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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5日下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琼瑶起诉于正[微博]等侵权案件进行宣判,于正被判公开道歉,《宫锁连城》停止传播,五被告共计赔偿500万元。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说理部分摘要如下:

  本院认为:

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剧本《梅花烙》著作权的归属;

二、小说《梅花烙》与剧本《梅花烙》的关系;

三、原告主张被改编和摄制的内容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四、《宫锁连城》剧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改编权;

五、《宫锁连城》剧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摄制权;

六、侵害改编权及摄制权主体及民事责任的认定。

以下分别进行论述。

  一、剧本《梅花烙》著作权的归属

  1.原告提交的剧本《梅花烙》文本是否确系电视剧《梅花烙》的拍摄剧本

  剧本是电视剧拍摄的依据,以文字形式呈现电视剧的拍摄内容。

打印装订成册的剧本实物是剧本内容的物理载体,剧本物理载体这一实体形式的变化并不意味着剧本内容的变化。

在本案中,原告陈喆提交的剧本《梅花烙》内容并未超出电视剧《梅花烙》的剧情表达,且与电视剧《梅花烙》的影像视听内容形成基本一致的对应关系,结合原告小说《梅花烙》“创作后记”中关于剧本创作完成在先的原始记载,原告提交剧本《梅花烙》内容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可。

  2.剧本《梅花烙》的著作权归属

  在本案中,电视剧《梅花烙》字幕虽有“编剧林久愉”的署名安排,但林久愉本人出具的《声明书》己明确表示其并不享有剧本《梅花烙》著作权的事实;

电视剧《梅花烙》制片者人传播有限公司出具的《电视剧‘梅花烙,制播情况及电视文学剧本著作权确认书》也己明确表述剧本《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本案原告。

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林久愉根据原告口述整理剧本《梅花烙》,是一种记录性质的执笔操作,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整理行为或融入独创智慧的合作创作活动,故林久愉并不是剧本《梅花烙》作者。

因此,本院认定剧本《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本案原告陈喆。

  二、小说《梅花烙》与剧本《梅花烙》的关系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小说《梅花烙》中虽然在故事内容上与剧本《梅花烙》存在高度关联性、相似性,但却具有不同于剧本《梅花烙》而存在的独创性,故小说《梅花烙》应为剧本《梅花烙》的改编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

鉴于小说《梅花

  烙》的署名为本院原告陈喆,故本院认定小说《梅花烙》的作者及著作权人均为原告陈喆。

  三、原告主张被改编和摄制的内容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1.著作权的客体

  小说、剧本等文字作品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受著作权保护,而作品的表达元素,包括足够具体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情节事件、情节发展串联、人物与情节的交互关系、矛盾冲突等,通常会融入作者的独创性智慧创作,凝结着整部作品最为闪光的独创表达,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

  就文学作品而言,对于一些不是明显相似或者可归于公知领域的情节及素材,如果仅仅就单一情节及素材进行独立比对,很难直接得出准确结论,但将这些情节及素材的创编做整体对比,则更有利于发现两部作品在创作结构上的相似性。

对于文字作品而言,单一情节本身即使不具有足够的独创性,但情节之间的前后衔接、逻辑顺序等却可以将全部情节紧密贯穿为完整的个性化创作表达,并赋子作品整体的独创性。

作品情节选择及结构上的巧妙安排和情节展开的推演设计,反映着作者的个性化的判断和取舍,体现出作者的独创性思维成果。

基子相同的情节设计,配合不同的故事结构、情节排布、逻辑推演,则可能形成不同的作品。

特定的故事结构、情节排布、逻辑推演可以赋予特定作品整体上的独创意义。

如果用来比较的先后作品基于相同的内部结构、情节配搭等,形成相似的整体外观,虽然在作品局部情节安排上存在部分差异,但从整体效果看,则可以构成对在先作品的再现或改编。

因此,足够具体的人物设计、情节结构、内在逻辑串联无疑是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重要元素。

