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经营承包管理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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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燃润料费;
2、保修料费及工时费;
3、轮胎费;
4、个人承担的工资性费用(含住房公积金、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及个人应付税金;
5、过路、渡、桥费;
6、停车住宿、车辆检验、证照年审费、随车工具费;
7、折旧(按车辆新旧系数采用年限总和法与工作量法按比例计算);
8、人防教育基金、个人所得税;
9、清洗费、绿化费等。
(五)非发包方职工身份社会公民,在承包经营期内不享受发包方福利待遇。
(六)对承包者实行“先缴后营、全留全赔”的利益分配形式。
承包者在上车营运之前,应预缴一个月的承包基数(基数在1万元以下的全额缴清,基数在1万元以上的预缴1万元)方可营运。
(七)在班次经营承包期间,车辆所发生的各类税金、规费、保险费、各项基金,由发包方缴纳(另有特殊约定除外)。
(八)承包者签订合同时,必须缴清班次承包“安全风险金”,发包方内部职工15000元,非发包方职工身份人员20000元。
承包期满后,承包方与发包方结清所有相关费用后,“安全风险金”退还承包方,继续承包可接转入下轮班次承包“安全风险金”。
(九)承包方根据合同规定,享有一定的经营权,但不得擅自转让,不得干涉发包方新辟线路、经营模式确定、新增班次、车辆改型及调整该线其它车辆的营运时间。
三、客运车辆经营承包
(一)承包期限:
从承包开班之日起至车辆达到自然、法定报废状态或解除承包合同时止。
(二)承包形式:
车价全额预缴,期满残值归已。
(三)承包车辆实行“等级制”管理,技术等级分“一级车、二级车、三级车”。
(四)一级车可参加A、B、C类班次营运;
二级车可参加B、C类班次营运;
三级车只能参加C类班次的营运。
(五)车价的评估标准
1、新置车辆:
按车辆购置总价(车辆价格+办籍费用)确定;
2、非新置车辆:
按发包方《营运客车估价计算办法》执行,实行一车一评。
(六)车价金的缴纳方法
1、已向公司缴清车价金带原车参加承包的,不需缴纳车价金,享有车辆使用权。
2、车价金缴纳可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在签订合同前一次性缴清;
另一种是发包方同意,分期付款:
按车价分段计算,20万元以内的一次性缴清;
20-50万元的部分,可缓缴30%;
50万元以上的部分可缓缴50%。
3、非发包方职工身份人员参加承包,车价金须一次性缴清。
4、发包方职工参加承包,在缴清第一次应缴的车价金后,剩余部分必须在规定月份内缴清。
每月上缴车价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月度上缴车价金额=(车价金总额-第一次已上缴车价金)/规定缴清月数+资金占用费(6‰/月)。
(七)承包到期后,承包方可带车参加新的班次承包或办理转让,所需费用由承包者自负。
车辆折价按《常州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营运客车估价计算办法》执行。
未办理转让,在车辆停驶期间,由承包者承担相应规费、保险费。
四、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方(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制订各项专业管理规章制度,发包方对承包方在经营活动中有管理和奖惩权。
2、按承包合同约定,按时收取承包方缴纳的承包基数及其它有关费用,督促承包车辆完好安全运行,教育和督促承包方遵守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保证承包经营工作健康、规范、有序地进行。
3、有责任为承包方办理运输营运票证并及时发给承包人,缴纳税金及各项规费。
对承包方违反承包合同规定、损害发包方形象和信誉的行为,发包方有权按章处理,并追究承包方的违约责任。
4、有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5、有义务为承包方的生产经营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设施。
6、有义务接受承包方委托,处理事故善后事宜。
(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有承包经营权。
2、对发包方生产经营、发展等有建议权。
3、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守法经营。
4、严格履行承包合同的各项条款,遵守本办法及各项专业管理条例和发包方的各项规章制度。
5、必须委托发包方处理发生的各类事故。
五、招、竞标实施
(一)组织领导
1、为加强对招、竞标工作的领导,发包方成立招、竞标领导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公司领导、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有关基层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为成员,全面负责招、竞标工作。
在开标大会中,与会领导成员即为该次招、竞标工作的仲裁小组。
2、招竞标领导小组下设招、竞标工作小组。
