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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做好庭前准备工作。

  及时召开或按时认真参加庭前会议。

  根据仲裁委办案规则,组庭后,应组织召开庭前会议。

  这时,作为仲裁员就要积极主动,尽快地进入角色,为尽快地进入角色,首席仲裁员,就要尽快安排召开庭前会议,俗话说: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

  而不应该拖拖拉拉。

  具体说,就是要在第一时间内,集体查阅和分析案卷材料,使基本案情了熟于心。

  庭前会议要初步做到三熟悉一确定。

  所谓三熟悉,一是熟悉基本案情,了解纠纷产生的来龙去脉,便于庭审的驾驭;

二是熟悉相关证据和事实,初步审查考量其证明力,便于庭审中能够有目的的调查和确认。

  还可根据证据的数量确定是否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将双方当事人均予以确认的证据记录在案,可提高庭审效率和效果。

  三是熟悉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庭审时心中有数。

  根据集体阅卷和案件的性质,及时熟悉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为顺利庭审打下基础。

  所谓一确定,即在熟悉案情的基础上,初步确定争议焦点或需要查明的重要问题,制定详细的审理计划,预测庭审中可能发生和出现的问题,对可能出现的反请求抗辩管辖异议等有一点应对准备。

  拟定庭审提纲,为庭审中准确确定争议焦点打好基础。

  按程序要求及时确定开庭时间。

  注意发现庭前调解的可能性因素,双方同意调解的及时调解结案,将调解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

  第二,全面驾驭庭审。

  一是认真细致地开展庭审调查。

  在庭审过程中有的放矢地发问,根据当事人各方的陈述迅速而准确地概括出争议的焦点,合法而娴熟地驾驭庭审活动,避免离开争议焦点的东拉西扯,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

  同时为裁决书的制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是要充分体现仲裁的价值观念,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双方。

  说话的语气语调用词谴句应保持中性,对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有情绪化的语言,包括肢体语言。

  特别是对选择自己做仲裁员的当事人,庭审询问时要把握语言分寸,切不可在庭下与其单独交谈,避免误会。

  倡导亲和仲裁,树立让当事人双方都满意的仲裁工作理念。

  三是注意引导当事人在有限的时间内陈清事实和理由,始终把握良好的陈述气氛,避免吵架式的辩论。

  不武断地截住当事人说话,对当事人冗长的且与案件无关的陈述与议论,委婉地以提问的方式引导其走向正题。

  对当事人之间细枝末节的争论,可以用轻松善意的幽默缓和气氛,把当事人的注意力吸引到重要的问题上来,牢牢把握庭审主动权。

  四是充分保障当事人的仲裁权利,给当事人充分的发言时间。

  在仲裁案件时,切实保证双方当事人在程序上的权利,耐心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请求答辩和辩论意见,使得当事人尽量围绕自己的主张举证质证,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

  五是在庭审中切忌与当事人争执。

  在案件仲裁过程中,不与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论。

  在庭审中不要表露对案件的看法,不对案件枉加评论,不随便发表自己的意见。

  六是准确归纳焦点和需调查的问题,把握庭审方向,确保庭审不偏离争议焦点和调查重点。

  七是注意提醒当事人要调整语速,与秘书的打字速度相适应,避免遗漏记错需记录的内容。

  在仲裁的任何程序中尽量做到体现仲裁员个人的话语魅力。

  仲裁员的裁断权是双方当事人授予的,仲裁员对此应当十分珍惜并对当事人的信任心存感激。

  在加强业务能力提高的同时,注意加强个人修养,丰富办案语言艺术,体现个人魅力。

  生冷硬的纠问式语调和语气不应出现在仲裁程序中,商讨式调和式沟通式的语言,应当成为仲裁程序中主体用语,形成一种让当事人能够接受和喜欢接受的语言风格,为纠纷的顺利解决打好基础。

  耐心做好案件调解工作。

  调解可以及时处理仲裁案件,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案件仲裁的全过程。

  在仲裁程序的各个阶段,都应当以沟通的方式让当事人感到仲裁庭所处的居间调停的地位,让当事人感到仲裁庭是在为双方当事人的利益着想,从而取得当事人对仲裁庭的信任。

  在此基础上,把仲裁的优势通过亲切友好的语言和行动传达给当事人,使调解结案成为可能。

  在查明事实明确双方责任的基础上,深入细致地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告诉他们既然双方发生了纠纷,就要妥善处理,任何激化矛盾的言语和行为都无济于事。

