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单证期末复习重点至诚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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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兑前:

出票人承兑后:

承兑人

收款人(Payee):

收取票款的人,汇票的主债权人。

背书人(Endorser):

通过背书将汇票转让给他人的人,是汇票的债务人。

被背书人(Endorsee):

接受背书转让之人,是汇票的债权人。

持票人(Holder):

持有汇票者。

参加承兑人(AcceptorforHonour):

汇票未能获付款人承兑时,愿意对汇票进行承兑的人。

参加承兑后成为汇票的债务人。

保证人(Guarantor):

为汇票债务人作担保的人,与被担保人负同样的责任。

4、汇票的种类

按出票人不同,分:

商业汇票、银行汇票

按付款期限,分:

即期汇票、远期汇票

按是否随附货运单据,分:

光票、跟单汇票

按承兑人不同,分:

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

1.承兑是指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的行为。

2.A公司因资金吃紧,把手头上的一张6个月期汇票经背书后转让给B公司,B公司后来又转让给C公司,C公司于汇票到期日到银行收款,被告之汇票原付款人已破产,无力支付款项,C公司转向B公司要求付款,B公司认为自己只是中间者,而要求C公司直接向A公司索款。

B公司的做法合理。

3.商业汇票和银行汇票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付款人是商业企业,后者的付款人是银行。

4.出口人开具的汇票,如开证行付款后向开证人提示遭拒付时,开证行有权行使追索权。

5.一般汇票有两张正本,根据票据法规定,两张正本汇票具有同等效力,都可以同时收取款项。

5、本票的定义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6、本票的特点

①本票是一种无条件的承诺。

本票的出票人在完成出票行为后即负绝对的付款责任。

②本票的出票人就是付款人,是本票的主债务人。

③本票无承兑行为。

由于其出票人本来就保证付款,所以本票无承兑行为。

④本票在开立时通常只开立成一式单份。

7、支票的定义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8、支票的特点

①支票的付款日期形式仅限于见票即付;

②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其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必须先有资金关系;

③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较短。

9、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比较

汇票

本票

支票

不同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出票人、收款人

性质

无条件支付的命令

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付款期限

即期或远期

即期

有无承兑行为

远期汇票需由持票人提示承兑

远期本票无需提示承兑

无远期支票,无需承兑

付款人

银行、企业或个人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主债务人

承兑前是出票人,承兑后是承兑人

出票人

出票人(或保付银行)

可开立的张数

一套汇票,但付一不付二

一张

相似

都是以货币表示的,金额一定;

都必须以无条件的书面形式作出;

收款人可以是指定某人或来人;

其他有关出票、背书、付款、追索权等票据行为的规定基本一致。

 

第三章 汇款结算方式

1、汇款的种类

电汇(T/T)——特点:

(1)以电报或电传或SWIFT作为结算工具

  (2)收款速度快,但费用较高

  (3)银行无法占用电汇资金

  (4)安全可靠

信汇(M/T)——特点:

(1)费用低廉

(2)速度较慢,风险较大

 (3)信汇资金可被银行短期占用

票汇(D/D)——特点:

(1)取款灵活

(2)汇票可代替现金流通

(3)由汇款人自寄或自带汇票给收款人

(4)汇入行无须通知收款人取款

2、电汇、信汇和票汇的比较

汇款方式比较内容

电汇

信汇

票汇

使用的结算工具

电报、电传或SWIFT,并用密押证实

信汇委托书或支付授权书,用印鉴或签字证实

银行即期汇票,用印鉴或签字证实

成本费用

收费较高

收费较低

安全性

中间环节少,安全性高

信汇委托书可能在邮寄途中遗失或延误,安全性较低

汇票有丢失、损毁风险,背书转让又可能带来一连串债权债务关系,且汇票遗失后,挂失或止付的手续比较复杂

快捷性和灵活性

最快捷的汇款方式

资金在途时间长、操作手续多

汇款人可自行邮寄或携带至付款行所在地提示要求付款,且可以流通转让,比较灵活简便

适用范围

金额大、收款时间紧迫的汇款

现在很少采用

金额较小、收款时间不急的汇款

我国A公司向日本B公司出口一批农产品。

合同对货物规格、包装和运输做了详尽的规定。

B公司提出鉴于双方是第一次合作,交易数量小,在付款方式上希望采用电汇方式。

A公司按期将货物装船发运,并将提单通过传真至B公司。

但由于时值周末,A公司没有获得B公司反馈。

周一,B公司告之传真已收,但提单号码无法辨认,请A公司确认。

A公司在当日下午把确认后的号码传真给B公司。

B公司答应第二天便办理汇款。

第二天,B公司发来电传,称已对到港货物进行了检验,并对货物在规格上的部分不符合提出异议,同时表示不能立即支付货款。

A公司立即对该问题进行了调查,提出合理解释,并请对方谅解。

但B公司仍以货物规格偏小导致无法销售为由,坚持要求A公司在价格上做进一步减让,双方陷入僵局。

本案例反映出了什么问题?