由发包方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任组长,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大批量招、竞标时,客运公司应派生产科长参加工作小组协助工作。
3、为加强对招、竞标工作的监督,成立招、竞标工作监督小组。
由纪委、组织、监察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班次公标
公司根据班次发展、市场变化、车型调整、合同终止等实际情况,分轮(大面积)、分次(小批量)公布发包的客运班次。
每轮(次)公标均应明确公布报名认标内容以及开标会日期、地点。
一般在招标3天前发布招标公告。
(三)报名
1、报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由本人携带有效证件(发包方职工带身份证或驾驶证,非发包方职工另带当地派出所证明)到指定地点报名。
2、报名人投标时必须缴纳投标定金20000元,报名手续资料费50元。
实行“一标一金”,报名手续资料费不予退还。
(四)资格审查
参加承包人员必须是自愿履行本办法及承包合同各条款,遵守发包方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凡在上轮承包中有拖欠承包基数、私雇乱聘或私自转包等严重违章违纪行为且经教育仍无悔改者、违约金未交足者以及在发包方专项考核中,经发包方承包资格审定小组认定后被取消承包资格的,不得参加下轮承包。
(五)招标方式
1、实行明标暗投,报名者必须参加竞标,否则作自动放弃论处,没收其报名定金。
2、投标人必须认真按规定填写标书,并按规定投标时间投入投票箱,凡未按要求填写的作废标处理。
3、投标人必须按时参加开标大会。
本单位职工在特殊情况下本人不能亲自参加开标的,可出具委托书请他人代理,凡本人未按时到场,又未委托他人的作自动放弃,没收投标定金。
(六)开标、中标的确定
1、公司按照公布的开标日期、地点,按时组织开标大会,会前半小时停止投标。
2、班次的开标程序,按该轮(次)投标者的报名程序先后排列。
3、投标人数等于或小于发包定额车数时,则由开标大会主持人宣布自然中标,其标的为原标的加竞标标的之和。
4、投标人数大于发包定额车数时,则由开标大会工作人员当场将参与竞标人员的竞标数公布,竞标数高者中标。
对出现相同标的,则按“四优先”原则,依次对照确定:
即原班次承包者优先,持相应驾照者优先,内部职工优先,投标报名顺序号前者优先。
其标的:
公标标的加本人竞标标的之和。
5、对原班次承包者的优惠标准:
常州辖区内500元,区外800元。
对标兵车车主的优惠:
承包车在承包期最后一年被评为标兵的,原车主在参加公司下一轮承包中,将对承包期为一年的任何1班给予2000元竞标金的优惠,对承包期一年以上的班次给予1000元竞标金的优惠;
承包期未到期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评为标兵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元。
不参加竞标作自动放弃,竞标中未中标的不可重复使用。
以上优惠数竞标者不必填写,只作为比较竞标标的的高低依据。
6、凡一人投多标者,以自然中标班次为先行中标班次,竞标班次为后;
前标中标,后标可自动放弃,退还招标定金。
如不放弃仍可参与竞标,但在中标后,所有中标班次均需同时承包;
前标落标,后标必须参加认、竞标。
7、竞标数填写时,可以填“+X”(具体数字,且以百元为单位上升)。
凡竞标部分,必须在签约时按承包期总月数,一次预交到位。
承包期的执行标的为认标标的。
8、开标大会结束时,由工作人员分别开出中标通知书,发放签约会签单和落标通知书。
(七)签约
1、中标者须在《签约会签单》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部门办理手续及签章。
各职能部门应积极、热情、高效服务,予以方便,不得故意推诿、拖延。
签约主要流程为:
安保部审查承包人、合伙人及聘用驾驶员资格;
劳动人事部签订聘用驾驶员合同;
技术工程部落实车辆购置事宜;
运务部提供开班经营情况;
财审部收取车价金、安全风险金;
办公室办理签约手续。
中标者如不能按期签约,作毁标论处,没收投标定金。
2、签订班次经营承包合同时,原则上应同时签订《车辆经营承包合同》,如因特殊情况,后者合同暂无法签订时,可以缓签。
但对已签《车辆经营承包合同》,因承包者的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限内签订《车辆经营承包合同》的承包人,按违约论处。
3、签约后,承包者未能按规定时间履行合同,视作违约,追究违约责任。
4、凡中标后毁标或签约后违约的班次,均应重新组织公开招标,对投竞标中发现徇私舞弊者取消资格,从严处罚。
(八)招标纪律及其它
1、招标领导小组、工作小组、监督小组全体成员,在招标工作中,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禁内外串通,徇私舞弊,如有发生,将按照规定,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2、投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服从招标工作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在招标中不得弄虚作假,无理取闹,否则取消投标资格,没收招标定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3、开标大会中,如发生争议和其它问题,由仲裁小组成员集体研究裁决。
六、承包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违约责任的处理
(一)承包合同的订立
