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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范本之劳动合同法感想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通过学习劳动合同法。

我对劳动合同有了一个初步的了解,也使我清楚地知道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确立劳动关系,及相互之间的责权利关系等等。

既然法律在这个社会无处不在,那么,我们就有必要去好好的学习法律,懂得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今后在工作过程中,更要懂得保护自己和不违反法律,而且做到这一条,学习法律是必不可少的。

新的劳动法相对于旧的法律更加透明,对弱势群体的倾斜更多一些,就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保障,劳动者的积极性自然高涨,能更好的做好自己的工作,我觉得这就是新法规给人民带来的积极的一面。

新的劳动法的实施标

志着我们的国家一步一步走上依法治国的正道,体现了“依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有法可依,违法必究”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应该说这是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必然。

本学期的课程中学习了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在这里收获最大的是一下几个方面:

在学习总则中我了解到了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也就是说法律不承认被胁迫签订的合同。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是否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决定权,限制了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

在以下的情况下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通过这一章的学习也懂得了试用期的相关知识。

我想这些对我以后的工作有着不可估量的帮助。

在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学习中老师特别的强调了加班费的问题。

在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在标准工作日内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务派遣那个章节主要的学习了有关劳务派遣的知识,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

在这种特殊用工形式下,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不用工,即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

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和指挥劳动者从事劳动,但是与劳动者之间不建立劳动关系。

简单地讲,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另一人才中介等专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该从才机构派到用人单位劳动,用人单位与人才机构签订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亦称员工租赁,即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所用人员的标准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等,公司通过查询劳务库资料及各招聘储备人才中心等手段搜索合格人员,经严格筛选,把人员名单送交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进行选择并确定。

然后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租赁(派遣)协议,派遣公司和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务关系;

被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

总之,学习劳动合同法有助于每一个人,不管是企事业单位还是劳动者。

都应该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利益。

通过一个学期的学习,使我受益匪浅。

我相信在以后的工作中我将更懂得不违反法律和保护自己的合法的权益。

《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

认真学习、充分领悟《劳动合同法》,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学习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本人通过这次深入学习《劳动合同法》,又进一步加深了对其的理解,下面谈几点学习心得。

一、《劳动合同法》有效调整了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1条就开宗明义: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和劳动者之间关系的新调整,主要体现在强调合法原则、强调用人单位建章立制、强调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三个方面。

一是《劳动合同法》强调合法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原则。

”《劳动合同法》将合法原则作为订立劳动合同首先要遵循的原则。

二是《劳动合同法》强调用人单位要建章立制。

《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劳动报酬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用人单位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的法律义务,制定规章制度必须达到:

内容合法、程序民主和公开、公示三个要件。

三是《劳动合同法》强调全面履行劳动合同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29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体现了立法追求公正的最高境界,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所必须的。

二、《劳动合同法》有效保护了弱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未出台前,由于劳动法律、法规不完备,一些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维权艰难,劳动者处于极为弱势的地位。

劳动领域主要存在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问题有:

一是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后,不承认与劳动者有事实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是劳动关系不稳定,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非常严重;

三是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是有的用人单位设立高额违约金,限制劳动者自由择业;

五是有的用人单位滥用“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目的是不交或少交社会保险,降低用工成本。

对此,《劳动合同法》采取了积极有力的应对措施,主要保护措施有:

一是《劳动合同法》强调订立书面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劳动合同法以前的劳动立法及相关政策,尽管也提出了建立劳动关系要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要求,但对于未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却未规定相应的制裁或补救措施,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及时填补了这一漏洞。

劳动合同法在强调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同时,对于劳动合同的种类尤其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了明确规定,以充分规范劳动合同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

二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试用期的期限和工资标准及试用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以前的劳动立法及政策均有试用期的规定,却对试用期的期限和工资给付标准未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致使在实践中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和给付试用期工资非常随意,甚至不发工资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劳动者的利益受损就可想而知了。

《劳动合同法》第19条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20条明确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样,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标准就以法律的规定予以明确,用人单位再也不能以任何借口不发或少发劳动者试用期间的工资报酬,曾经大量存在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无偿服务、利益受损的现象将成为历史。

同时,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也进行了规范。

《劳动合同法》第21条明确规定:

“在试用期内,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有力限制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随意性,彻底弥补了先前劳动立法的不足。

