里程

(一)里程单位:

旅客运输计价里程以千米为单位,尾数不足1千米的,四舍五入。

(二)里程确定:

营运线路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营运里程册》为依据确定。

里程图册中没有标明的新建、改建公路及乡镇(村)公路,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实际里程核定。

(三)里程计算:

班车客运的计费里程按旅客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区间里程计算。

始发和到达城市市区营运里程,按照实际里程计算,或者按照省会城市不超过20千米、其他省辖市不超过10千米、县(市)不超过5千米,具体由当地交通运输、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二条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划分。

营运客车类型、等级划分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发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执行。

第十三条旅客运费(票价)计算

客运票价构成:

客运票价=客运车型运价(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

旅客计费里程(营运线路公路里程+城市市区里程)+旅客站务费+车辆通行费±

燃油附加费+其它法定收费。

(一)客运车型运价是指对不同类型、等级的客运车辆所制定的每位旅客每千米的运输价格,由运输成本、合理利润、税金等构成。

详见《安徽省道路客运车型运价表》(附表一)。

(二)旅客站务费:

按站级标准收取:

一级站不超过1.8元/人次、二级站不超过1.4元/人次、三级站不超过0.8元/人次;

运费在10元以下的不超过0.5元/人次(不受站级限制)。

具体标准由各市、县(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

(三)车辆通行费:

是指客运车辆通过收费公路、渡口、桥梁、隧道所发生的通行费用,按营运车辆60%的实载率计入票价,计算公式为:

每张客票通行费=通行费用总额÷

(额定座位×

60%)。

(四)燃油附加费:

以2006年5月24日我省0#柴油最高零售价每吨5416元、90#汽油每吨6158元为基数,以油价上涨300元/吨为起征点,可收取0.0036元/人公里的燃油附加费。

油价上涨不足300元/吨的不收取,超过300元/吨的每上涨100元,可按0.0012元/人公里收取燃油附加费,依此类推。

当油价回落时,也按相应的办法下调燃油附加费。

具体由各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成品油价格变动情况核定。

第十四条票价单位:

票面金额以元为单位,每张客票起码票价1元。

票价在10元(含10元)以下的,尾数按“三七作五,二舍八入”的原则以0.5元进整;

超过10元的,尾数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以元进整。

计算票价应按“一次进整”的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全票及半票:

成人及身高超过1.5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全票。

身高1.20米以下、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乘车免票,旅客携带免票儿童在购票时应提前申报说明。

身高1.20-1.50米的儿童乘车购买儿童票,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分别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购买优待票,儿童票和优待票按具体执行票价的50%计算。

第十六条行包运价:

行包运价分为旅客随车同行计价行包和不随车同行计价行包。

(一)行包计费重量:

以千克为单位。

起码计费重量为10千克;

计费重量超过10千克的按照实际重量计费,尾数不足1千克的,四舍五入。

轻泡行包按3立方分米折合1千克计重。

详见《计件物品重量折算表》(附表二)。

(二)购全票及优待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行包10千克,购儿童票的旅客可免费携带行包5千克,残疾旅客可免费携带残疾专用车(非机动车)1辆,超过部分按行包计费。

(三)计费行包运费按0.003元/千克千米计算。

每张行包运单费用起码计费单位为1元,尾数不足1元的四舍五入。

(四)人不随车同行的行包运费(含杂费)由承、托运双方商定。

(五)行包占座费,旅客自行携带的行包,超过规定免费重量的,按行包计价,占用座位时,按实际占用座位数购票。

第三章货物运价

第十七条货物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由承、托运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国防战备、抢险救灾、紧急运输等政府指令性货物运输实行政府定价。

具体标准由下达指令性任务的同级政府或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货物运价里程单位及里程确定,参照本细则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执行,运价单位、计费重量等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颁发的《汽车运价规则》相关规定执行,未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章价格核定和监管

第二十条县际以上(含县际)班车客运票价由省辖市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内班车客运票价由县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

对经交通主管部门许可的农村道路客运价格,应进行成本监审,兼顾农民承受能力及经营者利润,合理制定。

县(市)交通、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对农村客运站、点和旅客集散地等源头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

第二十二条抢险救灾等政府指令性旅客运价由下达指令性任务的同级政府或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根据本细则中规定的计价方法,计算客运票价,填写《安徽省公路班线客运票价申报表》(附表三),向省辖市、县(市、区)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报,由省辖市、县(市、区)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审核。

如有异议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并要求道路客运经营者重新申报。

第二十四条为保持票价相对稳定,票价一经确定原则上1个月内不得变动;

春运前1个月内不得上调票价。

第二十五条客运站应按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明码标价统一格式,在票面上标明车辆类型、等级、政府指导价、当日执行价等相关信息,已核定的汽车客运站票价(附表四),应在车站、车厢醒目位置公布。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倒卖客票。

因故不能乘车的旅客,可按《安徽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规定退票。

第二十七条对享受优待票、免票、儿童票的旅客,道路运输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

第二十八条各级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汽车运价行为的监管,对违反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一)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

(二)在政府规定范围以外,实行票价上浮或加成的;

(三)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

(四)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客运票价优惠政策的;

(五)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道路运输价格的监测。

当道路运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可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措施,保持道路运输价格基本稳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汽车客票印制、管理办法,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2010年1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原省物价局、省交通厅印发的《安徽省汽车旅客运价实施细则》(皖价服〔2001〕49号)同时废止。

附表一

安徽省道路客运车型运价表

客车

类型

等级

高三

0.35

高二

0.30

高一

0.26

中级

0.15

普通

0.10

0.25

0.23

0.18

0.13

0.22

0.20

0.16

0.14

卧铺客车

实行市场调节价,做好明码标价

附表二

计件物品重量折算表

品名

计量单位

计费重量(千克)

未拆散的自行车(20寸以上)

50

残疾人车

100

儿童脚踏车(20寸以下)及各种儿童座车

20

摩托车

250—400

洗衣机

50—100

风扇

40

54厘米(21英寸)以下

67—76厘米(25—29英寸)

80

76厘米(29英寸)以上

  注:

其他小型家用电器比照电视机体积折算。

附件三

公路普通货物运价情况

起点

止点

运距(公里)

每吨运价(元)

淮北

上海

620

248--310

广州

1910

370--400

杭州

625

160--170

南京

310

124--155

合肥

280

120--130

青岛

654

240--260

连云港

190

150--170

附件四淮北市公路短途货物运价表

每吨运价公里

货物等级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一等货物

5.41

5.88

6.32

6.76

7.20

7.64

8.08

8.52

8.96

9.40

9.84

10.28

10.72

11.16

11.60

12.04

12.48

12.92

13.36

11.80

二等货物

5.49

5.98

6.47

6.96

7.45

7.94

8.43

8.92

9.41

9.90

10.39

10.88

11.37

11.86

12.35

12.80

13.33

13.82

14.31

14.80

三等货物

5.54

6.08

6.62

7.16

7.70

8.24

8.78

9.32

9.86

10.40

10.94

11.48

12.02

12.56

13.10

12.84

14.18

14.72

15.26

15.8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14.24

14.68

15.12

15.56

16.00

16.11

16.21

16.32

16.43

16.53

16.64

16.75

16.85

16.96

17.07

17.17

17.28

17.39

17.49

1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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