由发包方代表与承包人共同签订《车辆经营承包合同》、《班次经营承包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
(二)承包合同的变更
1、合同履行不足3个月和离合同期不足3个月的班次,不得转包。
合同个别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同意,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后方有效。
2、班次转包,应由承包方个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公司审查,发包方同意后,以公开招标的形式发包。
转包车辆价格按公司折旧标准和现场评估确定。
无人接包,原承包人必须继续履行合同。
3、承包人在转包时应缴纳转包手续费1000元,接包人应办完转包手续后方能上车经营。
4、私自转包者,作违约论处,并不得参加下一轮承包。
(三)承包合同的变更、解除
1、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双方协商一致,《车辆经营承包合同》、《班次经营承包合同》即可解除。
(1)发生事故致车辆达到报废状态,无法继续行驶的;
(2)承包方患有严重疾病(经发包方认可),或因事故造成残疾等情况,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
2、承包方严重违约,使合同无法或没有必要履行的,发包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3、承包方在承包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严重违章违纪,受到国家有关部门处理,违反发包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严重损害发包方信誉的,发包方有权单方解除承包合同。
4、承包期间如遇国家重大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合同履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或解除。
(四)违约责任
1、发包方在承包期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属严重违约行为:
(1)未按合同规定,按时将承包车辆、班次交承包人经营(因国家政策和车辆结构调整等因素除外);
(2)擅自提高承包人承包基数。
2、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属严重违约: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发包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害发包方信誉及利益;
(2)不按合同约定,拖欠承包基数或未及时按计划归还车价金超过5天的;
(3)违反发包方有关专业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或擅自将承包车转让、转租、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4)擅自连续停班达5天(含)以上或月底累计停班达10天(含)以上的;
(5)拒绝执行国家和发包方指令性运输任务,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
(6)发生事故10天内,未到肇事地处理的;
(7)纵容、指使聘用驾驶员严重违章、违纪,严重损害发包方信誉和利益的;
(8)承包期间,每年度内发生未按核定的线路、班次经营;
不按规定执行运价规则;
在经营期间宰、甩、倒、卖客;
在城区范围内、高速公路上或站外上下客;
超载运输旅客等违章行为(经运政部门记载)累计达2(含)次的,发违约警告通知书;
4(含)次以上的,按违约论处,且须服从运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五)违约处理
1、发包方构成前款严重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须向承包者支付违约金。
2、承包方构成前款严重违约行为,公司有权按下列条款一项或数项规定处理。
(1)以书面通知承包方,告知其违约问题,并责令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发包方有权暂停承包方的一切承包经营活动,停班期间不减承包基数;
(2)解除承包合同,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发包方有关经济损失;
(3)车辆按公司《车价抵偿经营承包实施办法》第三章第九条非新置车辆评估规定折价转让。
3、发包方和承包方违约后,按以下一项或数项条款处理。
(1)违约金处理标准,按未达承包期的时间支付:
A.三个月内(含)支付2万元
B.六个月内(含)支付3万元
C.六个月以上支付4.5万元
(2)承包方违约,发包方有权没收承包方全部招标竞标金;
(3)因承包方违约造成合同提前终止,发包方有权按下列办法计算后,由承包人承担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A.虽经重新招标后,但未能招出的班次,按原班次合同停班之日起,至该班次应当履行的经营合同期期满之日为止的承包基数计算损失。
B.经重新招标后继续营运的班次,按原该班次停班之日起至新班次重新中标后正式营运之日为止的承包基数计算损失,同时追加赔偿该班次重新中标后正式营运之日起至原班次承包者合同期满间的新标的(含竞标金)低于原合同标的的差额部分的损失。
七、经营承包班次的运务管理
