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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班谢安平刑诉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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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2009)刑事诉讼法司法资格考试部分真题讲解

第一章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2008-2-66)关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嫌疑人甲和被害人乙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乙要求不追究甲刑事责任

  B.甲侵占案,被害人乙没有起诉

  C.高某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

  D.犯罪嫌疑人白某在被抓获前自杀身亡

2、(2004-2-36)某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该市工商局长利用职权报复陷害他人,侦查中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A.不起诉B.撤销案件C.宣告无罪D.移送法院处理

3、(2007-2-36)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某甲提起公诉。

经法庭审理,法院认定,某甲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拒不退还"的侵占行为。

对于本案,检察院拒不撤回起诉时,法院的哪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

A.裁定驳回起诉B.裁定终止审理C.迳行作出无罪判决D.以侵占罪作出有罪判决

4、(2009-2-30)检察院立案侦查甲刑讯逼供案。

被害人父亲要求甲赔偿丧葬费等经济损失。

侦查中,甲因病猝死。

对于此案,检察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移送法院以便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B.撤销案件

C.决定不起诉D.决定不起诉并对民事部分一并作出处理

这项原则是各类考试尤其是司法资格考试的重点,几乎成了必考的内容。

与本节相关的法律条文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解释》第117、176、188条,《刑诉规则》第288条(法定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区别,尤其是第15条第1项和酌定不起诉的区别),刑法第13(情节显著轻微)、87(追诉时效)条。

刑诉法第15条规定了下列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法定不追究情形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该原则,应该注重掌握以下几点:

1、强记6种情形,尤其是: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2、具备《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在各个不同程序阶段的处理方式。

其实关于各个不同阶段的处理方式,是和各个不同程序阶段的任务相适应的。

具体的处理方式是:

在立案阶段,不立案(公安、检察院),或者不予受理(法院);在侦查阶段,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的决定;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余五种情形一般应裁定终止审理,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还被告人以清白。

自己不能胜任的事情,切莫轻易答应别人,一旦答应了别人,就必须实践自己的诺言。

3、“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这种情况,有很多初学者将其错误地理解为所有自诉案件。

其实,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这种情形,只是三种自诉案件中的一种。

这种情形只包括5个罪:

侮辱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诽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侵占罪。

其他两类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公诉转自诉的案件,则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6种情形。

4、要注意检察院侦查部门办理自侦案件时,在侦查阶段发现6种情形之一时的处理。

有很多学员将这种情况认为是,应该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是错误的。

因为,这时案件虽然在检察院,但是仍然在侦查阶段,所以应该撤销案件(同时依据《刑诉规则规则》第237条也同样可以得出答案。

 

第二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1、(2006-2-26)某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盗窃案件,因该案被告人与该法院院长具有亲属关系,市中级人民法院遂指定将该案移交B区法院审判。

对于该案的全部案卷材料,A区法院应按下列哪一选项处理?

A.应当退回A区检察院 

B.应当直接移交B区法院 

C.可以直接移交B区法院 

D.应当通过中级人民法院移交B区法院

2、(2006-2-22)关于被害人在法庭审理中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B.有权申请回避 

C.无权参与刑事部分的法庭调查和辩论,只能参加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审理活动 

D.对刑事判决部分不能提起上诉 

3、(2007-2-26)在杨某被控故意杀人案的审理中,公诉人出示了死者女儿高某(小学生,9岁)的证言。

高某证称,杨某系其表哥,案发当晚,她看到杨某举刀杀害其父。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高某年幼,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出示

B.因高某对所证事实具有辨别能力,其证言可以作为证据出示

C.高某必须到庭作证,否则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出示

D.高某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4、(2009-2-66)高某系一抢劫案的被害人。

关于高某的诉讼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有权要求不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

B.如公安机关不立案,有权要求告知不立案的原因

C.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结论,经申请可以补充或者重新鉴定

D.如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5、(2009-2-69)关于证人与鉴定人的共同特征,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是当事人以外的人

B.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C.具有不可替代性

D.有义务出席法庭接受控辩双方询问

 

 真正的人生,只有在经过艰难卓绝的斗争之后才能实现。

第一部分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示意图

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

军队保卫部门

专门机关监狱

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诉讼主体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

被害人

自诉人

当事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诉讼参与人

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辩护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任何情况下都不需回避)

鉴定人

翻译人员

第二部分检察院和法院一对一的关系

1、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

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10日内作出决定。

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

2、对同级人民法院一审未生效判决不服提起抗诉,抗诉书应当提交提交人民法院。

3、出庭支持抗诉的是与二审法院相对应的检察院

第三部分常考知识点

一、诉讼参与人

(一)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范围,这里尤其注意的是:

在中国,代表国家参与诉讼的专门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属于诉讼参与人。

共7种人。

(二)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

1、刑诉法第9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2、刑诉法第14条第3款(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二、当事人

(一)当事人的范围

当事人的权利。

对于当事人的权利,记忆的方法是:

首先记住各类当事人的共有权利;然后记住各种当事人的特有权利,特有权利又和当事人的特点身份有关。

一个人的真正伟大之处就在于他能够认识到自己的渺小。

(二)当事人共有权利包括:

1、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2、控告权;3、申请回避及申请复议;4、参与法庭审理权;5、申诉权。

(三)特有权利。

1、被害人,这里的被害人特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被害人没有诉权:

起诉、变更诉讼、撤诉、上诉权。

2、自诉人。

(1)提起自诉权;

(2)自诉人的证明责任。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有权利都来源于辩护权。

自诉案件中,被告人特有的两项权利:

反诉权、和解权。

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告人。

民事诉讼中的权利都享有,但是只能在附带民事诉讼中享有。

三、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诉讼参与人的范围

(二)法定代理人的权利。

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直接享有当事人的权利(上诉权、申请回避权和在场权)

(三)诉讼代理人

1、哪些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及委托时间。

(第82条第五项:

“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时间

《刑诉法》第40条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四、关于证人,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1、注意刑诉和民诉的区别,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只能是自然人,只有自然人才有感觉器官,才能感知案件情况。

单位不能作证人,因为单位本身没有感觉和知觉,不能感知案件情况,也无法承担作伪证的责任。

但是在民事诉讼中,证人包括单位和个人。

2、对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的理解。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规定: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正确的理解是:

在第一个“不能”前面加上“而且”字样;也就是说,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只有达到不能辨别是非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程度,才不能作证人。

换句话说,生理上、精神上虽然有缺陷或者年幼,但是还没有达到不能辨别是非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程度,仍然可以作证人。

例如,聋而不瞎的陈某,目睹了王某拿着刀子捅死李某的过程,陈某就可以在该案中作证;再如,一个9岁的儿童如果目睹了王某拿着刀子捅死李某的过程,也可以在该案中作证人。

因此,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证人的条件还有:

(1)了解案件情况(当事人除外);

(2)既包括直接了解,又包括间接了解;(3)提供案件情况;(4)必须通过诉讼外途径

3、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证人对案件事实的感知是其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这种感知具有亲历性,是不可能由他人替代的;并且出庭接受质证时必须由其本人回答,也是不可替代的;同时,证人作伪证要由其本人负法律责任,这也是不能由他人替代的。

证人的不可替代性,必然得出证人作证优先规则。

当证人的身份与其他诉讼主体的身份发生冲突时,只能优先作为证人,而不能既做证人,又兼有其他诉讼主体的身份。

因此,当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通过诉讼外的途径了解案件情况时,应该优先作为证人,而不能作为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法律工作者参与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其他法律工作。

4、关于证人是否需要回避问题。

无论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都不需要回避,因为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

只不过,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一般来说证明力相对弱一些。

  真正的人生,只有在经过艰难卓绝的斗争之后才能实现。

5、掌握证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鉴定人

1、条件

有4个条件:

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与本案无利害关系;自然人。

2、鉴定结论

鉴定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

 

第三章管辖

1、(2008-2-21)张某,甲市人,中国乙市远洋运输公司“黎明号”货轮船员。

“黎明号”航行在公海时,张某因与另一船员李某发生口角将其打成重伤。

货轮返回中国首泊丙市港口时,张某趁机潜逃,后在丁市被抓获。

该案应当由下列哪一法院行使管辖权?

A.甲市法院B.乙市法院C.丙市法院D.丁市法院

2、(2008-2-23)关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自诉案件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B.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自诉案件

C.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只是说法不同,含义相同

D.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与自诉案件二者之间没有关系

3、(2006-2-66) 甲非法拘禁乙于某市A区,后又用汽车经该市B区、C区,将乙转移到D区继续拘禁。

对于甲所涉非法拘禁案,下列哪些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A.A区法院B.B区法院 C.C区法院 D.D区法院 

4、(2009-2-2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高某与某军事部门有业务往来。

一日,高某到该部门洽谈工作,趁有关人员临时离开将一部照相机窃走。

该照相机中有涉及军事机密的照片。

关于本案,负责立案侦查的是下列哪一机关?

A.公安机关B.检察机关C.国家安全机关D.军队保卫部门

5、(2009-2-22)下列哪一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立案侦查?

A.林业局副局长王某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案

B.吴某破坏乡长选举案

C.负有解救被拐卖儿童职责的李某利用职务阻碍解救案

D.某地从事实验、保藏传染病菌种的钟某,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扩散构成犯罪的案件

(答案):

D本题司法部答案有误

第一部分职能管辖

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是自诉案件。

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自诉案件包括三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又称亲告乃论案件,是指只有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诉,人民法院才予受理解决的案件;但是,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这类案件包括侮辱案,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社会犹如一条船,每个人都要有掌舵的准备。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这类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

第一,必须是轻微的刑事案件;第二,被害人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

这类案件包括8种:

(1)故意伤害案(轻伤);