第4章 托收结算方式

1、托收的种类

按买方开立的汇票是否附货运单据,分

(一)光票托收:

光票托收是指委托人不附带商业单据,仅凭金融单据委托银行收取款项的一种托收结算方式。

(2)跟单托收

跟单托收是指委托人将开立的汇票连同有关商业单据等交给银行,书面委托其代收货款的一种托收结算方式。

跟单托收根据交单条件可以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即期付款交单(D/Patsight)

付款交单(D/P)

远期付款交单(D/Patxxdaysaftersight)

承兑交单(D/A)

付款交单(D/P)是指被委托的代收行应在付款人付清货款后,才将商业单据交给付款人的一种交单方式。

根据付款期限的不同,付款交单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1)即期付款交单D/Patsight)是指代收行提示单据给付款人要求付款时,付款人审核单据无误后,即向代收行支付货款赎回单据的交单方式。

(2)远期付款交单(D/Pat…daysaftersight)是指委托人开立远期汇票,连同有关单据交给托收行,由托收行通过代收行向付款人提示,付款人审核单据无误后,先在汇票上签字承兑(已承兑跟单汇票仍退还代收行保存),后于汇票到期时再行付款赎单的一种交单方式。

承兑交单(D/A)是指被委托的代收银行以付款人的承兑为条件向付款人交单。

即代收行向付款人提示远期汇票和单据时,付款人审单无误后签字承兑,代收行留下付款人已承兑的汇票,将全部单据交给付款人,付款人在汇票到期时再履行付款义务。

2、付款交单与承兑交单的比较

付款交单

承兑交单

不同点

实质不同

货款的收取与单据的转移同时完成

先承兑交单,后收取货款

交单的依据不同

以付款人的付款为交单依据

以付款人的承兑为交单依据

收款的时间不同

在即期付款交单方式下是即期收款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下是远期收款

远期收款

委托人承担的风险不同

即期付款交单方式下风险较小远期付款交单方式下可能存在仍握有货权,但收不到款项的风险

可能存在钱货两失的风险

相同点

均以商业信用为基础。

均属于逆汇均属于跟单托收方式

3、托收的特点

(1)托收体现商业信用。

若遭拒付,银行不承担付款责任。

(2)托收遭拒付时,除非另有规定,银行没有代替代管货物的义务。

(3)托收对买方比较有利,可以免去开立信用证的手续和押金,还有预借单据的便利(如:

D/P.T/R)。

(4)托收对于卖方风险较大,D/A比D/P风险更大。

(5)托收可促进贸易达成,增加出口商品的竞争力。

我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采用托收方式付款,设寄单邮程为10天,根据下表填有关日期:

支付条款

托收日期

进口商承兑日期

进口商付款日期

代收行向进口商交单日期

D/Pat sight

11.1

11.11

D/Pat30daysafter sight

12.11

D/Aat30daysafter sight

国内某公司以D/P即期付款交单方式出口一批商品,并委托国内甲银行将单证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

后来得知丙银行破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证却毫无结果,请问托收行应付什么责任?

不负责任。

托收体现商业信用,托收行只要合理谨慎的完成义务即可。

货款收不回,托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大连进出口贸易公司向日商出口大豆一批,支付方式为远期付款交单。

货到目的港后,日商在汇票上进行承兑,并出具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单提货。

当汇票到期时,该进口商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

试析,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由代收行承担。

如果卖方同意,则由卖方承担。

我国A公司向英国B公司推销一批茶叶,支付方式为即期付款交单。

英国B公司答复称:

若支付方式改为60天付款交单,并通过B公司指定的英国X银行为代收行,则可接受我方要求,签订合同。

请分析A公司应如何考虑B公司的要求?

不应接受。

把即期改成远期,并指定银行,风险比较大。

第5章 信用证结算方式

1、信用证的实质:

银行作出的有条件付款承诺。

条件:

受益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规定单据。

2、信用证的特点: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第一性、终局性)

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

信用证是一种单据买卖业务

某出口公司收到一份国外开来的L/C,出口公司按LC规定将货物装出,但在尚未将单据送交当地银行议付之前,突然接到开证行通知,称开证申请人已经倒闭,因此开证行不再承担付款责任。

问:

该出口公司如何处理?