承包者必须严格遵守国家《道路运输条例》及发包方各项运务规定、运输纪律,服从双方车站站务管理,执行调度命令,完成运营计划。
车辆发班前,必须接受发包方安全检查,做到证照齐全、车辆技术状况完好并履行报班手续。
否则,发包方有权停班。
其造成旅客赔偿、派车顶班等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
1、准点发车。
承包方不准擅自提早或推迟发车,并且必须到发包方指定配载站点配载,保持站场运行秩序正常。
(1)误班5-30分钟以内的,以30元/次处罚;
误班30分钟以上的,以50元/次处罚,并且发包方有权派车顶班,顶班营收归发包方。
顶班营收每车公里低于2.50元,须从承包营收中补足2.50元,且不减基数。
(2)提前发车或不按指定配载站点配载,造成旅客漏乘,按实际损失从营收中扣除。
故意推迟发车,影响下一班次的,营收不予结算。
2、正班运行
(1)承包方停班造成由发包方派车顶班的,每车公里营收低于2.50元的,按2.50元结算;
高于2.50元的,按实结算。
对私自停班的另罚100元。
(因不可抗力因素,计划内保养,在厂重大修理和事故造成停班除外)。
(2)承包者造成对方误班或缺班,考核按双方公司协议规定在承包营收中扣除。
如双方公司未明确考核规定的,对照线路长短,处罚100-300元。
(3)承包方必须严格执行《江苏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使用合同》的有关规定,确保承包班次的正常运行。
否则按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4)承包方需发包方派驾驶员开车的,按每公里0.30元收取租人费;
由外公司顶班的,按双方公司协议价结算。
(5)承包方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必须及时向发包方报告,服从发包方安排顶班,也可租人租车营运。
因事故停驶,3天内不减承包基数。
承包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在发包方机务管理部门的见证下,与发包方指定的修理厂签订事故车修理合同,在合同时间内修复的可不计承包基数,超过合同规定时间,即开始计算承包基数,提前出厂按实际开班之日计算标的,出厂5天后仍未复班的按承包方单方违约论处。
签订事故的修理合同,应报运务管理部门作为计算标的依据,如无修理合同不予减标。
承包方不配合事故处理,故意拖延事故处理、车辆修理时间,也不予减标。
3、承包方擅自停班、误班,造成旅客经济损失的,由承包方负责赔偿。
4、承包方在执行包车任务时,应当按发包人和包车单位的要求营运,保证运输质量,维护运输信誉。
否则,发包方有权按造成损失大小对承包方给予相应的处罚。
5、承包方进行行包货物运输,必须在确保全车旅客货物运输先行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范围前提下,到发包方规定地点办理托运手续。
托运方与承包方共同核对行包件数,做好货票交接手续,发车前由托运方负责,发车后由承包方负责,拒载行包一次罚100元。
承包方在外自行组货,必须到快件托运处办理补票手续,行包房提取8%劳务费后,全额兑现。
如不办理手续,一经发现,除按规定补足运费后,并处2倍罚款。
6、承包方必须按规定使用发包方路单、票据,服从发包方的管理,违者按原票面额的10倍处罚。
7、承包方必须认真执行发包方指令性运输任务。
对抢险救灾、军务运输、节假日加班、包车和集团运输等任务用车,必须无条件服从,拒不服从造成严重后果的,发包方有权解除承包合同,并追究承包方的严重违约责任。
8、承包方必须执行发包方有关营收、报表、统计等规定,按期足额缴纳营收和支付有关费用。
9、承包期间发生旅客(货物)意外伤害(损坏、灭失)事故,保险公司理赔以外的费用由承包人自理(意外伤害事故参照安全管理的赔偿办法处理),行包事故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10、承包者应按发包方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和交接营运线路标志牌,发生遗失处罚1000元,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并应配合发包方办理补领手续及承担相关费用。
11、承包方营收结算办法:
(1)承包方营收结算以微机结算单为依据。
(2)承包方必须核对微机结算单,如车号和人数不符应予以立即纠正。
(3)因故不能以微机三联单为准时,以手工三联单为准。
12、各类班次营收结算标准:
(1)互不结算班次
A、本站班次结算营收+对应班次结算营收(按结算价进行结算)。
B、本班次缺班,对应营收不结。
C、无回程三联单,对应营收不结。
(2)加总平分班次
A、本站班次营收+对应班次营收×
50%+回程结算营收×
50%。
(3)各运各得班次
本班次营收+回程营收结算(以回程三联单为结算凭证)。
(4)凡回程票价低于发包方公布的结算价时,按双方公司实际结算金额结算给承包方。
(5)承包方在三联单上弄虚作假,发包方除向承包方追回损失外,并视情节给以经济处罚。
(6)指令性加班包车营收结算办法:
A、平时加班按结算价结算,春运期间加价部分与承包方另行分成。
B、包车营收500元/天以内按95%结算,营收500—1000元/天以内的按90%结算,1000元/天以上的按80%结算。
(7)互不结算对应班次缺班,所缺班次以承包基数50%标准交纳承包基数,回程三联单不予结算;
各运各得班次对应班次缺班的不减上交基数;
回程加总平分班次对应班次缺班以承包基数的75%交纳承包基数,回程三联单仍参与加总平分;
互不结算与加总平分班次,双方同时缺班的,不减承包基数。
(8)行包营收按双方运输公司签订的协议内容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