  2.思想与表达及其区分

  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不延及思想。

文学作品中的情节,既可以被总结为相对抽象的情节概括,也可以从中梳理出相对具体的情节展现,因此,就情节本身而言仍然存在思想与表达的分界。

区分思想与表达要看这些情节和情节整体仅属于概括的、一般性的叙事模式,还是具体到了一定程度足以产生感知特定作品的特有赏体验。

如果具体到了这一程度,足以到达思想与表达的临界点之下,则可以作为表达。

在本案中,原告就小说《梅花烙》及剧本《梅花烙》分别列举的盯个桥段及三个桥段,基本构成了有因果联系的连续性事件,因此,上述“桥段”应归类为具体的“情节”。

  3.特定情境、有限表达及公知素材的关系

  特定场景、有限表达、公知素材的使用虽不受著作权法限制,但并不意味着以其为基础,经作者独立创编形成的作品内容也会自动归入特定场景、有限表达或公知素材。

利用这些素材创作出一个完整的剧情,其中包含人物设置、人物之间的关系、场景、情节、基于故事发展逻辑及排布形成的情节整体等许多要素,当然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创作者不能阻止他人使用特定情境、有限表达或公知素材,但当然可以阻止他人使用基干其独创成果产生的作品。

因此,在考虑使用特定情境、有限表达及公知素材为基础形成的作品及内容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时,应重点判断作者在使用相关素材时,是否加入了具有独创智慧的表达而赋予了相关成果特定的独创意义。

  四、《宫锁连城》剧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改编权

  1.被告是否接触了原告作品

  侵害著作权的构成要件为接触加实质相似。

接触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作品未发表但有证据证明被告实际接触了该作品,二是作品己发表,处于公之于众的状态。

所谓公之于众即作品处于为不特定的人能够通过正常途径接触并可以知悉的状态,而并不要求必须存在有人己经实际知晓、接触的事实发生。

电视剧的公开播出即可推定为相应剧本的公开发表。

在本案中,电视剧《梅花烙》的公开播出即可达到剧本《梅花烙》内容公之于众的效果,受众可以通过观看电视剧的方式获知剧本《梅花烙》的全部内容。

因此,电视剧《梅花烙》的公开播出可以推定为剧本《梅花烙》的公开发表,故可以推定各被告具有接触剧本《梅花烙》的机会和可能,从而满足了侵害著作权中的接触要件。

  2、改编与合理借鉴的关系

  在侵害改编权的案件中,认定是否侵权的基础前提是判断改编行为、改编关系是否存在。

为查证这一基础事实,可以选用的方法通常是以前后两作品进行内容比对,基于相似的表达性元素来判断两部作品是否存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关联性,这一关联性是指,在作品表达层面,在先作品与在后作品之间是否存在着创作与再创作的关系。

同时,就受众的欣赏体验而言,如果构成改编,则往往能够产生“两部作品近似或在后作品于在先作品”的感知。

  而借鉴既可能是指单纯利用思想而非表达的行为,也可能是指合理使用。

至于何种行为是侵权,何种行为是合理借鉴,实际上首先涉及的还是思想与表达的界限。

思想上的借鉴并未涉及侵害原创作者的独创成果,通常不涉及侵害著作权的情形;

而具体表达上的借鉴,则需考量借鉴内容所占的比例,这包括借鉴内容在原创作者作品中的所占比例,及借鉴部分内容在新作品中的所占比例。

而这个比例的衡量,不仅要进行量化考虑,也要从借鉴内容的重要性、表达独创性角度,即质的维度上考量。

评判标准也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个案分析判断。

  3.侵害改编权的相似性判断标准

  改编并不否认改编作品融入了改编者的独创性智慧成果而形成新的独创特征并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新作品。

在台词不同而情节却存在显著相似性、关联性的情况下,仅根据台词表达来否定作品之间的相似性,从而作出否定侵权的结论,对原作者而言是不公平的。

从作品类型的角度看,虚构作品不同于真实历史题材作品,作者的创作空间相对比较大,可以对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等要素自由的创设,对公知素材进行个性化选择、编排,并按照作者的想法自由创作,因此,即便针对同类情节,不同作者创作的差异也通常较大,不同作者创作的作品内容相同或高度近似的可能性较小。

