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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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Word格式.docx

3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6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制度的政策精神,加快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相关养老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的范围和对象

参加苍南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城乡居民(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

(二)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

(三)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无能力续保并享受其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

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政府补贴由县财政提供,主要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

县财政对任何档次缴费参保人员的年度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元;

对重度残疾人、低保户家庭成员的缴费,按最低档次100元/年缴费标准,全部由县财政补贴。

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和个人缴费财政补贴,由县政府根据省政府政策并结合我县实际适时调整。

三、个人账户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一)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财政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银行同期存款一年期利率计息。

(二)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凭相关证明材料,其个人帐户储存额除政府补贴外予以一次性退还,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1、出国(境)定居,且本人要求终止保险关系的。

2、未享受养老金领取待遇之前死亡的。

四、待遇享受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标准、领取条件等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养老金待遇标准。

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60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

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3、缴费年限养老金月标准根据长缴多得的原则,按缴费年限分段计发。

目前暂定为:

缴费5年(含5年)以下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按1元/年计发;

缴费6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6年起按2元/年计发;

缴费年限11年(含11年)以上的参保人,其月缴费年限养老金从第11年起按3元/年计发。

按本实施办法规定已领取养老金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

对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军龄视同缴费,并加发优待养老金(具体办法见附件)。

(二)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本县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离休、退休、退职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本县户籍城乡居民,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年补缴额不得低于我县当年的最低缴费标准,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年限不享受政府补贴;

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含15年)的,应按年缴费,中断年限可以补缴(其补缴办法同上)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城乡居民享受养老金期间被判刑或者劳教的,从服刑或者劳教次月起停发养老金,服刑或者劳教期间不参加养老金待遇调整,其个人帐户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

刑满释放或者劳教期满次月起,按判刑或者劳教前标准恢复发放养老金,并参加今后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调整,停发期间的养老金不予补发。

被判处缓

刑的,可以继续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缓刑期间不参加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调整。

要引导中青年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三)养老金调整机制。

县政府根据省政府政策并结合我县实际,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标准。

五、参保手续的办理

(一)城乡居民以行政村(居民区)为单位参保,办理手续时应向辖区劳动保障管理所提供如下材料: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申报表》;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待遇申报表》;

3、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核签后复印件);

4、复员退伍军人提供退伍证或退伍军人登记表;

5、其他相关表册。

(二)村居委员会配置协管员,其负责相关表册汇总,村居负责人核查,辖区劳动保障管理所审核。

(三)劳动保障管理所审核后将参保人员录入社保系统,并打印该村居全部参保人员和享受待遇人员清册返回村居。

(四)村居按参保申报表的参保金额收取个人年度缴费金额或由银行按社保缴费信息代扣代缴

(五)村居将个人缴费(包括村集体及其他补助)集中一次性存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专户,并将银行收讫单交于辖区劳动保障管理所;

代扣代缴村居,社保按银行代缴缴纳信息结算。

(六)村居按享受待遇名单,核查该子女是否按规定参保,将符合享受待遇名单返回劳动保障管理所。

(七)县劳动保障局按缴费凭证或扣缴信息到帐,以及按村居返回的享受待遇名单,落实待遇发放。

(八)村居首次办理后,新产生参保、补缴、待遇享受等业务,可以由本人直接到辖区劳动保障管理所办理。

六、相关养老制度衔接

(一)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凡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当年我县的平均缴费标准(300元/年,下同)折算缴费年限(折算的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下同)并继续缴费,老农保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到达60周岁时,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转入当年我县的平均缴费标准折算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2、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后又参加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达城镇职工享受待遇年龄时,缴费满15年(包括城乡居民保险折算转入年限和视同年限)可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折算(个人帐户储存额,按当年不低于个体工商户月最低缴费金额折算缴费月数,往前补记。

自行终止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缴费年限,并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金待遇;

到达60周岁时缴费不满15年,要求享受城乡居民养老待遇,并终止职工养老保险,可按上款规定折算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三)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

1、已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如被征地且符合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同时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已经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可以同时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四)与其他保障待遇的衔接。

符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如符合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最低生活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社会优抚、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精减职工和遗属生活补助等待遇条件,可同时叠加享受。

(五)跨地区转移。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跨地区转移,可将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

上述规定,今后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管理职责建立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导小组,由县政府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领导为

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时在县劳动

和社会保障局内设立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中心作为常设机构,确定一定数量全额事业编制人员负责全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一)乡镇职责

乡镇要负责做好辖区内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建立专门领导小组(领导

小组名单报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抽调专门人员做好政策宣传、调查摸底、组织指导村居养老保险工作,审核落实村居协管员。

(二)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责

1、负责督促、指导各乡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

2、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管理、使用;

3、编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决算草案,对基金承受能力进行风险预测;

4、审核参保人员的参保条件和享受待遇的资格及待遇资格年审,待遇核发。

(三)县财政局职责

1、负责政府补贴(用于支付基础养老金、参保人个人缴费补贴、缴费年限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的筹集。

2、负责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缴费补贴的筹集。

3、负责对基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确保基金及时到位、安全运行。

四)县监察、审计局职责负责对基金的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五)县公安局职责落实专门人员,负责做好参保对象的户籍管理服务工作。

(六)县残联、民政局职责负责对重度残疾人、低保户家庭成员的认定。

八、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二)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复员退伍军人养老金计发办法

主题词:

劳动社保实施细则通知抄送:

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12月3日印发

附件

为体现对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优待政策,参保的复员退伍军人(含制度实施时60周岁以上的人员)按以下办法计发养老金待遇:

一、基础养老金。

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我县的统一标准发给。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账户化。

具体为:

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我县平均缴费标准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下同)计算账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账户储存额,但不能继承。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

三、缴费年限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

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四、优待养老金。

复员退伍军人在享受上述三部分养老金待遇的同时,每人每月再加发40元优待养老金。

今后,该标准由省里适时统一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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