三是《劳动合同法》加重了用人单位违约的经济责任。

劳动立法无一例外地体现了对劳动者利益保护的人性关怀,均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义务时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的规定,与以前的劳动法律、法规相比,劳动合同法对于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义务,用人单位未足额、及时向劳动者支付报酬或未依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须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支付赔偿金的标准,远远超过了以前百分之二十五的赔偿标准,可见其对劳动者利益保护更甚,对用人单位的经济惩罚更重。

劳动合同法还对用人单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了须以二倍的经济补偿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对那些随意中止劳动者合同的单位起到了震慑作用。

四是《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务派遣等其他内容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58条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三、《劳动合同法》有力促进了社会和谐和维稳工作

近年来,来自劳动领域的不稳定因素有增多趋势,成为维稳工作的一大重点。

一是工资支付不够规范,无故拖欠工资现象高发。

拖欠职工工资现象在一些私营企业依然存在。

在建筑、装饰装璜行业中,没有做到按月足额发放。

一些企业不认真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甚至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支付职工工资最高标准。

有些企业虽然职工总收入超过了最低标准,但剔除加班加点报酬,仍然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

二是劳动条件比较差,工伤事故易发。

有的企业经营者为了减少成本,对从事有毒有害、危险岗位的职工不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不配备必需的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品,让职工长期在劳动条件较差的环境中工作,导致工伤事故频频发生,劳动者人身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一些职工由此陷入追讨伤残补偿和贫困之中。

三是超时加班加点现象严重,影响职工身心健康。

少数企业,用加班加点的办法来获取额外利润,每天加班2、3个小时,没有任何的节假日、休息天是常事,更有甚者每天都工作15小时以上,且加班不加薪。

职工劳动强度非常大,最基本的休息权不能得到保障。

四是部分职工缺乏社会保障,职工有后顾之忧。

养老、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被称为职工的“安全防护网”,社会的“稳定调节器”,但社会保险参保率在非公企业普遍较低。

部分企业受利益驱使,只为少数管理人员和经营者的亲戚朋友投保,相当一部分务工人员没有参加基本社会保险,当发生疾病、工伤事故时,往往无钱医治,生活艰难。

五是因劳资纠纷导致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时有发生,影响社会稳定。

每年,因拖欠职工工资、工伤等劳资纠纷到各级政府上访、上街游行的群体性事件屡屡发生,有的更以跳楼自杀、胁迫老板、打架斗殴等极端方式讨要工资,牵制了各级政府领导大量精力,处理不当,极易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不测事件。

《劳动合同法》是民生工程,闪耀着人性的光辉,有效解决了以上问题,促进了社会和谐与社会稳定。

一是《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劳动者、用人单位产生的最大影响在于,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重了对用人单位违法成本。

《劳动合同法》所具有的鲜明特色,决定了它实际上是一部劳动者利益保障法。

二是根据我国目前的用工现状,《劳动合同法》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应享有的权益,制止、杜绝违法用工,惩治侵害劳动者利益的行为;

也适应了我国劳动力市场从过去无限劳动供给、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形势,向现在劳动力需求增长强劲、正从无限供给走向有限剩余的新形势。

三是《劳动合同法》具有调整收入分配格局的作用,有助于校正初次收入分配的市场失败,有利于解决我国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有关社会稳定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

总之,《劳动合同法》是一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保障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通过学习,要领会掌握新法实质,做到学以致用。

【篇二:

劳动合同法心得体会】

篇一:

劳动法学习心得体会

劳动

法学习心得体会

新的《劳动合同法》

出台了,我感到几天的学习受益匪浅,增加了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和理解,感觉一部好

的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则,也是一场革命,它是国家进步的支撑点,也是社会前行的铺路石。

《劳动合同法》恰恰是在总结了我国的立法经验,借鉴国外的成熟做法,根据劳动关系中的

突出问题,开门立法,所以,它是一部切合实际的好法。

《劳动合同法》的主要亮点:

一是强化了对劳动

者权益的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一条的规定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强资本,弱劳工是最最典型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保护的正是劳动者、弱者的权益,但也绝对不是但方面的保护和过度保护,

而是通过恰当、适度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在劳动关系双方面都保护的同时,倾斜

保护劳动者。

二是扩大了劳动合

同的适用范围。

将民办非企业纳入,对事业单位做了灵活处理,规范了劳动合同的形式,强

化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定立中的责任,对事实劳动关系作了明确的处理。

在劳动合同期限

上遏制了劳动合同的短期化,进而解决了因劳动合同不稳定,造成劳动者心态不稳、素质低、

质量低、用人单位不愿培训等弊端,从根本上解决了劳资双方的矛盾关系,对于推动企业以

及社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都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的深远的历史意义。