  4.本案中的具体情况

  人物设置与人物关系的比对

  在本案中,原被告作品的人物对应不仅体现为人物身份设置的对应以及人物之间交互关系的对应,更与作品的特定情节、故事发展存在不可分割的联系,而这种内在联系在被告提

  供的证据中是不存在的,可以认定为原告独创,并认定剧本《宫锁连城》在人物设置与人物关系设置上是以原告作品小说《梅花烙》、剧本《梅花烙》为基础进行的改编及再创作。

  原告主张的作品情节比对

  原告就剧本《梅花烙》提出了21个情节,就小说《梅花烙》提出了17个情节,本院认为上述情节在剧本及电视剧《宫锁连城》中可分为三种情况:

①原告主张剧本《宫锁连城》改编自原告剧本《梅花烙》、小说《梅花烙》的相关情节属于公知素材,剧本《梅花烙》、小说《梅花烙》的相关情节安排不具有显著独创性,因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

情节6、14、17;

②原告主张剧本《宫锁连城》改编自原告剧本《梅花烙》、小说《梅花烙》的相关情节基础素材属子公知素材,原告就相关素材进行了独创性的艺术加工,以使情节本身具有独创性,但剧本《宫锁连城》与原告就相关情节的独创设置不构成实质相似的内容;

情节2、3、4、11、12、13、15、16、2;

③原告主张剧本《宫锁连城》改编自原告小说《梅花烙》、剧本《梅花烙》的相关情节为原告作品中的独创情节,且剧本《宫锁连城》中的对应情节安排与原告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关联的内容:

情节1、5、7、8、9、10、18、19、21。

  五、《宫锁连城》电视剧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摄制权

  就此问题,本院认为,改编者对于改编作品仅享有消极意义上的著作权,即制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改编作品的权利,而不享有积极意义上的著作权,即不得自行或许可他人使用其改编作品。

根据在先作品创作的演绎作品同时包含原作作者和演绎作者的智力成果,任何对改编作品的使用,也必然同时构成对原作品的使用。

因此,对改编作品著作权的行使或任何对改编作品的使用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均应征得改编者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否则不仅侵害改编作品的著作权,还将侵害原作品的著作权。

  在本案中,鉴于电视剧《宫锁连城》就是依据剧本《宫锁连城》摄制而成的,二者在内容上基本一致,故该摄制行为依然属于原告陈品享有的摄制权的控制范围内,未经许可摄制电视剧《宫锁连城》侵害了原告陈喆享有的摄制权。

  六、侵害改编权及摄制权主体及民事责任的认定

  1.侵害改编权行为主体及责任认定

  不可否认,文学作品创作中难免出现创意借鉴的情形,但借鉴应当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如果特定作品流传广泛、深入人心,甚至可能使其在其他作者心中留下深刻印象,在日后的创作中将他人的在先独创内容不自觉的加以使用,在此情况下作者依然要对其过失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陈品作为剧本及小说《梅花烙》的作者、著作权人,依法享有上述作品的改编权,受法律保护。

被告余征接触了原告剧本及小说《梅花烙》的内容,并实质性使用了原告剧本及小说《梅花烙》的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具有较强独创性的情节以及故事情节的串联整体进行改编,形成新作品《宫锁连城》剧本,上述行为超越了合理借鉴的边界,构

篇二:

琼瑶起诉于正侵权案情介绍

  琼瑶起诉于正侵权案

  20XX年12月5日,台湾作家琼瑶诉内地编剧于正抄袭一案,在市三中院开庭审理。

琼瑶委托律师诉称,于正的《宫锁连城》电视剧和剧本几乎完整套用了《梅花烙》小说和剧本,严重侵犯了她的改编权、摄制权,因此向于正等5被告提出20XX万元的索赔。

于正没有出庭应诉,其代理律师否认指控。

  20XX年4月8日9:

30,北京高院将公开审理陈喆(笔名:

  瑶)诉余征(笔名:

于正)等侵害著作权上诉案。

一、案情背景

  20XX年上半年,电视剧《宫锁连城》热播。

台湾女作家琼瑶在4月发文指出,该剧是编剧于正抄袭她的作品《梅花烙》,于正对此予以否认。

  二、案件人物

  台湾女作家:

琼瑶编剧:

于正

  三、案件审理

  1、提起诉讼

  20XX年5月28日,琼瑶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诉讼称,于正未经她的许可,擅自采用《梅花烙》的核心独创情节,改编创作电视剧本,并联合其他4方被告共同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宫锁连城》并播出。

琼瑶认为于正严重侵犯了她的改编权、摄制权,给她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

请求判令于正在内的5方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向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XX万元。

  1

  2、开庭审理

  20XX年12月5日上午,市三中院大法庭内,原被告双方律师陆续就座。

琼瑶和于正均没有出庭,均由律师代表出庭。

《宫锁连城》的制作方等4方被告也由律师代表出庭。

  3、一审判决

  20XX年12月25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琼瑶起诉于正等侵权案进行宣判。

陈喆(笔名琼瑶)被认定是《梅花烙》剧本的作者及著作权人。

判决要求,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电视剧《宫锁连城》的复制、发行和传播行为。

被告余征(笔名于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刊登致歉声明,向陈喆道歉,消除影响。

余征及湖南经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于判决生效10日内连带赔偿陈喆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陈喆的其他诉讼请求被驳回[2]。

  一审法院认定五名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百万元。

一审判决后,五名被告均不服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4、再次上诉

  四、案件证物

  庭审开始后,琼瑶的代理律师在宣读完起诉书后,宣读了琼瑶致法官的亲笔信。

琼瑶在信中说:

“于正所写的《宫锁连城》和《梅花

  2

  烙》的雷同部分,已经到了匪夷所思的地步。

可以说,《梅花烙》的所有故事情节,几乎都被抄袭完了。

如果不是《梅花烙》的20集不够长,不够于正抄袭的,估计他还会抄更多。

  于正的律师回应称,《梅花烙》剧本是没有发表的,既然没有发表,于正是如何接触到的?

所谓《梅花烙》“剧本”、“小说”、“电视剧”,既无法证明著作权归属也不能证明于正曾有过接触,因此琼瑶的指控没有事实和法律基础。

今年11月16日的一个讨论会上,于正曾表示,琼瑶指证他抄袭的21处情节,实际是来自于《红楼梦》。

  案件的其他4方被告:

万达影视公司、湖南经视、浙江东阳欢娱公司和东阳星瑞公司也均否认实施了侵权行为。

在举证质证环节,双方展示了大量涉及剧情、人物关系图谱等大量证据。

此次审理中,琼瑶一方聘请中国电影文学协会副会长汪海林,担任文学助理协助律师。

  ?

法官没有当庭宣判。

  为了证实自己的观点,双方律师采用了播放视频、展示作品节选等电子方式予以说明。

琼瑶

  琼瑶的律师列举了四大组证据,包括《梅花烙》原著、剧本摘

  录、权利声明书,以及《宫锁连城》的剧本、完整样片等。

琼瑶的另一名律师王利岩展示了《梅花烙》的人物关系图谱,并结合图谱对《梅花烙》的故事情节展开叙述。

王利岩又将《宫锁连城》的人物关系图谱、故事情节与《梅花烙》相比较。

她指出,梅花烙剧本在1992

  3

  年就已经诞生,从《宫锁连城》的21个桥段中不难看出,《宫锁连城》就是抄袭了《梅花烙》。

  于正的律师回应称,对《梅花烙》剧本存在与否、两部电视剧是否相似、琼瑶是否为著作权人这三个问题均存在很大疑问。

对于《梅花烙》剧本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不认可,权利声明书的关联性不认可。

于正的律师指出,于正从小到大可能受到琼瑶的影响,但其借鉴的却是公有领域的一个材料,也就是说,于正借鉴的情节,是很多作品中都存在的,绝非仅仅是《梅花烙》所有。

琼瑶所主张的21个桥段,在包括《雍正王朝》、《红楼梦》、《京华烟云》等作品里都出现过。

  4

篇三:

知识产权法论文——从琼瑶与于正事件论作品的独创性

  从琼瑶与于正事件看《宫锁连城》独创性近日,随着湖南卫视《宫锁连城》的热播,有关《宫锁连城》抄袭《梅花烙》的消息闹得沸沸扬扬,两部作品的著作权人也就此事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4月15日,台湾作家琼瑶通过微博发布《琼瑶写给广电总局的一封公开信》,认为编剧于正新作《宫锁连城》抄袭她的旧作《梅花烙》。