  耐心说服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告诫他们进一步两败俱伤,退一步海阔天空。

  及时公平公正地裁决案件。

  为了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调解不成的仲裁案件,要及时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

  几年来,不管是当事人选定,还是仲裁委主任指定,我作为案件仲裁员,始终牢记自己是公正的第三方,对案件进行秉公裁决,作出的各类案件的仲裁裁决基本得到自动履行,说明裁决结果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认可,我也以案件质量和公平公正的态度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

  庭审完毕,及时按照评议要求进行评议。

  由于仲裁庭是一个临时工作组,每个成员的本职工作直接影响到案件的审理和处理,仲裁员之间由于经历不同职业不同看问题角度方法不同,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判断法律理解上也会出现不同,这是正常现象。

  因此,要注意维护仲裁庭的团队精神,树立大局意识和整体观念,互相尊重,谦虚相行,相互分工,默契配合。

  首席仲裁员应该允许各仲裁员依公正中立的立场发表意见进行探讨争论,互相之间要尊重,要以建设性的态度合作精神办案,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最后形成一致意见。

  如遇难以裁决的复杂疑难案件,可由仲裁庭报批后提交专家委员会咨询论证。

  评议意见形成后要及时草拟文书。

  承办案件审理完毕,合议庭的意见或独任仲裁员的意见一经作出,仲裁员就应当趁热打铁,及时地制作裁决文书交领导审核,不能借口忙而一拖再拖,也不能等到审限到期再匆忙草拟。

  及时地草拟文书大有裨益。

  一是可以保证文书质量。

  庭审合议完毕,思路比较清晰,锅子正热,草拟文书有水到渠成的感觉,制作的东西往往逻辑严密,说理性强,质量较高。

  而拖一段时间再说,往往需要重新清理思路,回忆庭审的有关细节,所以草拟出的东西相对显得凌乱,费时费力,效果欠佳。

  二是能争取时间,避免超出审限。

  文书草拟完毕,呈送审查签发审核修改定稿,这都需要时间。

  如果你草拟的文书过晚,审批签发领导一时抽不出时间审核修改,就有可能因此超出法定审理期限。

  这在程序上是违法的。

  仲裁文书应当体现仲裁的特点。

  民商事仲裁是一项全面尊重当事人私权自治的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商人商人,就是商量着做人的民商事交往宗旨,因此,仲裁的全过程都应更多地显现人性化的东西。

  仲裁文书伴随着案件受理审理裁断执行的整个过程,能够比较集中地反映出仲裁的优势和特点。

  表达方式应该更礼貌客气一些,让人感到既理性又有人情味。

  裁决书在案情介绍方面可以从简,仲裁庭所做的工作仲裁庭对案件的认识每个仲裁员的意见裁决结果所依据的道理交易习惯法律法规等应该详细表述,多一些分析解释的内容,力争使败诉的当事人也能明白事实和原因,心悦诚服地接受和履行裁决结果。

  二恪遵仲裁员职业操守,公平廉洁地审理案件公平是包括仲裁在内解决争议方式均应遵循和追求的价值目标,也是当事人寻求解决争议时最主要的心理期待。

  仲裁员作为裁判者,必须要强调公心,不谋私利,决不以牺牲法律的公正仲裁员的名誉仲裁机构的信誉和当事人的利益来换取人际关系和物质利益。

  特别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坚持中立,不要做当事人的代理人。

  仲裁员在执行职务时,无论是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还是一方选定,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并始终牢牢把握住一个基本的立场:

中立与独立,决不做当事人的代理人。

  所谓做当事人的代理人,是指仲裁员故意放弃或者无意中没有坚持中立立场,说话做事偏向一方当事人。

  这种情况在仲裁实践中大多是过失充当代理人,即一些仲裁员,他们不是为捞取什么好处,而是因为片面地理解当事人对自己的选定,过失地偏向甚至偏袒一方当事人。

  他们错误地认为当事人选我就是要得到我的帮忙,我应该该出手时就出手;

还有的认为,对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肯定帮着对方,我如果不向着我这方当事人,是很没面子的事,于是便好心办坏事,当起了代理人。

  过失充当代理人可能出现以下问题:

一是容易犯下私自会见当事人或代理人的错误,把当事人(包括代理人)的约见当成是对自己的尊重,盛情难却之下便如约相见,地点不慎的话还很可能同时犯了吃请受礼的错误;

二是在设防不够的情况下把案情和自己对本案的看法和盘托出,热情一点的还可能为当事人出谋划策;