即使买方破产,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付款。

我某公司向非洲出口某商品15000箱,合同规定1月至6月按月等量装运,每月2500箱,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上总金额与总数量与合同相符,但装运条款规定为“最迟装运期6月30日,分数批装运。

”我方1月份装出3000箱,2月份装出4000箱,3月份装出8000箱。

客户发现后向我方提出异议。

质疑:

你认为我方这样做是否可以?

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不依附于合同,不影响收付。

但这种做法不妥当,进口商可能与其中止合作。

LC中要求提供一份由当地商会认证过的一份证明,同时在LC其他地方又规定:

“在认证的单据上所显示的单价必须与信用证及其他单据保持一致。

”受益人提交的全套单据中,经商会认证过的证明没有显示货物的单价,但显示了货物的数量和总价。

从单据表面上来看,单价是可以计算出来的。

上述情况是否构成不符?

构成不符。

信用证必须有明确的单价,银行没有义务帮助计算单价,必须按信用证进行办理。

3、信用证的当事人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或称(Opener);

承担第二性付款责任。

在开证行破产或无力支付时,开证申请人有义务向受益人付款。

(2)开证行(OpeningBankorIssuingBank);

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3)通知行(AdvisingBankorNotifyingBank);

(4)受益人(Beneficiary);

如果议付行议付单据后向开证行索偿未能成功,他有权向受益人追索.

(5)议付行(NegotiatingBank);

(6)付款行(PayingBankorDraweeBank);

(7)偿付行(ReimbursingBank)

竖心旁:

快、忙、情、怕(8)保兑行(ConfirmingBank)

4、信用证的基本业务流程

热情冷淡老师练习非常常常玩球桃树树苗什么男孩

《1柳树醒了》、《9两只鸟蛋》、《4春晓、村居》、《13所见、小池》、《14荷叶圆圆》、《16要下雨了》(自选)、《18四个太阳》、《19乌鸦喝水》、《20司马光》、《24画家乡》(自选)、《25快乐的节日》

(收)——(放)(去)——(来、回)死——(活)(答)——(问)

()月()日是元旦节。

()月()日是中秋节。

小小的船儿长长的尾巴金色的阳光5、信用证开立形式:

1.信开信用证

2.电开信用证:

(1)简电本

(2)全电本(3)SWIFT

3、日木女王日口4、音门日禾女山

例:

瓶子里的水渐渐升高了。

6、信用证的内容

1)信用证本身的固有内容:

开证行名称,地址,信用证的类型,名称,证号,开证日期,金额,受益人,开证申请人,通知行,有效期,开证文句及兑付方式等

2)汇票条款:

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汇票期限,金额等

3)单据:

商业发票,运输单据,保险单据等

4)货物条款:

货物描述,包装等

5)装运条款:

起运港和目的港,分批装运和转运,装运期等

6)其他条款

7)开证行担保条款

8)依据UCP500(UCP600)条款的开证文句.

某公司从国外某商行进口一批钢材,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卖方在有效期内向银行交单议付,议付行审单后,即向该商行议付货款,随后中国银行对议付行作了偿付。

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因而要求开证行对第二份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拒绝付款,但遭开证行拒绝。

开证行这样做是否合理?

不合理。

信用证是银行信用,是一种单据买卖业务。

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要求,开证行就应该付款。

如果货物品质与合同不符,应由申请人与卖方自行协商。

我某轻工业进出口公司向国外客户出口某商品一批,合同中规定以即期不可撤消信用证为付款方式,信用证的到期地点规定在我国。

为保证款项的收回,应议付行的要求,我方商请香港某银行对中东某行(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加以保兑。

在合同规定的开证时间内,我方收到通知银行(即议付行)转来的一张即期不可撤消保兑信用证。

我出口公司在货物装运后,将有关单据交议付银行议付。

不久接保兑行通知:

“由于开证行已破产,我行将不承担该信用证的付款责任。

”问(1)保兑行的做法是否正确?

(2)我方应如何处理?

(1)不正确。

一经保兑,即担负与开证行相同的责任。

(2)我方应要求将单据寄往保兑行,由保兑行付款。

一家银行国内的不同分支机构是否可以被认为是被指定办理议付的银行?

C银行的总行在北京,在全国各地均有分支机构。

总行的SWIFT地址收到J国开来的一份信用证,经查受益人为S省Q市的一家公司,因此总行将该信用证直接转到了Q市分行。

信用证规定该证可在总行的SWIFT地址办理议付,所有单据寄送开证行,汇票做成A国的偿付行为受票人,连同索汇面函寄送A国偿付行,列明议付金额并证明信用证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均已得到满足。

Q市分行收到信用证后通知了受益人。

不久,受益人向其交单议付。

Q市分行审单后确认单据没有不符点,即将单据快邮至J国开证行,同时缮制索汇面函连同汇票寄送A国偿付行索偿。

未几,A市分行收到A国偿付行来电,声称只有C行总行是经开证行授权议付的银行,而A市分行XX,他们已经电洽开证行请求授权付款。

这种情况下,C银行的Q市分行是授权议付的银行吗?