而于正否认抄袭,称“只是巧合和误伤”,湖南卫视也始终没有作出回应。

28日,琼瑶正式发表声明,称已经委托律师对于正提起侵权诉讼,以法律的手段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琼瑶起诉于正的罪名是侵犯著作权,其认为“依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享有完整的版权权利,未经本人书面许可及授权,任何团队及个人对该小说的改编,或者将该小说的原创内容用于其他文学艺术创作的行为,均构成对本人版权的侵害。

”而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于正《宫锁连城》是否确实抄袭了琼瑶《梅花烙》,《宫锁连城》是否具有独创性。

  著作权法只保护表达形式,不保护思想,即思想、表达二分法是被许多国家接受的判断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理论。

这一理论主要于国际条约。

根据TRIPs协议第9条第2款的规定,版权的保护应该延及表达方式,但不延及思想、程序、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本身。

我国是《伯尔尼公约》和WTO组织的成员国,当然在自己的国内法中应当遵守国际公约的规定。

  有人认为,故事情节、故事梗概是作品的一种框架,属于“思想”而不是“表达形式”,而“思想”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那么琼瑶

  所说的“故事主线发展情节、主人公之间的主从关系,支线中的人物关系,某些细节等相同”究竟是属于思想还是属于表达呢?

我认为这是属于表达的范畴,国务院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这就意味着我国著作权法对享有著作权作品的要求是有一定的表现形式的。

《梅花烙》与《宫锁连城》均是以影视作品的形式呈现给观众的,对于广大观众来说,影视作品的表达并不仅仅局限于演员台词即文字语言的表达,作品的情节安排、人物关系也是属于表达方式的范畴。

  通过对比《宫锁连城》和《梅花烙》可以发现,二者在这些方面均有相似之处。

在故事情节方面,《宫锁连城》在有关偷换来的男孩、送出去的女孩、公主三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三位主人公的出身背景,社会身份、主从关系、情感交织和变换等故事情节上,都与《梅花烙》完全一致。

除了姓名改变以外,人物关系亦与《梅花烙》中的一致。

从偷龙转凤的故事情节和基本内容看,两部作品

中女主角的生母均是为避免失宠将亲身女儿送出,偷偷换回一男孩冒充为自己所生,且女儿肩上均有明显印记以便辨认;

从被送出去的女孩身份看,两部作品一个是浪迹勾栏烟花巷,一个沦为歌姬,均属江湖艺人,与男孩相爱后均被接入府做侍女并成为姨太;

从男孩女孩的关系看,两部作品中均为恋人;

从皇帝下嫁公主的情节看,两部作品均是在男孩女孩相爱时,且同未圆房。

  其次,《梅花烙》中一系列的故事情节,更是作者独具匠心的构

  思和创作的体现。

创作的核心在于构思,这一过程是最花费创作者心血的过程,也是最能够体现创作者艺术水平和创作能力的过程,这一过程所对应的劳动成果就是作品的故事情节和故事梗概。

小说作品中精彩的语言描述和准确的语言表达都发生在对构思的表达阶段,构思和表达相比,构思更重要,因为构思而来的故事梗概和故事情节才是一部作品的核心和灵魂。

抄袭他人的故事情节和故事梗概就是在盗窃他人的劳动成果。

《宫锁连城》中情节的构思与《梅花烙》如出一辙,显然不具有独创性。

  最后,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实践,判断是否构成侵权,主要适用“实质相同加接触”的原则。

如果经过判断,两个作品存在实质相同之处,那么就要考虑后一作品的作者是否存在接触前一作品的可能性。

如果前一作者的作品从来没有出版过,自然没有接触的可能性。

但是像琼瑶的《梅花烙》脍炙人口,当存在内容实质相同的时候,推脱为“巧合”、不存在“接触”,是无论如何也不能让人信服的,并且从于正之前的作品看,其作品风格与琼瑶极为相似,理应对琼瑶的作品更为了解,故其说之前从未观看过《梅花烙》的真实性有待考证。

  综上,于正创作的《宫锁连城》不管在构思还是表达上均脱胎于琼瑶的《梅花烙》并不具有独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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