三是在庭审中让本方当事人多说,同时压制对方当事人,还可能不时给本方当事人提个醒,使其免入歧途;

四是在合议的时候为本方当事人据情力争,不满足本方当事人的要求就拒绝合议拒绝签字;

五是在本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没有满足或没有完全满足的情况下,出于没帮上忙的内疚心理,帮着当事人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又犯了一个重大错误。

  犯上述错误的仲裁员,大多可能是碍于情面。

  但是,为面子所困,可就坏了名声。

  对仲裁员来说,名声的清白是很有用的,它不仅能给你带来荣誉,还能让你免受你本来就不该受到的处罚。

  

(二)应当充分体现公平合理。

  仲裁的最终目标是在温和友好的气氛中协商解决当事人的利益纷争,既省事省气,又省时省钱。

  我们应当明白,民商事纠纷的发生绝大多数是偶然的,是双方当事人不愿意发生的,不能要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把将来进入仲裁的情况想象得那么清楚明了,即使当事人在证据事实等方面不能提供完整有力的文字,但只要合乎逻辑公平合理不违反法律,也是可以在裁决中弥补无过错的实际损失,尽量减少用证据不足没有法律依据等简单理由驳斥当事人。

  诉讼中硬碰硬的对抗,不适用于仲裁。

  只要真正替当事人着想,耐心向当事人说明情况,相信当事人即使没有完全满足初衷,也会接受仲裁庭的意见。

  (三)关系案的处理。

  仲裁案涉及到双方当事人的经济利益,为获取较大利益,当事人会利用各种各样的人际关系干涉仲裁案件,碰到案子找关系有理无理求关照的情况普遍存在。

  因此我们仲裁员要做到向理不向人关系服从规定,以事实和法律定案。

  (四)保密问题。

  仲裁员应当严格保守仲裁秘密,不得对外界透露案情审理过程案件涉及的商业秘密等,不得向当事人透露本人对案件的看法和仲裁庭合议的情况。

  否则就会失掉了仲裁员基本的职业道德和操守。

  (五)不要吃请收礼。

  我国《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仲裁员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将导致仲裁员必须回避仲裁委员会将其除名所作出的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等不良法律后果。

  因此,仲裁员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仲裁员守则的有关规定。

  三恪遵仲裁员职业操守,审慎地审理案件

(一)树立和强化仲裁服务意识。

  关注当事人,首先要把当事人当作服务对象来看待和对待,在遵守法律法规廉洁制度办案程序和仲裁员守则的前提下,真正为当事人提供热情周到的仲裁法律服务。

  这就要求仲裁员做到热情服务公平裁决,真正体现圆桌会议解决纷争的效果。

  

(二)遵守开庭时间。

  仲裁员应当按时参加庭审,按时参加合议现场调查及其他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缺席迟到早退。

  但从实际情况看,仲裁员不按时参加合议拒绝参加调查庭审迟到中途随意进出仲裁庭甚至缺席现象也是存在的。

  这些情况有三大危害。

  首先,不守时是对当事人的不尊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

  其次,不守时是对当事人的不公平。

  申请人迟到或者缺席,我们可以动用权力,视其撤回申请,使其丧失挽回利益的权利;

被申请人不按时到庭,我们同样可以依权缺席裁决,使其丧失辩解和反请求的权利。

  虽然仲裁以仲裁员为中心,但遵守庭审规定守法守时是对仲裁员和当事人的共同规定,仲裁员理应率先垂范。

  第三,仲裁员不守时直接影响仲裁的形象和法律的尊严。

  连自己确定的时间都不遵守,能否依法办案吗?

仲裁员一定要守时,这既是办案的需要,也是人格的要求。

  (三)随时履行风险告知义务。

  仲裁工作的最终目标是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让当事人双方都满意。

  仲裁员应该设身处地地为当事人着想,想方设法减少当事人的损失,风险告知是非常必要的。

  仲裁员在案件办理的各个阶段,对当事人变更请求反请求申请鉴定评估审计以及数额问题,应当及时告知他们可能发生的种种后果,使当事人明白其风险,以权衡利弊,确定自己的行动。

  决不能为了高收费而暗示怂恿当事人无故增加申请数额。

  对涉及当事人承担的处理费的使用以及鉴定评估审计等活动要合理安排,以避免浪费,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四是自我宣传要适当。

  我们不反对仲裁员在政务商务以及其他社会活动中公开自己的仲裁员身份,但自我宣传应当坚持真实合法严谨适度,不能有夸大虚假误导甚至欺骗的内容,不得明示或暗示自己与仲裁机构司法机关党政领导及其他与仲裁有关的组织和个人的特殊关系,尤其是自己在仲裁机构的特殊地位影响和作用。

