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汉旗新州社区服务中心劳动规章管理制度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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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汉旗新州社区服务中心劳动规章管理制度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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敖汉旗新州社区服务中心劳动规章管理制度Word下载.doc

无相关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员工应提供相关证明。

第七条接到单位的录取通知后,新员工即可与人力资源部联系体检事宜,最晚要在正式上班的第一天领取体检表格并在一周内到指定医院体检;

体检结果不合格的,单位将随时决定终止录用,因个人故意拖延体检时间或隐瞒体检不合格结果的,一经发现,单位有权随时终止录用。

第八条新员工报到时应交3张1寸照片及身份证原件,用于办理工作证、医疗保险病历本、开工资帐户。

第九条体检等录用条件符合后,企业予以录用。

录用后员工应在10个工作日内调档,调档同时转入社保关系;

档案调入单位的员工可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开始时间从用工之日起计算,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设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未经单位同意员工不得做兼职工作。

第十条单位不得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得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三章劳动报酬及保险福利

第十一条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含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单位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和津贴;

员工的基本工资(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

第十三条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十四条单位每月10日前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

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2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五条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休假期间工资照发。

员工因私事请假,单位不予发放工资。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单位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给单位的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6)依法制定的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7)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8)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十七条单位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的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十八条单位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单位依法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九条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按实施方案执行。

第二十条员工工作日正常工作时间为:

上午8:

00~12:

00,下午14:

30~17:

30

第二十一条单位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工会和员工协商后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小时,最长不超过3小时 

,每月不超过36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二十二条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负责人安排或经本人申请,填写《安排加班表》或《申请加班表》后,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经单位人力资源部审查备案;

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二十三条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

星期六、星期日(轮流);

(2)法定休假日:

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五一节1天、端午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天。

第二十四条员工的其他假期:

(1)年休假:

工作满一年未满十年者5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5天。

(2)婚假:

员工结婚,婚假3天;

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3)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给予丧假3天;

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4)产假:

女员工生育,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15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男职工配偶产假期间给予看护假3天。

对晚育的,延长女职工产假三十天,给予男职工护理假10天。

(5)探亲假:

在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给予探亲假。

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不再另行休探亲假。

(6)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为3至24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

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

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

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员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第五章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二十五条单位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和未成年工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六条单位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二十七条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安全主任)对全单位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二十八条单位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员工培训

第二十九条单位录用新员工,应在一周内对新录用人员开展有关单位制度、安全、岗位技能及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培训。

第三十条单位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三十一条单位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双方另行约定。

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和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员工不用支付培训费用;

员工无过错而由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不用支付培训费用。

第三十二条劳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支付没有约定时,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单位有权要求员工支付培训费用,具体支付办法是:

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

第七章劳动定额管理

第三十三条单位采用科学的测算方法合理确定劳动定额标准。

第三十四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岗位,确定、调整的劳动定额应当有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职工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完成。

第三十五条单位确定或变更劳动定额标准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通过后实行。

第八章劳动用工(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条单位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劳动用工管理。

第三十七条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三十八条单位使用劳动保障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也可以使用经双方平等协商修改后合法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文本经员工本人和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员工不同意签订的除外。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连续与企业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员工不同意签订的除外。

第四十条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

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员工的基本情况(如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学历、技能、资格、称号等)发生变化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单位人力资源部,否则员工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五条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八)项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支付员工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的增加50%,患绝症的增加100%。

第四十一条 

员工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

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单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单位提前30日发放《订立劳动合同通知书》或《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员工,续签的在原劳动合同期满次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十四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0日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十五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七条规定执行。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和工资性的补贴、津贴。

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九章 

劳动纪律

第四十六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打卡考勤,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负责人签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负责人请假,不得旷工;

(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2个工作日内补办请假手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8)员工因故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通知书》,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3日书面通知;

(9)员工提前30日辞职或未提前30日辞职经企业批准的,凭《解除劳动合同登记备案表》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十七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或逗留厂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厂证和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单位合法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单位环境卫生清洁;

(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单位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或故意损坏单位财物;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单位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9)关心单位,维护单位形象,敢于同有损单位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10)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11)上班时间原则上不准会客和打私人电话,因故而经部门经理或主管许可的除外;

(12)遵守单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八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生产主管和领班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领班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动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

(5)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单位;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十章奖惩

第四十九条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单位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晋升、发奖金、加薪五种。

第五十条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单位,服从安排,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给予通令表扬。

第五十一条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员工,除给予通令表扬外,另给予记功、晋升、发奖金、加薪四种奖励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单位经济效益,对单位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单位经济效益,对单位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单位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单位利益的行为,使单位避免重大损失的;

(5)对单位利益和发展作出其他显著贡献的;

(6)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五十二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单位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

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解雇警告、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三条员工在一个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1次予以口头警告,第2次予以书面警告,第3次予以解雇警告,第4次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3分钟以上)的;

(3)不戴工作证或不穿工作服的;

(4)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5)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6)随地吐痰或乱丢垃圾,污染环境卫生的;

(7)浪费单位财物或公物私用的;

(8)未经批准,上班时间会客或打私人电话的;

(9)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10)下班后不按规定关灯、关电、关水、关气、关窗、锁门的;

(11)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的;

(12)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13)在禁烟区吸烟的;

(14)随意移动消防设备或乱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5)违反单位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16)工作时间,与别人闲聊、打闹嬉戏、大声喧哗的;

(17)工作时间打瞌睡的;

(18)对客户的态度恶劣的;

(19)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单位依法调动或上司的工作安排的;

(20)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单位生产秩序和员工生活秩序的;

(21)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单位利益受损的;

(22)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23)将单位内部的文件、帐本给单位外的人阅读的;

(24)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油炉的;

(25)私自调换床位或留宿外人的;

(26)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五十四条员工有下列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造成重大损害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5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日的;

(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单位录用的;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单位财物,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5)违反单位保密制度,泄露单位商业秘密,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6)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五十五条员工违规违纪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劳动规章制度》为单位制订的内部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单位人力资源部。

第五十七条发生劳动争议时,单位可以与员工先进行平等协商,也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五十八条原相关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时,以本规定为准,同时单位保留修改的权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010-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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