(2)重婚案;(3)遗弃案;(4)妨害通信自由案;(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六机关《规定》第4条)。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这类自诉案件,简称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因为这类案件,本来是公诉案件,只是由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一方的认识不同,刑事诉讼法为了保护被害人一方的利益,才赋予被害人一方的自诉权。

这类自诉案件有下列限制性条件:

(1)被害人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

(2)对被告人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被告人的行为侵犯的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4)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有许多初学者容易出现两个方面的错误:

第一,误认为自诉案件就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第二,混淆了3类自诉案件的区别,对各类自诉案件的特点理解掌握不够。

纠正上述两个方面的错误,不仅有利于掌握本节以及自诉案件审判程序的内容,而且更有利于应对各类考试。

针对上述两个方面的错误,下面具体进行分析比较: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是自诉案件中的一种,自诉案件还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和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2、第一类自诉案件和第二类自诉案件的异同点。

不同点有:

(1)第一类自诉案件叫“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能够“告诉”而不告诉,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主动追究,其他任何人(法定代理人除外)也不得“告诉”;当然,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2)第二类自诉案件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自诉与公诉”的选择。

如果被害人选择了向法院提起自诉,那么就应该按照自诉案件的程序进行审理;并且在被害人提起自诉后,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作为公诉案件立案侦查。

如果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作为公诉案件立案侦查。

被害人等如果没有控告,公安机关也可以主动立案侦查(参见最高法院《解释》第一条)。

(3)简单说,第一类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能够“告诉”而不告诉,公安司法机关不得主动追究,其他任何人(法定代理人除外)也不得“告诉”,对于证据不足而自诉人又不撤诉的,法院只能作出无罪判决,不得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二类自诉案件是“公诉和自诉”的选择,即使被害人不告诉,公安司法机关也可以主动追究,并且如果被害人选择自诉,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作为公诉案件立案侦查。

相同点有:

(1)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

(2)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3)二类案件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4、第三类自诉案件与第一类、第二类自诉案件的区别。

第三类自诉案件叫“公诉转自诉的案件”,这类案件本来是公诉案件,只是由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一方的认识不同,刑事诉讼法为了保护被害人一方的利益,才赋予被害人一方自诉权,以便被害人一方行使救济权利。

如果理解了这一点,那么第三类自诉案件和第一、第二类自诉案件的区别就容易掌握:

(1)第一、第二类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而第三类自诉案件,本来是公诉案件,所以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可以调解。

(2)第一、第二类自诉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而第三类自诉案件由于被害人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争议很大(被害人认为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认为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不足而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所以不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争议不大),因而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3)第一、第二类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但是,由于第三类自诉案件本来是公诉案件,所以被告人不得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上人生的旅途罢。

前途很远,也很暗。

然而不要怕。

不怕的人的面前才有路。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记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最简单的方法是:

1、根据检察院的性质,因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监督只能是监督有权有势的人,因此有权有势的人利用职务实施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结合刑法的规定,看看具体的案件是不是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

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则由检察院立案受理;如果虽然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犯罪,但是没有利用职权,则人民检察院不能直接受理。

【例1】警察王某在下班回家途中因路人李某开车不慎撞上王某的自行车,双方发生口角。

警察王某将路人李某打成重伤。

本案中,王某虽然是警察,但是其伤害李某的行为,不是在行使职务的过程中,因而本案仍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例2】警察张某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刘某时,刘某拒不配合,张某一怒之下将李某打成重伤。

本案应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因为张某是利用职务(在行使职务的过程中)实施了犯罪。

具体来说,检察机关直接立案管辖的案件有以下几类: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这类案件是指修订后的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

具体包括:

(1)贪污案;

(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物案。

行贿和受贿由于是对合性犯罪,所以无论是否利用职权,行贿犯罪一律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八章,也有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

修订后的刑法已将渎职罪的主体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这类案件包括: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

其中,画下划线的四个罪无论题干中是否说明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一律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因为刑法修改后,已经把这四个罪的犯罪构成修正为:

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客观方面为利用职权实施。

其它三个罪题干中必须给明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才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否则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4、其他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的犯罪案件

这类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

(1)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2)是上述三类犯罪案件以外的重大的犯罪案件;(3)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4)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第二部分地区管辖

1、地区管辖的一般原则。

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2条的规定(第二条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发生地。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因而,犯罪地一般理解为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以及销赃地等。

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的户籍所在地、居所地。

2、管辖权的变通。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所谓主要犯罪地,包括:

一人在不同地区犯一个罪,其中的犯罪行为实施地;一人在不同地区犯同一种罪,其中的主要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一人在不同地区犯数罪,其中的最严重犯罪行为的实施地;在共同犯罪中,主犯的犯罪行为实施地。

人生的价值,并不是用时间,而是用深度量去衡量的。

3、指定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有管辖权的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人民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三部分关于在“飞地”内犯罪的管辖

“飞地”内犯罪案件的管辖,其记忆方法是:

如果“飞地”能够飞回中国,则由最先“着落地”法院管辖;如果飞不回来,则由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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