  不得以比较的方式贬低其他仲裁员和仲裁机构。

  (四)关注当事人。

  许多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在签订仲裁条款的时候对仲裁并不知晓,更谈不上了解。

  在发生纠纷后,往往是受律师或法院的指点才来到仲裁机构。

  对这些当事人来说,仲裁机构仲裁员乃至仲裁的一切都是新鲜的。

  要使仲裁为当事人所了解接受和欢迎,让每一个当事人成为仲裁制度的正面宣传员,我们仲裁员必须做到关注当事人。

  因为当事人是仲裁之树常青的土壤,没有当事人也就没有仲裁,仲裁当事人越来越少,仲裁之树就会慢慢干枯死去。

  所有当事人都有争取最大利益避免最小损失的初始仲裁意愿,对此,我们应该了解和谅解。

  不少当事人没有法律知识和出庭经验,情绪激动甚至恶语相向时有发生。

  仲裁员应当学习和掌握做思想工作的本领与技巧,多做灭火器和减压阀,多做安心工作,切忌简单沉默,放任双方当事人唇枪舌剑。

  可亲才可信,仲裁员在当事人心目中树立起良好的可信形象,他们会心悦诚服地听从你的劝解,案件的顺利解决也就有了基础。

  (五)适当的语言仪表。

  言谈举止仪表风范是一个人内在素质的外在表现。

  当事人对仲裁的感知,往往是从对仲裁员的第一印象开始的,能否信任仲裁,接受仲裁制度,也往往取决于能不能从仲裁员身上获得信任感。

  仲裁员要避免在庭审前后和庭审过程中说话过于随意过于情绪化的现象,从而避免降低仲裁的社会公信力。

  如不自觉地把自己不愉快的情绪流露出来,不耐烦地打断当事人的陈述,或者自以为是地替当事人下结论,增加当事人的心理压力等。

  在庭审中对熟识的代理人要按照庭审中的规范称呼,不给对方当事人以关系户的印象;

不要在庭审间隙或庭审后,与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窃窃私语,使对方当事人疑窦丛生。

  从仲裁员的穿着来看,如果没有统一服装的话,建议着正装。

  (六)杜绝草率办案。

  仲裁员肩上所担负的是裁断市场经济主体经济利益的神圣职责,公平和正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很可能因为我们的一纸裁决而维护或改变,所以应该认认真真小心翼翼地把案件办好,决不能草率办案,走完程序就算完成任务。

  我们知道,无论做什么事,你的态度决定你的高度。

  如果仲裁员以漫不经心的草率态度办案,不仅不能展现仲裁优势,反而随时都可能出现差错。

  如有的仲裁员自恃专业很熟,把自己的行政领导身份带进仲裁庭,不耐烦地打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武断地剥夺了当事人发表意见的权利。

  有人说:

喜欢工作是喜欢自己的一种方式,如果一个人轻视他的工作,而且做得很粗陋,那么他决不会尊重自己,因为一个人所做的工作就是他人生的部分表现。

  这话对指导仲裁员办案是很有意义的。

  (七)避免传统诉讼式办案。

  仲裁和诉讼都是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途径,那为什么要在几千年的诉讼制度之外又产生并迅速发展出仲裁制度呢?

就是因为仲裁有许许多多不同于诉讼的优点,它的协调和解以及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特点在解决民商事纠纷中有广大的市场需求。

  仲裁员应该按照仲裁的规矩来从事仲裁,尽量避免传统的诉讼色彩。

  有的仲裁员误认为审理案件就该严肃阴森高人一等,对当事人态度冷峻,言语生冷;

有的不懂得仲裁的柔性机制,过于刻板仔细,过分强调法律依据和法律条文,体现不出仲裁独特的公平合理原则。

  这些都是仲裁员应当避免的。

  (八)不超审限办案。

  快捷是仲裁的重要优势,是我们应该始终守住的金矿。

  市场瞬息万变,当事人选择仲裁的最大愿望就是在一个合理的程序中以最短的时间得到公正的结果。

  而为数不少的仲裁员却没有用好快捷的优势,缺乏起码的责任感和效率观念,无缘无故地拖延办案时间,使有些案件在组庭后五六个月不能审结,个别的甚至拖上一两年,严重违反仲裁规范,触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仲裁员的一言一行,都应体现出完善的人格魅力和特殊的职业教养。