在研究过程中,本

人有一些心得体会,即这部法律的重心在强调劳动者利益的保护,立法的天平是向劳动者利

益这一边倾斜的。

如下是我研究整理的劳动合同法的几个亮点:

保护劳动者利益规定之一:

扩大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

随着社会的发展,

一些新的用工主体、用工形式不断出现:

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合作或合伙律师事务所

等新单位类型出现;

一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

国家在事业

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如何保护这部分非

企业劳动者的利益,在以往的劳动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新通过的劳动合同法有了创新

(1)规定我国境内

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2)规定事业单位

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国

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3)规定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保护劳动者利益规

定之二:

用人单位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

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中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补充规定裁减人员

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

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

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学习心得,不当之

处请谅解。

篇二:

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

《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学习心得

《共和国劳动合同

法》已由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现予公布,

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去年在苏永照老师的带领下,我们学习了《劳动法》这门课程,

苏老师结合教材与事例,给我们讲述了劳动关系中所规定的权利,我们应在法律允许的基础

上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以及当权利受到损害时,该如何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现在系统的阅读了《劳动合同法后》深有感触,因为在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后,我觉得对我们来说用处很大,尤其是我们即将踏入社会,走上工作岗位,就应该懂得劳

动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过程以及应注意的事项。

该法规定,用人自

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劳动关,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

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

且还要看自己签订的是有固定期限的还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及怎样转成无固定期限

的劳动合同;

怎样的劳动合同算无效合同等等。

如果我们不懂这些,不去关注自己的合法权

益,那么即使用人单位侵害了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也不知道。

如果一帆风顺还好,但是如

果遇到什么事情,我们也应该知道怎样拿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

当然我们也应根据法律来

约束自己的行为,履行自己的义务,例如,我们要和用人单位签订保密协议等,我们也应该

不做触犯法律的事情,以至于让自己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该法中,还让我

了解到了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合同法》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报酬权益,第

三十一条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

班。

平常加班应是平常

工资的150%,周末应是平常工资的200%,节假日应是平常工资的300%。

所以,我们应该努

力争取我们的劳动所得,依法获得我们的劳动报酬,一旦权益受到侵害,应学会用法律的武

器来保护自己。

还有,随着时间或

者环境等一些原因,我们经常会面临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该法中规定了什么情况下用人

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在解除时用人单

位应该怎样做才算合理,以及解除之后劳动者可以获得哪些权益:

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解除之后应该履行什么义务,及保留那些材料等等,更值得我们了解清楚的还

有用人单位的哪些做法违反了法律,应对劳动者做出哪些赔偿,例如第八十二条规定:

用人

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

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五条用人有下列情形的,由劳动行政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

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

逾期不支付的,

责令用人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百分百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等,以及劳动者因不了解

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或其他原因没有履行好自己的义务的,也应负有相应的责任。

这些都对我们以后

的职业生涯有重要的指导帮助意义。

我们应严格遵守《劳动法》中规定的各项法规,并能在

自己在劳动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知道怎样拿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篇三:

学习劳动法心得体会

学习

《劳动法》心得体会

本学期,我学习了《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通过

本学期的学习,我对劳动法法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

在学习之前,我对

劳动法完全不了解,学习之后,觉得对我以后的工作与学习有非常大的帮助。

《劳动法》颁布

实施以来,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

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它体现了新时期新阶段的鲜明特点。

首先,《劳动合同法》

更加重视对劳动者个人权利的维护。

同时,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也逐步提高。

劳动者享有平等

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

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

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这显示出了劳动法的尊重人权、保障人权的态度。

人人是平等

的,劳动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劳动法为我们指明了争取自己正当权益的

方式,争取正当权益的地点,另外它也规定了我们劳动者应当去做的,劳动者并不仅仅是只

享受我们应得的权力,同样拥有我们所应承担的义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只有互相理解、尊

重、支持才能取得双方的收益。

其次,在用人单位

方面,作为社会的一员,用人单位不能一味追求盈利。

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

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有了保障的工作才能更加激发劳动者工作的热情,工

作的积极性。

当劳动者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后,才能更好的为单位工作,创造绩效。

从劳动

法的制定也可以看出国家的政策方针均是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制定的。

劳动法的颁布,有

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利,提高经营者素质和管理水平,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坚持劳动合

作制度,扩大就业,缩小差距,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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