偿付行需要提请开证行授权付款吗?

还是应该立即履行偿付?

可以。

一家银行的国内分支银行都被认为是同一家银行。

应立即履行偿付。

开证行在超过5个工作日后拒付成立吗?

不成立

开证行对存在不符点的单据做了承兑后到期还能否拒付?

不能。

表明接受不符点,并承诺到期付款。

7、信用证的种类

1)以信用证是否加以保兑划分:

(1)保兑信用证、

(2)不保兑信用证

2)以信用证付款方式划分:

(1)付款信用证、

(2)议付信用证、(3)承兑信用证

3)以信用证的使用目的划分:

(1)循环信用证、

(2)可转让信用证、(3)对背信用证

4)以信用证使用的特殊性划分:

(1)预支信用证、

(2)对开信用证

第六章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单据

1、发票日期、地点(date&

place)

在所有单据中,发票是签发日期最早的单据。

发票开立日期可以早于信用证开证日期,最迟不应迟于信用证交单日期和有效日期。

商业发票日期应早于提单日期。

×

信用证规定:

FROM CHINA PORT TO LONDON 发票上应严格按照信用证要求填上:

“FROM CHINA PORT TO LONDON ”。

按照《UCP600》规定,无论信用证有无规定,商业发票必须签章才能生效。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商业发票必须由信用证的受益人开立。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银行将不接受出单日期早于信用证开立日期的单据。

有的来证要求在发票上加注“证明所列内容真实无误”,我们为避免麻烦应一律拒绝。

×

2、海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是物权凭证。

3、海运提单的种类

(1)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分:

①已装船提单②备运提单

(2)根据提单上对货物外表状况有无不良批注,分:

①清洁提单②不清洁提单

(3)根据提单收货人抬头的不同,分:

①记名提单②不记名提单③指示提单

(4)根据运输方式,分:

①直达提单②转船提单③联运提单

(5)根据船舶运营方式的不同,分:

①班轮提单②租船提单

(6)根据提单内容繁简,分:

①全式提单②简式提单

(7)根据提单签发日与交单日、装船日的关系,分:

①正常提单②过期提单③倒签提单④预借提单

国外开来不可撤消信用证,证中规定最迟装运期为2000年12月31日,议付有效期为2001年1月15日。

我方按证中规定的装运期完成装运,并取得签发日为2000年12月10日的提单,当我方备齐议付单据于2001年1月4日向银行议付交单时,银行以我方单据已过期为由拒付货款。

银行的拒付是否有理?

拒付有理。

单据的提交不得迟于提单日期之后的21天。

(12月31日)

某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向国外某贸易公司出口一批花生仁,国外客户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开来一份不可撤消信用证,证中的装运条款规定:

“ShipmentfromChinesePortstoSingaporeinMay,Partialshipmentprohibited.”农产品进出口公司按证中规定,于5月15日将200公吨花生仁在福州港装上“嘉陵”号轮,又由同轮在厦门港续装300公吨花生仁,5月20日农产品进出口公司同时取得了福州和厦门两港签发的两套提单。

农产品公司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到银行交单议付,却遭到银行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拒付无理。

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并经由同次航程运输的数套运输单据在同一次提交时,只要显示相同目的地,将不视为部分发运。

4、航空运单是非物权凭证,抬头是记名式抬头。

公路、铁路和内河运输单据是非物权凭证,记名式收货人。

邮政收据及特快专递是非物权凭证。

多式联运单据(MTD)是物权凭证。

我某外贸公司以CFR条件出口货物一批,应买方要求,我方在装船前代为投保了一切险,保单的被保险人为买方。

货物用驳船从广州乌冲码头运往盐田港装船时,由于触礁而全部灭失,卖方认为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为“仓至仓”,而该损失又在一切险的承保范围以内,因此持相关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问保险公司对该损失应不应该赔偿?

不应赔偿。

货物灭失发生在装船前,买方的可保利益是在装船后,卖方在装船前没有可保利益,因此买方、卖方都得不到赔偿。

卖方可投保一份装船前的保险。

我某公司以CIF条件出口一批羊肉到中东某国,信用证规定投保平安险加战争险、罢工险。

货到目的港后由于码头工人罢工而致无人卸货,一个星期后由于无法补充燃料,货轮上的冷冻设备停止运转,等到罢工结束,该批羊肉已变质无法食用。

问保险公司对于该损失是否赔偿?

不赔。

间接损失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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