  一名好的仲裁员,一名严守仲裁员职业操守的仲裁员,他应该兼有优秀法官优秀公证员优秀律师所具有的优良素质:

具有正义感责任感良心感和荣誉感;

具有健康的人格和温和的性情;

机智果敢幽默,见微知著触类旁通;

诚信执着且不无细腻,虚怀若谷又持有定见,谨言慎行而刚毅善断。

  如何加强仲裁公信力建设之我见作者:

济宁仲裁委员会孔娟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仲裁制度,提升仲裁公信力,对仲裁制度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仲裁制度是仲裁事业发展的保障,仲裁公信力是仲裁事业得以发展的基石。

  通过完善的仲裁制度作为保障,仲裁公信力能够得到进一步提升。

  完善仲裁制度与提升仲裁公信力,是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体现,对于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因为我国仲裁制度建设起步较晚,对仲裁公信力的调查研究也相对粗浅落后,如何加强仲裁公信力建设,让民众把仲裁作为定纷止争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自觉选择,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的必经途径,也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长期的坚持不懈地去维护奋斗与探求。

  一仲裁公信力的基本内涵在汉语中,仲裁一词从字义上讲,仲即居中,裁即衡量评断作出结论,仲裁就是争执双方同意的第三者对争执事项作出决定。

  仲裁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仲裁具有以下三个要素:

仲裁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仲裁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

经由当事人选择的中立第三者作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仲裁作为非经司法诉讼途径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争议解决方式,自我国《仲裁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以来,已经被广泛运用于民商事争议的解决,不仅适应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元化的纠纷解决需求,而且还承担着现代社会服务的重任,为完善社会机制,改善法制环境,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着应有的作用。

  在我们倾力构建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今天,认识仲裁的社会功能,探寻仲裁的价值取向,凸现仲裁的独特作用,显得尤为重要。

  而仲裁制度能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和功能,使其价值最大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是否具有公信力。

  公信力来源于英文的,它是以特定的物质生产条件和思想观念为基础的,反映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力面对时间差序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的一种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信任力。

  所谓仲裁公信力,就是仲裁机构依法行使裁决权的客观表现,是仲裁过程和裁决结果得到民众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高度反映。

  仲裁公信是仲裁的生命力,是仲裁机构存在之本,社会大众越信任或尊重,仲裁公信力就越高。

  该概念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该概念涉及两个主体,一方是信用方即仲裁机构,一方是信任方即社会公众;

第二,该概念包含两个行为,即信与被信;

第三,该概念表达一种价值判断,信与不信皆为社会公众的主观评价心理反映和价值判断。

  第四,该概念标示一种信度,信与不信存在着程度高低指数。

  可见,仲裁公信力既包括仲裁机构信用的概念,又涉及社会公众信任的内容,同时也包含了诚信的意义,它表明了社会公众对仲裁的信任和尊重程度。

  二我国仲裁公信力的现状当前,我国已经走向了现代法治国家的道路。

  但由于中国传统司法观念的影响和仲裁法律制度推广普及的不力,先进的仲裁制度与落后的仲裁意识之间的矛盾仍然很突出。

  仲裁的生态环境依然很脆弱,仲裁的价值被严重低估,发展水平极不平衡,整体作用未充分显现。

  仲裁本土化及特色与价值的体现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这种状况仍难以打破长期以来所形成的诉讼一头沉的纠纷解决格局,难以建立良性的社会发展机制,更难以完成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使命。

  仲裁的完善与运用仍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

  仲裁的公众知晓度仍然较低,仲裁公信力程度仅限于某地某个仲裁机构,建设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法治社会的强烈需求与仲裁信任危机的矛盾越来越明显。

  导致整体仲裁公信力不高的原因,既包括涉案因素也包括案外因素,现象不仅存在于涉案当事人及普通大众之中,也存在于仲裁机构内部。

  总体来说,大致呈如下态势:

(一)公众缺乏了解,不懂维权。

  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当纠纷摆在面前,一些人仍然采取传统的私立救济或到法院打官司的途径。

  特别是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制度,如果在经济交往过程中没有事先约定仲裁,不知道怎样明确约定有效的仲裁条款,在纠纷发生后又不了解如何达成仲裁协议,群众面对纠纷,自然想不到利用仲裁的优势,通过仲裁机构定纷止争,维护其正当权益。

  因此,仲裁法律制度的大力宣传推广就显得尤为必要。

  

(二)当事人忽视证据,绑架结果。

  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不少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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